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航空法规2-国际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规定:外国航空器 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 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 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 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以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6 年《蒙特利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类法规,形成了航空赔偿公 约体制。
这一体制法规,主要解决在民用航空活动中事故责任划 分及赔偿问题,以保证航空业正常经营。
东京体系:这是一个公法性质的国际航空安保体系
以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 、1971 年《蒙特利尔公约》为代表,逐步形成了东京体制。
芝加哥体体系:是公法性质的体系
它是以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1928年《泛美航空 公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 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为代表的一系列民航性质法规,形成了国际航空规则体制。
这一体系的法规,主要解决了国际民用航空的航空权益、 飞行规范、技术标准等航空规则问题。
华沙体制:这是一个私法体系。
国际航空法三大体系
对航空法定义描述正确的是 A A.调整民用航空和与民用航空 有关的活动
B.调整所有航空活动 C 专指《中国民用航空法》 D.专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航空法调整对象是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涉及范围: 领空主权、航空器国籍、航空器适航、航空器权利、人员执 照、运输凭证、赔偿限额、空中规则、空中交通服务、通信 气象导航保障、搜寻援救、事故调查、航空犯罪、海关移民 检疫等。
我国只允许与我国签订了双边协定交换过境权或经过批准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经我国领空。(飞经条件)
第六章__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
协会的成员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空运企业, 经其政府许可都可成以为会员。 从事国际飞行的空运企业为正式会员,只 经营国内航班业务的为准会员。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执委会负责审议航空 公司的申请并有权决定接纳该航空公司为 哪一类的会员。
物流教研室
IATA的机构
1)最高权力机构——全体会议。
物流教研室
3)中东次区
包括巴林、埃 及、伊朗、伊 拉克、以色列、 约旦、科威特、 黎巴嫩、卡塔 尔、沙特阿拉 伯、苏丹、阿 曼、叙利亚、 阿联酋、也门
物流教研室
3.TC3区
TC3区包括: 亚洲及其邻 近岛屿(不 包括二区内 的)东印度 群岛,澳大 利亚,新西 兰以及太平 洋中的群岛 (不包括一 区内的)
每年举行1次,由执委会召集。 每一正式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2)代表机构——执行委员会。
执委会成员必须是正式会员的代表; 执委会的理事长是协会的最高行政与执行官员。
3)专门委员会。
分为运输、财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每一委员会人员构成须报执委会和大会批准。
物流教研室
IATA的主要工作
物流教研室
第一节 国际航空货运组织
本节情境导入: 小五到空运部上班后,名片很快印好了。小五发 现自己名片上方中间印了个“IATA”,就好奇地 问经理:“这是什么?不像公司的LOGO?”经 理笑道:“这是一个空运组织,有实力的公司才 能加入的。”显然经理简单的介绍不能让小五满 意,但经理也没时间具体给小五讲解。于是,小 五只有去了解下国际航空运输方面有哪些货运组 织,IATA到底是什么。
物流教研室
2.TC2区
二区(TC2)包括: 欧洲,非洲及其 邻近岛屿,包含阿 松森岛及乌拉尔 山以西部分(包 括伊朗)的亚洲 部分。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一、领空及其界限问题(23)(一)领空(13)领陆和领水上空的那部分空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二)领空的界限问题(16)关于领空的界限分歧很大,至今未能解决。
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有:1、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即距离地面30-40公里高度为空气空间的上部界限;2、空气构成说,即以空气中不同大气层的特点为根据;3、有效控制高度说,即以地面国能行使有效控制的高度;4、卡曼管辖线说,即以离心力开始取代空气成为飞行动力的地方;5、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即以人造卫星轨道离地面最低高度为标准。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63)(一)航空法的条约体系可分为三类:(18)1、确定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条约,如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2、关于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如《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3、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如《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二)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27)1、地面国家的主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在其领空行使主权:(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2)在空间设“禁区”;(3)保留“国内载运权”。
2、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航空器具有登记国的国籍。
航空器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法律管辖。
在公海,航空器仅受其国籍国的法律管辖。
3、国际航空运输。
是指航空器跨越它国领空从事运送客、货、邮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
公约对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和不定期飞行两种。
前者必须经有关国家的特准或许可。
后者可以事先不需要获得批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他缔约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停,但该国有权命令它降落。
(三)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18)1929年《华沙公约》对承远人的责任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1971年和1975年两次修改中把“主观责任制”改为“客观责任制”即“无过失责任制”,指旅客的身体、行李或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注意:
《芝加哥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 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 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国际实践中一般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具体规定 国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 双边航空协定 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8个方面,其 中核心问题为“航空运营权利的交换”。 (p176)
国际法学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国际法学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一、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 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二、国际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A.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的公约》)
