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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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v 1819年,法国制定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 规定热气球载人应配备降落伞,农民收割作物 时禁止放气球飞行 v 1898年,奥匈帝国与德意志签订关于军用热气 球飞越边界的法律地位协定 v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关于空战的临时 协议》五年内,禁止气球或累死的其他新方法 投掷抛射物或爆炸物
持希望。
3·8马来西亚航班失踪事件
v 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称与一架载 有239人的波音777-200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的,该飞 机航班号为MH370,原定由吉隆坡飞往北京。 v 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马航MH370航班失事, 并推定机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遇难 v 马航已经确定赔偿标准,每位遇难中国乘客将获得22.5万 美元的赔偿,约合150万元人民币。台湾复兴航空赔偿方案 是每名遇难乘客295万人民币,接近于马航370的两倍。 v “9·11”事件以来最大的一桩空难理赔。 v 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1999年通过的《蒙特利尔公约》(即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缔约国,《蒙特 利尔公约》将成为此次航空事故的法律赔偿依据。
v v v v
2014年全球航空史最黑暗一年 8宗严重空难 空难致1323人死亡 相当于一个小型战争的死亡人数
“德国之翼”首次折翼
v 2015年3月24日德国一架A320客机在法国南部坠毁 v 150名乘客和机组人员恐无人生还
美国玩私人飞机
v 目前美国的私人飞机已有30万架,有驾驶资格的飞行 人员70万。 v 在美国所有可以驾驶飞机的飞行员都可以驾驶私人飞 机,纯私人飞机的飞行者在25万以上。全美有2万个机 场,大部分属于个人和社区, 有人调查过,说世界上 70%的私人飞机在美国。如果经常飞行,私人飞机每年 的飞行费用大概在150万至200万美元。纽约普通大厦 楼顶一晚的停机费5000美金。每年的保险费、航空汽 油费、飞行员费用等加起来可以高达10万美元到20万 美元不等。私人飞机的检修或维护人工费也不少,每 小时收费100美元到190美元不等。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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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注意:



《芝加哥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 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 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国际实践中一般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具体规定 国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 双边航空协定 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8个方面,其 中核心问题为“航空运营权利的交换”。 (p176)
国际法学
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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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国际法学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一、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 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二、国际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A.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的公约》)
国际法学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了解领空主权的历史发展 B.了解国家领空主权的四个方面的体现
二、领空及其界限
A.领空的水平界限 B.领空的垂直界限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一、国际民航基本制度

了解1944年《芝加哥公约》及“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ition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引渡问题 了解:“不引渡则起诉原则”
四、我国与国际民航法

1958加入《华沙公约》; 2005年加入1999《蒙特利尔公约》。 1974年加入《芝加哥公约》; 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78年和1980年,先后加入三个国际民航安 全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对有关危害民航安全行 为的罪罚作出了规定。

