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法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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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教学大纲

《航空法》教学大纲

《航空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航空法》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学分:_____学时:_____适用专业:_____二、课程性质与目标(一)课程性质《航空法》是一门研究航空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的学科。

它是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航空相关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

(二)课程目标1、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了解航空法的基本概念、渊源、体系和基本原则;掌握航空运输、航空安全、航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熟悉国际航空法和国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运用航空法的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使学生具备处理航空法律事务的基本技能。

3、素质目标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三、课程内容与要求(一)航空法概述1、航空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特征2、航空法的渊源和体系3、航空法的基本原则(二)航空运输法律制度1、航空运输合同(1)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2)航空运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3)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航空旅客运输法律制度(1)航空旅客运输的凭证和票价(2)航空旅客运输中的行李运输(3)航空旅客运输中的延误、拒载和超售3、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1)航空货物运输的凭证和运价(2)航空货物运输中的货物交付和损失赔偿(3)航空货物运输中的特种货物运输(三)航空安全法律制度1、航空安全的概念和重要性2、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法律制度(1)民用航空器适航标准(2)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机构和程序3、民用航空器登记法律制度(1)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条件和程序(2)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效力4、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管理法律制度(1)民用航空人员的分类和资格要求(2)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管理的机构和程序5、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法律制度(1)民用机场的分类和安全要求(2)民用机场安全管理的机构和职责(四)航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航空环境保护的概念和意义2、航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1)航空噪声的标准和测量方法(2)航空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3、航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1)航空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标准(2)航空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五)国际航空法1、国际航空法的渊源和体系2、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1)国际航空运输协定(2)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3、国际航空安全法律制度(1)国际航空安全公约(2)国际航空安全的合作与协调4、国际航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国际航空环境保护公约(2)国际航空环境保护的合作与协调(六)国内航空法1、我国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2、我国航空运输法律制度(1)我国航空运输管理体制(2)我国航空运输中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3、我国航空安全法律制度(1)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法律制度(2)我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法律制度(3)我国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管理法律制度(4)我国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法律制度4、我国航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我国航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2)我国航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四、教学方法与手段(一)教学方法1、讲授法通过课堂讲授,向学生传授航空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课件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课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组织结构
IATA由航空公司会员组成,设有各 种专业委员会。
作用
IATA的作用是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 标准和指南,促进航空业的发展。
国际航空航天联合会(FAI)
简介
国际航空航天联合会是国际航空 航天领域的非政府组织。
成立历史
FAI于1905年成立,总部位于瑞士 洛桑。
组织结构
FAI由各国航空航天协会组成,设 有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组。
2 维护航空秩序
航空法规的执行有助于维护航空活动的有序进行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3 推进航空业发展
航空法规的制定促进了航空业的发展和国际合作。
结束语
1 总结
全球航空业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健全的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2 展望未来
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航空法规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作用
FAI致力于推动航空航天领域的创 新和发展,举办各类竞赛和活动。
国际民用航空条约(公约、协定)
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条约是各国间为规范 航空活动而达成的国际法律协议。
主要内容
条约包括对飞行安全、空中交通管 制、航空器注册等方面的规定。
对航空业的影响
航空条约的实施促进了航空业全球 化和互联互通。
国家法规
成立历史
ICAO于1947年成立,总部位于加 拿大蒙特利尔。
组织结构
ICAO由193个成员国组成,设有秘 书处和各种专门机构。
作用
ICAO的作用是制定全球航空标准 和规范,促进国际民航的合作和 发展。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简介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是代表全球航 空公司的国际行业协会。
成立历史
IATA于1945年成立,总部位于瑞士 日内瓦。

国际法教学大纲

国际法教学大纲

一、说明(一)课程性质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专业基础课程。

(二)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对国际法的基本问题和各个分支有比较全面、准确的学习和理解,掌握其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认清国际法有别于国内法的学科特点。

要求理论联系实际,了解中国政府在国际法上的立场及实践,培养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从事国际法的研究和实践打下良好基础。