国际法学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了解领空主权的历史发展 B.了解国家领空主权的四个方面的体现
二、领空及其界限
A.领空的水平界限 B.领空的垂直界限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一、国际民航基本制度
了解1944年《芝加哥公约》及“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ition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引渡问题 了解:“不引渡则起诉原则”
四、我国与国际民航法
1958加入《华沙公约》; 2005年加入1999《蒙特利尔公约》。 1974年加入《芝加哥公约》; 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78年和1980年,先后加入三个国际民航安 全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对有关危害民航安全行 为的罪罚作出了规定。
国际法教案第五、六章
2、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 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简 称《外空条约》)。 3 、 1967 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 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 营救协定)。该协定1968年4月22日开放签 字,同年12月3日生效。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 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减少 无国籍状态公约》 三、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一)国籍的取得:是指个人作为一国国 民的资格。可以分为两大类: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个人由于出生这 一事实而取得某一国籍是一种最主要的取 得方式,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国籍被称为原 始国籍或出生国籍。主要有三种原则: (1)血统原则。 (2)出生地原则。 (3)混合原则。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略) 航空法概念: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 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 和。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指大气层,即有空气的空间。它分为 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 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两部分的空 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主权 支配下的空间,后者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 间。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 补充议定书规定的行为 :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 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 飞行安全;
第六章 空间法
三、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 1.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 3.不得将外空据为已有原则。 4.和平利用外空原则。 5.国际合作原则。 6.国际责任原则。 7.援救宇航员原则。 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四、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制度 (一)营救制度 1.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 3.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
引渡
较为粗略,由各国 自行决定
或引渡或起诉
或引渡或起诉
政治犯
以国内法决定
一般而言不能被视为政 治犯,不适用政治犯不 引渡原则
同《海牙公约》
一、概述 (一)含义 外层空间一般指大气层以外的整个空间。适用于外层空 间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称为外层空间法,其 最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 (二)相关文件: 1、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 宣言》; 2、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 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3、1968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 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 4、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5、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6、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 定》。
东京公约 飞行中 开启发动机-关闭 发动机
海牙公约 舱门关-舱门开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及补充议定书 准备飞行-降落后24小 时 8种危害行为
打击的对 象 管辖权
1、违反刑法;2、 劫机 危害航空器安全 (登记国、以国内 法管辖)
5种(登பைடு நூலகம்国、承租人主 同《海牙公约》 要营业地、主要居住地、 降落地、罪犯发现地)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二)我国航空法与刑法的衔接 (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完整统一一1929年华沙公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二运输凭证二运输凭证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境内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2正常营业以外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航空运输3在国际邮政公约之下进行的航空运输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1
三、航班飞行的条件和限制
(一)国家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特别许可)
(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特别许
可)
(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
(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
(五)不准飞入空中禁区
(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
(一)国内载运权 :一律不得让与其他国家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书
• 5、1999年《蒙特利尔协议》:完整统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 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 个缔约国境内 • 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 (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 点的“取酬性”运输 • 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 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
• (5)韩国政府拒绝引渡,是否违反国际法?理 由何在? • (6)汉城地方法院对卓长仁等人的判决,体 现了什么原则?