六章航空法

六章航空法
第六章 外层空间法
•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 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的 法律规范体系 • 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 • • • • • •
二、空间法的发展 )、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一)、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航空法是随着人间活动发展到空气空 间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它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它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1、萌芽阶段 2、发展阶段 航空法的渊源——国际条约 航空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 公约对劫机犯的引渡有关规定 • ①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作了限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 制,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可引渡 的罪行” 的罪行”,这意味着劫机罪行不得被视为 引渡中的“政治犯罪” 引渡中的“政治犯罪”。 • ②公约具体规定了各缔约国相互间互相承 担引渡义务。 担引渡义务。 • 《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更为明确的原则: 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更为明确的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 (三)领空的法律界限 • 首先,对空中空间法律的界限的横向划分, 首先,对空中空间法律的界限的横向划分, 按照地球上空的空中空间根据法律地位的 不同首先被划分为领空和领空外空域, 不同首先被划分为领空和领空外空域,被 称为空域划界的第一次革命。 称为空域划界的第一次革命。 • 其次,对空气空间的法律界限的垂直划分, 其次,对空气空间的法律界限的垂直划分, 根据空中空间的自然特点和航天活动的要 求,在垂直方向上把空中空间划分为法律 地位不同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地位不同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被称为 空域划分的第二次革命。 空域划分的第二次革命。 • 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法公约,各国 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法公约, 只能对较稳定的低层空间行使主权, 只能对较稳定的低层空间行使主权,不得 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国际法课件_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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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海牙公约 定义“在飞行中” 是 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 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 卸载时止。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在使用中” 是指从地面或机组人员为某一个特定飞 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准备时起,直 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2、管辖权 实行并行管辖体制 i 航空器的登记国; ii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iii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 iv 发现罪犯的国家; v 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 辖权 .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一、概念 航空法(空气空间法) 与 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渊源
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四、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包含两部分:国家领土上空间 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和水域上的空 气空间 。 (一)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二)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1、航空犯罪行为 狭义的空中劫持,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 器的劫持行为。 广义的空中劫持,泛指一切劫夺、破坏、 损害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它不 仅包括对“在飞行中”的航空器,还包 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不仅包括针 对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对航空设 备、场所的破坏行为。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二)、航空责任制度 主要以1929年华沙航空公约和对其作修 正的1957年海牙议定书为核心的“华 沙体制”以及其他业务性公约,确立了 关于航空活动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三)、国际航空刑法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已制定了5个国际条约: 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 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 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或“反 劫持公约”);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 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或‘反破坏公约”);1988年补充 1971年 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 书”); 1991年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 公约(“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或“反非注 标塑性炸药公约”)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展示识别标志遵守飞入国的法律规章三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四应携带必备的文件五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六不滥用民用航空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在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的飞越自由过境通行权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三群岛海道通过权继续不停和无障碍地过境目的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拦截interception二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25届会议修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臵的行动
2020/1/28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三、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
条约。 (3)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的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不再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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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六、航空安全监督和审计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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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领空管理制度
各国普遍实行设置禁区、限制区和 危险区的制度。 “防空识别区”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制度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无线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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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二)我国航空法与刑法的衔接 (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完整统一一1929年华沙公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二运输凭证二运输凭证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境内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2正常营业以外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航空运输3在国际邮政公约之下进行的航空运输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1
三、航班飞行的条件和限制
(一)国家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特别许可)
(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特别许
可)
(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
(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
(五)不准飞入空中禁区
(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
(一)国内载运权 :一律不得让与其他国家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 5、1999年《蒙特利尔协议》:完整统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 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 个缔约国境内 • 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 (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 点的“取酬性”运输 • 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 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
• (5)韩国政府拒绝引渡,是否违反国际法?理 由何在? • (6)汉城地方法院对卓长仁等人的判决,体 现了什么原则?
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法
一、我国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 实践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一节航空法1、航空法,又称“空气空间法”或“国际航空法”是指适用于空气空间、调整各国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2、地球上的整个空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3、空气空间分为领空和公空两个部分:国家领陆和领海的上空是“领空”,国家对其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领空之外是“公空”各国享有飞行的自由。

4、国际航空制度(一)一般原则,由于领空主权是排他的,一般国际法不承认一切外国飞机在领空内享有类似外国船舶在领海所享有的无害通过权。

因此,一般外国飞机,无论是军用飞机还是民用飞机,都必须得到地面国同意之后才能进入其领空,否则就构成侵犯领空主权的国际违法行为,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二)国际航空协定,正常情况下,对于外国航空器的进入,国家给与同意的基本方式有两种:第一,双方可以以签订航空协定的方式建立航空关系,相互给予同意;第二,如果双方缺乏以协定为基础的航空关系,就只能就每一个案分别给予批准。

5、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是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约,1944年以后被《芝加哥公约》所取代。

《芝加哥公约是目前最为重要和最具普遍性的航空公约》,被誉为“调整国际民用航空关系的宪章性文件”。

1)领空主权原则作为《巴黎航空公约》的继承者,《芝加哥公约》再次确认了领空的主权原则。

从航行和航空运输的角度看,该原则可以表现为以一些具体权利:(1)缔约国有权在本国领空范围内设立空中禁区,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可禁止或限制外国航行器的飞入。

(2)各国可保留国内两地载运权,指允许本国航空企业经营。

(3)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

2)航空器的分类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等国家部门的航空器,《芝加哥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要飞越另一缔约国领空或在其领土上降停,须得到其同意或者两国间特别协定的许可。

