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法学课件 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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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v 1819年,法国制定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 规定热气球载人应配备降落伞,农民收割作物 时禁止放气球飞行 v 1898年,奥匈帝国与德意志签订关于军用热气 球飞越边界的法律地位协定 v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关于空战的临时 协议》五年内,禁止气球或累死的其他新方法 投掷抛射物或爆炸物
持希望。
3·8马来西亚航班失踪事件
v 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称与一架载 有239人的波音777-200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的,该飞 机航班号为MH370,原定由吉隆坡飞往北京。 v 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马航MH370航班失事, 并推定机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遇难 v 马航已经确定赔偿标准,每位遇难中国乘客将获得22.5万 美元的赔偿,约合150万元人民币。台湾复兴航空赔偿方案 是每名遇难乘客295万人民币,接近于马航370的两倍。 v “9·11”事件以来最大的一桩空难理赔。 v 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1999年通过的《蒙特利尔公约》(即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缔约国,《蒙特 利尔公约》将成为此次航空事故的法律赔偿依据。
v v v v
2014年全球航空史最黑暗一年 8宗严重空难 空难致1323人死亡 相当于一个小型战争的死亡人数
“德国之翼”首次折翼
v 2015年3月24日德国一架A320客机在法国南部坠毁 v 150名乘客和机组人员恐无人生还
美国玩私人飞机
v 目前美国的私人飞机已有30万架,有驾驶资格的飞行 人员70万。 v 在美国所有可以驾驶飞机的飞行员都可以驾驶私人飞 机,纯私人飞机的飞行者在25万以上。全美有2万个机 场,大部分属于个人和社区, 有人调查过,说世界上 70%的私人飞机在美国。如果经常飞行,私人飞机每年 的飞行费用大概在150万至200万美元。纽约普通大厦 楼顶一晚的停机费5000美金。每年的保险费、航空汽 油费、飞行员费用等加起来可以高达10万美元到20万 美元不等。私人飞机的检修或维护人工费也不少,每 小时收费100美元到190美元不等。

第六、七章外层空间法

第六、七章外层空间法
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了蒙特利尔的制止危 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
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 — 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二)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和定义
1.非法劫持航空器罪
2.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
3.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三)国际合作 1.航空犯罪 2.管辖权
四、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制度
1929年华沙公约
❒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 ❒ 1955年海牙议定书 ❒ 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1952年罗马公约 《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 第三者造成损害公约》
五、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
2001年“9.11”恐怖袭击
1963年《东京公约》 —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它行为的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 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
五、外层空间活动的其他法律问题
1. 卫星直接广播电视
1982年《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 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2.卫星遥感地球
1986年《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 则》
3.外空使用核动力源
1992年《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 的原则》
43. 甲国与乙国共同进行外太空的探测活 动,并且签订了条约,下列条约的内容违 反国际法的规定的有哪些?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一、概述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四、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制度 五、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第六章 空间法

第六章 空间法

韩 国 客 机 被 苏 联 空 军 击 落
三、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1、航空器的国籍
采取登记制度,在哪一国办理登记手续 即具有哪一国的国籍。
2、航空器的分类 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以航 空器的用途来进行区分)
3、关于国际空中航行的权利和自由
(1)非航班飞行
外国飞机具有过境权,且无需得到事先 同意。(我国做出保留)
2、管辖权
公约名称 管辖国家 管辖权性质 确认了航空器登记国的法律的域 外适用。 a.与劫机罪行有密切法律联系的 国家有管辖权。b.带有普遍管辖 的性质,被称为准普遍管辖权。c. 未规定哪类国家有优先管辖权, 为并行管辖体制。 更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性质。 发现罪犯国,若不将此人引渡给 罪行发生地国,则应实施管辖。 使罪行发生地国具有了引渡罪犯 的优先权。 《东京公约》 航空器的登记国。 《海牙公约》 a. 登记国;b 降落地国;c 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 久居所所在国:d 犯罪分 子所在国;e.不排除其他国 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 《蒙特利尔 增加了罪行发生地国管辖 公约》 权。 《补充蒙特 利尔公约》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一、空间法的概念
空中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空气空间-飞机-航空-航空法
空间
外层空间-宇宙飞船-航天法(外层空 间法)
空气空间是指依靠地球引力作用而覆着 在地球周围的空气粒子组成的大气层空间。 外层空间是指除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 中空间。 空间法是规定空中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 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的相互 关系并由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各种原则和规 则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公约名称 惩治行为 适用范围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注意:



《芝加哥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 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 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国际实践中一般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具体规定 国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 双边航空协定 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8个方面,其 中核心问题为“航空运营权利的交换”。 (p176)
国际法学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国际法学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一、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 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二、国际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A.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的公约》)
国际法学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了解领空主权的历史发展 B.了解国家领空主权的四个方面的体现
二、领空及其界限
A.领空的水平界限 B.领空的垂直界限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一、国际民航基本制度

了解1944年《芝加哥公约》及“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ition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引渡问题 了解:“不引渡则起诉原则”
四、我国与国际民航法

1958加入《华沙公约》; 2005年加入1999《蒙特利尔公约》。 1974年加入《芝加哥公约》; 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78年和1980年,先后加入三个国际民航安 全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对有关危害民航安全行 为的罪罚作出了规定。

六章航空法

六章航空法
第六章 外层空间法
•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 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的 法律规范体系 • 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 • • • • • •
二、空间法的发展 )、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一)、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航空法是随着人间活动发展到空气空 间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它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它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1、萌芽阶段 2、发展阶段 航空法的渊源——国际条约 航空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 公约对劫机犯的引渡有关规定 • ①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作了限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 制,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可引渡 的罪行” 的罪行”,这意味着劫机罪行不得被视为 引渡中的“政治犯罪” 引渡中的“政治犯罪”。 • ②公约具体规定了各缔约国相互间互相承 担引渡义务。 担引渡义务。 • 《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更为明确的原则: 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更为明确的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 (三)领空的法律界限 • 首先,对空中空间法律的界限的横向划分, 首先,对空中空间法律的界限的横向划分, 按照地球上空的空中空间根据法律地位的 不同首先被划分为领空和领空外空域, 不同首先被划分为领空和领空外空域,被 称为空域划界的第一次革命。 称为空域划界的第一次革命。 • 其次,对空气空间的法律界限的垂直划分, 其次,对空气空间的法律界限的垂直划分, 根据空中空间的自然特点和航天活动的要 求,在垂直方向上把空中空间划分为法律 地位不同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地位不同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被称为 空域划分的第二次革命。 空域划分的第二次革命。 • 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法公约,各国 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法公约, 只能对较稳定的低层空间行使主权, 只能对较稳定的低层空间行使主权,不得 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国际法课件_空间法

国际法课件_空间法
1970年海牙公约 定义“在飞行中” 是 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 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 卸载时止。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在使用中” 是指从地面或机组人员为某一个特定飞 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准备时起,直 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2、管辖权 实行并行管辖体制 i 航空器的登记国; ii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iii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 iv 发现罪犯的国家; v 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 辖权 .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一、概念 航空法(空气空间法) 与 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渊源
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四、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包含两部分:国家领土上空间 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和水域上的空 气空间 。 (一)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二)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1、航空犯罪行为 狭义的空中劫持,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 器的劫持行为。 广义的空中劫持,泛指一切劫夺、破坏、 损害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它不 仅包括对“在飞行中”的航空器,还包 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不仅包括针 对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对航空设 备、场所的破坏行为。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二)、航空责任制度 主要以1929年华沙航空公约和对其作修 正的1957年海牙议定书为核心的“华 沙体制”以及其他业务性公约,确立了 关于航空活动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三)、国际航空刑法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已制定了5个国际条约: 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 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 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或“反 劫持公约”);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 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或‘反破坏公约”);1988年补充 1971年 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 书”); 1991年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 公约(“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或“反非注 标塑性炸药公约”)

空间法

空间法

第六章:空间法•概述•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的历史发展、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空气空间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空中劫持的法律问题•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的概念、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一节:概述•一、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空间法分为空气空间法(航空法Air law)和外层空间法(Law of outer space)。

•Space Law 大都译作“空间法”或“航天法”,在国际法学界有两种含义,一是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另一则专指外层空间法。

因此,“空间法”一词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狭义的空间法仅指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1870年法国内政部长乘气球从巴黎越城而出调集军队,轰动整个欧洲。