(三)教学内容本课程系统地论述现代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分析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导论,国际法上的国家、居民及领土法律制度、国际海洋法、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条约法、国家责任、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武装冲突法。

(四)教学时数周学时4,共72学时(五)教学方式课堂讲授、案例教学、专题讨论、实践调查、学生自学等。

第一章导论教学要点:熟练掌握国际法的概念、渊源、编纂、基本原则及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可以准确区分国际法与国内法,了解国际法的发展。

教学时数:6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二、国际法的主体三、国际法的特点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编纂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二、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判例和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三、私人和官方的编纂、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第三节国际法的发展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欧洲国际法及其特征三、近代欧洲国际法及其特征四、现代国际法及当代国际法的趋向第四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一、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存在的理论分歧二、主要的传统和现代学派。

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不同的学说二、主要国家的实践三、中国的实践考核要求:领会并识记国际法的概念、渊源、编纂、基本原则及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领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发展。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4学时)教学要点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内容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说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在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许多原则和规则中,那些被国际社会公认、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航空法》教学大纲

《航空法》教学大纲

《航空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航空法/ Air Law课程代码:080217学时:48 学分:3 讲课学时:48上机/实验学时:0 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律基础、民航概论适用专业:工商管理(航空经营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货运)、物流管理(航空物流)、民航商务、空中乘务、飞行技术开课院系:航空运输学院民航运输系教材:贺富永.航空法学.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7主要参考书:1. 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法律出版社,19953. 刘伟民.航空法教程(修订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 邢爱芬.民用航空法教程.中国民航出版社.20075. 吴建端.航空法学.中国民航出版社.2005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为工商管理(航空经营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货运)、物流管理(航空物流)、民航商务、空中乘务、飞行技术专业的一门专业特色课,其任务是使学生初步了解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组织和法律框架,初步了解航空公法、航空私法、航空刑法、航空多边或双边体制、技术规则以及与航空运输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注重介绍目前国际国内航空法律的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动向,使学生掌握航空法的基本知识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理解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科学论断,提高学生在工作和生活中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

二、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一章导论教学要求:了解航空法的名称、航空法的性质;理解和掌握航空法的定义及其调整对象;了解航空法的综合性、航空法的平时性;理解和掌握航空法的独立性、航空法的国际性;了解国际航空法的渊源、国内航空法的渊源;理解和掌握国际航空法条约概述;了解航空法的萌芽、形成和现代航空法的发展;理解和掌握《空中航行管理公约》;了解航空法的历史沿革、地位和作用;理解和掌握《中国民用航空法》。

重点难点:【本章重点】航空法的概念、特点、中国民航法制建设;【本章难点】航空法的调整对象、航空法的主要特征。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一、领空及其界限问题(23)(一)领空(13)领陆和领水上空的那部分空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二)领空的界限问题(16)关于领空的界限分歧很大,至今未能解决。

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有:1、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即距离地面30-40公里高度为空气空间的上部界限;2、空气构成说,即以空气中不同大气层的特点为根据;3、有效控制高度说,即以地面国能行使有效控制的高度;4、卡曼管辖线说,即以离心力开始取代空气成为飞行动力的地方;5、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即以人造卫星轨道离地面最低高度为标准。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63)(一)航空法的条约体系可分为三类:(18)1、确定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条约,如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2、关于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如《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3、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如《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二)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27)1、地面国家的主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在其领空行使主权:(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2)在空间设“禁区”;(3)保留“国内载运权”。

2、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航空器具有登记国的国籍。

航空器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法律管辖。

在公海,航空器仅受其国籍国的法律管辖。

3、国际航空运输。

是指航空器跨越它国领空从事运送客、货、邮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

公约对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和不定期飞行两种。

前者必须经有关国家的特准或许可。

后者可以事先不需要获得批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他缔约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停,但该国有权命令它降落。

(三)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18)1929年《华沙公约》对承远人的责任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1971年和1975年两次修改中把“主观责任制”改为“客观责任制”即“无过失责任制”,指旅客的身体、行李或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国际法教案第五、六章