新编国际法学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PPT

新编国际法学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PPT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芝加哥公约〕 内容: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中国已参加、且为理事国。
(二)航空运 输
1、?哈瓦那商务航空公约?
2、 ?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那么的公 约?〕
3、?国际航空运输协议? 参加国少
4、?国际航班过境协议?
5、 ?蒙特利尔公约?1995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那么的公 约?〕
(一)领空资源的独占权
外国飞行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飞入。无无害通过权。
1、对非法飞入者可采取措施: 军用航空器:武力行动; 民用航空器:不得动武
2、外国航空器通过: 特别许可、协议
(二)立法权
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 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 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 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 执行法律。
(一) 航空器的概念
以空气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 的机器,气球、飞艇、各种飞机都属于航 空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把航空器分 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国家家航航空空器器”两类。 但这一分类不决定于其所有权而决定于使 用范围。凡不用于民间航运而用于公务、 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都是国家 航空器。
在飞过沿海国的专专属属经经济济区区时,有自由飞越的 权利,但应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在沿海国大大陆陆架架上上覆覆水水域域的上空,有自由飞越 的权利。
(四) 航空器的管 辖
在用于国际航行海峡 和群群岛岛海海道道的上空, 有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但必须“继 续不停,迅速飞过”,不得侵害海峡沿岸国和 群岛国的主权,飞越时必须遵守国际民用航空 组织制定的《空中规则》,并受海峡沿岸国入 境条件的约束。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空法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则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 六、空中航行的国际合作和安全保障
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
一、国际航空运输体制 (一)芝加哥会议 (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四)百慕大协定 二、航空运营权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航空安全的条约体系 二、航空犯罪的定义和惩罚 三、空中刑事管辖权 四、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五、国家的权利和责任 六、国际航空安全保卫的新问题

三、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一)性质 (二)内容 四、航空运输管理体制的发展和变化 (一)百慕大体系的崩溃 (二)航空自由化 (三)“天空开放”协定 (四)航空公司联盟和反托拉斯法 (五)多变化和全球化
第五节 国际航空损害赔偿责任
一、国际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一)华沙体制 (二)危地马拉——蒙特利尔体制 二、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 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罗马公约 (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罗马公约现 代化”。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概述
一、航空法的概念 二、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三、航空法的渊源 (一)关于航空法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二)关于航空法的地区性多边条约和双 边条约 (三)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规定的 国际公约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制度 (一)领空概念 (二)巴黎公约 (三)芝加哥公约 二、有关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相关理论和 实践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无线电信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一节 概述
3、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在国际上尚未达成 、 一致的协定, 一致的协定,但一般认为其界限不能超过海拔 100公里。 公里。 公里 4、空气空间法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 、 际法;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际法;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三节 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推定过失责任和责任限额制度
年海牙议定书: 华沙公约》 (2)1955年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某些 ) 年海牙议定书 规定作了修改: 规定作了修改:提高限额 (3)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 ) 年 蒙特利尔公约》 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 犯罪” 犯罪 其他某些行为” 飞行中” “飞行中”的航空器 航空器登记国原则” “航空器登记国原则”作为行使管辖权的基础
பைடு நூலகம்
(2)1970年《海牙公约》(Convention for ) 年 海牙公约》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
北京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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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管辖权制度 非法劫持航空器( 非法劫持航空器(320页) 页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punire)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 年 蒙特利尔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
定期航班(scheduled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与不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 与不定期航班 (non-scheduled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 不定期航班飞行的权利: 不定期航班飞行的权利 without prior permission 定期航班的飞行许可: 定期航班的飞行许可 the special permission 国内载运权与禁区制度( 国内载运权与禁区制度(1983年韩国民用航班事件与芝 年韩国民用航班事件与芝 加哥公约第3条的修订 加哥公约第 条的修订)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

一、领空主权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 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 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 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 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案例:
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民航 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 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 客和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105名,外国人164 名。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 援活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 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 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 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 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 没有多大进展。
鲁斯特案
〖案情〗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 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 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 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9 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判中 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 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 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 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 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 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 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 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问题〗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其表现在 哪些方面?

