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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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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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一、领空及其界限问题(23)(一)领空(13)领陆和领水上空的那部分空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二)领空的界限问题(16)关于领空的界限分歧很大,至今未能解决。

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有:1、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即距离地面30-40公里高度为空气空间的上部界限;2、空气构成说,即以空气中不同大气层的特点为根据;3、有效控制高度说,即以地面国能行使有效控制的高度;4、卡曼管辖线说,即以离心力开始取代空气成为飞行动力的地方;5、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即以人造卫星轨道离地面最低高度为标准。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63)(一)航空法的条约体系可分为三类:(18)1、确定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条约,如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2、关于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如《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3、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如《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二)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27)1、地面国家的主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在其领空行使主权:(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2)在空间设“禁区”;(3)保留“国内载运权”。

2、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航空器具有登记国的国籍。

航空器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法律管辖。

在公海,航空器仅受其国籍国的法律管辖。

3、国际航空运输。

是指航空器跨越它国领空从事运送客、货、邮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

公约对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和不定期飞行两种。

前者必须经有关国家的特准或许可。

后者可以事先不需要获得批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他缔约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停,但该国有权命令它降落。

(三)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18)1929年《华沙公约》对承远人的责任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1971年和1975年两次修改中把“主观责任制”改为“客观责任制”即“无过失责任制”,指旅客的身体、行李或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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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注意:



《芝加哥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 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 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国际实践中一般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具体规定 国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 双边航空协定 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8个方面,其 中核心问题为“航空运营权利的交换”。 (p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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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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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一、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 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二、国际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A.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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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了解领空主权的历史发展 B.了解国家领空主权的四个方面的体现
二、领空及其界限
A.领空的水平界限 B.领空的垂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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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一、国际民航基本制度

了解1944年《芝加哥公约》及“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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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引渡问题 了解:“不引渡则起诉原则”
四、我国与国际民航法

1958加入《华沙公约》; 2005年加入1999《蒙特利尔公约》。 1974年加入《芝加哥公约》; 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78年和1980年,先后加入三个国际民航安 全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对有关危害民航安全行 为的罪罚作出了规定。

国际法课件_空间法

国际法课件_空间法
1970年海牙公约 定义“在飞行中” 是 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 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 卸载时止。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在使用中” 是指从地面或机组人员为某一个特定飞 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准备时起,直 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2、管辖权 实行并行管辖体制 i 航空器的登记国; ii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iii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 iv 发现罪犯的国家; v 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 辖权 .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一、概念 航空法(空气空间法) 与 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渊源
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四、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包含两部分:国家领土上空间 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和水域上的空 气空间 。 (一)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二)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1、航空犯罪行为 狭义的空中劫持,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 器的劫持行为。 广义的空中劫持,泛指一切劫夺、破坏、 损害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它不 仅包括对“在飞行中”的航空器,还包 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不仅包括针 对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对航空设 备、场所的破坏行为。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二)、航空责任制度 主要以1929年华沙航空公约和对其作修 正的1957年海牙议定书为核心的“华 沙体制”以及其他业务性公约,确立了 关于航空活动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三)、国际航空刑法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已制定了5个国际条约: 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 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 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或“反 劫持公约”);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 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或‘反破坏公约”);1988年补充 1971年 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 书”); 1991年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 公约(“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或“反非注 标塑性炸药公约”)

国际航空公司管理制度规定

国际航空公司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际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员工和航空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际航空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员、乘务员、地勤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国际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高效化。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国际航空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各层级应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决策、重大投资、财务预算等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的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各部门应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和计划,确保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九条国际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方面。

第十条招聘制度: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招聘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人才。

第十一条培训制度: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考核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绩效等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晋升制度: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制定合理的晋升制度。

