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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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空间法

第六章 空间法

韩 国 客 机 被 苏 联 空 军 击 落
三、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1、航空器的国籍
采取登记制度,在哪一国办理登记手续 即具有哪一国的国籍。
2、航空器的分类 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以航 空器的用途来进行区分)
3、关于国际空中航行的权利和自由
(1)非航班飞行
外国飞机具有过境权,且无需得到事先 同意。(我国做出保留)
2、管辖权
公约名称 管辖国家 管辖权性质 确认了航空器登记国的法律的域 外适用。 a.与劫机罪行有密切法律联系的 国家有管辖权。b.带有普遍管辖 的性质,被称为准普遍管辖权。c. 未规定哪类国家有优先管辖权, 为并行管辖体制。 更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性质。 发现罪犯国,若不将此人引渡给 罪行发生地国,则应实施管辖。 使罪行发生地国具有了引渡罪犯 的优先权。 《东京公约》 航空器的登记国。 《海牙公约》 a. 登记国;b 降落地国;c 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 久居所所在国:d 犯罪分 子所在国;e.不排除其他国 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 《蒙特利尔 增加了罪行发生地国管辖 公约》 权。 《补充蒙特 利尔公约》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一、空间法的概念
空中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空气空间-飞机-航空-航空法
空间
外层空间-宇宙飞船-航天法(外层空 间法)
空气空间是指依靠地球引力作用而覆着 在地球周围的空气粒子组成的大气层空间。 外层空间是指除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 中空间。 空间法是规定空中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 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的相互 关系并由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各种原则和规 则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公约名称 惩治行为 适用范围

六章航空法

六章航空法
第六章 外层空间法
•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 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的 法律规范体系 • 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 • • • • • •
二、空间法的发展 )、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一)、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航空法是随着人间活动发展到空气空 间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它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它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1、萌芽阶段 2、发展阶段 航空法的渊源——国际条约 航空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 公约对劫机犯的引渡有关规定 • ①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作了限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 制,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可引渡 的罪行” 的罪行”,这意味着劫机罪行不得被视为 引渡中的“政治犯罪” 引渡中的“政治犯罪”。 • ②公约具体规定了各缔约国相互间互相承 担引渡义务。 担引渡义务。 • 《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更为明确的原则: 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更为明确的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 (三)领空的法律界限 • 首先,对空中空间法律的界限的横向划分, 首先,对空中空间法律的界限的横向划分, 按照地球上空的空中空间根据法律地位的 不同首先被划分为领空和领空外空域, 不同首先被划分为领空和领空外空域,被 称为空域划界的第一次革命。 称为空域划界的第一次革命。 • 其次,对空气空间的法律界限的垂直划分, 其次,对空气空间的法律界限的垂直划分, 根据空中空间的自然特点和航天活动的要 求,在垂直方向上把空中空间划分为法律 地位不同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地位不同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被称为 空域划分的第二次革命。 空域划分的第二次革命。 • 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法公约,各国 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法公约, 只能对较稳定的低层空间行使主权, 只能对较稳定的低层空间行使主权,不得 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第六章 空 间 法

