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国际航空法 - 南京师范大学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课件
组织结构
IATA由航空公司会员组成,设有各 种专业委员会。
作用
IATA的作用是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 标准和指南,促进航空业的发展。
国际航空航天联合会(FAI)
简介
国际航空航天联合会是国际航空 航天领域的非政府组织。
成立历史
FAI于1905年成立,总部位于瑞士 洛桑。
组织结构
FAI由各国航空航天协会组成,设 有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组。
2 维护航空秩序
航空法规的执行有助于维护航空活动的有序进行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3 推进航空业发展
航空法规的制定促进了航空业的发展和国际合作。
结束语
1 总结
全球航空业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健全的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2 展望未来
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航空法规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作用
FAI致力于推动航空航天领域的创 新和发展,举办各类竞赛和活动。
国际民用航空条约(公约、协定)
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条约是各国间为规范 航空活动而达成的国际法律协议。
主要内容
条约包括对飞行安全、空中交通管 制、航空器注册等方面的规定。
对航空业的影响
航空条约的实施促进了航空业全球 化和互联互通。
国家法规
成立历史
ICAO于1947年成立,总部位于加 拿大蒙特利尔。
组织结构
ICAO由193个成员国组成,设有秘 书处和各种专门机构。
作用
ICAO的作用是制定全球航空标准 和规范,促进国际民航的合作和 发展。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简介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是代表全球航 空公司的国际行业协会。
成立历史
IATA于1945年成立,总部位于瑞士 日内瓦。
国际航空法体系有哪些内容
国际航空法体系有哪些内容国际航空实现国际线路的载人载客飞行运输。
对于国际航空的管理,也有特定的法律体系内容。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国际航空法体系的详细知识。
国际航空法体系的内容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构成当今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
它包括空中航行、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等部分,规定了国际航空法的基本规则,构建了国际民航制度的框架。
根据该公约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当今民航领域最权威和广泛的全球性组织,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包括:1、领空主权原则。
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国家有权制定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可以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关机场;国家保留国内航线专属权,一国为安全及军事需要有权在其领空中划定某些禁区。
2、航空器国籍制度。
公约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公约的制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一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在其他国家的领空飞行或领土上降落。
民用航空器须在一国登记并因此而取得登记国国籍。
登记按照一国相关的国内法规定进行。
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均被认为无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
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的事件或事故拥有管辖权。
3、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并作出了相应的一些规定。
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作出了保留,要求所有飞行都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方能进入其领空。
第2章 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
2.3.2管辖权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航空法在管辖权问题上,将本国领土上空、领海上 空与公海上空空间加以区别。国家管辖权不仅约束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还延伸至领 海上炕的空气空间。
2.3.3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 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法律依 据。
2.4.2国内法
除了《民用航空法》和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之外,我 国民航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还颁布了内容繁多、范围广 泛的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此外,我国其他许多法规都 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这些法规对于调整我国民用航 空活动,维护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4 航空法的渊源 2.4.3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
第三,在和平时期和正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在同一 空域中活动时,应遵守同一的空中交通规则,实行同一的空中交 通管制,以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和通畅。
综上,航空法定义为: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 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航空法的名称及定义 2.1.3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 也应包括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 关系。 原因: 1、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的规定,是一切航空活动都必 须遵守的规则。 2、在同一空域中同时进行各种航空活动,无论是民用 航空还是军用航空,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的需要,都必须 接受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3、非民用航空部门参与民用航空活动,都必须受航空 法有关规定的约束。
2.3.4空域的管理与利用
领空是指一个国家的领陆、领水和领海上的空域,就其 利用价值而言,是一种重要的、如同海洋和土地的资源。航空法的目的之一是确认国 家作为空域所有人享有的相应权利并维护国家的民用航 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国内载运权、空域管理权、空中 航行管理权、机场费用和其他费用征收权等。
国际法8(空间法)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条 作了与《巴黎航空公约》相同的规定。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2条:“沿 海国主权及于领海之上。”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第2款: 沿海国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
2.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
《芝加哥公约》: 即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国际
第八讲 空间法
一、空间的划分和空间法 二、国际航空法 三、外层空间法
一、空间的划分和空间法
空间: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空气空间:领空和公空。
这种划分的意义:不同的部分,法律地位 不同,受不同的法律管制,空气空间: 航空法;外层空间:外空法。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分:这种划分的 背景是人类的活动进入了外层空间,便 产生了一个问题:国家主权是否及于无 限上空?这些空间活动应遵循哪些规则? 这些规则与传统航空法是否不同?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我国民用航空法
4.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制度
三个基本公约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的主要内容规定在1963 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之中。
1963年9月14日签订于东京《关于在航空器 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简 称《东京公约》,主要适用于在航空器内 的犯罪行为。
宗旨和目的:
(1)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有 秩序地发展;
(2)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 作艺术;
(3)鼓励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 和航行设施;