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法
一、我国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 实践
第六章空间法案例
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 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购购买 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 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 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卷一 31题) 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对月球部分 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 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 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 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不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飞行需经领空国许可(依双边协议) 不定期航班飞行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各国可以 保留)
《民用航空法》第174条,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中国 民用航空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2018/10/15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制度
1.法律渊源
2018/10/15
空难发生后,美英两国情报机构组成的调查 组立即对空难展开调查,并最终于1990年秋 天认定这次空难系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 办事处经理费希迈和利比亚特工阿卜杜 勒·迈格拉希所为。 次年11月14日,美英两国发表联合声明,要 求利比亚交出凶手。利比亚虽然拘留了费希 迈和迈格拉希,但拒绝把他们交给美英两国。
2018/10/15
2018/10/15
2.建立了航空器国籍制度(第三章)
(按用途与目的)分为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指用于军队/海关/警察部门,需经特 别协定或许可方可入境及降落 民用航空器须登记取得一国国籍,受国籍国管辖 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管辖
新编国际法学课件 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
30------40 公里 50——16000 36000
(3)人造卫星轨道近地点 100----110
2、功能论
认为整个空间是一个整体,无须划分空气空间
和外层空间。应根据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
的法律,如果是航天器,则其活动为航天活动,应 适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则其活动为航空活动, 应受航空法的管辖。 此论避开了两个空间定界之困境,又可解决不 同飞行器的法律适用问题。现今航空法和外空法的 国际条约似乎都是按此理论制定的。
2、外国航空器通过:
特别许可、协议
(二)立法权
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 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 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 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 执行法律。
(三)设禁区
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即
使允许外国航空器飞入领空,但是禁 区仍不可 飞越 。
(四)内运权
2、公空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公空: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包括公海、专 属经济区、南极等地的上空。 公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 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原则上,任何国家的航空 器都可以自由飞越。但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自由
飞行是有一些限制的。
二、航空法
1、国内航空法:调整国内航空活动 2、国际航空法:调整国家间航空活动 渊源:主要是条约。 涉及: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空法
(上) 航空法
(下)空间法
(上) 航空法
第一节 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制度 第三节 国际民航安全
第一节
空气空间和航空法
一、空气空间 二、航空法 三、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一、空气空间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国际航空法共三个发展时期:1.萌芽期: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2.活跃期:1914年开始1919年巴黎和会缔结《巴黎公约》(《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作为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出现;●将《航海法》的部分条文引入;●设立“空中航行委员会”——国际民航组织的前身3.不断成熟与完善期:1944/12/07《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订立标志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有三大体系:1.《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订立于1944年12月07日,标志着国际航空法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共有19个附件。
《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法体系中宪章性的文件。
也是目前加入国家数最多的公约。
1.颁发人员执照2.空中规则3.国际航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4.航图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6.航空器运行7.航空器国籍与登记标志8.适航性9.简化手续10.航空通信11.空中交通服务12.搜寻与援救13.航空器失事调查14.机场15.航行情报16.环境保护17.安全保卫18.危险货物的安全空运19.安全管理《芝加哥公约》规定了五种空中自由权:(一)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二)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三)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四)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五)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2.《国际航空刑法》: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包含三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1)1963年《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赋予机长“治安权力”;规定“免除责任权”。
由于①60年代末70年代初“空中劫持”事件大量增加;②《东京公约》没有制裁劫机犯的法律条文。
