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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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五章航空人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组
第六章民用机场
第七章空中航行
第一节空域管理
第二节飞行管理
第三节飞行保障
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
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运输凭证
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
第十一章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第十二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十三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十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十六章附则
说明:修订条文一栏中黑体为新增条款,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条款,整栏空白表示现行条文未修改。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第四节 外层空பைடு நூலகம்法
外层空间: 一,概念 外层空间: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 主要是国际条约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 年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 外层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 外层空间条约 被称为"外空宪章" 活动的基本法 被称为"外空宪章" 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外层空间物 年 营救宇航员, 体的协定》 体的协定》——营救协定 营救协定 1972年《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 年 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责 任公约 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 年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登 记公约 1979年12月18日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 日的《 年 月 日的 动的协定》 动的协定》——月球协定 月球协定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2)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 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 旨不相符的目的, 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以终止此类侵犯. 以终止此类侵犯. (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前 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航空法第五章

航空法第五章

二、机场的管理法规 机场作为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如何布局、 机场作为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如何布局、 建设、管理和经营,以及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建设、管理和经营,以及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都需要 在法律上加以规范, 在法律上加以内,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主要由 该国的国内法来调整,但应尽可能地采用国际规范和通 行做法,以求得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在可行的范围内最 大程度的统一。 然而对于机场的经营,国际上却没有 统一的规定。
航空客货运输服务区,也称航站区,是为旅客、 航空客货运输服务区,也称航站区,是为旅客、货 邮件运输服务的区域。 物、邮件运输服务的区域。区域内设施有客机坪、候机 楼、停车场等,其主体建筑是候机楼,又称航站楼。货 运量较大的民用机场还设有专门的货运站或货运楼。 机务维修区,一般包括维修机坪、维修机库、 机务维修区,一般包括维修机坪、维修机库、维修 工厂或维修车间,航材库等,为飞机、发动机、 工厂或维修车间,航材库等,为飞机、发动机、机上各 种设备提供维修服务。 种设备提供维修服务。 此外,航空油料的储存、供应和飞机加油设施、 航空油料的储存、供应和飞机加油设施、 航空油料的储存 机场的消防和急救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热、 机场的消防和急救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热、污水 污物处理,有线通信、地面交通等公用和市政设施,对 污物处理,有线通信、地面交通等公用和市政设施 每个民用机场都是不可缺少的。
(4)按照机场在整个机场网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 ) 用,可以分为轴心机场和辐条机场 轴心机场是指在一般范畴使用时,具有众多进出 轴心机场 港航班和高额比例的衔接业务量的机场。 从经营轴心航空承运人的角度编排航班和促销的 范畴来讲,轴心机场意味着以为旅客、货物和邮件提 供最为方便的衔接或转运机会为目标,协调进出港班 期时刻的机场。即同一机场可供多于一家的航空承运 同一机场可供多于一家的航空承运 人作为轴心来经营。 人作为轴心来经营。 轴心机场又有主要轴心、地区轴心、联运轴心、 轴心机场又有主要轴心、地区轴心、联运轴心、 航线轴心、巨型轴心(超级辐条)、第二轴心之分。 )、第二轴心之分 航线轴心、巨型轴心(超级辐条)、第二轴心之分。 就业务来讲,这些轴心绝大多数为旅客轴心,但同时 又伴有其他类型的轴心,如货运轴心、邮政轴心、互 联模式轴心(或称之为多种模式轴心)等。

航空法教程第05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航空法教程第05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所以,在当今,关于空气空间 与外层空间划界的理论主要是 两类,即
功能论和空间论。
(一)功能论
这种学说认为,围绕地球的只有一个天空, 它逐渐消溶在宇宙之中;既不需要,也难以 划定两个空间。若以人造卫星绕地球运行的 最低轨道划界,但掌握的技术不同,人造卫 星运行的轨道的高度亦有不同。
因此,功能论主张,不必人为地划定界限, 而只要区分航空活动和航天活动,与此相适 应,划分为自由功能和主权功能。即是说, 航空活动受主权支配,航天活动则自由飞行。
在国际法上,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 之为领陆;疆界之内的水域称之为领水 (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领水和领 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为一个 国家的领土,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7/7/2021
7/7/2021
领空的范围,确认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 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 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这已为世人所公认。但 领空范围是否有上限,这个上限高度又是多少?却颇 有争论,至今尚未解决。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实践
1919年《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签订之前,关 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主要由以下五种理论: (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绝对自由论) 认为海洋和空气一样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法学家福希叶 提出,未得到多少人的支持。 (2)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也是福希叶为代表,后端时期提出的一个折中方案,既 要考虑空中航行自由,又要允许国家设立保护区 (1500米高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 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第2条)

