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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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穗扩[2001]82号)

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穗扩[2001]82号)

穗扩〔2001〕82号关于印发市道路扩建办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国土房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征地拆迁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政拆迁实际操作情况,现将《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作为我办与各区局签定的《征地拆迁工作合同》的固定附件(附件1),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目录前言 (5)第一章补偿安置标准和操作办法 (6)第一条征地(农田、菜地等)补偿标准 (6)第二条集资及买卖取得宅基地房的补偿标准 (10)第三条居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 (11)第四条商铺、办公用房、工厂、仓库、公益用房等非住宅拆迁安置及其他补偿标准 (16)第五条历史用房的补偿标准 (22)第六条未到期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23)第七条构筑物、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23)第八条装修补偿的条件与标准 (24)第九条其它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规定 (25)第十条搬迁费补偿标准 (25)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其他约定 (26)第二章其它拆迁费用及规定 (27)第十二条拆卸费用标准 (27)第十三条拆余建筑物整饰修复规定 (27)第十四条项目预算总规定 (27)第三章拆迁劳务费用 (28)第十五条拆迁劳务费标准 (28)第四章结算办法与时间 (30)第十六条安置房的结算 (30)第十七条作价补偿、弃租补偿及其他补偿结算 (30)第十八条产权归属与业主购房款的结算 (30)第十九条公房租金补偿的结算 (31)第二十条结案结算工作要求 (31)第二十一条结帐、结算、结案的时间要求 (31)第五章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操作规定 (31)第二十二条拆迁摸查及征地拆迁量的变动 (31)第二十三条征地拆迁量变动的处理 (32)第二十四条拆迁资料报送移交规定 (33)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的审核 (34)第二十六条拆迁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建立原则 (35)第二十七条骑线大楼拆迁有关规定 (35)第二十八条拆卸工作的具体规定 (36)第二十九条安置房间隔规定 (37)第六章附则 (37)前言●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对〈广州市市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办法〉有关意见的批复》(穗建城复〔1999〕1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以往市政拆迁实际操作的情况编定。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方案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方案

XX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了加快XX房屋征收项目拆迁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XX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征收范围本项目东至XX,西至XX,北至XX,南至XXX,占地面积XXX平方米(合XXX亩)。

二、征收依据本次房屋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州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征收主体:XXX征收实施单位:XXXX四、实施时间房屋征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意见征求阶段: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二)征收补偿签约阶段: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开始宣传动员,筹集征收补偿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发布征收决定并公告,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公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等费用,组织开展搬迁、拆除工作。

(三)司法程序阶段:20XX年XX月XX日开始,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相关部门或被征收人提起的诉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作出裁决。

广州拆迁流程

广州拆迁流程

广州拆迁流程(一)征地的批准程序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

Immature people die for a great cause, and mature people live humblely for a great caus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导读: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会补偿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等项目的。

在征收了国家集体土地或者房屋时也是会根据土地的具体面积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的,那么集体土地的补偿款项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拥有的,然后集体组织再会将安置款项发放给个人的。

一、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分配办法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物权法》第59条有明确规定:应当以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二、裁决程序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

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

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

“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闲置土地处理检查制度,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建、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闲置的土地能复耕的应复耕,不宜复耕的应调整使用,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理闲置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土地管理部门)。

市辖区、县级市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以下称区、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认定。

在市辖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委托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闲置土地:(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拆迁期满一年仍未实施房屋拆迁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11.22•【字号】•【施行日期】1983.11.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83年11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土地,凡符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需要,支援国家建设,按时交出被征土地,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三条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管好用好土地,对各项建设用地,要严加控制,严格审批制度。

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建设征用土地,由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制订征地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省、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征地办公室以及各县(市)建设委员会(基建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并对本地区的征地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条征地审批权限:一、征用水田、旱地、鱼塘、藕塘、蒲草地两亩以下,林地或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五亩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十亩以下,拆迁农民房屋五户以下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8日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1994年5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二)纳入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纳入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四)建设用地必须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穗国房字[2007]955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全文)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2023年12月28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失去或者基本失去耕地,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城中村改造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二)提升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三)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五)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六)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第四条本市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依法征收,公众参与、共建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城中村改造工作,建立城中村改造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城中村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定改造计划、资金安排和改造方案等。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城中村改造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粤发〔2012〕22号),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切实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耕地保护(一)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土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确保全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2.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8.52万亩。

(二)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根据省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管护和报备等规定。

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目标任务分工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对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负责进行政策指导和评价验收工作。