订立:2)1970年《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定义“劫持民用航空器的犯罪”为:①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②用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③包括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④包括上述行为的共犯;最早规定“对劫机犯进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由于①爆炸、破坏地面航空器与航行设施事件增多;②《海牙公约》没有相应的制裁案犯的法律条文。
国际航空法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一节 概述
3、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在国际上尚未达成 、 一致的协定, 一致的协定,但一般认为其界限不能超过海拔 100公里。 公里。 公里 4、空气空间法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 、 际法;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际法;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三节 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推定过失责任和责任限额制度
年海牙议定书: 华沙公约》 (2)1955年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某些 ) 年海牙议定书 规定作了修改: 规定作了修改:提高限额 (3)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 ) 年 蒙特利尔公约》 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 犯罪” 犯罪 其他某些行为” 飞行中” “飞行中”的航空器 航空器登记国原则” “航空器登记国原则”作为行使管辖权的基础
பைடு நூலகம்
(2)1970年《海牙公约》(Convention for ) 年 海牙公约》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四节 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管辖权制度 非法劫持航空器( 非法劫持航空器(320页) 页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punire)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 年 蒙特利尔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
定期航班(scheduled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与不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 与不定期航班 (non-scheduled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 不定期航班飞行的权利: 不定期航班飞行的权利 without prior permission 定期航班的飞行许可: 定期航班的飞行许可 the special permission 国内载运权与禁区制度( 国内载运权与禁区制度(1983年韩国民用航班事件与芝 年韩国民用航班事件与芝 加哥公约第3条的修订 加哥公约第 条的修订)
航空法第六章
二、民用航空运输的主要形式
航空运输分为民用航空运输和非民用航 空运输,民用航空运输分为公共航空运 输和通用航空运输。公共航空运输按照 其性质、对象、时间意义以及延伸服务 出发,又可以划分为不同的运输类型。
(一)从运输的性质及适用的法律的不同来分,民用航 空运输可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外航空运输。
在公法上意义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96条称 之为“国际航班”,指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之上的 空气空间的航班。分为定期国际航班和不定期国际航 班。
私法意义上的国际航空运输是指航空承运人使用民 用航空器将旅客实现从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或者约 定的经停地在两个以上国家的位移的活动,又可以分 为华沙体制下的国际航空运输和非华沙体制下的国际 航空运输。
第二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运营管理
公共航空运输的概念 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
经营的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运输,包 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办 理的免费运输。 例如航空运输企业签发免费机票,允许 没有购买机票的人乘坐航空器等。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及其程序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
(2)确定“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 经停地点”的依据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一般不考虑在实际履行该运 输合同过程中是否因故而实际地改变了航路。
(3)判断航空运输性质时,不考虑运输有无间断或 有无转运。所谓运输间断是指旅客等因故中断运输,转 运是指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过程中承运人发生变换。如我 国《民用航空法》第108条规定:“航空运输合同各方 认为几个连续的航空运输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是一项单一 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数个合 同订立,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
一、领空主权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 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 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 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 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案例:
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民航 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 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 客和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105名,外国人164 名。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 援活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 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 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 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 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 没有多大进展。
鲁斯特案
〖案情〗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 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 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 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9 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判中 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 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 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 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 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 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 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 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问题〗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其表现在 哪些方面?