国际公法第六章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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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航空与外层空间法
第二节 空中劫持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海牙公约在处理劫持上比东京公约前进了一步,但对象只限于 “空中”劫持则存在不足,因为对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威胁不限于航 空器的飞行中,而且不限于直接对航空器本身。如对地面没施进行的 攻击为此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制止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为《蒙特利尔公约》, 同海牙公约相比主要是扩大了空中劫持罪行的适用范围。如在地面上 破坏飞机,在飞机上放置装置或有害物质等。
第六章 航空与外层空间法
2、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几种学说。 D、国家主权论。这一学说主张国家领土上空属于国家主权,是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地面的管辖和支配,代表英国人赫兹尔坦。 E、有限主权论。这一学说主张原则上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 权,但外国航空器享有无害飞越权。 3、以上学说没有一致的看法,由于国际航空活动的迅速发展, 在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中有了明确的规定:“缔约国承认每一 国家对其领土的空间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这是历史上第一次规 定国家领土主权及于领土上空。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也如此规定。1982的海洋法公约也有如此规定。可见,国家对其领土 上空享有主权是毫无疑问的,国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 一部分已形成一条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领土上空有多高呢?这个问题随着航天的发展而提出。联大1961 年12月20日通过的第1721号决议明确规定,外层空间由所有国家按 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使用而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从此空气空间 被明确为两个法律地位不同的空间,有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为了便于登记国行使管辖权,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对航空器 内的犯罪,为引渡的目的,应看作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 也发生在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上。但同时规定,任何条款不应当被解释 为规定引渡的义务,即引渡不是缔约国的义务。经国际实践很快发现 了东京公约使用中的诸多问题。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通过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航空安 全标准,确保飞行安全,减少
事故风险。
促进国际合作
通过协调各国之间的航空政策 和标准,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 顺畅进行。
维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规范航空公司和机场的运 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如航班延误、行李丢失等 问题的解决。
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推广环保理念和技术创新 ,促进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contents
目录
• 国际航空法规概述 • 国际航空法规的核心内容 • 国际航空法规的实施与执行 • 国际航空法规的争议与解决 • 国际航空法规的挑战与前景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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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规概述
法规体系定义与构成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指调整国际航空活动的各种法律规则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内 法以及判例等。
自动化和人工智能
自动化和人工智能技术在航空领域的应用,对飞 行员和空管人员的职责、培训以及法规监管提出 了新的要求。
国际航空市场竞争对法规的挑战
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
国际航空市场竞争激烈,航空公司可能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等手段竞争,但也 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战,对法规的监管和执行提出挑战。
航空联盟与反垄断法规
跨国航空运输纠纷可以通过在国际法院或相关国家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原告需要选择合适的法院并遵循相应 的诉讼程序。
仲裁解决
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 下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且 通常可以跨国执行。
调解解决
调解是一种较为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第三方的协助 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以 作为进一步法律行动的参考。