第六章  空 间 法

3. 对劫机犯罪的管辖权. 公约规定了下列三类国家对劫机犯罪应采取措 施,实施管辖权: (1)发生了劫机犯罪的航空器的登记国. (2)发生了劫机犯罪的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3)当发生在租来时不带机组人员的航空器内时, 由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所在国管辖. 4. 对劫机犯的引渡. 5. 对劫机犯罪的处罚. 6. 缔约国的其他主要义务.
(二)从事外空活动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1. 外空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外空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2. 外空活动必须服务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3. 外空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4. 促进国际合作与谅解之义务. 5. 最大限度的公开化义务. 6. 保护环境的义务. 7. 尊重他国权利和自由的义务. 8. 承担国家责任和负责赔偿的义务.
(三)领空的法律界限 1. 关于领空的垂直范围即领空高度问题,1919 关于领空的垂直范围即领空高度问题,1919 年《巴黎公约》只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空 巴黎公约》 域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并未对其垂直范围或 高度作出规定.1944年 芝加哥公约》 高度作出规定.1944年《芝加哥公约》也未规定 上述问题. 2. 在联合国通过的决议和新制定的有关国际公约 中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即外层空间,并规 定任何国家不得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二)《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 1. 劫机行为的定义,特点和性质. (1)从该种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看,主要是指 发生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2)从行为后果来看,它既包括既遂行为,也包 括未遂行为. (3)从行为主体来看,它既包括直接从事劫机行 为的人,也包括与之进行同谋或提供协助的同犯. (4)从行为表现方式来看,劫机行为包括目的在 于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各种行为. 2. 公约的适用范围. 该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使用的航 空器,即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国际航空法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特征 二、航空法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渊源
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air law)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 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 动的法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 分支,即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 “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为明 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领空的边界:平面边界;垂直边界。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 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每个国家对于其领空的主权权利一贯自由地行使至苍穹” 的领空高度无限论,直到20世纪40年代不存在任何问题。 1957年,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逐渐 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就其划定方法存在空间论(spatial approach)和功能论(functional approach)。
三、航空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国内法及司法判例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 协会(IATA)的决议、欧洲民航会议(ECAC)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主权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三、领空主权与人类生命安全 四、五种“航空自由”或权利 五、无线电信

一、航空法的特征

国际性:空气空间的立体存在性,无有形边 界、无海洋与高山、河流阻隔,这种航空的 特殊性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欧洲中小国 家林立,航空被当成国际间最有效的交通工 具,欧洲学者认为航空法就是国际航空法; 航空活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口岸、海关制度, 也使它成为国际法的缩影:主权、管辖权、 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 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冲突等。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在未来的应用前景
前景一
随着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的不断发展,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 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新的挑战。未来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 为人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安全和权 益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前景二
随着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不断加强,航空法和 外层空间法的国际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以 促进各国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发 展和共同利益。未来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 应用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实现人 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目标和愿 景。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调整航天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保航天活动的安全、和平和可持续 进行。它包括空间物体所引起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空间环境保护、空间物体所引起的登记、空 间物体所引起的管辖权和豁免权等内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的 《巴黎航空公约》,该公约确立了领 空主权原则,并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 的基本规则。此后,随着航空技术的 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包括1944 年的《芝加哥公约》和1991年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等重要条约。
VS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相对较晚,其 标志是1967年的《外空物体所引起 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此后,随 着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步伐加快,外 层空间法逐渐完善,包括1972年的 《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登记公约》、 1975年的《援救宇航员协定》和 1996年的《关于发射国的空间物体 所造成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重 要条约。
相同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都是调整飞行器活动的法律,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主权问 题。
不同点
航空法主要调整大气层内的飞行活动,而外层空间法主要调整外层空间的探索 和利用活动。

第六章空间法案例

第六章空间法案例



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 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购购买 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 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 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卷一 31题) 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对月球部分 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 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 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 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不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飞行需经领空国许可(依双边协议) 不定期航班飞行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各国可以 保留)
《民用航空法》第174条,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中国 民用航空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2018/10/15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制度


1.法律渊源

2018/10/15


空难发生后,美英两国情报机构组成的调查 组立即对空难展开调查,并最终于1990年秋 天认定这次空难系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 办事处经理费希迈和利比亚特工阿卜杜 勒·迈格拉希所为。 次年11月14日,美英两国发表联合声明,要 求利比亚交出凶手。利比亚虽然拘留了费希 迈和迈格拉希,但拒绝把他们交给美英两国。
2018/10/15
2018/10/15
2.建立了航空器国籍制度(第三章)




(按用途与目的)分为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指用于军队/海关/警察部门,需经特 别协定或许可方可入境及降落 民用航空器须登记取得一国国籍,受国籍国管辖 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管辖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一节航空法1、航空法,又称“空气空间法”或“国际航空法”是指适用于空气空间、调整各国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2、地球上的整个空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3、空气空间分为领空和公空两个部分:国家领陆和领海的上空是“领空”,国家对其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领空之外是“公空”各国享有飞行的自由。

