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教材解读:公司的权利能力
司法考试全科重难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重难点讲解司法考试是对法学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综合考查,涵盖了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宪法等多个学科。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本文将针对司法考试中的全科重难点进行讲解。
以下将从各个学科的重点内容展开,以便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
一、民法民法是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一科,主要考察民事关系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范。
重点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等。
1. 物权: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享有直接支配和支配他人的能力的权利。
在物权的考察中,主要以物权的获取、变动和灭失为重点。
2.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凭借债权法规定的事实要件,获得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债权的考察主要涉及债权的种类和产生、变动、消灭等问题。
3. 合同: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违约责任都是考察的重点。
4.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法律责任,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二、刑法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另一门重要科目,主要考察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
重点内容包括:刑法基本原理、主体、客体、情节、刑种、刑事责任等。
1. 刑法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原理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等基本因素的体现。
对刑法基本原理的了解,有助于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具体规定。
2. 刑法总则: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察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法益保护原则等。
3. 罪名与刑种:犯罪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罪名的划定和刑种的选择是刑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4. 量刑准则和刑事责任:量刑准则是刑法对犯罪的刑罚数额进行规定的依据,而刑事责任则与犯罪人的责任能力有关。
三、商法商法是指与商事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国际贸易法等。
重点内容包括:公司设立与经营、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国际贸易法规等。
1. 公司设立与经营:公司法是商法的基础,涉及公司设立的主体、条件、手续等问题,以及公司经营中的重要举措和义务。
第二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借贷的限制
一般认为,董事、经理无权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除非该借贷行为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或 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必要,或公司章程有特别的 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
③担保的限制。
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与对象没有任何限制,章 程对担保的总额及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 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有限 责任公司,专门生产运动鞋。
实地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
为达到控股目的,云衣公司决定出资
210万元。
(1)我国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对投资数额有 限定的,不得超过对定的限额(第16条).云衣公司 章程中未对投资数额作出限定,三位股东协商决定 与宏达公司一起投资设立实地公司,并出资210万 以达到控股目的,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可 以.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1、公司行为能力的含义 它是指公司在法理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意思独 立进行的民事活动,取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 能力。
2、公司行为能力的特点 (1)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并一 起消灭 (2)公司的行为能力是由公司的机关和负责人来 实现的 (3)公司的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公司机关及其负 责人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行政 和诉讼活动等两个方面。
(2)公司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义 务。公司由于自身性质而在能力上受到的 限制不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等;但是公司可以享有非专属于自然人的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
简述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简述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是指法律、道德、社会责任和经济因素等各种因素对公司行为和决策的限制。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利益相关方,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当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道德、社会责任和经济因素等多个角度来探讨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一、法律限制1. 公司法规定:根据各国不同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律要求和规定,包括注册登记、财务报告、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处罚和法律责任。
2.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旨在防止企业通过垄断市场来滥用权力,损害消费者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公司被禁止进行价格操纵、市场分割以及其他形式的反竞争行为。
3. 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劳动合同签订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必须遵守劳动法,保障员工的权益。
4.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责任,包括废物处理、排放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必须合法处理废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道德限制1. 诚信原则:公司应该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地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广告等不道德行为。
2. 社会公正:公司应该关注社会公正,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3. 尊重人权:公司应该尊重人权,不得侵犯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基本人权。
三、社会责任限制1. 社会责任理念:公司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关注社会问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并为社会作出贡献。
2. 公众利益优先:公司在决策和行为中应该考虑公众利益,并尽量避免对公众造成负面影响。
四、经济因素限制1. 资金限制:公司在进行投资和经营决策时,受到资金的限制。
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来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
2. 市场需求限制:公司的产品或服务需符合市场需求,否则将面临销售困难和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3. 竞争压力:市场竞争对公司行为和决策产生了一定的限制。
公司需要不断提高竞争力,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并保持市场份额。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C.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1至2人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答案】 D2、下列有关公司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B.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法律效力C.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D.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公示的对外行为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表示【答案】 C3、二审法院在审理刘某和王某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时,发现一审判决书对于两人之间究竟发生过几次债务借贷,每次具体数额到底是多少并未详细指明,就作出了让王某还债3000元的判决。
对此种情况,二审法院可以:A.审理案件事实是一审法院的主要任务,因此必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B.审理案件事实是一审法院的主要任务,但为了回避,应该指定另一个与原一审法院同级别的法院重审C.二审法院自己审理查明事实,直接改判D.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驳回上诉请求【答案】 C4、张某用家庭共有财产10万元出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但是申请进行企业登记时未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B.张某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张某先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用家庭共有财产清偿D.企业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 B5、烽源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法》综合练习题
