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教材解读:公司的权利能力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考试教材解读:公司的权利能力

2015年司法考试教材解读:公司的权利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的含义。

私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一种主体性资格,是法律赋予私法主体从事私法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般法律前提。公司权利能力

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

是由法律赋予的,它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体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的前提。

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与自然人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

司终止时消灭。那么,公司何时成立、何时终止,就是确定公司权

利能力产生和消灭的关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自其依

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并注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具体而言,依照我

国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权利能力取得之时。同样,

依照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

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较大不同。公司权利能力多属于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往往受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

自身性质的限制。主要有:

(1)性质上的限制。公司毕竟为拟制人格,其本身并非为具有新

陈代谢功能的生命体,故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

司均不可能享有。如前所述,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

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公司都不享有。

(2)目的范围的限制。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所持续经营的事

业或业务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称为经营范围,

亦即公司设立的宗旨和目的,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公

司不得经营。其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效力。其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限制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批准,否则,公司不得经营。如经营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须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批准。

其四,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五,公司需

要变更其经营范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

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才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

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由此可知,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有差异性的,即不同的公司具有不同的主体性资格,亦即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这是由公司的目

的事业或者说经营范围所决定的,所以一个服装公司与一个房地产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不同的,一个证券公司与一个保险公司的权利能

力也是不同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