国际法教案第五、六章
一、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略) 二、外层空间的概念: 从物理学的角度讲,外层空间亦称宇 宙空间或太空,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空间, 即脱离地球引力的空间。 三、外层空间的条约体系 1、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 法律原则宣言》(简称外空宣言)。

2、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 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简 称《外空条约》)。 3 、 1967 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 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 营救协定)。该协定1968年4月22日开放签 字,同年12月3日生效。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 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减少 无国籍状态公约》 三、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一)国籍的取得:是指个人作为一国国 民的资格。可以分为两大类: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个人由于出生这 一事实而取得某一国籍是一种最主要的取 得方式,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国籍被称为原 始国籍或出生国籍。主要有三种原则: (1)血统原则。 (2)出生地原则。 (3)混合原则。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略) 航空法概念: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 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 和。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指大气层,即有空气的空间。它分为 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 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两部分的空 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主权 支配下的空间,后者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 间。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 补充议定书规定的行为 :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 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 飞行安全;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主权——领空主权地位。
二、领空主权 (一)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其领空的
条件。 (二)各国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
的规章制度。 (三)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 (四)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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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一、航空器的分类 按其使用的性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一)国家航空器 (1)“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2)运送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的专机, (3)负有特殊使命,如救援、科学活动等,并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国际民用航空 作了如下规定:
(一)领空主权。
中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与 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国国 务院民航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飞出 中国领空和在中国境内飞行、降落。
(二)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二、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一)1919年签订了第一部分航空法典《航空管 理公约》
(二)目前有关国际航空的国际公约有三类:
1.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公约。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2.有关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及其修改或补充文件。
为: ①违反刑法的犯罪;
②不论是否犯罪,可能或确已危及航空器及其 所载人员或财产,或者危及航空器上良好秩序 与纪律的行为。
2、“在飞行中”:指航空器从为起飞目的而 发动时起到降落后滑跑完毕时止。
(二)《海牙公约》——专门针对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犯罪而制定的。
1、公约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 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 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 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或者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 即是犯有罪行。

航空法教学大纲

航空法教学大纲

航空法教学大纲一、导言航空业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行业,随着民航、航天事业的不断发展,航空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航空法的基本概念、原理、法律体系,为将来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做好基础准备。

二、课程内容1.航空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2.国际航空法与国内航空法的比较研究3.航空安全法和航空意外事故的法律责任4.航空交通管理法及相关规定5.航空经济法和竞争法律问题6.航空环境保护法与航空生态平衡三、教学目标1.了解航空法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2.熟悉航空法的实践运用和案例分析3.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逻辑思维能力4.掌握航空法律文书写作和案件处理技巧四、教学方法1.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注重案例分析和裁判文书解读2.小组讨论和案例研究3.课堂互动和学生主体学习4.实地考察和实习实践五、考核评价1.平时表现:包括课堂参与、作业完成情况等,占总成绩的20%2.期中考试:笔试形式,占总成绩的30%3.期末考试:闭卷考试,占总成绩的50%4.课堂表现:出勤情况、作业完成情况等会作为额外加分项考核六、教材参考1.《航空法概论》2.《国际航空法导论》3.《航空安全法概论》4.《航空经济法与竞争法》5.《航空环境保护法解析》七、教学进度安排第1-2周:航空法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第3-4周:国际航空法与国内航空法的比较研究第5-6周:航空安全法和航空意外事故的法律责任第7-8周:航空交通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第9-10周:航空经济法和竞争法律问题第11-12周:航空环境保护法与航空生态平衡八、总结本课程的教学旨在培养学生对航空法的深入理解和应用能力,帮助他们在未来的工作生涯中能够熟练处理航空法律事务,维护航空安全和航空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

希望学生们能够认真学习,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成为具备航空法专业素养的优秀人才。

愿本教学大纲能够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帮助。

国际航空法规介绍

国际航空法规介绍

《短视频制作》是职业学校网络营销、新媒体营销、视觉传达、数字媒体应用技术等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