台湾民用航空法

台湾民用航空法

台湾民用航空法发文单位:台湾当局发布日期:2001-11-14执行日期:2001-11-1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空器第三章航空人员第四章航空站、飞行场与助航设备第五章飞航安全第六章民用航空事业之管理第一节民用航空运输业第二节普通航空业第三节航空货运承揽业第四节航空货物集散站经营业第五节航空站地勤业第七章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运输业第八章航空器失事调查第九章赔偿责任第一0章罚则第一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障飞航安全,健全民航制度,符合国际民用航空标准法则,促进民用航空之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2条本法用词,定义如左:一、航空器:指飞机、飞艇、气球及其它任何藉空气之反作用力,得以飞航于大气中之器物。

二、航空站:指具备供航空器载卸客货之设施与装备及用于航空器起降活动之区域。

三、飞航:指航空器之起飞、航行、降落及起飞前降落后所需在飞行场之滑行。

四、航空人员:指航空器驾驶员、飞航机械员、地面机械员、飞航管制员、航空器维修厂、所维修员及航空器签派人员。

五、飞行场:指用于航空器起降活动之水陆区域。

六、助航设备:指辅助飞航通信、气象、无线电导航、目视助航及其它用以引导航空器安全飞航之设备。

七、航路:指经民用航空局指定适于航空器空间航行之通路。

八、特种飞航:指航空器试飞、特技飞航、逾限或故障维护及运渡等经核准之单次飞航活动。

九、飞航管制:指为求增进飞航安全,加速飞航流量与促使飞航有序,所提供之服务。

一0、机长:指负航空器飞航时之作业及安全全责之驾驶员。

一一、民用航空运输业:指以航空器直接载运客、货、邮件,取得报酬之事业。

一二、普通航空业:指以航空器从事空中游览、勘察、照测、消防搜寻、救护、拖吊、喷洒及其它经项目核准除航空客、货、邮件运输以外之营业性飞航业务而受报酬之事业。

一三、航空货运承揽业:指以自己之名义,为他人之计算,使民用航空运输业运送航空货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质之国际贸易商业文件而受报酬之事业。

一四、航空站地勤业:指于机坪内从事航空器拖曳、导引、行李、货物、餐点装卸、机舱清洁及其有关劳务之事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保护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航空业的良好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及相关行业的各方,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方、航空器生产企业、航空维修单位、航空通信导航单位、航空安全监管机构及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民航单位应当坚持以安全为中心,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航空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民航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责任与义务】民航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民航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手册、规程、操作规范等,确保安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安全管理培训】民航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包括岗位培训、工作流程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巧。

第三章航空器安全第八条【航空器适航审定】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适航审定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能满足要求。

第九条【航空器维修保障】航空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维修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第十条【航空器备件管理】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航空器备件管理制度,确保备件的合规使用和供应链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航空器事故调查】航空事故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航空事故的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

第四章乘客安全第十二条【乘客登机安全】航空公司应当对乘客的登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航班的安全运行。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四)飞行活动性质;(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民航航空法教学大纲

民航航空法教学大纲

民用航空法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1.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2. 适应专业及课程性质(1)适应专业:航空服务专业(2)课程性质:《民用航空法》课程是根据我国最近几年来民航业发展的特点和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主要针对我国民航法律法规发展的新特点、尤其是我国民营航空公司的发展情况和通用航空发展的最新进展等方面进行了内容的修订,形成了空乘专业的基础课程。

该课程具有民航知识覆盖面大、前瞻性强等特点,不仅是空乘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基础课,也是空乘专业主干课程。