第十四条奖惩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处罚。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国际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财务制度: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预算、审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成本控制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成本控制制度,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国际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安全。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展示识别标志遵守飞入国的法律规章三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四应携带必备的文件五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六不滥用民用航空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在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的飞越自由过境通行权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三群岛海道通过权继续不停和无障碍地过境目的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拦截interception二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25届会议修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臵的行动
2020/1/28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三、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
条约。 (3)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的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不再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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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六、航空安全监督和审计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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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领空管理制度
各国普遍实行设置禁区、限制区和 危险区的制度。 “防空识别区”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制度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无线电信
2020/1/28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二)我国航空法与刑法的衔接 (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完整统一一1929年华沙公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二运输凭证二运输凭证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境内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2正常营业以外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航空运输3在国际邮政公约之下进行的航空运输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1
三、航班飞行的条件和限制
(一)国家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特别许可)
(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特别许
可)
(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
(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
(五)不准飞入空中禁区
(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
(一)国内载运权 :一律不得让与其他国家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 5、1999年《蒙特利尔协议》:完整统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 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 个缔约国境内 • 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 (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 点的“取酬性”运输 • 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 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
• (5)韩国政府拒绝引渡,是否违反国际法?理 由何在? • (6)汉城地方法院对卓长仁等人的判决,体 现了什么原则?
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法
一、我国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 实践

交通运输法-第六章-公共航空运输法

交通运输法-第六章-公共航空运输法
我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航线及航空运力方面的法定义务包括: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线,暂停、终止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线,应当报经国务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不定期的航空运输,除应当报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得影 响定期航班运输的正常经营。 (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定期航班运输,应当公布班期时刻。
三、公共航空运输合同 (二)分类
1. 国内与国际运输 2.旅客、旅客行李、货物、邮件 运输 3. 定期与包机运输
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设立
我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 行李、邮件或货物的企业法人。
二、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航线及航空运力方面的法定义务 航线指航空运输的空中走向,通常由始发地点、经停地点、目的地点和延伸地点相连接的航迹构成。 作为一种航空资源,航线构成了航空运输市场。航空运力是指在一定航线上所提供的运输能力,涉 及所使用的航空器大小(业载能力)和飞行的次数(航班次数)。航空运力与航线密切相关,提供 的运力应当与航空运输市场相适应。
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法
目录
CONTENT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公共航空运输法概述 公共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公共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公共航空运输国际公约
第一节 公共航空运输法概述
第一节 公共航空运输法概述
一、航空活动与航空法
航空活动:民用航空(公共、通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活动
承运人的旅客一般运输条件,是旅客及行李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集中 体现承运人的旅客一般运输条件,是旅客及行李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 集中体现,包括了多项具体内容。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航空法是涉及国家之间航空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效率和公正。

它主要涵盖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 主权与领空:国际航空法确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空域的主权。

每个国家在其领空内有权行使管辖权,并制定适用于其领空的法律与规定。

同时,国际航空法也规定了国家之间的空中通行权,即航空器在飞越其他国家领空时需要得到许可。

2. 航空器注册与运营:国际航空法规定了航空器的注册要求和程序。

每个国家都有责任确保其注册的航空器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并制定适用于其航空器的运营规定,包括飞行规则、设备要求和运营准则等。

3. 航空安全与防止恐怖主义:国际航空法致力于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

它要求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恐怖袭击和其他非法活动,包括通过飞行安全标准、安全检查和边境控制等手段来保护乘客和航空器。

4. 航空事故调查与责任:国际航空法规定了航空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责任。

当航空事故发生时,相关国家有责任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此外,国际航空法还规定了航空运输的责任和赔偿机制,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5. 航空协定与合作:国际航空法鼓励国家之间通过签订航空协定来促进航空运输的发展与合作。

这些协定可以涉及航空权利、航空运营许可、航空器租赁和航空货运等方面,以促进航空业的发展和国际航线的开通。

总的来说,国际航空法是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有序和公正的重要法律框架。

它涵盖了领空主权、航空器注册与运营、航空安全、事故调查与责任以及航空合作等各个方面,为国际航空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六章空间法案例

第六章空间法案例



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 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购购买 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 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 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卷一 31题) 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对月球部分 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 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 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 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不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飞行需经领空国许可(依双边协议) 不定期航班飞行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各国可以 保留)
《民用航空法》第174条,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中国 民用航空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2018/10/15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制度


1.法律渊源

2018/10/15


空难发生后,美英两国情报机构组成的调查 组立即对空难展开调查,并最终于1990年秋 天认定这次空难系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 办事处经理费希迈和利比亚特工阿卜杜 勒·迈格拉希所为。 次年11月14日,美英两国发表联合声明,要 求利比亚交出凶手。利比亚虽然拘留了费希 迈和迈格拉希,但拒绝把他们交给美英两国。
2018/10/15
2018/10/15
2.建立了航空器国籍制度(第三章)