4、国际航空制度(一)一般原则,由于领空主权是排他的,一般国际法不承认一切外国飞机在领空内享有类似外国船舶在领海所享有的无害通过权。

因此,一般外国飞机,无论是军用飞机还是民用飞机,都必须得到地面国同意之后才能进入其领空,否则就构成侵犯领空主权的国际违法行为,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二)国际航空协定,正常情况下,对于外国航空器的进入,国家给与同意的基本方式有两种:第一,双方可以以签订航空协定的方式建立航空关系,相互给予同意;第二,如果双方缺乏以协定为基础的航空关系,就只能就每一个案分别给予批准。

5、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是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约,1944年以后被《芝加哥公约》所取代。

《芝加哥公约是目前最为重要和最具普遍性的航空公约》,被誉为“调整国际民用航空关系的宪章性文件”。

1)领空主权原则作为《巴黎航空公约》的继承者,《芝加哥公约》再次确认了领空的主权原则。

从航行和航空运输的角度看,该原则可以表现为以一些具体权利:(1)缔约国有权在本国领空范围内设立空中禁区,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可禁止或限制外国航行器的飞入。

(2)各国可保留国内两地载运权,指允许本国航空企业经营。

(3)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

2)航空器的分类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等国家部门的航空器,《芝加哥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要飞越另一缔约国领空或在其领土上降停,须得到其同意或者两国间特别协定的许可。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外层空间法》课程思政案例

《外层空间法》课程思政案例

《外层空间法》课程思政案例一、课程概况学科类别:法学类教学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学分学时:2学分,36学时课程性质:专业选修课二、课程内容以“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外层空间国际法治的实现与中国的贡献为主线,为具体应对外层空间军事化问题、外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问题、空间站建设国际合作问题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既迎合我国提升航天软实力、推动航天强国建设的国家战略需要,也有助于培养国家航天法领域的高端法律人才。

三、课程育人目标增强学生对“坚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认识和认同,深入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科学体系和理论构架,深刻认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促进实现(外层空间)国际法治指导思想的重要意义。

通过航天精神所展现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着重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开拓创新、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良好品德和高尚情操。

四、章节知识点育人元素挖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空间站建设国际合作”章节1、掌握“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国际合作原则的应然内涵育人元素:“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国际合作意识应当着重强调合作共赢地开展国际合作。

2、明确中国作为主导的空间站建设国际合作模式通过吸引发达国家参与合作,以保障自身在国际合作中的国家利益;同时为发展中国家创造参与合作的机会,尽可能地带动实现整个国际社会基于国际合作的整体利益。

育人元素:“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解决空间站建设国际合作问题的理论创新。

五、教学反思(一)整体设计思路课程从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两方面,使学生掌握以下核心内容:在明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基础上,加深学生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完善外层空间法基本原则、适用于解决当前外空活动中共同性问题的认识,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此外,课程将中国航天精神穿插于教学知识点中,加强对学生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教育。

(二)教学模块课程分为六个教学模块:第一、二模块为第一部分,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深刻内涵及其之于(外层空间)国际法治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的阐释,是课程思政教学要点的总领,也是深入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提;第三、四、五模块为第二部分,分别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各项外空活动共同性问题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是课程思政教学要点的具象化表现;第六模块为第三部分,通过对航天精神、“两弹一星”精神和新时代载人航天精神内涵的阐释,深化课程思政教育内涵。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2、发射国的损害责任范围
——发射国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 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 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 1、绝对责任——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 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 赔偿责任 2、相对责任(过错责任)——损害发生在地球表 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 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 3、共同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 个发射国求偿
4、《海牙公约》的管辖权——准普遍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③航空器的承租人的主要营业或永久居住地所在国 ④其他国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 刑事管辖权
(三)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
1、行为范围: (1)《蒙特利尔公约》: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的人采取暴力行为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 受损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 种装置或物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 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 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 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 为均属犯罪。
国际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主讲人:曾睿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国际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主讲人:曾睿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 air law 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 space law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 位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 律地位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1、凡事从事国际航行的,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 得该国国籍,且在航空器上载有登记标志 (registration mark)和国籍标志(nationality mark) 2、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但必须保证适航 3、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视为未 登记,但可以转移

