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航空法解析
第六章__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
协会的成员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空运企业, 经其政府许可都可成以为会员。 从事国际飞行的空运企业为正式会员,只 经营国内航班业务的为准会员。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执委会负责审议航空 公司的申请并有权决定接纳该航空公司为 哪一类的会员。
物流教研室
IATA的机构
1)最高权力机构——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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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东次区
包括巴林、埃 及、伊朗、伊 拉克、以色列、 约旦、科威特、 黎巴嫩、卡塔 尔、沙特阿拉 伯、苏丹、阿 曼、叙利亚、 阿联酋、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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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C3区
TC3区包括: 亚洲及其邻 近岛屿(不 包括二区内 的)东印度 群岛,澳大 利亚,新西 兰以及太平 洋中的群岛 (不包括一 区内的)
每年举行1次,由执委会召集。 每一正式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2)代表机构——执行委员会。
执委会成员必须是正式会员的代表; 执委会的理事长是协会的最高行政与执行官员。
3)专门委员会。
分为运输、财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每一委员会人员构成须报执委会和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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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TA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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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货运组织
本节情境导入: 小五到空运部上班后,名片很快印好了。小五发 现自己名片上方中间印了个“IATA”,就好奇地 问经理:“这是什么?不像公司的LOGO?”经 理笑道:“这是一个空运组织,有实力的公司才 能加入的。”显然经理简单的介绍不能让小五满 意,但经理也没时间具体给小五讲解。于是,小 五只有去了解下国际航空运输方面有哪些货运组 织,IATA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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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C2区
二区(TC2)包括: 欧洲,非洲及其 邻近岛屿,包含阿 松森岛及乌拉尔 山以西部分(包 括伊朗)的亚洲 部分。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注意:
《芝加哥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 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 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国际实践中一般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具体规定 国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 双边航空协定 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8个方面,其 中核心问题为“航空运营权利的交换”。 (p176)
国际法学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国际法学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一、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 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二、国际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A.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的公约》)
国际法学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了解领空主权的历史发展 B.了解国家领空主权的四个方面的体现
二、领空及其界限
A.领空的水平界限 B.领空的垂直界限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一、国际民航基本制度
了解1944年《芝加哥公约》及“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ition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引渡问题 了解:“不引渡则起诉原则”
四、我国与国际民航法
1958加入《华沙公约》; 2005年加入1999《蒙特利尔公约》。 1974年加入《芝加哥公约》; 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78年和1980年,先后加入三个国际民航安 全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对有关危害民航安全行 为的罪罚作出了规定。
国际法教案第五、六章
2、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 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简 称《外空条约》)。 3 、 1967 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 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 营救协定)。该协定1968年4月22日开放签 字,同年12月3日生效。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 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减少 无国籍状态公约》 三、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一)国籍的取得:是指个人作为一国国 民的资格。可以分为两大类: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个人由于出生这 一事实而取得某一国籍是一种最主要的取 得方式,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国籍被称为原 始国籍或出生国籍。主要有三种原则: (1)血统原则。 (2)出生地原则。 (3)混合原则。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略) 航空法概念: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 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 和。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指大气层,即有空气的空间。它分为 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 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两部分的空 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主权 支配下的空间,后者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 间。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 补充议定书规定的行为 :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 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 飞行安全;
空间法
第六章:空间法•概述•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的历史发展、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空气空间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空中劫持的法律问题•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的概念、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一节:概述•一、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空间法分为空气空间法(航空法Air law)和外层空间法(Law of outer space)。
•Space Law 大都译作“空间法”或“航天法”,在国际法学界有两种含义,一是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另一则专指外层空间法。
因此,“空间法”一词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狭义的空间法仅指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1870年法国内政部长乘气球从巴黎越城而出调集军队,轰动整个欧洲。
于是人类开始对空气空间的重要性有了认识。
•20世纪初,飞机的发明和发展,致使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引起人们广泛的重视。
•1919年10月13日签订《巴黎航空公约》,这是世界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续1)•除前述两公约外,国际社会还签订了下述公约:•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泛美航空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2年9月11日在罗马签订《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1963年在日本东京签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公约》;1970年在海牙签订《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航空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已经确立。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二)我国航空法与刑法的衔接 (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完整统一一1929年华沙公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二运输凭证二运输凭证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境内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2正常营业以外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航空运输3在国际邮政公约之下进行的航空运输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1
三、航班飞行的条件和限制
(一)国家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特别许可)
(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特别许
可)
(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
(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
(五)不准飞入空中禁区
(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
(一)国内载运权 :一律不得让与其他国家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书
• 5、1999年《蒙特利尔协议》:完整统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 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 个缔约国境内 • 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 (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 点的“取酬性”运输 • 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 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
• (5)韩国政府拒绝引渡,是否违反国际法?理 由何在? • (6)汉城地方法院对卓长仁等人的判决,体 现了什么原则?