(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 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 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5)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 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 的机会;
第八章 国际空间法-2014
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 5.对损害承担国际责任;6.对发射物体保持管辖和 控制权;7.国际合作及互助;8. 物体须登记。
• 四、外层空间的国家责任问题 • 国家负专属责任。 • 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一外空物体对另一外
空物体造成损害应负过失责任;一外空物体对地 面物体造成损害应负绝对责任。
• 受害的国家或自然人、法人向发射国提出索赔要 求。如苏联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坠毁事件 。
• 目前定期国际航空业务基本上由双边航空 协定安排。
航空运营权利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广泛的监督权,其通过的 规则对各国有较强的约束力。总部在蒙特利尔。
• 国际航空私法条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 年《海牙议定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等等。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对中国生 效,它取代了《华沙公约》及修正其的系列公约、 议定书。影响航空承运人和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 的切身利益,涉及一国法院的管辖权。
• 1.功能论; 2.空气构成说;3.人造卫星近地 轨道最低限度说。 4.不划界限论。
• 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 1967年《外空条约》被称为“外层空间宪
章”: 1.外空不得据为己有;2.平等利用外 空;3.和平原则。 • 外空五个条约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1.共同 利益原则:对各国开放,为全人类谋福利。 2. 不得占有。3. 遵守国际法。4. 援助宇航 员;
• 一国指定的航空公司,根据本国政府与外 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在协议航线 上经营航空运输业务,在外国取得的飞越、 经停该国或在该国上下旅客、货物、邮件 的权利。
航空运营权利
•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1929年 《华沙公约》;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 定》:空中五大自由,前两项为过境权, 后三项为商业性的运输业务权; 1944年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过境权中的两项 权利;《芝加哥公约》承认国内载运权, 把各国民航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航班 。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在未来的应用前景
前景一
随着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的不断发展,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 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新的挑战。未来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 为人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安全和权 益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前景二
随着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不断加强,航空法和 外层空间法的国际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以 促进各国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发 展和共同利益。未来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 应用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实现人 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目标和愿 景。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调整航天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保航天活动的安全、和平和可持续 进行。它包括空间物体所引起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空间环境保护、空间物体所引起的登记、空 间物体所引起的管辖权和豁免权等内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的 《巴黎航空公约》,该公约确立了领 空主权原则,并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 的基本规则。此后,随着航空技术的 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包括1944 年的《芝加哥公约》和1991年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等重要条约。
VS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相对较晚,其 标志是1967年的《外空物体所引起 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此后,随 着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步伐加快,外 层空间法逐渐完善,包括1972年的 《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登记公约》、 1975年的《援救宇航员协定》和 1996年的《关于发射国的空间物体 所造成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重 要条约。
相同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都是调整飞行器活动的法律,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主权问 题。
不同点
航空法主要调整大气层内的飞行活动,而外层空间法主要调整外层空间的探索 和利用活动。
新编国际法学课件 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
30------40 公里 50——16000 36000
(3)人造卫星轨道近地点 100----110
2、功能论
认为整个空间是一个整体,无须划分空气空间
和外层空间。应根据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
的法律,如果是航天器,则其活动为航天活动,应 适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则其活动为航空活动, 应受航空法的管辖。 此论避开了两个空间定界之困境,又可解决不 同飞行器的法律适用问题。现今航空法和外空法的 国际条约似乎都是按此理论制定的。
2、外国航空器通过:
特别许可、协议
(二)立法权
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 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 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 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 执行法律。
(三)设禁区
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即
使允许外国航空器飞入领空,但是禁 区仍不可 飞越 。
(四)内运权
2、公空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公空: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包括公海、专 属经济区、南极等地的上空。 公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 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原则上,任何国家的航空 器都可以自由飞越。但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自由
飞行是有一些限制的。
二、航空法
1、国内航空法:调整国内航空活动 2、国际航空法:调整国家间航空活动 渊源:主要是条约。 涉及: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空法
(上) 航空法
(下)空间法
(上) 航空法
第一节 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制度 第三节 国际民航安全
第一节
空气空间和航空法
一、空气空间 二、航空法 三、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一、空气空间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航 空 法
第三节 民用航空组织及技术规范
• 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 1.背景 • 1919年《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ICAN),它是
今天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前身。 • 2.国际民航组织的性质 • 国际民航组织是联合国17个专门机构之一,是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
的政府间组织,也称官方组织。 • 3.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 • (1)宗旨 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
或财产的安全;危害航空器内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 犯罪分为 :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
• 3.管辖权
• 管辖权包括两层含义:
• 司法管辖—规定哪类国家可以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 为行使管辖权