《国际航空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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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55年《海牙议定书》
三、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
四、国际航协的承运人协议
五、1999年蒙特利尔《统一国际 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最主要的变化是体现在责任制度和责任限额方面,具 体有以下几方面:
1.提高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对客运、货运均采取严格责任 制度。 2.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 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
(一)国内载运权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三)当地法律规章的适用
五、航空器的定义
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1.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2.限制承运人责任 3.承运人的无限制责任 4.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
2.关于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规定。
3.关于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的规定。
4.其他危害国际航空安全运输的规定。
(二)我国刑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规定
1.劫持航空器罪。
2.危害飞行安全罪。
3.破坏航空器罪。
4.破坏航空设施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一)我国航空法的特点
1.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容,《民用航空法》用五章的 篇幅来规范安全管理 2.在规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同时,注重民商法律规范的建 立和完善。 3.《民用航空法》吸收了现有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际航空公约的规定,力图 使民用航空法律制度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具有较强的国 际性,也有利于我国民航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4.《民用航空法》确立了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从而能比较现实地解决我国航空史上历来存在的民用航空与 军用航空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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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 海上进行搜索及救援活动,但没有任 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 骸及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 “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些国家接 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 索作业,经过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 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 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 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没有多大进展。
公约》
• 除了上述三个公约外,1988年签订《蒙特利 尔议定书》
• 2、国际习惯 • 3、司法判例
第二节 国际航空制度
一、航空自由和地面国的主权
• 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公空飞行是完全自 由的,但是在他国领土上空的飞行, 要受地面国的支配和管辖。
• 《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 空公约》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 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三节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 的犯罪行为
• 依照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任何 对航空器内的人使用暴力或破坏航空器 内的行为都构成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
•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 利尔公约》。
一、 “空中劫持”的概念
• 1963年的《东京公约》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就是在航空器内使 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地干扰、劫持 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 器的行为。
包括五种行为:第一,对飞行中的航 空器内的人使用暴力的行为;第二,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之不能飞行的 行为;第三,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 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的行 为;第五,传送假情报危及飞行中航 空器的安全的行为。
二、对“空中劫持”的管辖
《东京公约》从国籍原则出发,认为飞机的 登记国有权对这一行为行使管辖权,特别 是当行为发生在公海上空和在任何不属于 其它国家领土的上空飞行的时候,公约明 确授权机长对方此行为这采取必要措施 (包括看管),并将此人送交将落地国的 主管当局。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关键词
领空
国际航空器
国际运输航班 空中劫持
二、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 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了《空 中航行管理公约》(简称1919年《巴 黎公约》)。这是第一个关于航空的 国际条约,首次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
• 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由美 国邀请,包括中国在内的52个国 家应邀出席,在美国芝加哥召开 了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简称为 “芝加哥会议”)。 会议签订了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 《芝加哥公约》)等五个文件, 奠定了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使用武器
1、拦截 2、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问题
前苏联击落韩国民航客机事件
• 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 747KA1007号民航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 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 被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 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客和29名机 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105名, 外国人164名。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 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
• 《海牙公约》基本上是采取普遍性 管辖权原则
三、引渡和起诉
• 《东京公约》提及引渡问题,认为 当犯罪者在降落地国拒绝接受审理 时,该国科将他送回本国。但是, 应当注意的是,同意给予引渡是降 落地国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
• 《海牙公约》第八条对引渡作了比 较具体的规定:(1)这种罪行可 作为可引渡罪行列在缔约国之间或 将有的引渡条约之中;(2)被请 求引渡的国家可自行决定以本公约 作为请求引渡的法律根据;(3) 引渡应遵照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 件进行。
但公约并不排除在下列场合非登记国 也行使管辖权:(1)罪行的后果涉 及该国领土;(2)行为者及受害者 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住所; (3)罪行涉及该国安全;(4)罪行 违反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作的规 定或条例;(5)该国根据国际协定 有义务行使管辖权。
• 《海牙公约》则采取混合原则,下 列国家均有权行者仍在机上者;(3)若该飞机 是未带机组人员的出租飞机,承租 人的营业地国或居住地国;(4)犯 罪者发现地国;(5)根据本国法律 行使行使刑事管辖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把航空器分为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两 类。
• 凡用于公务、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 的航空器都是国家航空器。
• 民用航空器可根据航空协定规定的航 线飞入或降落缔约国的领土,但国家 航空器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取 得许可不得飞入另一缔约国上空或降 落。
三、国际运输航班
• 所谓国际航空运输是指航空器跨越他 国领空从事客、货、邮的国际航空运 输业务。
三、航空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1)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条约 《巴黎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2)关于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 《哈瓦那商务航空公约》、《统一国际航 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国际航空 运输协定》
(3)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
•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 约》;
• 《关于制裁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
• 1970年的《海牙公约》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为“在 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 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 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 空器”的行为。凡从事或企图从 事这种行为的人及其同犯构成了 非法劫持航空器罪。缔约国应对 这种严重危害人类安全的罪行给 予严厉惩罚
• 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主要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缔约国 可在其领空行使如下一些主权:
一是有权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二是有权在其空间设“禁区”。
二、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 航空器,是指以空气的反作用在大气 中取得支撑力的机器。气球、飞艇, 各种飞机都属于航空器。
•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飞越他 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法律管辖, 应遵守该国法律制度和规章。
• 《海牙公约》第七条规定:如犯罪 者所在的国家不将此人引渡,则不 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将此 案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 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 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做 出规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把缔约航空器 在其他缔约国领土上空的飞行分为 “非定期航班”和“航班飞行”两 类。
• (1)非航班飞行也就是不定期的航 班飞行,即不按公布的班期表运输 也不受正常航班运费与费率的约束。
• (2)航班飞行,就是定期的航班飞 行。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制度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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