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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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
一、航空法的定义
二、航空法的特征
(一)航空法的国际性 (二)航空法的统一性 (三)航空法属于平时法
三、国际航空法的历史沿革
(一)早期的航空活动和立法 (二)国际航空法的形成与发展 (三)国际航空法的成熟与完善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一、领空的法律地位
(一)国内载运权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三)当地法律规章的适用
五、航空器的定义
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1.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2.限制承运人责任 3.承运人的无限制责任 4.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
(二)我国航空法与刑法的衔接 (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二、1955年《海牙议定书》
三、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
四、国际航协的承运人协议
五、1999年蒙特利尔《统一国际 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最主要的变化是体现在责任制度和责任限额方面,具 体有以下几方面:
1.提高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对客运、货运均采取严格责任 制度。 2.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 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
六、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的 损害责任
(一)适用范围
(二)责任体制 (三)诉讼时效 (四)责任限制
第五节 国际航空安全公约
一、惩治的行为
二、管辖权
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法
一、我国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 实践
(一)我国航空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行的规定
1.关于劫持航空器的规定。
(一)领空主权
二、 航班的飞行权利
(一)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二)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三、航班飞行的条件和限制
(一)国家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
(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
(五)不准飞入空中禁区
(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
2.关于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规定。
3.关于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的规定。
4.其他危害国际航空安全运输的规定。
(二)我国刑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规定
1.劫持航空器罪。
2.危害飞行安全罪。
3.破坏航空器罪。
4.破坏航空设施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一)我国航空法的特点
1.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容,《民用航空法》用五章的 篇幅来规范安全管理 2.在规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同时,注重民商法律规范的建 立和完善。 3.《民用航空法》吸收了现有的国际航空公约的规定,力图 使民用航空法律制度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具有较强的国 际性,也有利于我国民航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4.《民用航空法》确立了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从而能比较现实地解决我国航空史上历来存在的民用航空与 军用航空之间的矛盾。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
一、航空法的定义
二、航空法的特征
(一)航空法的国际性 (二)航空法的统一性 (三)航空法属于平时法
三、国际航空法的历史沿革
(一)早期的航空活动和立法 (二)国际航空法的形成与发展 (三)国际航空法的成熟与完善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一、领空的法律地位
(一)国内载运权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三)当地法律规章的适用
五、航空器的定义
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1.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2.限制承运人责任 3.承运人的无限制责任 4.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
(二)我国航空法与刑法的衔接 (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二、1955年《海牙议定书》
三、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
四、国际航协的承运人协议
五、1999年蒙特利尔《统一国际 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最主要的变化是体现在责任制度和责任限额方面,具 体有以下几方面:
1.提高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对客运、货运均采取严格责任 制度。 2.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 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
六、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的 损害责任
(一)适用范围
(二)责任体制 (三)诉讼时效 (四)责任限制
第五节 国际航空安全公约
一、惩治的行为
二、管辖权
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法
一、我国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 实践
(一)我国航空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行的规定
1.关于劫持航空器的规定。
(一)领空主权
二、 航班的飞行权利
(一)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二)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三、航班飞行的条件和限制
(一)国家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
(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
(五)不准飞入空中禁区
(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
2.关于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规定。
3.关于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的规定。
4.其他危害国际航空安全运输的规定。
(二)我国刑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规定
1.劫持航空器罪。
2.危害飞行安全罪。
3.破坏航空器罪。
4.破坏航空设施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一)我国航空法的特点
1.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容,《民用航空法》用五章的 篇幅来规范安全管理 2.在规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同时,注重民商法律规范的建 立和完善。 3.《民用航空法》吸收了现有的国际航空公约的规定,力图 使民用航空法律制度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具有较强的国 际性,也有利于我国民航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4.《民用航空法》确立了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从而能比较现实地解决我国航空史上历来存在的民用航空与 军用航空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