第六章 空间法
3 外空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4 促进国际合作与谅解之义务 5 最大限度的公开化义务 6 保护环境的义务 7 尊重他国权利和自由的义务 8 承担国家责任好复杂赔偿的义务
㈢ 领空的法律界限
联合国通过的决议和新制定的有关国际公约中产生了 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即外层空间,并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对外 层空间主张主权。这种划分导致了空域划界的第二次革命, 同时也使领空的垂直范围直接受到外层空间定义和定界的影 响,即外层空间的下部界限就成为领空的上部界限。
二、国际航空的法律规则
㈠ 关于航空器的国籍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一、空间法的概念
1、人类生存和活动的空间可分为两大部分:①包括地球的陆地 和各种水域在内的地球空间②除地球空间外的空中空间 2、空中空间 空气空间
外层空间
二、空间法的内容及其发展
㈠ 空间法的内容构成 1、空中空间就其自然形态来讲,是由一般意义上的空气 空间和外层空间组成的统一体。
2、一般将国际空间法的法律规范分为两类
①适用于空气空间,主要调整各国在航空活动中相互关 系的国际空气空间法,通常也成为国际航天法
②适用于外层空间,旨在调整各国航天活动中相互权利 义务关系的外层空间法,也称为国际航天法
㈡ 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1944年1月,芝加哥会议最后通过和签署了《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已成为迄今为止影响最广泛、 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条约,构成国际航空法最主要的法律渊 源之一。
①各国有义务支持机长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力 ②对航空器内犯有刑事犯罪或其他行为的人采取调查、
逮捕措施或行使管辖权时,缔约各国应适当考虑航空 器的安全和其他利益,并且应避免对航空器、乘客、 机组成员或货物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国际航空法.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公约所称“国际航空运输的概念”:
(1)判断国际航空运输的标准,主要是考察运输的“出发地 点”、“目的地点”以及约定经停地点三个要素。
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对于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必须是当事国,而对于约 定经停地点,却没有一定强调其为当事国,而且明确约定,对于经停 地点不在当事国领土内,也不失其国际性。 这主要是因为约定经停地点只是决定了其航空运输活动的国际性,而 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所在国才决定公约的适用性。即作为一个完整的 运输,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是判断公约适用的基础。
国际业务基础培训
国际航空法概述
国际业务分部 陈蕾 05/2011
IRDO
目录
国际航空法体系和法律框架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欧盟261条例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IRDO
1
国际航空法体系
国际航空法的现行条约主要有: (一)芝加哥文件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
加入书交存保存人后的第60天起生效,已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 。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14次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批准,2005年6月1
日交存了批准书,7月31日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成为第 94个缔 约国。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二、 运输凭证
1999年5月28日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市召开航空法
国际会议,通过了一部多边国际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并于当日开放供各国签署。
是第一部以包括中文本为作准文本的民航法公约。 内容上,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共 7章57条。 根据公约第53条,应当于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
第十讲:国际航空法
三、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是指可以以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 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 支撑力的任何机器。在国际法上,航空器有民 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两种,分别具有不同的 法律地位。公约规定:“用于军事、海关和警 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3-2)这种划分以航空器的用途为标准,而 不是以航空器的所有权为标准,所以,不能说 “国有航空器”“国营航空器”或“私有航空 器”“民营航空器”。
(二)国际航空的一般规则 根据公约的规定,航空器进行国际空 中航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1、展示识别标志。 2、应当携带必备的文件:
(1)航空器登记证; (2)航空器适航证; (3)每一个机组人员的适当的执照;
(4)、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5)、如果该航空器装有无线电台,则 航空器无线电台许可证; (6)、如果该航空器有乘客,则列有乘 客姓名及其登记地与目的地的清单; (7)、如果该航空器装有货物,则货物 舱单和详细的申报表。
• (七)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 或警察使用的航空器。 2、1963年的《东京公约》对适用范 围的规定是:在整体上而言不论是国内 航班还是国际航班,只要航空器在飞行 中、在公海海面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 路途的其他地区地(水)面上,公约都 适用;至于航空器机长的权力,只在国 际航班飞行或事实上已经成了国际飞行 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
3、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4、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 查; 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6、不滥用航空器。