• 立法管辖权—要求每一缔约国在其国内立法中确认此类犯 罪性质并给予惩罚
• 4.机长的权力
• 机长权力范围:(1)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起, 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卸载时止;(2)航空器迫降时, 到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时止
• 5.缔约国的权力与责任
• 如果降落地国是《东京公约》的缔约国,则有以下权力与责任:
• (1)准许机长提出的使案犯下机
• (2)接受机长移交给他的案犯
或所开票据不合格不限责任是作为对承运人和遵守条约规定的一种有效制裁 措施 • (3)管辖法院和诉讼时限 • 关于有权受理诉讼四种法院的规定(承运人住所地,主营业地、办理合同的 承运人营业机构所在地,目的地)由原告选择,诉讼时效为到达目的地之日 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即到期消失。
• 2 华沙体系存在的问题 • 以1929年《华沙公约》,及后续8个协定书或修订文件组成的“华沙
•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分为: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 • 正当防卫:正在发生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得超过必要
国际法课件34
• 2.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 还是非缔约国。
• 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
• 领空主权主要体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 (1)自保权。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 ,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任何国家都 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侵犯的充分权利。
• 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五个文件, ( 简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 约》取代了上述1919年《巴黎公约》和1928年《哈 瓦那公约》,奠定了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 根据1944年《芝加哥公约》,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 组织,尔后,签署了一系列世界性多边条约。
• 此外,还有一批地区性多边条约和各国之间签订的 双边航空协定。
• 科学技术的进步,喷气发动机的发明和大型宽体机的 出现,卫星技术应用于航空导航系统,大大提高了飞 行速度,使航空运力猛增,航空运输更为安全,更加 蓬勃发展;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航空领 域中非法干扰行为的出现,说明航空领域中也出现了 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都需要有新的法律框架和 规范。现代航空法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 1919年签订的《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每一
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
• 1944年《芝加哥公约》取代1919年《巴黎公约》 ,重申了领空主权原则。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 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公约的这一规定的重要 意义在于:
• 1944年《芝加哥公约》完全抛弃了“无害通过” 的概念,而采用“五种空中自由”的概念。这“ 五种空中自由”是航空运输运营权利中的概念。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航空法1-3章
民用航空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行活动。
广义的航空法指所有调整与航空活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标准,包括全部国际航空公约和各国颁布的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法典,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标准,各国政府发布的有关航空的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你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的立法司法解释的。
狭义的航空法谨致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美国联邦航空法,日本国航空法等。
航空法是调整和标准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标准与规则的总称。
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和,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空航行和你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民用航空法主要是有关对航空器航空人员等的规定,以及标准和调整国际国航空法的特点: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平时法。
第二节民用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的历史发展1784年法国巴黎颁布了相关治安法令未经警察当局批准禁止气球升空,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
1910年5月18日至6月29日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国际空中航行会议,著名的巴黎会议。
1919年10月13日各国在巴黎签订了关于管理空中航行了公约简称1919年巴黎公约,该公约较为系统地规定了一系列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成为第一个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活动基本标准的国际公约。
其在航空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意义有:首先它是国际航空法上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其次这一公约中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空中航线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根据公约规定建立了国际空中航行的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一战和二战期间的国际公约还有1928年的泛美航空公约和1929年的华沙公约。
二战后有著名的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至今他也是国际民用航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
一、领空主权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 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 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 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 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案例:
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民航 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 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 客和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105名,外国人164 名。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 援活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 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 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 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 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 没有多大进展。
鲁斯特案
〖案情〗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 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 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 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9 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判中 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 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 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 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 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 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 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 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问题〗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其表现在 哪些方面?