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法
一、我国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 实践
交通运输法-第六章-公共航空运输法
三、公共航空运输合同 (二)分类
1. 国内与国际运输 2.旅客、旅客行李、货物、邮件 运输 3. 定期与包机运输
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设立
我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 行李、邮件或货物的企业法人。
二、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航线及航空运力方面的法定义务 航线指航空运输的空中走向,通常由始发地点、经停地点、目的地点和延伸地点相连接的航迹构成。 作为一种航空资源,航线构成了航空运输市场。航空运力是指在一定航线上所提供的运输能力,涉 及所使用的航空器大小(业载能力)和飞行的次数(航班次数)。航空运力与航线密切相关,提供 的运力应当与航空运输市场相适应。
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法
目录
CONTENT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公共航空运输法概述 公共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公共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公共航空运输国际公约
第一节 公共航空运输法概述
第一节 公共航空运输法概述
一、航空活动与航空法
航空活动:民用航空(公共、通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活动
承运人的旅客一般运输条件,是旅客及行李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集中 体现承运人的旅客一般运输条件,是旅客及行李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 集中体现,包括了多项具体内容。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航空法是涉及国家之间航空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效率和公正。
它主要涵盖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 主权与领空:国际航空法确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空域的主权。
每个国家在其领空内有权行使管辖权,并制定适用于其领空的法律与规定。
同时,国际航空法也规定了国家之间的空中通行权,即航空器在飞越其他国家领空时需要得到许可。
2. 航空器注册与运营:国际航空法规定了航空器的注册要求和程序。
每个国家都有责任确保其注册的航空器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并制定适用于其航空器的运营规定,包括飞行规则、设备要求和运营准则等。
3. 航空安全与防止恐怖主义:国际航空法致力于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
它要求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恐怖袭击和其他非法活动,包括通过飞行安全标准、安全检查和边境控制等手段来保护乘客和航空器。
4. 航空事故调查与责任:国际航空法规定了航空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责任。
当航空事故发生时,相关国家有责任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此外,国际航空法还规定了航空运输的责任和赔偿机制,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5. 航空协定与合作:国际航空法鼓励国家之间通过签订航空协定来促进航空运输的发展与合作。
这些协定可以涉及航空权利、航空运营许可、航空器租赁和航空货运等方面,以促进航空业的发展和国际航线的开通。
总的来说,国际航空法是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有序和公正的重要法律框架。
它涵盖了领空主权、航空器注册与运营、航空安全、事故调查与责任以及航空合作等各个方面,为国际航空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六章空间法案例
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 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购购买 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 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 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卷一 31题) 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对月球部分 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 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 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 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不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飞行需经领空国许可(依双边协议) 不定期航班飞行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各国可以 保留)
《民用航空法》第174条,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中国 民用航空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2018/10/15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制度
1.法律渊源
2018/10/15
空难发生后,美英两国情报机构组成的调查 组立即对空难展开调查,并最终于1990年秋 天认定这次空难系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 办事处经理费希迈和利比亚特工阿卜杜 勒·迈格拉希所为。 次年11月14日,美英两国发表联合声明,要 求利比亚交出凶手。利比亚虽然拘留了费希 迈和迈格拉希,但拒绝把他们交给美英两国。
2018/10/15
2018/10/15
2.建立了航空器国籍制度(第三章)
(按用途与目的)分为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指用于军队/海关/警察部门,需经特 别协定或许可方可入境及降落 民用航空器须登记取得一国国籍,受国籍国管辖 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管辖
新编国际法学课件 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
30------40 公里 50——16000 36000
(3)人造卫星轨道近地点 100----110
2、功能论
认为整个空间是一个整体,无须划分空气空间
和外层空间。应根据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
的法律,如果是航天器,则其活动为航天活动,应 适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则其活动为航空活动, 应受航空法的管辖。 此论避开了两个空间定界之困境,又可解决不 同飞行器的法律适用问题。现今航空法和外空法的 国际条约似乎都是按此理论制定的。
2、外国航空器通过:
特别许可、协议
(二)立法权
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 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 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 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 执行法律。
(三)设禁区
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即
使允许外国航空器飞入领空,但是禁 区仍不可 飞越 。
(四)内运权
2、公空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公空: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包括公海、专 属经济区、南极等地的上空。 公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 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原则上,任何国家的航空 器都可以自由飞越。但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自由
飞行是有一些限制的。
二、航空法
1、国内航空法:调整国内航空活动 2、国际航空法:调整国家间航空活动 渊源:主要是条约。 涉及: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空法
(上) 航空法
(下)空间法
(上) 航空法
第一节 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制度 第三节 国际民航安全
第一节
空气空间和航空法
一、空气空间 二、航空法 三、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一、空气空间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国际航空法,是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的各项国际性规定和标准,用于管理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航行、空间、信息安全、护理、环境等方面的问题,维护国际民用航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国际航空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航空安全。