国际公法第六章 PPT

国际公法第六章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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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航空与外层空间法
第二节 空中劫持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海牙公约在处理劫持上比东京公约前进了一步,但对象只限于 “空中”劫持则存在不足,因为对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威胁不限于航 空器的飞行中,而且不限于直接对航空器本身。如对地面没施进行的 攻击为此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制止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为《蒙特利尔公约》, 同海牙公约相比主要是扩大了空中劫持罪行的适用范围。如在地面上 破坏飞机,在飞机上放置装置或有害物质等。
第六章 航空与外层空间法
2、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几种学说。 D、国家主权论。这一学说主张国家领土上空属于国家主权,是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地面的管辖和支配,代表英国人赫兹尔坦。 E、有限主权论。这一学说主张原则上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 权,但外国航空器享有无害飞越权。 3、以上学说没有一致的看法,由于国际航空活动的迅速发展, 在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中有了明确的规定:“缔约国承认每一 国家对其领土的空间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这是历史上第一次规 定国家领土主权及于领土上空。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也如此规定。1982的海洋法公约也有如此规定。可见,国家对其领土 上空享有主权是毫无疑问的,国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 一部分已形成一条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领土上空有多高呢?这个问题随着航天的发展而提出。联大1961 年12月20日通过的第1721号决议明确规定,外层空间由所有国家按 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使用而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从此空气空间 被明确为两个法律地位不同的空间,有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为了便于登记国行使管辖权,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对航空器 内的犯罪,为引渡的目的,应看作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 也发生在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上。但同时规定,任何条款不应当被解释 为规定引渡的义务,即引渡不是缔约国的义务。经国际实践很快发现 了东京公约使用中的诸多问题。

国际法第六章 空间法

国际法第六章  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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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一国家都有权在其领空内制定领空 法律制度,以保障空中飞行安全和维护航空运输 秩序。 (3)每一国家的领空都是不可侵犯的,它 包括在国家领土不可侵犯之内,侵犯一国领空就 是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国家可以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包括令侵犯领空的外国航空器降落或将其 击毁。因此,未经准许,外国航空器不得飞入或 飞越该国领空。如果准许飞入,必须服从它的法 律制度和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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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从1963年至1971年先后制定了 三个惩治空中劫持犯罪的国际公约———《东京公 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有时称 为反劫机三公约。 (一)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根据1963年的《东京公约》,非法劫持 航空器的行为就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非法地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 中的航空器的行为。它包括:①违反刑法的犯罪; ②不论是否犯罪,可能或确已危及航空器及其所载 人员或财产,或者危及飞行安全与纪律的行为。“ 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为起飞目的而发动时起到 降落后滑跑完毕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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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际民用航空法律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各国航空活动 中的有关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的总称,是统一各 国关于空中航行、交通运输和其他民用航空活动等 各种不同法律规定的国际法制度。其主要包括国际 民用航空飞行制度、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制度以及国 际民用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等。 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规定了有关国际 航空的一般原则和制度,是现行有关国际民用航空 制度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民航飞行制 度只适用于和平时期,对战时的交战国或中立国没 有拘束力。根据《芝加哥公约》,有关国际民用航 空的飞行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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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空气空间法
一 空气空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由大气层覆盖的空间 ,包括处在国家主权支配下的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 的空间。人们把在空气空间的活动称为航空,把规 范空气空间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称之为空气空 间法或航空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是随着飞机的 发明和航空运输的发展而逐步提高的。在第一次世 界大战前,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主 张::①完全自由论;②有条件自由论,即认为空 间原则上是开放和自由的,但地面国可以制定和实 施各种航空规则;

航空空气空间法律案例(3篇)

航空空气空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79年11月4日,伊朗发生伊斯兰革命,导致美国驻伊朗大使馆被占领,随后美国与伊朗关系紧张。

1980年4月24日,伊朗民航一架波音727客机在波斯湾上空被伊朗军队击落,造成290人死亡。

这起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航空空气空间法律领域的一个典型案例。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1980年4月24日,伊朗民航一架波音727客机(航班号为655)在执行从德黑兰至曼谷的航班任务时,在波斯湾上空被伊朗军队击落。

飞机上共有290人,包括乘客、机组人员和地面服务人员。

2. 事件调查美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对这起事件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伊朗军队在击落客机时并未发出警告,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此外,客机被击落时,正处于国际空域,伊朗军队的行为违反了国际航空法律。