民航法律法规基本概述全
1、全球性的多边国际航空公约2、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双边条约)3、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和习惯国际法4、其他
世界性的多边国际航空条约
是实现国际统一规则的主要渊源。是国际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在航空法内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运行至今的国际航空运输管理,基本上是在1944年《芝加哥公约》原则指导下由两千多个双边协定形成的网络构成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来理解,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同时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立法机关是同一机关”,二是“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不一致时”。
三、现代航空法的发展
1944.11.1-12.7,美国总统罗斯福出面邀请同盟国和中立国出席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这是航空法发展史上规模空前而影响最为深远的盛会,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这次会议的主要成就是制定了被称作国际民航宪章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
三、现代航空法的发展
1、现代国际航空法和国内航空法是以民用航空为其规定内容的。2、在国防需要的紧急情况下,军用航空器有优先通过权,以保障军用航空保卫国家领空不受侵犯的需要
四、民用航空的平时法
1.3 航空法的渊源
一、国内航空法的渊源二、国际航空法的渊源三、国际航空法条约概述
一、国内航空法的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中关于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时就航空事项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以及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航空法第一章
三、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1944.11.1-12.7,美国总统罗斯福出面邀请同 盟国和中立国出席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 这是航空法发展史上规模空前而影响最为深远 的盛会,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
这次会议的主要成就是制定了被称作国际民航 宪章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1944年芝加哥
一、人类的飞行活动和航空法的萌芽
总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
人类的航空活动基本上还处于 试验阶段。航空法在这个时期 还谈不上成套规则。
二、国际航空立法的活跃时期
1919年10月巴黎和会上,顺利地制定了第
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 约》(通称1919年巴黎公约)。
这一公约在航空法发展史上具有开元性的重
㈡为制止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有: ⒈《东京公约》,即《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 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 于东京,1969年12月14日生效。1978年11月14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交存加入 书,1979年2月12日对我国生效。
授权机长对任何犯了或将要犯此种行为者采取 合理措施,要求缔约国拘押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罪者;该公约由国际 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制定;有171个缔约国。
例2:美国最高法院在早期的航空法判例中 对“事故”下的定义是,“一种未预料到的、 不希望发生而突然发生的事件”。因此,对旅 客来说,“事故”必须是无法预料的,不按事 物常规发生的事件或外部的事实情况。在航空 器上,正常情况下经常发生的事情,不是事故, 凡纯属旅客健康情况引起的,或者与飞行无关 的事情或者事件,都不是事故。比较常见的事 故包括劫机、恐怖分子袭击、炸弹威胁和航空 器坠毁等,有时甚至也包括起飞时轮胎故障和 供应的食物造成旅客中毒等轻微事件。
《国际航空法》PPT课件
(三)当地法律规章的适用
五、航空器的定义
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1.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2.限制承运人责任 3.承运人的无限制责任 4.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
二、1955年《海牙议定书》
三、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
四、国际航协的承运人协议
五、1999年蒙特利尔《统一国际 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最主要的变化是体现在责任制度和责任限额方面,具 体有以下几方面:
1.提高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对客运、货运均采取严格责任 制度。 2.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 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
(二)我国航空法与刑法的衔接 (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2.关于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规定。
3.关于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的规定。
4.其他危害国际航空安全运输的规定。
(二)我国刑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规定
1.劫持航空器罪。
2.危害飞行安全罪。
3.破坏航空器罪。
4.破坏航空设施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一)我国航空法的特点
1.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容,《民用航空法》用五章的 篇幅来规范安全管理 2.在规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同时,注重民商法律规范的建 立和完善。 3.《民用航空法》吸收了现有的国际航空公约的规定,力图 使民用航空法律制度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具有较强的国 际性,也有利于我国民航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4.《民用航空法》确立了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从而能比较现实地解决我国航空史上历来存在的民用航空与 军用航空之间的矛盾。
航空法基本知识
航空法基本知识航空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到航空运输、航空安全、航空权益等多个方面。
具备一定的航空法基本知识对于了解航空行业的法律规定以及航空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关于航空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航空行业法律体系、航空法的主要法规和航空权益的保护等。
