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房地产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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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目录
一、致委托方函 (2)
二、估价师声明 (3)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 4-5
四、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6-9
五、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 10-15
六、附件
1、房地产评估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
完税证》复印件。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估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图片资料。
致委托方函
王瑜:
受您委托,我事务所对您委托的位于花溪区清溪路31号九龙花园和德台一单元(建筑面积130.73平方米)的住宅用房进行估价。估价目的是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分析和测算,现将估价结果报告如下:
委估对象于估价时点2010年12月14日公开的市场评估总价为人民币53.49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叁万肆仟玖佰元整),评估单价为4092元/平方米。
估价的详细结果,见附后的《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此致
贵阳**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二Ο一Ο年十二月十五日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
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专业帮助。
7、估价报告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委托方应对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8、本报告估价结果仅作为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未经本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同意,本估价报告不得向委托方及报告审查部门以外的单位及个人提供。评估机构及估价人员不对委托方及报告审查部门以外的单位及个人使用本报告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9、本估价报告的全部或其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报告解释权为本评估机构所有。
房地产估价师:
二Ο一Ο年十二月十五日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1、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委托方因其他目的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本评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次房地产的现场勘查工作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房地产评估委托书及相关资料进行,房地产估价范围由委托方界定并对其负相应法律责任。
3、本报告所称的“估价价值”系指我们对所估价的房地产在规划用途不变、持续使用以及在估价时点的外部经济环境在可预期的将来无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对上述委估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意见。
4、基于估价目的,本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是对2010年12月14日这一估价时点委估房地产的客观公允市场价值的反映,没有考虑将来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对估价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及遇不可抗力对估价价值的影响。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目的是对估价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意见,不对估价对象权属及附着于估价对象上的其他权利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估价对象的法律权属及附着于估价对象上的其他权利由委托方负责解释。
6、本次评估以估价对象不涉及任何抵押担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为假设前提,否则应对本次估价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7、我们的估价结果成立的前提是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属实,委估房屋产权完整,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等。委托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
实、完整、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不实造成估价结果失真,我们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8、我们估价的实体以我们现场拍照和勘察的估价对象外部实体为准,但在本次估价中估价人员没有接受对估价对象结构及基础进行检测的委托,估价人员不能确定估价对象结构及基础没有缺损。
9、由于本次估价对象为一整体房地产的一部分,故本次估价是以估价对象能合法享用及分摊整体房地产的各项权益、各项服务配套设施及整体房地产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为假设前提。
10、本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是在公开市场前提下求取的房地产抵押价值,未考虑估价对象未来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快速变现损失及费用以及转让时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对估价结果的影响。委估对象为住宅用房,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独立适用性,如果在估价时点进行快速变现其可能实现的变现价格一般在市场价值的70%左右,在短期内可变现,所实现的变现价格应优先支付评估拍卖费及按规定缴纳的税费等费用。
贵阳天创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
二Ο一Ο年十二月十五日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筑天创房评报字[2010]L1204号
一、委托估价方: 王瑜
二、受托估价方:贵阳天创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
三、估价对象概况:
委估对象为花溪区清溪路31号九龙花园和德台一单元(建筑面积130.73平方米)的住宅用房。
1、委估对象的位置状况
委估对象位于花溪区清溪路31号九龙花园和德台一单元,周围有:贵阳博思计算机学校、福安康大药房、中国移动营业厅及各类商铺,目前有89路、204路、205路等多路公交车经过附近,该区域交通较为方便,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备齐全,自然环境状况、人文环境状况好。
2、委估对象的权属状况
本次房地产评估委托方提供了筑房权证花溪字第S01694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证标明该房地产为王瑜所有,坐落于花溪区清溪路31号九龙花园和德台一单元,房屋总层数为9层, 委估对象位于第3层,建筑面积130.7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提供了花溪国用(2002)字第389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37.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为王瑜, 土地座落于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31号和德台1单元302号,用途为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2051年3月;提供了契税完税凭证黔字第010422754号《契税完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