3. 法律诉讼美国政府在调查结束后,于1980年向伊朗政府提出索赔。

然而,伊朗政府拒绝承认责任,导致索赔未能成功。

随后,美国将伊朗政府告上国际法庭,要求伊朗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判决1. 国际法庭判决国际法庭在审理此案时,认为伊朗军队在击落客机时违反了国际航空法律。

根据《芝加哥公约》第3条的规定,各国飞机在飞行中应遵守飞行规则,并应相互尊重。

伊朗军队在未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击落客机,违反了这一规定。

2. 赔偿判决国际法庭判决伊朗政府向美国支付赔偿金。

然而,由于伊朗政府对赔偿金支付问题存在争议,赔偿金未能如期支付。

四、案件影响1. 国际航空法律的发展这起事件对国际航空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国际社会开始关注航空安全,并对航空法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例如,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1988年通过了《蒙特利尔公约》,旨在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 国际关系的影响这起事件加剧了美国与伊朗之间的紧张关系。

尽管国际法庭判决伊朗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但两国关系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五、结论美国诉伊朗空中客机被击落事件是一起典型的航空空气空间法律案例。

航空航天初中教材第三册第六章案例分析

航空航天初中教材第三册第六章案例分析

航空航天初中教材第三册第六章案例分析航空航天技术是现代科学技术中的一项重要领域,它的发展对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科技创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初中阶段,学生们将通过学习航空航天教材来了解这一领域的基础知识,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相关概念和原理的理解。

本文将围绕航空航天初中教材第三册第六章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其在培养学生科学思维和技术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

本章的案例分析主题是“飞行器的动力方式”。

通过学习这一案例,学生们将了解不同类型的飞行器所采用的不同动力方式,并且通过对实际案例的观察和分析来深入了解飞行器的工作原理。

这有助于学生们理解动力系统在飞行器中的作用,并为他们日后学习更高级的航空航天知识打下基础。

在案例分析中,我们需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理解性。

首先,我们要清晰地描述不同类型的飞行器,例如飞机、直升机和火箭,及它们各自的动力方式。

通过对比分析它们的相似之处和差异之处,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动力学在飞行器上的应用。

其次,我们应该引入实际案例来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动力系统的工作原理。

比如,我们可以介绍一款成功的航空飞行器,并详细解释其动力系统的构成和工作方式。

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我们还可以引导学生们开展一些实践活动,以加深对动力系统的理解。

例如,学生们可以设计并制作简易的模型飞行器,并通过实验来观察和记录其飞行状态。

通过这样的实践活动,学生们不仅能够亲自动手制作飞行器,而且能够通过实际观察和记录来分析其动力系统的工作原理。

此外,在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我们还可以引导学生们提出一些深入思考的问题,以培养他们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

例如,学生可以被要求思考如何改进现有的飞行器动力系统,并提出自己的设计方案。

通过这样的练习,学生们将培养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加深对动力系统的理解和应用。

在总结本章案例分析时,我们可以重点强调动力系统在飞行器中的重要性,并强调学生们对该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所带来的潜在价值。

第六、七章外层空间法

第六、七章外层空间法
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了蒙特利尔的制止危 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
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 — 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二)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和定义
1.非法劫持航空器罪
2.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
3.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三)国际合作 1.航空犯罪 2.管辖权
四、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制度
1929年华沙公约
❒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 ❒ 1955年海牙议定书 ❒ 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1952年罗马公约 《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 第三者造成损害公约》
五、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
2001年“9.11”恐怖袭击
1963年《东京公约》 —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它行为的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 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
五、外层空间活动的其他法律问题
1. 卫星直接广播电视
1982年《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 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2.卫星遥感地球
1986年《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 则》
3.外空使用核动力源
1992年《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 的原则》
43. 甲国与乙国共同进行外太空的探测活 动,并且签订了条约,下列条约的内容违 反国际法的规定的有哪些?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一、概述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四、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制度 五、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6空气空间法与外层空间法