一、航空行业法律体系航空行业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部分组成。
1. 国内航空法:国内航空法是指在国内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条文,主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其中,包括航空器适航规定、飞行人员训练和执照制度、公共航空运输管理、航空器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等领域的法规。
2. 国际航空法:国际航空法是指在跨国航空活动中适用的法律规定。
国际航空法以国际公约和国际法例为基础,由国际航空组织(ICAO)颁布和管理。
国际航空法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合同和国际协定等。
二、航空法的主要法规航空法的主要法规包括航空器适航规定、飞行人员训练和执照制度、公共航空运输管理、航空器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等。
1. 航空器适航规定:航空器适航规定是指对航空器设计、构造、维护等方面进行的法律规定。
它要求航空器制造商和运营商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和维护,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和安全性。
2. 飞行人员训练和执照制度:飞行人员训练和执照制度是指对飞行人员进行培训和评审,确保他们具备飞行的技能和知识。
这些规定包括了飞行课程的设置、飞行小时数的要求以及飞行员执照的颁发等。
3. 公共航空运输管理:公共航空运输管理是指对航空公司和航空交通运输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航线的审批和监管、航班时刻表的制定、航空公司的运营安全要求等。
4. 航空器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航空器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是指对航空器安全进行监察和调查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的航空器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对航空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三、航空权益的保护航空权益的保护是航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包括航空运输权和航空客户权益的保护。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教案2015 ——2016 学年第一学期系部名称航空系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授课班级 14航空1授课教师黄文静职称助教2015年 11月 15日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首页)第一章导论教案(章节)民航法的定义1. 民航法的产生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
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业构成了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
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航法学》也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航法学》需要发展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
于是,第一次世界大仗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2、航空法的定义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
荷兰法学家迪得里克斯﹒弗斯霍尔:航空法是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活动、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整套规则。
我国学者吴建端认为:航空法是关于航空器、商业空运以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一切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一组国内和国际规则。
我国学者黄涧秋定义为:调整人们在空气空间中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定义为: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3、《民航法学》的定义《民航法学》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
4、注意:在我国国际法教材中,“空气空间法”与“国际航空法”两个名称是相互通用的。
2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2.1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2 领空管理制度2.3 国际空中航行2.4 领空主权的保护2.1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空气空间二、领空的概念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四、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一、空气空间1.AIR SPACE,通常称“空域”,是航空器运行的活动场所。
2.关于空气空间的早期争论:•国家对空气空间拥有主权•国家开放天空,允许航空自由3.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解决了上述对峙。
4. 1919年巴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在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且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
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5. 1944年芝加哥公约取代了1919年巴黎公约,最终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形成了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
二、领空的概念1.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2.领土: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3.领空的范围: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4.领空的边界:•平面边界(?):领海的宽度未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的规则,且存在一种以单方行为拓展领海边界的倾向,并形成了领土国对拓展水域的实际控制,其上之领空亦随之受到控制。
——领海,由原来的3海里扩大到12海里。