(按用途与目的)分为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指用于军队/海关/警察部门,需经特 别协定或许可方可入境及降落 民用航空器须登记取得一国国籍,受国籍国管辖 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管辖

新编国际法学课件 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

新编国际法学课件   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

30------40 公里 50——16000 36000
(3)人造卫星轨道近地点 100----110
2、功能论
认为整个空间是一个整体,无须划分空气空间
和外层空间。应根据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
的法律,如果是航天器,则其活动为航天活动,应 适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则其活动为航空活动, 应受航空法的管辖。 此论避开了两个空间定界之困境,又可解决不 同飞行器的法律适用问题。现今航空法和外空法的 国际条约似乎都是按此理论制定的。
2、外国航空器通过:
特别许可、协议
(二)立法权
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 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 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 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 执行法律。
(三)设禁区
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即
使允许外国航空器飞入领空,但是禁 区仍不可 飞越 。
(四)内运权
2、公空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公空: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包括公海、专 属经济区、南极等地的上空。 公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 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原则上,任何国家的航空 器都可以自由飞越。但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自由
飞行是有一些限制的。
二、航空法
1、国内航空法:调整国内航空活动 2、国际航空法:调整国家间航空活动 渊源:主要是条约。 涉及: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空法
(上) 航空法
(下)空间法
(上) 航空法
第一节 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制度 第三节 国际民航安全
第一节
空气空间和航空法
一、空气空间 二、航空法 三、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一、空气空间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一节航空法1、航空法,又称“空气空间法”或“国际航空法”是指适用于空气空间、调整各国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2、地球上的整个空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3、空气空间分为领空和公空两个部分:国家领陆和领海的上空是“领空”,国家对其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领空之外是“公空”各国享有飞行的自由。

4、国际航空制度(一)一般原则,由于领空主权是排他的,一般国际法不承认一切外国飞机在领空内享有类似外国船舶在领海所享有的无害通过权。

因此,一般外国飞机,无论是军用飞机还是民用飞机,都必须得到地面国同意之后才能进入其领空,否则就构成侵犯领空主权的国际违法行为,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二)国际航空协定,正常情况下,对于外国航空器的进入,国家给与同意的基本方式有两种:第一,双方可以以签订航空协定的方式建立航空关系,相互给予同意;第二,如果双方缺乏以协定为基础的航空关系,就只能就每一个案分别给予批准。

5、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是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约,1944年以后被《芝加哥公约》所取代。

《芝加哥公约是目前最为重要和最具普遍性的航空公约》,被誉为“调整国际民用航空关系的宪章性文件”。

1)领空主权原则作为《巴黎航空公约》的继承者,《芝加哥公约》再次确认了领空的主权原则。

从航行和航空运输的角度看,该原则可以表现为以一些具体权利:(1)缔约国有权在本国领空范围内设立空中禁区,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可禁止或限制外国航行器的飞入。

(2)各国可保留国内两地载运权,指允许本国航空企业经营。

(3)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

2)航空器的分类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等国家部门的航空器,《芝加哥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要飞越另一缔约国领空或在其领土上降停,须得到其同意或者两国间特别协定的许可。

航空法第六章

航空法第六章

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设立 由于航空运输业与一个国家的主权密切相关, 由于航空运输业与一个国家的主权密切相关,作为 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许多国家出于安全、政治、 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许多国家出于安全、政治、经济 的考虑,各国对航空业基本都实行严格的管制, 的考虑,各国对航空业基本都实行严格的管制,包括对 进入航空市场的企业进行审批。 进入航空市场的企业进行审批。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面对航空运输市场的巨大需求 和航空运输业发展的新机遇,地方、 和航空运输业发展的新机遇,地方、部门纷纷要求开办 航空公司。原有的有关规定由于制定于20世纪 世纪80年代中 航空公司。原有的有关规定由于制定于 世纪 年代中 期或90年代初期 年代初期, 期或 年代初期,已不能满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 可的需要。 可的需要。
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一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概述 民用航空,由客运、货运、通用航空等组成,是 民用航空,由客运、货运、通用航空等组成, 交通运输这一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中的组成部分, 交通运输这一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中的组成部分,它 积极有效参与社会财富创造, 积极有效参与社会财富创造,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 重越来越大。 重越来越大。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作为民用航空市场的主体之一,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作为民用航空市场的主体之一, 它的出现和发展是与一国重视民用航空业密切相关, 它的出现和发展是与一国重视民用航空业密切相关, 并且承担着旅客、货物和邮政运输的功能。 并且承担着旅客、货物和邮政运输的功能。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特征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独立的法人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法人是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为了规范经济秩序, 为了规范经济秩序,企业法人的成立必须经过核 准登记, 准登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依法登记程序成立的法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独立的财产, 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独立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 者的其他财产,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者的其他财产,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如果违反民事义务,造成他人损害, 如果违反民事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由企业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 民用航空法》 民事责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民用航空法》 的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该办理法人登记, 的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该办理法人登记,自领 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国际航空法,是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的各项国际性规定和标准,用于管理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航行、空间、信息安全、护理、环境等方面的问题,维护国际民用航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国际航空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航空安全。