3. 课程目的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航空基本理论知识。

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把握民航法的基本规律。

4. 学分与学时学分为2.学时为365. 建议先修课程无6. 推荐教材或参考书目推荐教材:(1)民航法律法规.崔祥建,吴菁,成宏峰编著.旅游教育出版社.2013年参考书目:(1)民航法规与实务(第1版). 杨祖高主编. 国防工业出版社. 2013年7. 教学方法与手段(1)启发式教学,讲授,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经济问题讨论分析(2)板书、PPT教学8. 考核及成绩评定考核方式:考试成绩评定:考试课(1)平时成绩占40% ,形式有:平时作业、考勤、课堂纪律、平时测验成绩等(2)考试成绩占60%。

,形式有:期末考试9. 课外自学要求课前预习、及课后作业的完成二、课程教学基本内容及要求第一章导论基本内容:(1)民航法的含义、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2)民航法的特征;(3)民航法的渊源;(4)民航法的发展史。

基本要求:(1)(1)掌握民航法的独立性和综合性,民航法所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2)了解国际条约内容及要求;(3)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

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民航法的基本概念及调整对象,民航发的特征及要求。

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基本内容:(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3)航空自由或权利;(4)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5)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修正)-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修正)-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自考《航空法》整书整理第4-6章

自考《航空法》整书整理第4-6章

有执照,从事直接与空中航行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对航空人员没有从理论上界定,而是采用了举例的方法,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其中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了航空人员违法后应承担责任1航空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责任。

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未取得必要资质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责任。

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障儿童是民航活动的人员,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航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和证书给所在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航空器飞行前几展位做检查;偏离指定航路或飞行高度;不再法定情况内,飞越城市上空,出现此类情况,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机长给予警告或者扣扣执照一个月到六个月的处罚,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吊销执照4机组人员责任。

未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检合格证书的。

航空器遇险时,没有最后离开航空器的,受到酒类饮料麻醉剂或其他药物影响,损失工作能力办人执行飞行任务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到六个月,最后两项情况可以吊销执照。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航空人员的指导和合格证书的规定1颁发合格证书和执照的必要性2知道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情况,应在其执照上签注或加一附件列举为何不符合此项条件的详情。

持有这种签证的合格证书或执照的航空人员,除非经航空器的所进入的领土所属国准许,不得参加国际航行。

3对其他缔约国颁发的合格证书和执照的承认。

我国对航空人员合格证书和纸上的规定新航空法第四十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部门认可的可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书。

航空法概论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中国民航大学

航空法概论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中国民航大学

航空法概论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中国民航大学第一章测试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参考答案:1784年巴黎政府发布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航空法令;1919年在巴黎签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空中法律问题的国际条约《巴黎航空公约》;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2.航空安保公约体系中,我国加入了哪些公约?参考答案: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海牙公约3.1996年3月1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目前已由全国人大修改了()次。

参考答案:五次4.华沙公约体系中,我国批准加入了哪些公约?参考答案: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危地马拉议定书5.《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又称为?参考答案:海牙公约6.芝加哥会议后第一个重要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是什么?参考答案:百慕大协定7.巴黎公约的生效时间?参考答案:1922年7月11日8.什么时候我国开始民航史上著名的“军转民”壮举?参考答案:1980年9.国际航空法正式形成的标志是什么?参考答案:巴黎公约10.以下哪些是通用航空活动的特点?参考答案:时效性强;机动灵活性;易受天气因素影响;活动空间范围大第二章测试1.以下哪些是芝加哥公约规定的临时禁区设置条件?参考答案:公共安全;非常情况;紧急时期2.以下哪些属于我国划分的飞行情报区?参考答案:乌鲁木齐;广州;沈阳;北京3.第四航权是指?参考答案:目的地上客权4.以下哪些属于第五航权“中间点”的情况?参考答案:起点与终点之间;在起点以近;在终点以远5.2020年我国试点开放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货运尚未包括客运的第七航权。