它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为此,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飞机驾驶员必须获得足够的技术和经验,乘机人员必须遵守安全基本法规,机场和空域必须按照规定建设和保护,航班运行必须严格按照预定计划执行。
二、航行航行是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活动,涉及飞行路线、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
国际航空法中规定了各种航空器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安全的航行。
此外,还规定了各种天气条件下飞行的相关规定以及无线电通信等方面的规定。
三、空间空间的管理是国际民用航空的重要部分。
国际空间被划分为不同的航空区域,各个国家都有其自己的责任区域,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各种飞行活动。
国际航空法还规定了航空器在国际空域和国内空域的飞行规则、高度、速度等方面的规定。
四、信息安全信息安全是当前数字化时代的保障,而在国际民用航空中,信息安全也至关重要。
国际航空法规定了如何防范恶意攻击、恐怖袭击和黑客攻击等可能影响航空器等设备的安全的情况。
同时,还规定了机场设备、航班信息和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五、护理国际民航护理是指国际民航组织为乘客、机组成员和航空器提供的服务。
国际航空法规定了各种航空器的标准和规范,并要求航空公司必须向乘客提供必要的关爱和照顾,保障其在飞行期间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给予乘客必要的赔偿和帮助。
六、环境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国际民用航空也越来越注重其对环境的影响。
国际航空法规定了各种飞行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国际航空法还规定了噪声控制、排放控制、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环境规定。
综上所述,国际航空法主要内容涉及了安全、航行、空间、信息安全、护理、环境等方面,它们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障国际民用航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国际航空法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一节 概述
3、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在国际上尚未达成 、 一致的协定, 一致的协定,但一般认为其界限不能超过海拔 100公里。 公里。 公里 4、空气空间法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 、 际法;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际法;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三节 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推定过失责任和责任限额制度
年海牙议定书: 华沙公约》 (2)1955年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某些 ) 年海牙议定书 规定作了修改: 规定作了修改:提高限额 (3)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 ) 年 蒙特利尔公约》 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 犯罪” 犯罪 其他某些行为” 飞行中” “飞行中”的航空器 航空器登记国原则” “航空器登记国原则”作为行使管辖权的基础
பைடு நூலகம்
(2)1970年《海牙公约》(Convention for ) 年 海牙公约》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四节 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管辖权制度 非法劫持航空器( 非法劫持航空器(320页) 页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punire)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 年 蒙特利尔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
定期航班(scheduled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与不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 与不定期航班 (non-scheduled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 不定期航班飞行的权利: 不定期航班飞行的权利 without prior permission 定期航班的飞行许可: 定期航班的飞行许可 the special permission 国内载运权与禁区制度( 国内载运权与禁区制度(1983年韩国民用航班事件与芝 年韩国民用航班事件与芝 加哥公约第3条的修订 加哥公约第 条的修订)
航空法第六章
二、民用航空运输的主要形式
航空运输分为民用航空运输和非民用航 空运输,民用航空运输分为公共航空运 输和通用航空运输。公共航空运输按照 其性质、对象、时间意义以及延伸服务 出发,又可以划分为不同的运输类型。
(一)从运输的性质及适用的法律的不同来分,民用航 空运输可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外航空运输。
在公法上意义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96条称 之为“国际航班”,指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之上的 空气空间的航班。分为定期国际航班和不定期国际航 班。
私法意义上的国际航空运输是指航空承运人使用民 用航空器将旅客实现从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或者约 定的经停地在两个以上国家的位移的活动,又可以分 为华沙体制下的国际航空运输和非华沙体制下的国际 航空运输。
第二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运营管理
公共航空运输的概念 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
经营的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运输,包 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办 理的免费运输。 例如航空运输企业签发免费机票,允许 没有购买机票的人乘坐航空器等。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及其程序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
(2)确定“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 经停地点”的依据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一般不考虑在实际履行该运 输合同过程中是否因故而实际地改变了航路。
(3)判断航空运输性质时,不考虑运输有无间断或 有无转运。所谓运输间断是指旅客等因故中断运输,转 运是指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过程中承运人发生变换。如我 国《民用航空法》第108条规定:“航空运输合同各方 认为几个连续的航空运输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是一项单一 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数个合 同订立,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
一、领空主权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 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 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 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 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案例:
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民航 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 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 客和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105名,外国人164 名。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 援活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 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 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 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 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 没有多大进展。