它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为此,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飞机驾驶员必须获得足够的技术和经验,乘机人员必须遵守安全基本法规,机场和空域必须按照规定建设和保护,航班运行必须严格按照预定计划执行。

二、航行航行是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活动,涉及飞行路线、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

国际航空法中规定了各种航空器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安全的航行。

此外,还规定了各种天气条件下飞行的相关规定以及无线电通信等方面的规定。

三、空间空间的管理是国际民用航空的重要部分。

国际空间被划分为不同的航空区域,各个国家都有其自己的责任区域,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各种飞行活动。

国际航空法还规定了航空器在国际空域和国内空域的飞行规则、高度、速度等方面的规定。

四、信息安全信息安全是当前数字化时代的保障,而在国际民用航空中,信息安全也至关重要。

国际航空法规定了如何防范恶意攻击、恐怖袭击和黑客攻击等可能影响航空器等设备的安全的情况。

同时,还规定了机场设备、航班信息和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五、护理国际民航护理是指国际民航组织为乘客、机组成员和航空器提供的服务。

国际航空法规定了各种航空器的标准和规范,并要求航空公司必须向乘客提供必要的关爱和照顾,保障其在飞行期间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给予乘客必要的赔偿和帮助。

六、环境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国际民用航空也越来越注重其对环境的影响。

国际航空法规定了各种飞行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国际航空法还规定了噪声控制、排放控制、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环境规定。

综上所述,国际航空法主要内容涉及了安全、航行、空间、信息安全、护理、环境等方面,它们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障国际民用航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加入书交存保存人后的第60天起生效,已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 。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14次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批准,2005年6月1
日交存了批准书,7月31日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成为第 94个缔 约国。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二、 运输凭证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3)无论此种运输有无间断和转运,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 运输,即为国际运输。
所谓“间断”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中断运输,如因气候、机器
故障、军事冲突、劫机等原因而改变事先约定的航程,甚至在 非约定的地点降落或下航空器,卸货等情况;
所谓“转运”是指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变更航空承运人。 确定何为航空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经
仅是航空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出发点、目的地和经停点所处的地
理位置,而与航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旅客、航空工作人 员的国籍和住所,以及飞机的国籍,运输合同的订立地均无关系。 例: 一位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在北京搭乘中国民航的班机飞往 纽约 一位住所在美国的具有美国国籍的旅客从北京搭乘中国民航 班机飞往广州
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制度 四、《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有关管辖权问题 五、 其他规定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一)法律适用性的内涵 从一般法律意义上讲,法律适用性是指特定法律在 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
效力的法律属性。
研究讨论法律的法律适用性,是运用法律,调整相
1999年5月28日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市召开航空法
国际会议,通过了一部多边国际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并于当日开放供各国签署。