于是人类开始对空气空间的重要性有了认识。

•20世纪初,飞机的发明和发展,致使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引起人们广泛的重视。

•1919年10月13日签订《巴黎航空公约》,这是世界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续1)•除前述两公约外,国际社会还签订了下述公约:•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泛美航空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2年9月11日在罗马签订《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1963年在日本东京签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公约》;1970年在海牙签订《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航空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已经确立。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展示识别标志遵守飞入国的法律规章三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四应携带必备的文件五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六不滥用民用航空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在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的飞越自由过境通行权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三群岛海道通过权继续不停和无障碍地过境目的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拦截interception二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25届会议修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臵的行动
2020/1/28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三、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
条约。 (3)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的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不再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2020/1/28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六、航空安全监督和审计的法律问题
2020/1/28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领空管理制度
各国普遍实行设置禁区、限制区和 危险区的制度。 “防空识别区”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制度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无线电信
2020/1/28

第六章 空间法

第六章   空间法






三、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 1.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 3.不得将外空据为已有原则。 4.和平利用外空原则。 5.国际合作原则。 6.国际责任原则。 7.援救宇航员原则。 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四、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制度 (一)营救制度 1.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 3.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
引渡
较为粗略,由各国 自行决定
或引渡或起诉
或引渡或起诉
政治犯
以国内法决定
一般而言不能被视为政 治犯,不适用政治犯不 引渡原则
同《海牙公约》





一、概述 (一)含义 外层空间一般指大气层以外的整个空间。适用于外层空 间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称为外层空间法,其 最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 (二)相关文件: 1、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 宣言》; 2、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 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3、1968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 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 4、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5、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6、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 定》。
东京公约 飞行中 开启发动机-关闭 发动机
海牙公约 舱门关-舱门开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及补充议定书 准备飞行-降落后24小 时 8种危害行为
打击的对 象 管辖权
1、违反刑法;2、 劫机 危害航空器安全 (登记国、以国内 法管辖)
5种(登பைடு நூலகம்国、承租人主 同《海牙公约》 要营业地、主要居住地、 降落地、罪犯发现地)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国际航空法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特征 二、航空法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渊源
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air law)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 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 动的法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 分支,即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 “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为明 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领空的边界:平面边界;垂直边界。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 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每个国家对于其领空的主权权利一贯自由地行使至苍穹” 的领空高度无限论,直到20世纪40年代不存在任何问题。 1957年,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逐渐 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就其划定方法存在空间论(spatial approach)和功能论(functional approach)。
三、航空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国内法及司法判例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 协会(IATA)的决议、欧洲民航会议(ECAC)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主权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三、领空主权与人类生命安全 四、五种“航空自由”或权利 五、无线电信

一、航空法的特征

国际性:空气空间的立体存在性,无有形边 界、无海洋与高山、河流阻隔,这种航空的 特殊性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欧洲中小国 家林立,航空被当成国际间最有效的交通工 具,欧洲学者认为航空法就是国际航空法; 航空活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口岸、海关制度, 也使它成为国际法的缩影:主权、管辖权、 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 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冲突等。

国际法教案课件—空间法

国际法教案课件—空间法
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公约仅适用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经特别协定或其 他方式许可,不得飞越另一国领土上空或在 此领土上降落。民用航空器则可按航空协定 的的规定飞越另一国领土上空或在此领土上 降落
2、航空器应有国籍(aircraft nationality), 在何国登记取得何国的国籍,航空器在一 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其登记 可由一国转移至另一国。 3、国际航空飞行分为航班飞行(scheduled flight)和非航班飞行(non- scheduled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排 他的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领空不得侵犯;(案例) 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 内飞行的规章制度; 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 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不分国籍 适用所有国家航空器。
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Korean Air Line Incident)
flight)。
非航班飞行权利和义务
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 权利,即过境权(transit right ),缔约国有权命令其降 落。(在尊重国内载运权的前提下,从事非定期国际航班 飞行,上下乘客、货物、邮件)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航班飞行权利和义务
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许可,不得在该国领 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分为领空和领空以外的领域
各国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即领空
(territorial airspace) ,属于各国, 国家对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领空以外,即专属经济区、公海和南 极等地的上空,其法律地位取决于各 区域的法律地位,各国在这部分空间 享有飞行的自由。
三、领空主权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一节航空法1、航空法,又称“空气空间法”或“国际航空法”是指适用于空气空间、调整各国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2、地球上的整个空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3、空气空间分为领空和公空两个部分:国家领陆和领海的上空是“领空”,国家对其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领空之外是“公空”各国享有飞行的自由。