鲁斯特案
〖案情〗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 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 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 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9 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判中 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 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 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 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 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 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 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 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问题〗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其表现在 哪些方面?
法律知识: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民用航空法是为了统一和规范国际民航的行为规范而确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规则。
这些规则不仅是国际民航界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国际社会保障和维护航空安全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基本原则和规则两个方面分别阐述国际民用航空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一、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和领空自由原则国家主权和领空自由原则是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各国家都有权选择自己的航空政策和管理办法,无论是国内的民航运输还是国际的民航运输,都必须严格遵循国际航空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同时,航空器在飞行时必须尊重和遵守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空自由原则,禁止越境飞行,不得在任何国家的领空内进行无授权飞行。
2.安全原则安全原则是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安全是民航运输的首要目标,也是国际民航法所关注的最重要的方面之一。
国际民航法规定各国家必须制定和实施航空安全政策和控制程序,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顺畅和高效。
此外,国际民航法还规定各国家必须加强民航器材的安全管理,加强技术标准和开发新技术,以提高民航运输的安全水平。
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国际民用航空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
所有国家和各航空公司在开展国际民航运输时,都应遵守平等原则,不得发生任何种族、宗教、政治等方面的歧视。
平等原则还要求各国家按照国际航空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合法地审批和監管航空公司的运营,以确保国际民航运输的安全和准确性。
二、规则1.航空器的自由使用权和航线自由原则航空器的自由使用权和航线自由原则是国际民用航空法中比较重要的规则之一。
按照这一原则,民航运输机在国境、领土和国际海空空间内可以自由飞行,不受限制和阻挠。
所有的国家都必须保证各国民航运输机有自由的使用权和飞行权,不得进行任何种类的限制和干扰。
同时,航空器的飞行航线也必须依照国际民用航空法所规定的规则进行,不得在飞行中偏离航线。
2.航空运输的安全和协调航空运输的安全和协调是国际民用航空法中的另一项重要规则。
国际法空间法
第六章空间法v第一节概说一、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空气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二、空间法的发(一)国际航空法的发展1、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1919《巴黎公约》;1944《芝加哥公约》2、有关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1929《华沙公约》3、有关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1970《海牙公约》1970《蒙特利尔公约》(二)外层空间法的发展1、《外层空间条约》2、《营救协3、《国际责任4、《登记公约》5、《月球协定》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一)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30—40公里)(二)空气构成说(50—16000公里)(三)有效控制高度说(四)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100—110公里)第二节空气空间法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1919年《巴黎公约》首次确认领空主权原则;1944年《芝加哥公约》: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其意义在于:1、明确宣告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是完全的和排他的。
二、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一)领空主权1、领空不得侵犯2、设立“禁区”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二)航空器及其国籍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的国家的国籍(三)国际航空运输;航班飞行=非航班飞行(三)国际航行其他法律问题1、拦截2、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3、空中航行的国际合作和安全保障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一)有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1、1963年《东京公约》2、1970年《海牙公约》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4、1988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5、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三)犯罪的管辖权(四)或起诉或引渡原则1、《东京公约》《关于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1969年12月4日生效。
第六章 空间法
3 外空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4 促进国际合作与谅解之义务 5 最大限度的公开化义务 6 保护环境的义务 7 尊重他国权利和自由的义务 8 承担国家责任好复杂赔偿的义务
㈢ 领空的法律界限
联合国通过的决议和新制定的有关国际公约中产生了 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即外层空间,并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对外 层空间主张主权。这种划分导致了空域划界的第二次革命, 同时也使领空的垂直范围直接受到外层空间定义和定界的影 响,即外层空间的下部界限就成为领空的上部界限。
二、国际航空的法律规则
㈠ 关于航空器的国籍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一、空间法的概念
1、人类生存和活动的空间可分为两大部分:①包括地球的陆地 和各种水域在内的地球空间②除地球空间外的空中空间 2、空中空间 空气空间
外层空间
二、空间法的内容及其发展
㈠ 空间法的内容构成 1、空中空间就其自然形态来讲,是由一般意义上的空气 空间和外层空间组成的统一体。
2、一般将国际空间法的法律规范分为两类
①适用于空气空间,主要调整各国在航空活动中相互关 系的国际空气空间法,通常也成为国际航天法
②适用于外层空间,旨在调整各国航天活动中相互权利 义务关系的外层空间法,也称为国际航天法
㈡ 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1944年1月,芝加哥会议最后通过和签署了《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已成为迄今为止影响最广泛、 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条约,构成国际航空法最主要的法律渊 源之一。
①各国有义务支持机长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力 ②对航空器内犯有刑事犯罪或其他行为的人采取调查、
逮捕措施或行使管辖权时,缔约各国应适当考虑航空 器的安全和其他利益,并且应避免对航空器、乘客、 机组成员或货物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2019年法考三国《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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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航空法国际航空法体系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二是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三是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形成的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构成当今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