航空法第六章

航空法第六章
本的行业。
二、民用航空运输的主要形式
航空运输分为民用航空运输和非民用航 空运输,民用航空运输分为公共航空运 输和通用航空运输。公共航空运输按照 其性质、对象、时间意义以及延伸服务 出发,又可以划分为不同的运输类型。
(一)从运输的性质及适用的法律的不同来分,民用航 空运输可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外航空运输。
在公法上意义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96条称 之为“国际航班”,指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之上的 空气空间的航班。分为定期国际航班和不定期国际航 班。
私法意义上的国际航空运输是指航空承运人使用民 用航空器将旅客实现从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或者约 定的经停地在两个以上国家的位移的活动,又可以分 为华沙体制下的国际航空运输和非华沙体制下的国际 航空运输。
第二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运营管理
公共航空运输的概念 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
经营的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运输,包 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办 理的免费运输。 例如航空运输企业签发免费机票,允许 没有购买机票的人乘坐航空器等。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及其程序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
(2)确定“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 经停地点”的依据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一般不考虑在实际履行该运 输合同过程中是否因故而实际地改变了航路。
(3)判断航空运输性质时,不考虑运输有无间断或 有无转运。所谓运输间断是指旅客等因故中断运输,转 运是指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过程中承运人发生变换。如我 国《民用航空法》第108条规定:“航空运输合同各方 认为几个连续的航空运输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是一项单一 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数个合 同订立,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案例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案例

•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 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 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 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 是正确的? 多 •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 得到我国的允许 •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 得到我国的允许 •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 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 的许可 •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 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 许可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 1、航空法(air law)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 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只是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用 于军事、海关、警察) 航空法是平时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 主要参考资料:
• 1、刘伟民主编:《航空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 • 2、赵维田:《论三个反劫机公约》,群众出版社,1985 年。 • 3、[英]彼得•马丁修订:《肖克罗斯和博蒙特航空法》, 法律出版社,1987年。 • 4、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 • 5、贺其治:《外层空间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 • 6、尹玉海:《国际空间立法概览》,中国民主法 • 制出版社,2005年。 • 7、尹玉海主编:《美国空间法律问题研究》,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
• 美国人莱特兄弟1903年制造飞机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

一、领空主权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 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 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 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 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案例:
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民航 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 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 客和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105名,外国人164 名。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 援活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 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 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 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 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 没有多大进展。
鲁斯特案
〖案情〗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 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 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 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9 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判中 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 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 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 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 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 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 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 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问题〗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其表现在 哪些方面?

