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教材解读:公司的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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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教材解读:公司的权利能力
2015年司法考试教材解读:公司的权利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的含义。
私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一种主体性资格,是法律赋予私法主体从事私法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般法律前提。公司权利能力
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
是由法律赋予的,它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体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的前提。
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与自然人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
司终止时消灭。那么,公司何时成立、何时终止,就是确定公司权
利能力产生和消灭的关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自其依
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并注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具体而言,依照我
国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权利能力取得之时。同样,
依照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
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较大不同。公司权利能力多属于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往往受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
自身性质的限制。主要有:
(1)性质上的限制。公司毕竟为拟制人格,其本身并非为具有新
陈代谢功能的生命体,故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
司均不可能享有。如前所述,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
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公司都不享有。
(2)目的范围的限制。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所持续经营的事
业或业务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称为经营范围,
亦即公司设立的宗旨和目的,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公
司不得经营。其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效力。其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限制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批准,否则,公司不得经营。如经营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须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批准。
其四,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五,公司需
要变更其经营范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
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才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
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由此可知,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有差异性的,即不同的公司具有不同的主体性资格,亦即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这是由公司的目
的事业或者说经营范围所决定的,所以一个服装公司与一个房地产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不同的,一个证券公司与一个保险公司的权利能
力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