参考答案:错6.以下关于我国《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中规定正确的是?参考答案:在海南与中国境内其他地点无中途分程权;在海南与中国境内其他地点之间无串飞;明确申请程序和监管要求7.哪些属于空中交通服务的内容?参考答案:告警服务;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空中交通咨询服务;飞行情报服务8.哪些属于空中交通管制方法?参考答案:程序管制;雷达管制9.空中交通咨询服务的目的有哪些?参考答案:防止飞机空中相撞;维持空中秩序交通活动;保证航空器间隔10.属于《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规定的内容的是?参考答案:飞行前准备;滑行;最低安全高度;最低天气标准第三章测试1.下列哪些航空器属于《芝加哥公约》所列举出的国家航空器?参考答案: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航空器2.《芝加哥公约》附件七对航空器采取的分类方法是()参考答案: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重于空气的航空器3.一架航空器只能有一个登记国,如果想加入别国国籍,必须首先注销现有国籍。

民用航空法讲义

民用航空法讲义

民用航空法讲义第一章导论民航总局在1995年年底确定的民航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并与国际全面接轨的民航法律体系,各类法规、规章比较齐全,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真正实现民航由经验型管理转到科学化管理,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到主要实施法制管理,辅之以行政管理上来。

我们必须认识到:民用航空业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行业,民航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

民用航空业具有公用性和生产服务性,而且整体关联性特别强,国际性特别强,所以对员工的个体和整体的综合素质要求都很高。

对于民航的员工,尤其是民航高、中级管理人员,《航空法》是必修课,而且是其职业生涯的终生必修课。

必须学好航空法及其配套法规,特别要熟悉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规。

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制素质。

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定义: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航空法是二十世纪初的产物。

1903年12月27日美国人莱特兄弟(Wrighter Brothers)将真正有人驾驶,由动力驱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试飞成功。

1909年4月25日,人类首次驾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

1914~1918年爆发了一战,航空被广泛用于战争,民用航空因而停顿,但战争刺激了航空技术和航空制造业的发展,为战后各国大力发展民用航空准备了物质条件。

1919年8月25日,首次在伦敦——巴黎间开办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了《巴黎公约》,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建立了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1919年《巴黎公约》在航空法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航空法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航空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 的法律地位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大气层) 国家领空
空间
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
外层空间
(一)国家领空的地位
➢ 国家领空:是指国家的领土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 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亦称领空主权。
➢ 领空主权的主要表现: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航空法律规 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空中禁区。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 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 航空法: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
➢ 1783年法国蒙特高尔费兄弟的热气球升空 人类第一次航空活 动。
➢ 1903年美国赖特兄弟飞机试飞成功 开创了人类利用空间的新 时代。
➢ 《巴黎公约》 《芝加哥公约》 《东京条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
三、外空活动其他规则
(一)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播规则 (二)卫星遥感规则 (三)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规则
本章重要知识点
1、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及其管辖权 4、外层空间法的法律地位 5、外层空间活动的责任制度救助、送还和归还制度、
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 的非法行为
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一)《东京条约》规定的管辖权 航空器登记国
(二)《海牙公约》规定的管辖权 各缔约国
➢ 航空器的登记国
➢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
➢ 准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
罪犯的发现地国若不将其引渡给别国应实施 第四节

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 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 权; 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⑤嫌疑犯发现地国; 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第四节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
(二)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
• 1、关于通知 • 2、救助和送还宇航员 • 3、归还空间物体
(三)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 规定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及国际组织将其
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的制度,以便更 好地进行外层活动的合作和有助于辨认空 间物体归属的发射国家或国际组织,确定 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并促进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法的实 施和发展。
• 1、领空主权 • 中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
的、排他的主权。
• 2、外国民用航空器的航空运输 •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规章和条件 • 3、查验和处罚 • 在外国航空器降落和飞出中国时查验它的
飞行必备文件。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 的非法行为
• 一、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之确定 •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
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 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 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第五节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 一、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 • 1、共同利益原则 •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 4、限制军事化原则 • 5、援救宇航员原则
一、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
• 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 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