第六章 空间法

第六章 空间法

3 外空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4 促进国际合作与谅解之义务 5 最大限度的公开化义务 6 保护环境的义务 7 尊重他国权利和自由的义务 8 承担国家责任好复杂赔偿的义务
㈢ 领空的法律界限
联合国通过的决议和新制定的有关国际公约中产生了 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即外层空间,并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对外 层空间主张主权。这种划分导致了空域划界的第二次革命, 同时也使领空的垂直范围直接受到外层空间定义和定界的影 响,即外层空间的下部界限就成为领空的上部界限。
二、国际航空的法律规则
㈠ 关于航空器的国籍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一、空间法的概念
1、人类生存和活动的空间可分为两大部分:①包括地球的陆地 和各种水域在内的地球空间②除地球空间外的空中空间 2、空中空间 空气空间
外层空间
二、空间法的内容及其发展
㈠ 空间法的内容构成 1、空中空间就其自然形态来讲,是由一般意义上的空气 空间和外层空间组成的统一体。
2、一般将国际空间法的法律规范分为两类
①适用于空气空间,主要调整各国在航空活动中相互关 系的国际空气空间法,通常也成为国际航天法
②适用于外层空间,旨在调整各国航天活动中相互权利 义务关系的外层空间法,也称为国际航天法
㈡ 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1944年1月,芝加哥会议最后通过和签署了《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已成为迄今为止影响最广泛、 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条约,构成国际航空法最主要的法律渊 源之一。
①各国有义务支持机长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力 ②对航空器内犯有刑事犯罪或其他行为的人采取调查、
逮捕措施或行使管辖权时,缔约各国应适当考虑航空 器的安全和其他利益,并且应避免对航空器、乘客、 机组成员或货物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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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六、航空安全监督和审计的法律问题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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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空管理制度
各国普遍实行设置禁区、限制区和 危险区的制度。 “防空识别区”
b.对航空业务权利不限制,即可从本国任何地点飞对方任何地点, 对中间点、以远点、改换机型、第五种自由业务权不限;
在运价方面,美国同意给予国际航协以 “反托拉斯法”豁免,将美国的航空公司 纳入国际航协统一运价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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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双边协定为主的
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体制
(1)以领空主权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 度,构成了国际航空运输活动的“框架”;按 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国家之间交 换与航空运输相关的辅助权利。
三、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主要内容:
(一)确定航线。 (二)交换运营权利。 (三)指定空运企业。(四)航空运力条款。 (五)航空运价条款。(六)行政性条款。 (七)争端解决条款。 (八)协定生效、修改和终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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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航空运输管理体制的 发展变化
(一)百慕大体系崩溃 (二)放弃管制政策 (三)“天空开放”协定 (四)航空公司联盟与反托拉斯法 (五)多边化和全球化
(2)经营定期国际航班必须由有关国家签订双边航 空运输协定予以管理,而非定期国际航班则由 飞入国单方面管理。
(3)国际航协以其制定运价的机制,统一协调世界 各地的航空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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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运营权
(一)主要权利 1.市场准入:
(1)航线权(2)业务权(3)经营权 2.运力权:空运企业使用机型大小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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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 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 力的任何机器。
凡利用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取得支撑力的器 械,如气垫车、气垫船等,不属于航空器。
凡不依靠空气反作用取得支撑力飞行的器械, 如火箭、导弹等,也不属于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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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一)展示识别标志 (二) 遵守飞入国的法律规章 (三)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 (四)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五)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六)不滥用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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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1)基础:领空主权原则 (2)主要调整对象: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
的社会关系
(3)和平时期,民用和非民用航空应遵守 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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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法的发展
1784,巴黎,禁止气球升空,第一部“航空法”。 1910-1914,法英德意,航空政令,航空法萌芽。 1919,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巴黎公 约》),第一部航空国际公约。 1928,哈瓦那,《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 (《哈瓦那公约》)。 194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芝加哥公 约》),奠定了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班次数量的权利。 3.定价权:空运企业决定运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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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空中自由”
a. 不降停飞越该国领土的权利。 b. 在该国作非商业性(技术性)降停的权利。 c. 在该国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
邮的权利。
d.在该国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 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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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弃管制政策
所谓“放弃管制”,是相对“管制” 而言的,是一种“放任政策”,取 消政府对航空运输的经济管理,主 要是实行进入市场和制定运价自由 化,完全由市场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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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空开放”协定
a.在通航地点、指定企业、运力、班次等方面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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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
条约。 (3)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的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不再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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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25届会议 修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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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截
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 国航空器,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 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 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 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是国 家行使领空主权,保卫国防安全的合法行为。
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应遵循“尊重主权、平 等互利、合理管理、友好协商”的原则。
(一)芝加哥会议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三)百慕大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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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芝加哥会议
形成了航空运输运营权利的概念,未能 解决国际通航的主要商业权利问题。 航空运输分为国际定期航班和国际不定 期航空运输两种不同的双轨管理体制: 定 期 国 际 航班→国家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不定期航空运输→由飞入国单方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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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在技术上,航空器分为: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包括气球、飞艇等)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
滑翔机等)。 在法律上,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 和“国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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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 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可将航空器登记国的职能和义务转移至 经营人所属国,以便明确主体,解决对 航空器加强管理和承担国际义务的问题。
(一)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在“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的“飞越 自由”
(二) “过境通行权” 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
(三)“群岛海道通过权” 2020继/1/2续8 不停和无辽障宁大碍学国地际关过系学境院目的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 使用武器
(一)拦截(interception) (二)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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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 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 活动的法律规范,即电信法和外层 空间法。
①“民用”性质②平时法③“国际
性”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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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 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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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1919年前,五种理论:(1)完全的空中自 由论。(2)空中有限自由论。(3)领土区域 论。(4)国家警察权论。(5)国际共管论。
1911年马德里国际法学会。法德:国际空 中航行自由。英国:领空主权原则。
一战中,领空主权论最终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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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44《芝加哥公约》:“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 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意义:1.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是 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非政府国际组织。活动: 第一类是行业协会活动:技术、法律、财
务、运输服务及有关代理人事务。 第二类是运价协调活动:客、货运价及代
理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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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慕大协定
在运力管理上,采取“事后审议法”,即 由航空公司自行决定,事后再由政府审议。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国际 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称之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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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
一、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体制 二、航空运营权 三、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四、航空运输管理体制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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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体制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 第五节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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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 二、航空法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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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形
式,指两国之间就组织经营国际航空运
输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两国间通航的
重要法律依据,一般由序言、协定正文
和附件组成,必要时,双方通过“换
文”、谅解备忘录、声明等形式予以补
充。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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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区
禁区(prohibited area),是指在一个国家的 领陆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 定区域。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 进入禁区。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 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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