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法学课件 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0------40 公里 50——16000 36000
(3)人造卫星轨道近地点 100----110
2、功能论
认为整个空间是一个整体,无须划分空气空间
和外层空间。应根据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
的法律,如果是航天器,则其活动为航天活动,应 适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则其活动为航空活动, 应受航空法的管辖。 此论避开了两个空间定界之困境,又可解决不 同飞行器的法律适用问题。现今航空法和外空法的 国际条约似乎都是按此理论制定的。
2、外国航空器通过:
特别许可、协议
(二)立法权
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 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 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 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 执行法律。
(三)设禁区
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即
使允许外国航空器飞入领空,但是禁 区仍不可 飞越 。
(四)内运权
2、公空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公空: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包括公海、专 属经济区、南极等地的上空。 公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 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原则上,任何国家的航空 器都可以自由飞越。但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自由
飞行是有一些限制的。
二、航空法
1、国内航空法:调整国内航空活动 2、国际航空法:调整国家间航空活动 渊源:主要是条约。 涉及: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空法
(上) 航空法
(下)空间法
(上) 航空法
第一节 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制度 第三节 国际民航安全
第一节
空气空间和航空法
一、空气空间 二、航空法 三、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一、空气空间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一)概念
空气空间:地球表面为大气层笼罩的空 间,分为领空和公空。国家领土上空的空气
空间为领空,领土外的空气空间为公空。
外层空间:空气空间之外的空间。
两个空间的界限划分:尚无定论,但有两种主张。 1、空间论 2、功能论
1、空间论 主张以空间的某种高度来划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的界限,以确定两种不同法律制度(航空法和空间法)
适用的范围。
(1)航空器上飞界限: (2)大气层上界: (4)同步轨道高度
空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把航空器分
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 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两类。
但这一分类不决定于其所有权而决定于使
用范围。凡不用于民间航运而用于公务、 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都是国家
航空器。
(二) 在其他缔约国飞行
1、民用航空器 2、国家航空器
依协议飞入、降落 特别协议或其他方式许可
在沿海国大陆架上覆水域的上空,有自由飞越 大陆架上覆水域 的权利。
(四) 航空器的管辖
国际航行海峡 群岛海道 在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和群岛海道的上空, 有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但必须“继
续不停,迅速飞过”,不得侵害海峡沿岸国和
群岛国的主权,飞越时必须遵守国际民用航空
组织制定的《空中规则》,并受海峡沿岸国入 境条件的约束。
布严格的命令和行使管理职权,机长在飞行器内
部则是代表公司和登记国行使权力的。
(四) 航空器的管辖
航空器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法律管 他国领空 辖,应遵守该国法律和规章。 但在公海,航空器仅受其国籍国的法律管辖。 公海
专属经济区 在飞过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时,有自由飞越的
权利,但应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地面国家有权保留领空内的国内
运输权,即一国境内的城市之间,航 空之间的运输,这种运输专门留给本 国的航空运输公司。
二、航空器的管理制度
(一) 航空器的概念
(二) 在其他缔约国飞行 (三) 航空器的国籍 (四) 航空器的管辖
(一) 航空器的概念
以空气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 的机器,气球、飞艇、各种飞机都属于航
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飞行制度
空中安全
损害赔偿等。
三、 航空法的条约体系来自(一)一般性条约 (二)航空运输条约 (三)航空安全条约
(一)一般性条约
1、《巴黎航空公约》 内容: 已失效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芝加哥公约) 1919 巴黎。
内容: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中国已加入、且为理事国。
(二)航空运输
1、《哈瓦那商务航空公约》 2、 《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3、《国际航空运输协议》 参加国少
4、《国际航班过境协议》
5、 《蒙特利尔公约》1995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三) 航空安全
1、《东京公约》1963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三) 航空器的国籍
登记国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
但它只能在一个国家登记,若在两个国家
登记,其国籍便没有效力,但如果要办转移登
记,可在原登记国进行。登记和转移登记应按
照登记地国的法律和规章进行。从事国际航空 飞行的航空器应具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 志。
(四) 航空器的管辖
航空器受登记国的法律管辖,在航空器内, 航空器内 机长具有特殊地位,他有权对机组人员与旅客发
2、《海牙公约》1970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3、《蒙特利尔公约》
第二节 国际航空制度
一、地面国的主权 二、航空器的管理制度 三、国际航空运输
一、地面国的主权
地面国对领空享有领空主权 (一)领空资源的独占权
(二)立法权 (三)设禁区
(四)内运权
(一)领空资源的独占权
外国飞行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飞入。无无害通过权。 1、对非法飞入者可采取措施: 军用航空器:武力行动; 民用航空器:不得动武
(二)法律地位
1、领空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2、公空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1、领空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空:一国领土上空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它以
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
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国家对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有权拒绝 他国航空器的通过。 (1)有限领空论、无限领空论 (2)领空主权论、空气空间自由论
三、国际航空运输
(一)概念 (二)过境 (三)损害赔偿
(一)概念
航空器跨国运送客、货、邮。
(2)过境
1、非航班飞行:自由过境:无需获准。(芝)
2、航班飞行 : 须许可.
自由过境:
(芝)
五大自由(国际航空过境协议) 两项自由(国际航班过境协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