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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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六、航空安全监督和审计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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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空管理制度
各国普遍实行设置禁区、限制区和 危险区的制度。 “防空识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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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区
禁区(prohibited area),是指在一个国家的 领陆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 定区域。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 进入禁区。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 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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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区
限制区(restricted area),指在一个国家的 领陆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 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任何航空 器非经许可不得进入。但是,符合限制 区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航空器不在此限。
b.对航空业务权利不限制,即可从本国任何地点飞对方任何地点, 对中间点、以远点、改换机型、第五种自由业务权不限;
体现:①自保权。②管辖权。③管理权。④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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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线电信
领空主权原则不仅适用于航空,也适用于 无线电信。 无线电技术不仅涉及空间,而且涉及外层 空间,更需加强国际法律,扩大国际合作。 1932,马德里,《国际电信公约》,国际 电信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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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次数量的权利。 3.定价权:空运企业决定运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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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空中自由”
a. 不降停飞越该国领土的权利。 b. 在该国作非商业性(技术性)降停的权利。 c. 在该国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
邮的权利。
d.在该国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 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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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一)展示识别标志 (二) 遵守飞入国的法律规章 (三)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 (四)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五)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六)不滥用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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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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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
条约。 (3)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的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不再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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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 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 活动的法律规范,即电信法和外层 空间法。
①“民用”性质②平时法③“国际
性”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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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 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
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25届会议 修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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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截
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 国航空器,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 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 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 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是国 家行使领空主权,保卫国防安全的合法行为。
三、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主要内容:
(一)确定航线。 (二)交换运营权利。 (三)指定空运企业。(四)航空运力条款。 (五)航空运价条款。(六)行政性条款。 (七)争端解决条款。 (八)协定生效、修改和终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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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航空运输管理体制的 发展变化
(一)百慕大体系崩溃 (二)放弃管制政策 (三)“天空开放”协定 (四)航空公司联盟与反托拉斯法 (五)多边化和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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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1919年前,五种理论:(1)完全的空中自 由论。(2)空中有限自由论。(3)领土区域 论。(4)国家警察权论。(5)国际共管论。
1911年马德里国际法学会。法德:国际空 中航行自由。英国:领空主权原则。
一战中,领空主权论最终取得胜利。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 第五节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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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 二、航空法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渊源
在运价方面,美国同意给予国际航协以 “反托拉斯法”豁免,将美国的航空公司 纳入国际航协统一运价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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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双边协定为主的
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体制
(1)以领空主权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 度,构成了国际航空运输活动的“框架”;按 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国家之间交 换与航空运输相关的辅助权利。
e.在该国装载或卸下的前往或来自任何第三国领 土的客、货、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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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运营权
(二)辅助权利:指商务权
(1)建立办事处和雇用外籍职员权; (2)使用当地货币或可兑换外币销售权; (3)使用航站地面服务选择权; (4)兑换外币和结汇权; (5)在一定情况下,机场起降停机位进入权; (6)电脑定座系统(CRS)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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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44《芝加哥公约》:“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 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意义:1.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是 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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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弃管制政策
所谓“放弃管制”,是相对“管制” 而言的,是一种“放任政策”,取 消政府对航空运输的经济管理,主 要是实行进入市场和制定运价自由 化,完全由市场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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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空开放”协定
a.在通航地点、指定企业、运力、班次等方面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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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 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 力的任何机器。
凡利用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取得支撑力的器 械,如气垫车、气垫船等,不属于航空器。
凡不依靠空气反作用取得支撑力飞行的器械, 如火箭、导弹等,也不属于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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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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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国际组织。活动: 第一类是行业协会活动:技术、法律、财
务、运输服务及有关代理人事务。 第二类是运价协调活动:客、货运价及代
理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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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慕大协定
在运力管理上,采取“事后审议法”,即 由航空公司自行决定,事后再由政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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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区
危险区(danger area),是指在规定时间内 存在对飞行在危险活动的规定区域。国 家设置禁区或限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 而划定危险区,按照国际习惯,则可根 据需要扩伸到临近的公海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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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识别区”
防空识别区(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缩写 ADIZ),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 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 要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 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置的。凡进入 “防空识别区”的航空器,必须报告身份,以 便地面国识别、定位和管制。美、加最早建立 防空识别区,向大西洋和太平洋延伸几百海里。
(2)经营定期国际航班必须由有关国家签订双边航 空运输协定予以管理,而非定期国际航班则由 飞入国单方面管理。
(3)国际航协以其制定运价的机制,统一协调世界 各地的航空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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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运营权
(一)主要权利 1.市场准入:
(1)航线权(2)业务权(3)经营权 2.运力权:空运企业使用机型大小和经营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国际 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称之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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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
一、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体制 二、航空运营权 三、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四、航空运输管理体制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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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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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在技术上,航空器分为: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包括气球、飞艇等)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
滑翔机等)。 在法律上,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 和“国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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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 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可将航空器登记国的职能和义务转移至 经营人所属国,以便明确主体,解决对 航空器加强管理和承担国际义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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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形
式,指两国之间就组织经营国际航空运
输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两国间通航的
重要法律依据,一般由序言、协定正文
和附件组成,必要时,双方通过“换
文”、谅解备忘录、声明等形式予以补
充。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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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一方面明确了第一国家不得对飞行中的 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果采取拦截这 样的强制手段,也必须不危及航空器人 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另一方面又 重申了第一国家的主权和自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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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航空安全监督和审计的 法律问题
(一)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在“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的“飞越 自由”
(二) “过境通行权” 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
(三)“群岛海道通过权” 2020继/1/2续8 不停和无辽障宁大碍学国地际关过系学境院目的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 使用武器
(一)拦截(interception) (二)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1)基础:领空主权原则 (2)主要调整对象: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
的社会关系
(3)和平时期,民用和非民用航空应遵守 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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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法的发展
1784,巴黎,禁止气球升空,第一部“航空法”。 1910-1914,法英德意,航空政令,航空法萌芽。 1919,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巴黎公 约》),第一部航空国际公约。 1928,哈瓦那,《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 (《哈瓦那公约》)。 194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芝加哥公 约》),奠定了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应遵循“尊重主权、平 等互利、合理管理、友好协商”的原则。
(一)芝加哥会议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三)百慕大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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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芝加哥会议
形成了航空运输运营权利的概念,未能 解决国际通航的主要商业权利问题。 航空运输分为国际定期航班和国际不定 期航空运输两种不同的双轨管理体制: 定 期 国 际 航班→国家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不定期航空运输→由飞入国单方面管理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制度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无线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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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制度
领空,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 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巴黎公约》,“无害通过”。 《芝加哥公约》,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 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 形立体空间。 领空上限高度理论:“空间论”、“功能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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