4、国际航空制度(一)一般原则,由于领空主权是排他的,一般国际法不承认一切外国飞机在领空内享有类似外国船舶在领海所享有的无害通过权。

因此,一般外国飞机,无论是军用飞机还是民用飞机,都必须得到地面国同意之后才能进入其领空,否则就构成侵犯领空主权的国际违法行为,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二)国际航空协定,正常情况下,对于外国航空器的进入,国家给与同意的基本方式有两种:第一,双方可以以签订航空协定的方式建立航空关系,相互给予同意;第二,如果双方缺乏以协定为基础的航空关系,就只能就每一个案分别给予批准。

5、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是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约,1944年以后被《芝加哥公约》所取代。

《芝加哥公约是目前最为重要和最具普遍性的航空公约》,被誉为“调整国际民用航空关系的宪章性文件”。

1)领空主权原则作为《巴黎航空公约》的继承者,《芝加哥公约》再次确认了领空的主权原则。

从航行和航空运输的角度看,该原则可以表现为以一些具体权利:(1)缔约国有权在本国领空范围内设立空中禁区,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可禁止或限制外国航行器的飞入。

(2)各国可保留国内两地载运权,指允许本国航空企业经营。

(3)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

2)航空器的分类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等国家部门的航空器,《芝加哥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要飞越另一缔约国领空或在其领土上降停,须得到其同意或者两国间特别协定的许可。

国际法空间法

国际法空间法

国际法空间法第六章空间法v第一节概说一、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空气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二、空间法的发(一)国际航空法的发展1、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1919《巴黎公约》;1944《芝加哥公约》2、有关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1929《华沙公约》3、有关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1970《海牙公约》1970《蒙特利尔公约》(二)外层空间法的发展1、《外层空间条约》2、《营救协3、《国际责任4、《登记公约》5、《月球协定》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一)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30—40公里)(二)空气构成说(50—16000公里)(三)有效控制高度说(四)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100—110公里)第二节空气空间法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1919年《巴黎公约》首次确认领空主权原则;1944年《芝加哥公约》: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其意义在于:1、明确宣告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是完全的和排他的。

二、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一)领空主权1、领空不得侵犯2、设立“禁区”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二)航空器及其国籍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的国家的国籍(三)国际航空运输;航班飞行=非航班飞行(三)国际航行其他法律问题1、拦截2、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3、空中航行的国际合作和安全保障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一)有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1、1963年《东京公约》2、1970年《海牙公约》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4、1988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5、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三)犯罪的管辖权(四)或起诉或引渡原则1、《东京公约》《关于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1969年12月4日生效。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2、发射国的损害责任范围
——发射国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 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 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 1、绝对责任——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 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 赔偿责任 2、相对责任(过错责任)——损害发生在地球表 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 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 3、共同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 个发射国求偿
4、《海牙公约》的管辖权——准普遍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③航空器的承租人的主要营业或永久居住地所在国 ④其他国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 刑事管辖权
(三)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
1、行为范围: (1)《蒙特利尔公约》: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的人采取暴力行为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 受损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 种装置或物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 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 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 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 为均属犯罪。
国际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主讲人:曾睿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国际法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主讲人:曾睿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 air law 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 space law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 位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 律地位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1、凡事从事国际航行的,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 得该国国籍,且在航空器上载有登记标志 (registration mark)和国籍标志(nationality mark) 2、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但必须保证适航 3、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视为未 登记,但可以转移