本课程系统地介绍了短视频制作的各方面知识,包括认识短视频、短视频制作流程、制作Vlog短视频、制作美食短视频、制作生活技能短视频、制作情景短视频、制作萌宠短视频等。

整个教学过程要求使用内外部网络教学设施和模拟实训条件较为先进的实验室进行,部分操作项目要求进行岗位角色分工合作开展实训。

建议课时数72课时,其中实训课时数不少于20课时,课程共计4学分。

二、课程目标(一) 知识目标1.熟悉短视频的发展历程、基本概念和变现方法;2.掌握短视频选题的策划和脚本的撰写方法;3. 掌握短视频的发布方法;4. 掌握Vlog短视频、美食短视频、生活技能短视频的拍摄和剪辑方法;5. 掌握VUEApp、Premiere、剪映App等视频剪辑软件的主要功能和操作方法;6. 掌握情景短视频、萌宠短视频的拍摄与制作方法;7. 掌握快影App、快剪辑App等视频剪辑软件的的主要功能和操作方法。

(二) 能力目标1. 能够分辨不同短视频平台的优势,根据实际制作需要选择短视频的类型和平台;2. 能够根据制作需要,使用数码相机和智能手机拍摄出美观且主题突出的短视频画面。

3. 能够使用多种视频剪辑软件对视频进行剪辑、创意制作;4. 能够制作Vlog、美食、生活技能、情景短剧、逗趣萌宠等不同主题类型的短视频;5. 能够将制作好的短视频发布到各个平台中。

(三)素养目标1.培养对短视频制作的全局统筹能力和对短视频节奏的把控能力。

2. 培养为集体奉献的精神,养成团队合作的观念。

3.提高全局把控、沟通协调,以及策划和执行等方面的素质。

4. 遵守短视频平台的规则,不发布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的短视频。

三、课程内容与要求四、课程评价本课程评价原则是坚持评价主体、评价过程的多元化,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数据化呈现学习效果,关注对学生的增值性评价。

五、实施建议(一)教材的选择与编写1. 教材应依据短视频行业发展确定编写内容,学习层次递进符合中职学生学习能力特点和培养目标,充分体现实践导向、能力本位的课程设计思想,以不同类型短视频的制作流程为主线设计教材结构。

航空法学习计划

航空法学习计划

航空法学习计划一、课程概述航空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国际法学科领域中的一个重点研究对象。

航空法主要包括民航法和军航法两大部分。

民航法是指国际航空运输、国内航空运输以及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等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法律规范。

而军航法则主要涉及国家军用航空事务的法律规范。

航空法作为一门专业的法学学科,注重对国际法律领域中涉及到航空运输、机场建设、航空器设计、航空人身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和规范进行研究和分析。

航空法的学习涉及到国际法、国际公法、海洋法等多个法律学科的知识,既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又需要对国际政治、经济等相关领域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二、学习目标1. 系统掌握航空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国际航空运输、军用航空等相关法规和规范。

2. 熟悉并掌握国际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等国际航空组织的相关章程和规定。

3. 具备分析和解决涉及航空法领域的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在实践中运用航空法的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4. 注重提高相关实务技能,如航空法的实践研究、航空法的法律文书撰写等。

三、学习内容1. 国际航空公约的内容及相关规范2. 国际航空组织章程及规则3. 国际法中与航空有关的法规和规范4. 民用航空法的相关法规和规定5. 军用航空法的相关法规和规定6. 航空安全的法律规范和实践研究7. 航空责任与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8. 航空器注册、买卖、租赁及保险的法律规范四、学习方法1. 注重理论学习和实践相结合。

在学习航空法的理论知识的同时,要注重结合实际案例和实际操作,实践操作的理论知识,加深理解。

2. 多渠道的信息收集。

航空法是一个涉及到多个领域的综合学科,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书籍、期刊、网络等多方面收集相关信息,全面了解航空法的最新发展。

3. 多种形式的学习辅导。

可以通过参加专业的航空法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积极参与航空法的研究,和其他同行进行交流和学习。