《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包括:1. 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主权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2)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3)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采取符合国际法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4)国家有权制定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可以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关机场。
(5)国家保留国内航线专属权,一国为安全及军事需要有权在其领空中划定某些禁区。
2. 航空器国籍原则。
航空器国籍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公约的制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
(2)民用航空器须在一国登记并因此而取得登记国国籍。
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均被认为无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
(3)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的事件或事故拥有管辖权。
3. 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芝加哥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作出了保留,要求所有飞行都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方能进入其领空。
(二)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建立在1963年《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和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三个公约的基础上。
国际航空法解析
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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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区
限制区(restricted area),指在一个国家的 领陆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 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任何航空 器非经许可不得进入。但是,符合限制 区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航空器不在此限。
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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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区
危险区(danger area),是指在规定时间内 存在对飞行在危险活动的规定区域。国 家设置禁区或限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 而划定危险区,按照国际习惯,则可根 据需要扩伸到临近的公海上空。
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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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在技术上,航空器分为: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包括气球、飞艇等)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
滑翔机等)。 在法律上,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 和“国家航空器”。
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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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四、无线电信
领空主权原则不仅适用于航空,也适用于 无线电信。 无线电技术不仅涉及空间,而且涉及外层 空间,更需加强国际法律,扩大国际合作。 1932,马德里,《国际电信公约》,国际 电信联盟。
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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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六、航空安全监督和审计的法律问题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 第五节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事故风险。
促进国际合作
通过协调各国之间的航空政策 和标准,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 顺畅进行。
维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规范航空公司和机场的运 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如航班延误、行李丢失等 问题的解决。
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推广环保理念和技术创新 ,促进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contents
目录
• 国际航空法规概述 • 国际航空法规的核心内容 • 国际航空法规的实施与执行 • 国际航空法规的争议与解决 • 国际航空法规的挑战与前景
01
CATALOGUE
国际航空法规概述
法规体系定义与构成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指调整国际航空活动的各种法律规则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内 法以及判例等。
自动化和人工智能
自动化和人工智能技术在航空领域的应用,对飞 行员和空管人员的职责、培训以及法规监管提出 了新的要求。
国际航空市场竞争对法规的挑战
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
国际航空市场竞争激烈,航空公司可能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等手段竞争,但也 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战,对法规的监管和执行提出挑战。
航空联盟与反垄断法规
跨国航空运输纠纷可以通过在国际法院或相关国家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原告需要选择合适的法院并遵循相应 的诉讼程序。
仲裁解决
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 下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且 通常可以跨国执行。
调解解决
调解是一种较为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第三方的协助 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以 作为进一步法律行动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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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区
危险区(danger area),是指在规定时间内 存在对飞行在危险活动的规定区域。国 家设置禁区或限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
而划定危险区,按照国际习惯,则可根
据需要扩伸到临近的公海上空。
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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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识别区”
防空识别区(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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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 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
力的任何机器。
凡利用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取得支撑力的器