国际公法第六章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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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航空与外层空间法
第二节 空中劫持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海牙公约在处理劫持上比东京公约前进了一步,但对象只限于 “空中”劫持则存在不足,因为对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威胁不限于航 空器的飞行中,而且不限于直接对航空器本身。如对地面没施进行的 攻击为此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制止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为《蒙特利尔公约》, 同海牙公约相比主要是扩大了空中劫持罪行的适用范围。如在地面上 破坏飞机,在飞机上放置装置或有害物质等。
第六章 航空与外层空间法
2、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几种学说。 D、国家主权论。这一学说主张国家领土上空属于国家主权,是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地面的管辖和支配,代表英国人赫兹尔坦。 E、有限主权论。这一学说主张原则上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 权,但外国航空器享有无害飞越权。 3、以上学说没有一致的看法,由于国际航空活动的迅速发展, 在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中有了明确的规定:“缔约国承认每一 国家对其领土的空间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这是历史上第一次规 定国家领土主权及于领土上空。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也如此规定。1982的海洋法公约也有如此规定。可见,国家对其领土 上空享有主权是毫无疑问的,国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 一部分已形成一条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领土上空有多高呢?这个问题随着航天的发展而提出。联大1961 年12月20日通过的第1721号决议明确规定,外层空间由所有国家按 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使用而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从此空气空间 被明确为两个法律地位不同的空间,有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为了便于登记国行使管辖权,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对航空器 内的犯罪,为引渡的目的,应看作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 也发生在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上。但同时规定,任何条款不应当被解释 为规定引渡的义务,即引渡不是缔约国的义务。经国际实践很快发现 了东京公约使用中的诸多问题。