4. 注重实务操作。

航空法不仅需要深厚的理论知识,更需要对实际操作的掌握与实践的研究。

航空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航空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结合实际说明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不同的法律地位。
◆运用辩证的观点,阐述领空主权原则与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关系。
◆联系实际,谈谈自己对航空自由或权利的看法。
◆根据民用航空活动的特点,说明空域合理划分、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管理的重大意义。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主要应该了解民航器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重点应该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民航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民航法是指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航法的特征:独立性、综合性、国际性、平时性。
◆民航法的渊源:民航法的形式渊源跟其他法的渊源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主要是由制定法或成文法组成的。
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主要应该了解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重点应该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第六章 民用航空运输管理与合同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应该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民用航空运输、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含义及特点。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程序和运营管理。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分类及其特征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对有关案例能够作出正确的分析
◆熟悉民航人员培训与资格管理制度。
◆掌握机组与机长的职责与任务。
第五章 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应该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了解民用机场的概念与分类。
◆熟悉民用机场的主要设施。
◆了解民用机场管理体制及环境保护的一般规定。
◆理解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熟悉出入境基本流程。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第25课熟悉国际法对民用航空犯罪的规定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第25课熟悉国际法对民用航空犯罪的规定

课题熟悉国际法对民用航空犯罪的规定课时2课时(90min)教学目标知识技能目标:(1)熟悉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民用航空犯罪的相关规定(2)能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国际航空飞行中3端行为素质目标:增强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自觉强化责任担当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各公约对民用航空犯罪的相关规定教学难点: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国际航空飞行中犯罪行为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教学用具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教学设计第1节课:考勤(2min)T案例导入(8min)T专授新知(35min)第2节课:问题导入(5min)一传授新知(20min)一探索活动(15min)一课堂小结(3min)一作业布置(2min)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设计意图第一节课考勤(2min)【教师】使用APP进行签到【学生】班干部报请假人员及原因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案例导入(8min)【教师】组织学生阅读“美国诉科多瓦案”的案例(详见教材),并提出以下问题除了《东京公约》以外,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犯罪的公约还有哪些?根据相关公约的规定,对于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飞机的降落地国和飞机的国籍国应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关于民用航空犯罪的规定是怎样的?【学生】聆听、阅读、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导入本节课课题:熟悉国际法对民用航;空犯罪的规定通过案例导入的方法,引导学生思考国际法对民用航空犯罪的规定的相关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传授新知(35min)【教师】引入新知,讲解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教师】提出以下问题被称为航空刑法的三个国际公约分别是什么?【学生】聆听、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1963年签订的《东京公约》、1970年签订的《海牙公约》和1971年签订的《蒙特利尔公约》三个公约被称为航空刑法,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就是建立在这三个公约基础上的。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一节 概述
3、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在国际上尚未达成 、 一致的协定, 一致的协定,但一般认为其界限不能超过海拔 100公里。 公里。 公里 4、空气空间法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 、 际法;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际法;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三节 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推定过失责任和责任限额制度
年海牙议定书: 华沙公约》 (2)1955年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某些 ) 年海牙议定书 规定作了修改: 规定作了修改:提高限额 (3)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 ) 年 蒙特利尔公约》 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 犯罪” 犯罪 其他某些行为” 飞行中” “飞行中”的航空器 航空器登记国原则” “航空器登记国原则”作为行使管辖权的基础
பைடு நூலகம்
(2)1970年《海牙公约》(Convention for ) 年 海牙公约》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四节 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管辖权制度 非法劫持航空器( 非法劫持航空器(320页) 页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punire)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 年 蒙特利尔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
定期航班(scheduled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与不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 与不定期航班 (non-scheduled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 不定期航班飞行的权利: 不定期航班飞行的权利 without prior permission 定期航班的飞行许可: 定期航班的飞行许可 the special permission 国内载运权与禁区制度( 国内载运权与禁区制度(1983年韩国民用航班事件与芝 年韩国民用航班事件与芝 加哥公约第3条的修订 加哥公约第 条的修订)

