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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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以下简称“四部委”)《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X〕238号)和《关于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试点的通知》(财建〔X〕397号)精神,巩固我市电代煤、气代煤清洁取暖成果,高质高效完成我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温暖过冬、减少雾霾天气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广大群众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X年,为进一步加强区域大气污染的联防联控,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国家生态环境部将我市所在的汾渭平原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点区域,并由国家财政部等四部委扩大了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参照X年“2+26”通道城市冬季清洁取暖相关政策进行支持。经过四部委评选,我市顺利入围试点城市,预计未来3年可获得中央财政总计9亿元的奖补资金。
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用好每一分国家支持资金,在综合考虑我市基础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群众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区分城乡不同的采暖需求特点,结合气、电等资源供应条件,积极探索适宜各区域的清洁取暖模式,因地制宜选取清洁取暖技术路线,制定分类分
步推进计划,确定约束性指标,建立考核机制,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保障群众冬季取暖“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
二、总体目标
热源侧方面。3年示范期后,城区和所辖县、平原地区农村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城区、临近城区所辖县城集中供热比例力争达到80%,具备集中热源的山区和边远地区所辖县集中供热比例达到60%。
用户侧方面。3年示范期后,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节能标准水平较现行国家标准水平提高30%。城区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城乡接合部及所辖县城完成92%,农村地区开展2万户用户侧能效提升示范。新建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10万平方米。
三、技术路径
(一)加快热源侧清洁化改造
城区、所辖县城要充分发挥现有集中供热能力,优先发展超低排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规模。对于集中热网无法覆盖区域,可采用电代煤、气代煤为主,可再生能源、工业余热和燃气锅炉等分散式供暖为辅的技术路径,逐步淘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实现清洁取暖。
农村地区以双替代方式为主,电代煤可因地制宜选取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直接电采暖、蓄热式电采暖、冷暖空调等多种技术。具备条件的乡镇可推广燃气锅炉供暖;山区农村可适当发展生物质智能炉技术。
(二)推进用户侧建筑能效提升
试点示范期内,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新建公共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积极推动新建节能农房建设。
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城区完成节能改造,城乡接合部及所辖县完成92%。改造完成后,居住建筑能效提升30%以上,公共建筑能效提升15%以上。
优先对政府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公益性设施,条件成熟的小区和新型农村社区进行节能改造。用户侧建筑能效提升要注重与热源侧统筹实施,同步推进。
四、工程建设任务
(一)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
3年示范期内全市完成集中供热工程1739万平方米,其中集中供热管网普及工程939万平方米,新建集中供热站工程800万平方米。第一年度完成604.05万平方米,第二年度完成674.55万平方米,第三年度完成460.45万平方米。
(二)双替代工程
3年示范期内全市完成双替代工程35.66万户,其中电代煤工程28.94万户,气代煤工程6.72万户。第一年度完成12.6万户,第二年度完成11.4万户,第三年度完成11.7万户。
(三)可再生能源等分布式供暖工程
3年示范期内全市完成可再生能源等分布式供暖工程2405.74万平方米,其中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260.5万平方米,燃气锅炉供热工
程1333.63万平方米,工业余热利用工程569.6万平方米。第一年度完成778.64万平方米,第二年度完成747.87万平方米,第三年度完成879.23万平方米。
(四)用户端建筑能效提升工程
全市完成1051.13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其中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50.58万平方米,城区和县城居住建筑改造700.55万平方米,既有农房改造2万户。第一年度改造270.42万平方米,第二年度改造432.13万平方米,第三年度改造348.58万平方米。
自X年起,加强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审查备案,确保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75%、公共建筑65%节能标准,新建建筑全部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新建10万平方米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
五、技术和服务体系建设
(一)建立技术质量体系
1.明确清洁取暖技术路径。依托第三方技术支撑单位,在认真总结本地冬季用能结构、取暖习惯和清洁能源设备特性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经济的原则,确定主推技术路径,确保居民取暖系统更合理、更优化、更节能。
2.确定清洁取暖企业和设备选择条件。参照外省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对清洁取暖设备企业的企业资质、企业能力、企业认证、产品要求、企业信誉、服务保障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依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适时建立清洁取暖市场相关产品准入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的动态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3.加强清洁取暖产品质量管控。各类取暖设备尤其是农村新型清洁取暖设备必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清洁取暖设备到货后,各县(市、区)(含管委会,下同)依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清洁取暖设备进行抽检。各县(市、区)要建立检测结果通报协作制度,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再流转到我市其他地区。各县(市、区)清洁取暖办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问题比较严重的产品纳入黑名单。
(二)建立管理服务体系
1.建立市场维修服务体系。各县(市、区)应建立清洁取暖服务中心,统一实施管理服务,中心设清洁取暖服务热线,提供投诉处理、上门维修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各清洁取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独立设置售后运营服务中心,提供快速、高效、便捷的服务网络。
2.建立质量监测体系。建立有效的能效监测平台,完善相应制度。通过监测平台,及时分析评价设备运行和节能环保效果,有效预警运行问题,提升设备运行水平。通过维护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标准化服务,提升清洁取暖服务质量。
3.建立管理服务评价体系。建立清洁取暖服务评价体系,将供暖企业的投诉率、供热质量、环保效果等指标与政府补贴以及扩大市场挂钩。对投诉多、服务差、供暖质量不达标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六、责任分工
设立X市清洁取暖专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