(三)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行自由 公海上的飞行自由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的有关规定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航空器在 公海上的航行,有效的规则是国际民用航空组 织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制定的规则。 (四)航空器的“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 通过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所有航空器 在用于国际航空的海峡都享有“过境通行权”。 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是指在上述海 峡上空,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 行使飞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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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819年,法国制定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 规定热气球载人应配备降落伞,农民收割作物 时禁止放气球飞行 v 1898年,奥匈帝国与德意志签订关于军用热气 球飞越边界的法律地位协定 v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关于空战的临时 协议》五年内,禁止气球或累死的其他新方法 投掷抛射物或爆炸物
持希望。
3·8马来西亚航班失踪事件
v 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称与一架载 有239人的波音777-200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的,该飞 机航班号为MH370,原定由吉隆坡飞往北京。 v 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马航MH370航班失事, 并推定机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遇难 v 马航已经确定赔偿标准,每位遇难中国乘客将获得22.5万 美元的赔偿,约合150万元人民币。台湾复兴航空赔偿方案 是每名遇难乘客295万人民币,接近于马航370的两倍。 v “9·11”事件以来最大的一桩空难理赔。 v 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1999年通过的《蒙特利尔公约》(即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缔约国,《蒙特 利尔公约》将成为此次航空事故的法律赔偿依据。
v v v v
2014年全球航空史最黑暗一年 8宗严重空难 空难致1323人死亡 相当于一个小型战争的死亡人数
“德国之翼”首次折翼
v 2015年3月24日德国一架A320客机在法国南部坠毁 v 150名乘客和机组人员恐无人生还
美国玩私人飞机
v 目前美国的私人飞机已有30万架,有驾驶资格的飞行 人员70万。 v 在美国所有可以驾驶飞机的飞行员都可以驾驶私人飞 机,纯私人飞机的飞行者在25万以上。全美有2万个机 场,大部分属于个人和社区, 有人调查过,说世界上 70%的私人飞机在美国。如果经常飞行,私人飞机每年 的飞行费用大概在150万至200万美元。纽约普通大厦 楼顶一晚的停机费5000美金。每年的保险费、航空汽 油费、飞行员费用等加起来可以高达10万美元到20万 美元不等。私人飞机的检修或维护人工费也不少,每 小时收费100美元到190美元不等。
v 【教学目的和要求】 v 掌握航空法的概念及发展;空气空间与外层空 间的划分及各自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安全法 律制度等知识。
v 澳大利亚基础建设和交通部长达伦·切斯特2016年3月
24日发布声明,表示在莫桑比克发现的两片残骸极有
可能来自马航MH370航班客机。 v 在非洲东海岸发现残骸的位置与澳大利亚科学和工业 研究组织建立的洋流模型推断是一致的,进一步肯定 了此前在南印度洋海域努力搜索的工作。 v 切斯特表示,马航MH370客机的搜索工作仍在继续,目 前已完成9.5万平方公里的水下搜寻。现在任务的重点 是完成剩下2.5万平方公里的搜寻,并对找到飞机仍保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v 主要参考资料:
v 1、刘伟民主编:《航空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 v 2、赵维田:《论三个反劫机公约》,群众出版社,1985 年。 v 3、[英]彼得•马丁修订:《肖克罗斯和博蒙特航空法》, 法律出版社,1987年。 v 4、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 v 5、贺其治:《外层空间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 v 6、尹玉海:《国际空间立法概览》,中国民主法 v 制出版社,2005年。 v 7、尹玉海主编:《美国空间法律问题研究》, v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 1、航空法(air law)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 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只是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用 于军事、海关、警察) 航空法是平时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美国人莱特兄弟1903年制造飞机
• 首次完成完全受控制、附机载外部动力、机体比 空气重、持续滞空不落地的飞行
v 1919年巴黎公约: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公约 v 第一次确立航空主权原则 v 1944.11.1-12.7,美国总统罗斯福出面邀请同盟国 和中立国出席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 v 这是航空法发展史上规模空前而影响最为深远的盛 会,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国际民用航 空公约》(通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 芝加哥公约是现行国际航空法的基础文件。(该 公约确立了有关现代国际航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是现行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迄今,已有18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我 国于1974.2.15承认了该公约。
至40公里 世界上飞得最高的飞机是美国的 X-15 A研究试验机。 飞到9.5936万米高度,被世界航空组织正式批准为世 界绝对纪录。
二、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v 1783年11月21日下午,蒙 戈菲尔兄弟又在巴黎穆埃 特堡进行了世界上第一次 载人空中航行,热气球飞 行了二十五分钟,在飞越 半个巴黎之后降落在意大 利广场附近。这次飞行比 莱特兄弟的飞机飞行整整 早了120年。 v 1984年巴黎发布警察令, 未经许可,禁止热气球升 空,被誉为第一部航空法
v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不管有无过错,航空 公司必须对每名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1.31万欧 元特别提款权,航空公司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这就意味着MH370每名乘客的家属最低能获得接近 1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马航因此至少要承担共 计2.2亿元的赔偿,但如果马航被证明有过错,则赔 偿金额将远高于此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 2、空间法(aerospace law)是适用于空气空间(air space)和外层空 间(outer space)领域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区别在于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 法律地位不同。空气空间除了公海和极地上空之外,都属于下 层国家的主权支配之下;而外层空间则受一种类似与公海自由 的自由体制的支配。 高度:以航空器向上飞行的最高限度为界,即离地面30
v 2015年2月4日,台湾复兴航空一轻型民航机撞 到高架桥坠落在台湾新北市南阳大桥下水面上, 飞机上有乘客58人,现40亡 v 遇难者家属一般会获得两种赔偿。一种来自航 空公司投保的责任保险,每个人的保额有具体 规定,不同国家规定不同,这部分将由航企投 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另一种即是乘客自己购买 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v 大陆乘客每人或获赔200万新台币 v 坠机原因可能是台湾机长疑关错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