第四节 国际民航组织及国际民航法 第一课时讲解

第四节 国际民航组织及国际民航法 第一课时讲解

(5)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 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6)避免缔约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7)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8)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三)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
(1)通过双方通航协定的登记,运力运价等方针政策的研讨,机 场联检手续的简化,统计的汇编等方法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
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全国各地共有7个地区办事处。
(二)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
根据《芝加哥公约》第四十四条规定,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主 要有:
(1)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有秩序地发展。 (2)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艺术。 (3)鼓励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主要国际民航组织:
1.国际民航组织 2.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3.其他各地区民航的相关组织
一、国际民航组织
主要职责: 协调世界各国政府在民用航空领域内各种经济和法律事务、
制定航空技术国际标准。 相关条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组织概况:
由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组成。成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 开会一次。理事会为常设机构,有33名理事,每年开会3次。
第四节 国际民航组织及国际民 航法
第一课次
教学目标:1.了解国际民航组织 2.了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框架
教学重点:国际民航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教学难点: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八种航权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日期:10月16日 教学流程:
一、导入
从前面的课程我们就了解到,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涉及航机、 客货、航权、机场、法律和管辖权等国际事务,所涉及的权 利、义务、责任或其他法律关系十分复杂,而各国法律对空 运管辖权又有不同的立法或解释,常常使得国际航空运输的 复杂性或不确定性升高。因此,世界各国为谋求民航事业的 共同发达,国际运输的便利,人员声母财产的保障,成立了 相关的国际民航组织。

第八章 国际航空法

第八章 国际航空法
(一)国内载运权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三)当地法律规章的适用
五、航空器的定义
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1.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2.限制承运人责任 3.承运人的无限制责任 4.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
六、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的 损害责任
(一)适用范围
(二)责任体制 (三)诉讼时效 (四)责任限制
第五节 国际航空安全公约
一、惩治的行为
二、管辖权
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第六节 中
(一)我国航空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行的规定
1.关于劫持航空器的规定。
(二)我国航空法与刑法的衔接 (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一)领空主权
二、 航班的飞行权利
(一)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二)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三、航班飞行的条件和限制
(一)国家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
(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
(五)不准飞入空中禁区
(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
二、1955年《海牙议定书》
三、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
四、国际航协的承运人协议
五、1999年蒙特利尔《统一国际 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最主要的变化是体现在责任制度和责任限额方面,具 体有以下几方面:
1.提高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对客运、货运均采取严格责任 制度。 2.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 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

第八章国际航空法

第八章国际航空法
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第八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
一、航空法的定义
二、航空法的特征
(一)航空法的国际性 (二)航空法的统一性 (三)航空法属于平时法
三、国际航空法的历史沿革
(一)早期的航空活动和立法 (二)国际航空法的形成与发展 (三)国际航空法的成熟与完善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一、领空的法律地位
1.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容,《民用航空法》用五章的 篇幅来规范安全管理 2.在规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同时,注重民商法律规范的建 立和完善。 3.《民用航空法》吸收了现有的国际航空公约的规定,力图 使民用航空法律制度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具有较强的国 际性,也有利于我国民航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4.《民用航空法》确立了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从而能比较现实地解决我国航空史上历来存在的民用航空与 军用航空之间的矛盾。
(一)领空主权
二、 航班的飞行权利
(一)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二)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三、航班飞行的条件和限制
(一)国家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 (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 (五)不准飞入空中禁区 (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
(一)国内载运权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三)当地法律规章的适用
五、航空器的定义
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1.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2.限制承运人责任 3.承运人的无限制责任 4.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