国际法第六章 空间法

国际法第六章  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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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一国家都有权在其领空内制定领空 法律制度,以保障空中飞行安全和维护航空运输 秩序。 (3)每一国家的领空都是不可侵犯的,它 包括在国家领土不可侵犯之内,侵犯一国领空就 是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国家可以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包括令侵犯领空的外国航空器降落或将其 击毁。因此,未经准许,外国航空器不得飞入或 飞越该国领空。如果准许飞入,必须服从它的法 律制度和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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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从1963年至1971年先后制定了 三个惩治空中劫持犯罪的国际公约———《东京公 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有时称 为反劫机三公约。 (一)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根据1963年的《东京公约》,非法劫持 航空器的行为就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非法地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 中的航空器的行为。它包括:①违反刑法的犯罪; ②不论是否犯罪,可能或确已危及航空器及其所载 人员或财产,或者危及飞行安全与纪律的行为。“ 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为起飞目的而发动时起到 降落后滑跑完毕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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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际民用航空法律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各国航空活动 中的有关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的总称,是统一各 国关于空中航行、交通运输和其他民用航空活动等 各种不同法律规定的国际法制度。其主要包括国际 民用航空飞行制度、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制度以及国 际民用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等。 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规定了有关国际 航空的一般原则和制度,是现行有关国际民用航空 制度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民航飞行制 度只适用于和平时期,对战时的交战国或中立国没 有拘束力。根据《芝加哥公约》,有关国际民用航 空的飞行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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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空气空间法
一 空气空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由大气层覆盖的空间 ,包括处在国家主权支配下的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 的空间。人们把在空气空间的活动称为航空,把规 范空气空间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称之为空气空 间法或航空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是随着飞机的 发明和航空运输的发展而逐步提高的。在第一次世 界大战前,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主 张::①完全自由论;②有条件自由论,即认为空 间原则上是开放和自由的,但地面国可以制定和实 施各种航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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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 公里 50——16000 36000
(3)人造卫星轨道近地点 100----110
2、功能论
认为整个空间是一个整体,无须划分空气空间
和外层空间。应根据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
的法律,如果是航天器,则其活动为航天活动,应 适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则其活动为航空活动, 应受航空法的管辖。 此论避开了两个空间定界之困境,又可解决不 同飞行器的法律适用问题。现今航空法和外空法的 国际条约似乎都是按此理论制定的。
2、外国航空器通过:
特别许可、协议
(二)立法权
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 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 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 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 执行法律。
(三)设禁区
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即
使允许外国航空器飞入领空,但是禁 区仍不可 飞越 。
(四)内运权
2、公空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公空: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包括公海、专 属经济区、南极等地的上空。 公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 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原则上,任何国家的航空 器都可以自由飞越。但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自由
飞行是有一些限制的。
二、航空法
1、国内航空法:调整国内航空活动 2、国际航空法:调整国家间航空活动 渊源:主要是条约。 涉及: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空法
(上) 航空法
(下)空间法
(上) 航空法
第一节 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制度 第三节 国际民航安全
第一节
空气空间和航空法
一、空气空间 二、航空法 三、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一、空气空间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一)概念
空气空间:地球表面为大气层笼罩的空 间,分为领空和公空。国家领土上空的空气
空间为领空,领土外的空气空间为公空。
外层空间:空气空间之外的空间。
两个空间的界限划分:尚无定论,但有两种主张。 1、空间论 2、功能论
1、空间论 主张以空间的某种高度来划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的界限,以确定两种不同法律制度(航空法和空间法)
适用的范围。
(1)航空器上飞界限: (2)大气层上界: (4)同步轨道高度
空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把航空器分
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 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两类。
但这一分类不决定于其所有权而决定于使
用范围。凡不用于民间航运而用于公务、 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都是国家
航空器。
(二) 在其他缔约国飞行
1、民用航空器 2、国家航空器
依协议飞入、降落 特别协议或其他方式许可
在沿海国大陆架上覆水域的上空,有自由飞越 大陆架上覆水域 的权利。
(四) 航空器的管辖
国际航行海峡 群岛海道 在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和群岛海道的上空, 有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但必须“继
续不停,迅速飞过”,不得侵害海峡沿岸国和
群岛国的主权,飞越时必须遵守国际民用航空
组织制定的《空中规则》,并受海峡沿岸国入 境条件的约束。
布严格的命令和行使管理职权,机长在飞行器内
部则是代表公司和登记国行使权力的。
(四) 航空器的管辖
航空器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法律管 他国领空 辖,应遵守该国法律和规章。 但在公海,航空器仅受其国籍国的法律管辖。 公海
专属经济区 在飞过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时,有自由飞越的
权利,但应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地面国家有权保留领空内的国内
运输权,即一国境内的城市之间,航 空之间的运输,这种运输专门留给本 国的航空运输公司。
二、航空器的管理制度
(一) 航空器的概念
(二) 在其他缔约国飞行 (三) 航空器的国籍 (四) 航空器的管辖
(一) 航空器的概念
以空气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 的机器,气球、飞艇、各种飞机都属于航
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飞行制度
空中安全
损害赔偿等。
三、 航空法的条约体系来自(一)一般性条约 (二)航空运输条约 (三)航空安全条约
(一)一般性条约
1、《巴黎航空公约》 内容: 已失效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芝加哥公约) 1919 巴黎。
内容: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中国已加入、且为理事国。
(二)航空运输
1、《哈瓦那商务航空公约》 2、 《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3、《国际航空运输协议》 参加国少
4、《国际航班过境协议》
5、 《蒙特利尔公约》1995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三) 航空安全
1、《东京公约》1963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三) 航空器的国籍
登记国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
但它只能在一个国家登记,若在两个国家
登记,其国籍便没有效力,但如果要办转移登
记,可在原登记国进行。登记和转移登记应按
照登记地国的法律和规章进行。从事国际航空 飞行的航空器应具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 志。
(四) 航空器的管辖
航空器受登记国的法律管辖,在航空器内, 航空器内 机长具有特殊地位,他有权对机组人员与旅客发
2、《海牙公约》1970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3、《蒙特利尔公约》
第二节 国际航空制度
一、地面国的主权 二、航空器的管理制度 三、国际航空运输
一、地面国的主权
地面国对领空享有领空主权 (一)领空资源的独占权
(二)立法权 (三)设禁区
(四)内运权
(一)领空资源的独占权
外国飞行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飞入。无无害通过权。 1、对非法飞入者可采取措施: 军用航空器:武力行动; 民用航空器:不得动武
(二)法律地位
1、领空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2、公空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1、领空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空:一国领土上空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它以
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
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国家对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有权拒绝 他国航空器的通过。 (1)有限领空论、无限领空论 (2)领空主权论、空气空间自由论
三、国际航空运输
(一)概念 (二)过境 (三)损害赔偿
(一)概念
航空器跨国运送客、货、邮。
(2)过境
1、非航班飞行:自由过境:无需获准。(芝)
2、航班飞行 : 须许可.
自由过境:
(芝)
五大自由(国际航空过境协议) 两项自由(国际航班过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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