(三)划定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

2014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地块标图建库、定责到户工作。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正文:----------------------------------------------------------------------------------------------------------------------------------------------------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1984年11月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4年11月22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市政设施,需要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必须按照《国家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安排,节约用地。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不得用少征多或征而不用。

第四条征用土地的程序:一、在广州市市区、郊区、黄埔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并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划定用地范围线,发给建设征用土地许可证。

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并发给土地使用证。

二、征用广州市属各县的土地,用地单位需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发给土地使用证。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19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0-16【生效日期】1997-10-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1986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以下简称《》),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省国土厅、市、县(区)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用途的,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国营农、林、牧、渔、盐场使用的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但依法划拨的除外。

第四条第四条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依法划定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

不得擅自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到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和非农业建设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证,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穗国房字[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12〕10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提出以下意见:一、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文件对征地补偿计算方式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本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见附件)。

附件中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另行计算。

实际征地中按被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公布的保护标准。

(二)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耕地为基准确定,征收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价格分别按本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他未列入的地类,可参照相关或相近地类确定。

二、青苗补偿(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对青苗给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工作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征用。

确需征用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家建设需要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征地工作由同级国土部门负责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直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章征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地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同国土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除城镇华侨房屋的规定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除城镇华侨房屋的规定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除城镇华侨房屋的规定
【法规类别】华侨私房与用地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87.03.07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7.03.23
【实施日期】1987.03.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发布日期:1995年5月18日实施日期:1995年5月18日)废止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除城镇华侨房屋的规定
(一九八七年三月七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拆除城镇华侨房屋,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华侨在省内城镇合法的私有房屋(以下简称华侨房屋),其所有权和继承权以及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附属庭园地)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凡符合《。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8.23•【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6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1991年8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6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国土厅、市、县(区)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用途的,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国营农、林、牧、渔、盐场使用的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但依法划拨的除外。

第四条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依法划定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

不得擅自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到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和非农业建设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证,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穗府[1993]16号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穗府[1993]16号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正文:----------------------------------------------------------------------------------------------------------------------------------------------------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穗府(1993)16号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的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和房屋拆迁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房屋进行旧城区改造,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市房管局)是本市国家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各区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局在不违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根据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计划决定预征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

本市远郊区的竹料、钟落潭、九佛、罗岗、神山、雅瑶等镇的镇村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授权所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审批镇村建设耕地三亩以下、非耕地十亩以下的项目用地,并报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备案。

镇人民政府依法享有对农村居民利用旧住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不含耕地)建住宅每户用地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城市远郊区的土地,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镇村建设规划和小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机关,其具体职能是:(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负责房屋拆迁资格审查、发证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批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四)鉴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对协商不成的有关房屋拆迁协议进行裁决;(五)负责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质审查。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依法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和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以及公安、工商、城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应持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市房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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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11.22
【实施日期】1984.11.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5年1月13日实施日期:1995年3月1日)废止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1984年11月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4年11月22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市政设施,需要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必须按照《国家条例》、《省实施办法》
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安排,节约用地。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不得用少征多或征而不用。

第四条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在广州市市区、郊区、黄埔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并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划定用地范围线,发给建设征用土地许可证。

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并发给土地使用证。

二、征用广州市属各县的土地,用地单位需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发给土地使用证。

征用各县在广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应先征得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城镇成片开发用地,由负责统一开发的单位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征地拆迁手续。

第五条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征用广州市郊区、黄埔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二、征用广州市属各县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偿。

三、征用有负担公购粮任务或计税的林地,参照当地耕地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四、征用没有负担公购粮任务或未计税的林地、开荒地,按其所耗工本费补偿,工本费数额由被征地单位提出,经所在地区公所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统计年报算出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前三年该被征地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农产品按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计算。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前连续三年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第六条被征用的土地上有农作物的,用地单位应付给被征地单位青苗补偿费。

短期作物,按其一造产值补偿;多年生长、多年收成的花木、果树等,按其种植期和生产期长短,补偿一至四造产值。

每造产值,按当地该品种正常年景下平均每造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属征购、派购的产品按国家征派购定价计算。

其它产品按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计算。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被征用土地上的农田排灌等设施,因国家建设施工被拆除或者受到破坏的,用地单位应不误农时予以修复或重建;非生产所必需、且被征地单位也不要求修复或重建
的,用地单位应给予合理补偿。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八条征用广州市郊区石井、新□()、沙河、三元里、东圃、鹤洞和黄埔区大沙、南岗的菜地、鱼塘、藕塘,除按规定补偿外,还须向市蔬菜生产主管部门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每亩金额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专款专用。

国家新建、扩建公用道路、桥梁,需要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减半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

第九条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用地单位应付给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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