械,如气垫车、气垫船等,不属于航空器。
凡不依靠空气反作用取得支撑力飞行的器械, 如火箭、导弹等,也不属于航空器。
2018/10/21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2018/10/21
国际航空法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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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
二、航空法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渊源
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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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在技术上,航空器分为: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包括气球、飞艇等)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 滑翔机等)。
在法律上,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 和“国家航空器”。
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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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 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可将航空器登记国的职能和义务转移至 经营人所属国,以便明确主体,解决对 航空器加强管理和承担国际义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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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 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 活动的法律规范,即电信法和外层 空间法。
①“民用”性质②平时法③“国际 性”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2018/10/21
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 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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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 条约。
(3)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的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不再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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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1919年前,五种理论:(1)完全的空中自
由论。(2)空中有限自由论。(3)领土区域
论。(4)国家警察权论。(5)国际共管论。
1911年马德里国际法学会。法德:国际空
中航行自由。英国:领空主权原则。
一战中,领空主权论最终取得胜利。
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六、航空安全监督和审计的法律问题
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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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空管理制度
各国普遍实行设置禁区、限制区和
危险区的制度。
“防空识别区”
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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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区
禁区(prohibited area),是指在一个国家的 领陆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 定区域。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
(1)基础:领空主权原则 (2)主要调整对象: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 的社会关系 (3)和平时期,民用和非民用航空应遵守 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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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法的发展
1784,巴黎,禁止气球升空,第一部“航空法”。
1910-1914,法英德意,航空政令,航空法萌芽。 1919,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巴黎公 约》),第一部航空国际公约。 1928,哈瓦那,《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 (《哈瓦那公约》)。 194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芝加哥公 约》),奠定了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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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44《芝加哥公约》:“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
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意义:1.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是
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
的”。 体现:①自保权。②管辖权。③管理权。④支配权。
ADIZ),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 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 要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 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置的。凡进入
“防空识别区”的航空器,必须报告身份,以
便地面国识别、定位和管制。美、加最早建立 防空识别区,向大西洋和太平洋延伸几百海里。
2018/10/21
进入禁区。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
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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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区
限制区(restricted area),指在一个国家的 领陆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 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任何航空
器非经许可不得进入。但是,符合限制
区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航空器不在此限。
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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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线电信
领空主权原则不仅适用于航空,也适用于
无线电信。
无线电技术不仅涉及空间,而且涉及外层
空间,更需加强国际法律,扩大国际合作。
1932,马德里,《国际电信公约》,国际
电关系学院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制度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无线电信
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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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制度
领空,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 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巴黎公约》,“无害通过”。 《芝加哥公约》,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 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 形立体空间。 领空上限高度理论:“空间论”、“功能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