——单方拓展领海边界,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空防识别区(一般认为应类同公海)●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限。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间:根据空间法(Space Law)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一国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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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是 指专门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 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 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五)防空识别区 防空识别区(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是指从一个国家的 陆地或水域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 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 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这种设置的目 的主要是出于国家安全防务的考虑,凡是 进入防空识别区的航空器,都必须报告身 份,以便地面国识别、定位和管制。现在, 有近20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这类区域。
国家的领空主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自保权。所有的国家都有保卫其领空的 安全,使其不受外来侵犯的权利。 2、管辖权。领空管辖权属于属地管辖权。 3、管理权。任何国家都有权利自行决定制 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以维护空中航行的正常 秩序,保障空中交通安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 益,不受外国干涉。 4、支配权。这一点是指国家对其主权下的 空气空间拥有支配权。国家可以通过国内的立 法对领空实施支配,规定公民有自由通行的权 利,而对外国通航则需要签订航空协议或通过 批准,然后才获得运营权。
• (六)国家的权力和责任 • 在《公约》的规定中,国家的权力和责任有: 1、确立管辖权。 2、准许机长使人下机和接受机长移交的 人。 3、引渡或起诉,以严厉刑罚惩治犯罪。 4、司法协助。 5、通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报的内容 主要应包括:(1)犯罪情况;(2)犯罪使飞 行延误或中断以后的恢复情况;(3)对犯罪 分子或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采取的措施,特别 是任何引渡程序或其他司法程序的结果。 6、预防犯罪和对旅客、机组提供协助。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 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 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间空气。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理论和 实践
• • • • •
1、完全的空中自由论; 2、空中有限自由论。 3、领土区域论。 4、国家警察论。 5、国际共管论。
• (七)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 或警察使用的航空器。 2、1963年的《东京公约》对适用范 围的规定是:在整体上而言不论是国内 航班还是国际航班,只要航空器在飞行 中、在公海海面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 路途的其他地区地(水)面上,公约都 适用;至于航空器机长的权力,只在国 际航班飞行或事实上已经成了国际飞行 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
六、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 (一)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保护公约 • 迄今为止已经制订了5个国际公约和议定书。
• 1、1963年的《东京公约》,全称是《关于在航 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 2、1970年的《海牙公约》,全称为《制止非法 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又称为《反劫机公约》; • 3、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全称是《制止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又称为 《反破坏公约》; • 4、1988年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称是《制 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 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 书》; • 5、199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全称是《注标 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五、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国际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 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第一个国际航空 私法公约,就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运输凭证 和承运人的责任制度问题作了统一的规定。在 此之后,《华沙条约》经过四次修改,形成了 包括《华沙条约》在内的8个文件,总称《华 沙体制》。
(二)航空器对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主要是指航空器碰撞和航 空器对地(水)面上的第三者造成的损 害的责任。 有关航空器碰撞的规则,至今仍然 在研究之中。 关于后一种责任,现行的规定是 1952年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外国航空器 对地(水)面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公约》, 简称1952年的《罗马公约》。
(六)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问题 (七)领空管理制度 国际航空是指航空器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 土之上的空气空间进行的飞行活动。国际航空 所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是两项: 1、按照领空主权原则,外国航空器进入 一个国家的领空须经过该国允许,并应遵守该 国的法律和规章; 2、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空的空气空间有 航行的自由,但须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统一 制定的航空规则。
3、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4、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 查; 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6、不滥用航空器。
(三)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行自由 公海上的飞行自由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的有关规定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航空器在 公海上的航行,有效的规则是国际民用航空组 织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制定的规则。 (四)航空器的“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 通过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所有航空器 在用于国际航空的海峡都享有“过境通行权”。 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是指在上述海 峡上空,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 行使飞越自由。