第十讲:国际航空法

第十讲:国际航空法

三、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是指可以以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 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 支撑力的任何机器。在国际法上,航空器有民 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两种,分别具有不同的 法律地位。公约规定:“用于军事、海关和警 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3-2)这种划分以航空器的用途为标准,而 不是以航空器的所有权为标准,所以,不能说 “国有航空器”“国营航空器”或“私有航空 器”“民营航空器”。
(二)国际航空的一般规则 根据公约的规定,航空器进行国际空 中航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1、展示识别标志。 2、应当携带必备的文件:
(1)航空器登记证; (2)航空器适航证; (3)每一个机组人员的适当的执照;
(4)、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5)、如果该航空器装有无线电台,则 航空器无线电台许可证; (6)、如果该航空器有乘客,则列有乘 客姓名及其登记地与目的地的清单; (7)、如果该航空器装有货物,则货物 舱单和详细的申报表。
• (七)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 或警察使用的航空器。 2、1963年的《东京公约》对适用范 围的规定是:在整体上而言不论是国内 航班还是国际航班,只要航空器在飞行 中、在公海海面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 路途的其他地区地(水)面上,公约都 适用;至于航空器机长的权力,只在国 际航班飞行或事实上已经成了国际飞行 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
3、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4、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 查; 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6、不滥用航空器。
(三)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行自由 公海上的飞行自由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的有关规定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航空器在 公海上的航行,有效的规则是国际民用航空组 织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制定的规则。 (四)航空器的“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 通过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所有航空器 在用于国际航空的海峡都享有“过境通行权”。 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是指在上述海 峡上空,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 行使飞越自由。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被引渡回来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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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国际航空法是有关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和国
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航空法是随着人类活动
发展到空气空间而发展起来的。相关公约主要有
《海牙公约》、《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
约》、《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空气空
间可分为两部分:各国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及各
国领陆和领水以外的上空,即专属经济区、公海
的公约的关于制止对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非 法使用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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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确立 (一)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 1.各国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2.各国领陆和领水以外,即专属经济区、公海和
南极等地的上空。 (二)法律地位: 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Fra bibliotek领空主权地位。
二、领空主权 (一)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其领空的
条件。 (二)各国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
的规章制度。 (三)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 (四)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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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一、航空器的分类 按其使用的性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一)国家航空器 (1)“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2)运送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的专机, (3)负有特殊使命,如救援、科学活动等,并带
4.发现罪犯的国家:当被指称的罪犯在一国领 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上述任一国时,该 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罪行实施管辖权。
5.其他国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 任何刑事管辖权。
(三)《蒙特利尔公约》及《补充蒙特利尔公约 的议定书》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对管辖权作 了与《海牙公约》基本相同的规定。不同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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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共三个发展时期:
1.萌芽期: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
2.活跃期: 1914年开始
1919年巴黎和会缔结《巴黎公约》(《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作为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出现;
●将《航海法》的部分条文引入;
●设立“空中航行委员会”——国际民航组织的前身
3.不断成熟与完善期:1944/12/07《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订立标志
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有三大体系:
1.《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订立于1944年12月07日,标志着国际
航空法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共有19个附件。

《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法体系中宪章性的文件。

也是目前加入国家数最多的公约。

1.颁发人员执照
2.空中规则
3.国际航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
4.航图
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6.航空器运行
7.航空器国籍与登记标志
8.适航性
9.简化手续
10.航空通信
11.空中交通服务
12.搜寻与援救
13.航空器失事调查
14.机场
15.航行情报
16.环境保护
17.安全保卫
18.危险货物的安全空运
19.安全管理
《芝加哥公约》规定了五种空中自由权:
(一)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二)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三)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四)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五)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2.《国际航空刑法》: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包含三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
1)1963年《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赋予机长“治安权力”;
规定“免除责任权”。

由于①60年代末70年代初“空中劫持”事件大量增加;②《东京公约》没有制裁劫机犯的法律条文。

订立:
2)1970年《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定义“劫持民用航空器的犯罪”为:①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②用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③包括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④包括上述行为的共犯;
最早规定“对劫机犯进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由于①爆炸、破坏地面航空器与航行设施事件增多;②《海牙公约》没有相应的制裁案犯的法律条文。

订立:
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为了对1971年缔结的《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补充,
4)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
行为的议定书》)
3.《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订立于1929年。

包含十个
补充修订文件。

规定了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责任、赔偿标准。

*《蒙特利尔公约》所涉及的“特别提款权”
*《华沙公约》所涉及的“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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