6空气空间法与外层空间法
公约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必须登记取得国籍,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登记的无效。
3.公约将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定期航班(及国家航空器)未经许可不得飞入或飞经他国的领空;
从事不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该公约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得批准,就有权飞入或飞经他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做非商业性降停。——各国保留
绝对责任,适用于对地球表面或飞行飞机的损害(求偿者有重大过失除外);
过失责任,适用于在空间对他国实体的损害。
共同和单独责任
关于赔偿损害要求:应通过外交渠道,1年内提出;无须(但不排除)用尽当地救济;1年内未解决,可请求成立求偿委员会,可作出终局的、有拘束力的决定。
1977“宇宙954号”事件
苏联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影响的地方,引起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内的“损害”。
运力——每月、周或日内以何种型号飞机,飞多少次航班
日益把进出本国的航空营运视为一种国家财产:涉及国家威望和政治利益;战略考虑,因为客货飞机在战时军用;经济上,虽然将航空运输交给他国公司营运可获得廉价服务,但易形成依赖,尤其此依赖表现为外汇资源不断外流时
把主权与运营权分割,在逻辑和事实上都不成立。国家常以断绝航空(交通)关系作为政治斗争手段
《海牙公约》第七条规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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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法律文件 1963年《东京公约》——犯罪+某些其他行为 1970年《海牙公约》——反劫机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反破坏公约 1983年《补充蒙特例尔公约议定书》 主要内容:定罪+管辖
一、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一)《东京公约》 1、行为范围:①违犯刑法的犯罪;②不论是否犯 罪,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 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 行为(简称“其他行为”) 2、空间范围:仅适用在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 人的上述行为 3、时间范围:航空器处于飞行中或处于公海海面 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的地面上 “飞行中”: 机门关闭——任一舱门打开
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一)类型 1、航班飞行——载运客,货,邮的航空器所从事 的跨越国界的定期飞行,又称定期国际飞行。 2、非航班飞行——除航班飞行以外的国际民用航 空飞行,又称不定期国际飞行。
(二)国际航空运输义务
1、不滥用航空 2、无差别对待原则 3、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航空统一标准和措施 的实施
国际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主讲人:曾睿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国际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主讲人:曾睿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 air law 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 space law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 位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 律地位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4、 《东京公约》的管辖权——并行管辖体制 (1)航空器的登记国 (2)非航空器登记国的缔约国
(二)《海牙公约》
1、劫机行为(空中劫持)——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 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方式劫持 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上述行为,或对从 事或企图从事以上行为予以协助的行为。 2、特点 ①行为时间和地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部发生的。②行为后果:既遂和未遂③行为主体: 直接从事劫持行为人和协助人。④行为表现方式: 目的在于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各种行为 3、性质:在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发生了多起民航客机 进入外国领空被击落的严重事件。1984年,国 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通过决议,修正《芝加哥公 约》,主要内容是: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 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果拦截,必须不危及 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项规定 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修改了《联合国宪章》 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一)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于一国主 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 的空气空间。
领空地位的理论之争:空中自由论和空中主权论 1919年的《巴黎公约》 1944《芝加哥公约》最终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 领空主权原则。 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 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 排他的主权”。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2)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 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 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以终止此类侵犯。 (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第三节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国 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民用航空器 历史发展 1784巴黎法令规定热气球飞行要经警察当局批准 1903美国莱特兄弟发明飞机 1919《巴黎公约》确定领空主权——产生标志 1944 《芝加哥公约》——现代航空法的基础
领空主权的内容
1、领空资源的排他主权:外国航空器的飞入须经 地面国家的许可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权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二)领空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受其地面制度的制约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一、航空器的登记与国籍 航空器 aircraft——“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 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 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 法律划分:(标准:航空器的用途) 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 器 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性运输的航空器
航空法的渊源
主要是条约 (1)世界性多边条约 (2)区域性双边、多边条约 (3)其他条约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ir space)
空间 空气空间 领空——国家主权所及 外层空间 公空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 间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 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
1、凡事从事国际航行的,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 得该国国籍,且在航空器上载有登记标志 (registration mark)和国籍标志(nationality mark) 2、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但必须保证适航 3、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视为未 登记,但可以转移
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4、《海牙公约》的管辖权——准普遍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③航空器的承租人的主要营业或永久居住地所在国 ④其他国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 刑事管辖权
(三)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
Hale Waihona Puke 1、行为范围: (1)《蒙特利尔公约》: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的人采取暴力行为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 受损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 种装置或物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 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 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 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 为均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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