四、国际航空运输
所谓国际航空运输是指经过一个以 上的国家的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以航 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公 共航空运输。
(一)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 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是1944年芝 加哥会议上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所形成的。公约的一个特点就是将在缔 约国领土上空的飞行分成两类:非航班 飞行和航班飞行。
(二)航空运营权利 运营权利是指一个国家指定的航空 公司,根据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 航空运输协议,在协议航线上经营航空 运输业务,在外国取得的飞越、经停该 国或在该国上下旅客、货物、邮件的权 利。
(三)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这是指一种国际条约,是两国之间 就组织和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而达成 的协议。它是两国通航的主要的法律依 据;并且它所确认的规则一经国际社会 承认并广为各国所采用,便成为国际航 空运输法的渊源。
3、1970年的《海牙公约》规定的适用范 围是:公约仅仅在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情况下 才能够适用。如果犯罪分子或被指称的犯罪分 子在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被发现, 则不论该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在 何处,均应适用公约有关引渡的规定条款。 4、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关于适用 范围的规定与1970年的《海牙公约》相同。关 于破坏航行设施何在机场施行暴力行为的犯罪, 只有当航行设施何机场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时, 《蒙特利尔公约》才能够予以适用。
• (五)航空器机长的权力 • 机长拥有以下的权力: • 1、有正当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内 已经或即将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时,可以 对此人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包括看管 措施; • 2、机长可以要求或授权其他机组人 员进行协助,并可以请求或授权(但是 不得强求)旅客给予协助看管他有权看 管的任何人;
•
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召开了国际 会议,在这次会议上签订了《关于管理 空中航行的公约》(简称1919年《巴黎 公约》)。这个条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 个关于国际航空法的多边条约,根据这 一条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并建立了常 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标志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二)国际航空法的渊源 国际航空法的渊源中最重要的就是 国际条约。构成国际航空法渊源的条约 包括: 1、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 条约。 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 双边条约。 3、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 定的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在一定的情况下它 可以作 为国际航空法的渊源。
第十讲:国际航空法
一、国际航空法的一般问题
(一)国际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发展 1783年11月21日,在巴黎人们使用蒙哥尔 菲埃兄弟发明的热气球首次载人飞行成功,这 标志着人类开始征服空气空间。 1784年,在巴黎颁布了治安法令,规定未 经警察当局的批准,禁止热气球升空。 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 安全规章。1822年美国根据普通法判决了第一 个航空侵权案(“盖尔诉斯旺案”)。1880年 国际法研究院在英国牛津聚会,将航空问题列 入了议程。
三、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是指可以以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 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 支撑力的任何机器。在国际法上,航空器有民 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两种,分别具有不同的 法律地位。公约规定:“用于军事、海关和警 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3-2)这种划分以航空器的用途为标准,而 不是以航空器的所有权为标准,所以,不能说 “国有航空器”“国营航空器”或“私有航空 器”“民营航空器”。
• • • • • •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承担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住地国; 3、航空器降落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 (四)起诉或引渡 • 1970年的《海牙公约》(7)和1971 年的《蒙特利尔公约》(7)采用了“引 渡或惩罚” 原则。第7条规定:“在其 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国, 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犯罪是否在其 境内发生,应毫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 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 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 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所以公约 规定的引渡义务实际上是一个任意性规 定。
• (二)航空犯罪和惩罚 • 航空犯罪的概念是在1970年的《海 牙公约》(1)和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 约》(1)及其补充议定书(2)对这一 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 规定:凡实施公约所载行为或其未 遂行为以及实施此类行为或未遂行为人 的共犯,即构成犯罪。பைடு நூலகம்
• (三)空中刑事管辖 • 在国际法上,对于刑事管辖权,有四项原 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性管 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 1970年的《海牙公约》(4)和1971年的 《蒙特利尔公约》(5)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具 体的规定,引入了普遍管辖原则,明确了下列 国家在公约规定的条件下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