第五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 ⑤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 民航省局对所辖地域机场的运用容许实施管理的主 要内容有:
• ①对本地域内机场的运转和平安状况停止经常性监 视反省,并将反省状况每半年向民航地域管理局以书 而方式报告一次;
• ②组织编制本地域内机场的总平面规划,报民航地 域管理局;
• ③对本地域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的民用机场运用容许 证央求停止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民航地域管理局。
• ①监视反省本地域内机场的运转和平安状况 ,每年对所辖地域内机场停止片面反省,并将 反省状况于当年年底前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报 告;
• ②审核本地域内机场的总平面规划,报民航 总局;
• ③代表民航总局审批颁发本地域内飞行区等 级为4C(含)以下机场的民用机场运用容许证;
• ④对本地域内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 的民用机场运用容许证央求停止审查并提出意 见,报民航总局;
• 总之,民用机场时停止民用航空运输消费 的必要场所。它不只提供旅客候机或转乘 飞机的候机楼、上下飞机的效劳设备,而 且提供飞机下降、下降必需的跑道、机坪 等一系列保证设备。
(二)民用机场的分类
• 机场按其运用性质通常可划分为军用 机场、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之所以 有军用机场和民用机场的区分,是由于它 们的法律位置不同,管辖及其适用的规那 么不同。航空法中的机场普通特指民用机 场。对民用机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停止分 类。
第五章民用机场与出入 境管理法律制度
2021年7月25日星期日
第一节 民用机场管理
一、机场的概念、分类与主要设备
• 〔一〕什么是民用机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三
条规则:本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 用航空器下降、下降、滑行、停放以及停止 其他活动运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隶属的修 建物、装置和设备。

航空事业管理中航空法管理概要

航空事业管理中航空法管理概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完善期(续4)
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 持航空器的公约》通称《反劫机公约》,于1971 年10月14日开始生效。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 入。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了《关于制 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通称 《反破坏公约》),1973年1月26日开始生效。 我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反劫机公约》和 《反破坏公约》形成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国际 刑事司法体制,突破了传统国际刑法的不足。
三、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1.萌芽时期(一战前) 2.发展时期(1918-1944) 3.完善时期(1944至今)
1、萌芽期
•1783年11月21日,蒙哥尔菲(Mongolfier)兄弟发 明的热气球在巴黎首次载人飞行获得成功,标志着 人类征服空气空间。1784年4月23日,巴黎市政当 局发布命令,规定未经特别许可,禁止气球升空, 这一命令被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 •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 规章,规定气球载人须配备降落伞,并且在农民收 割农作物前禁止气球飞行。
3、完善期(续7)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 大会上由参加国签署了《蒙特利尔公约》,中国 和其他51个国家在该大会上签署了该项公约。该 公约于2003年11月4日开始生效,生效后的《蒙 特利尔公约》取代《华沙公约》文件。2005年7 月31日起该公约对我国生效。
3、完善期(续6)
1988年2月24日,《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 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 于蒙特利尔签订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 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在蒙特利尔签订,并于 1989年8月6日起生效。中国于1988年2月24日签 字,1999年3月5日批准,同年4月4日起生效。 鉴于恐怖主义行为对世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以 及对利用塑性炸药实施摧毁航空器、其他运输工 具以及其他目标为目的的恐怖行为的担忧,1991 年3月1日,在蒙特利尔签订了《关于注标塑性炸 药以便探测的公约》。该公约于1998年6月21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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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检查:对出入境的货物、邮递物品、行李物品、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征收关税。
3)机场卫生检疫: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
4)机场动植物检疫:对入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5)进出口商品检验:我国商检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与管理。
第五章
一、单选
1、设立(A)机场,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审查批准。
A、国际机场B、过内C、临时D、军民合用
二、名解
1、民用机场:是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三、填空
1、按照(经营范围)的大小,民用机场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
四、判断
1、我国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
五、简答
1、申请国际机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国际通航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机场的设施应当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的标准和措施相符合。
2)应当设立海关和其他口岸检查机关。
3)国际机关的资料应对外公告。
六、论述
论述我国机场联检制度?
答:1、联检制度是进出境的航空器检查的特殊形式,包括边防检查、海关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
2、1)边防检查:由公安部主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在国际机场设立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站,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航空器进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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