《公司法》综合练习题公司法综合练习题一、名词解释公司: 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 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 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权利能力: 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行为能力: 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公司设立: 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章程: 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资本充实责任: 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确保公司实收资本与章程所定资本相一致的民事责任。
公司资本: 指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在公司存在及营运的整个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的出资。
资本确定原则: 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具有确定性。
资本维持原则: 指公司在其整个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其实际财产始终处于一定水平之上。
公司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指在股东大会就特殊事项做出决议时,若股东持反对意见,则有权要求公司或者控股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权的权利。
自考江苏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串讲全教材知识点汇总课件
重点重点重点重点重点重点次重点次重点次重点次重点一般一般一般一般一般一般一般考试题型题型名词解释案例分析合计题量20题9题4题5题1题1题40题分值20分18分12分30分10分10分100分考试形式150分钟60考核目标题型举例1)。
2)。
题型举例12题型举例12题型举例12题型举例52005年716题型举例(1(2题型举例应试指导➢➢应试指导学习建议12345谢谢本章考点归纳考点1考点2考点3考点4考点5考点1 企业、公司的概念12(1(2(3考点1 企业、公司的概念123考点2 企业的基本分类123412312考点3 典型的企业类型123考点4 非典型的企业类型12(1(2考点4 非典型的企业类型3(1(2考点4 非典型的企业类型3(3(4指2考点4 非典型的企业类型4考点5 企业法的概念及特征(1(2(3规范例题【正确答案】例题【参考答案】谢谢本章考点归纳考点1考点2考点3考点4考点5考点6考点7考点1 企业登记的概念与特征1234考点2 企业登记的作用与意义考点3 企业登记的立法现状考点4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与管辖考点5 企业登记的种类例题)A.B.C.D.【正确答案】A考点6 企业登记的程序考点7 企业登记的效力1212例题)A.B.C.D.【正确答案】C谢谢本章考点归纳考点1考点2考点3考点4考点5考点1 企业名称的概念及特征123456考点2 企业名称的构成1234考点3 我国企业名称选定的立法规定123456例题)ABCD【正确答案】A考点4 企业名称权的概念及特征12。
公司的力量考试知识点总结
公司的力量考试知识点总结导论公司的力量考试是企业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它在各种管理类专业的课程中都有所涉及。
该考试旨在测试考生对公司管理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理解程度,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本文将从公司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对公司的力量考试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能为考生们提供一些帮助。
一、公司的组织结构知识点总结1. 公司的组织结构概述公司的组织结构是指公司内部各部门和职能之间的关系和分工方式。
在考试中,通常会涉及到公司的组织结构类型、特点和影响因素等方面的知识点。
考生需要理解不同的组织结构类型,如功能型、分部型、矩阵型等,以及它们各自的特点和适用情况。
2. 组织结构对公司管理的影响组织结构对公司管理的影响是公司的力量考试的重要知识点之一。
考生需要理解不同组织结构对公司决策、沟通、协调效率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在不同的环境下选择合适的组织结构的原则和方法。
此外,了解组织结构调整的原因和方式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3. 公司的权力机制公司的权力机制是指公司内部决策和执行的体系和程序,在公司的力量考试中通常会涉及到权力机制的构建、权责清晰、权力控制等知识点。
考生需要理解权力机制对公司管理和运营的作用,以及如何建立健全的权力机制来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执行力。
二、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点总结1. 人力资源管理概述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公司对员工的招聘、培训、激励、福利、绩效评估等方面的管理活动。
在公司的力量考试中,人力资源管理的知识点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的定义、目标、原则、职能和发展趋势等方面。
考生需要理解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以及在不同情境下的应用和调整。
2. 人力资源规划人力资源规划是指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和战略目标,合理规划和配置公司的人力资源。
在考试中,通常会涉及到人力资源规划的步骤、方法和关键考量因素等知识点。
考生需要理解人力资源规划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进行人力资源规划。
张能宝司法考试大纲教材最新权威解读
人民网-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最新权威解读】人民网: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即将出版发行,人民网携手法律出版社,邀请到著名的司法考试辅导与研究专家张能宝,第一时间为大家解读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的最新变化,以及复习应对战略。
首先请张老师为我们介绍一下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的最新变化。
张能宝: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已于5月20日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如果快的话,明天这个时间北京市场上应该已经可以看到了,京外考生可能还要再等一两天。
总体上看,2011年大纲及辅导用书存在以下四大变化:第一,新组成——大纲编写组及辅导用书编委会重新调整。
为体现大纲的指导性和辅导用书的权威性,2011年大纲编写组及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重新调整搭建,分别由各学科知名专家以及司法部考试中心和法律出版社主要领导领衔担纲。
这其中有两个特点特别需要强调,一是大纲编写组和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保持了成员的一致性,二是这些组成人员将均为2011年司法考试试题命制的主要参与者。
第二,新调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查及试卷学科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2011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将会更加重要,虽然考点没有太多变化,但大纲明确要加大对其的考查力度。
在2011年司法考试四张试卷中,将采取不同形式分别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关内容。
卷一以选择题形式全面进行考查,卷二、卷三将结合专业知识进行重点考查,卷四将结合法律实务进行综合考查。
通过这些,更加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考试中的统领地位和作用。
第三,新编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刑法修正案(八)等最新立法内容全面体现。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根据国家最新立法及法学理论发展,内容进行了较大完善。
考点删除约10个,新增考点(包括子考点)70余个;大纲附录中法律法规修订3件,删除3件,新增21件。
变动较大的学科是:(1)国际私法:根据最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修改大纲和辅导用书相关内容。
自学考试公司法重点归纳(详细讲解)
第一章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 、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② 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 ③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 ④ 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 (最核心的内容):①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② 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③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3、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的特征:①合法性;(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②营利性:③独立性。
4、 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发行债券的限制;④作保证人的限制。
5、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 ;② 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 ;③ 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
6、 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额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7、 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8、 公司与自然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① 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公:自然人,法人。
个:仅限于一个自然人。
② 法律地位不同。
公:是法人。
个:没有法人资格。
③ 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公:仅仅享有股权。
个: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拥有支配权。
④ 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
个: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9、 合伙企业:是指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 、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
10、 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 :① 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公:是公司章程。
2020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及考前掌握程度建议
法考最新分值布局表卷一部分科目总分/数量单选多选不定建议备注法治理论8分/6题41180%=6分重点把握法理学15分/10题53250%=7分不要过分宪法14分/9题43250%=7分不要过分法制史7分/5题32/00%=0分直接放弃国际法4分/3题21/50%=2分不要过分职业道德8分/5题21280%=6分重点把握刑法39分/26题139470%=28分重点把握刑诉32分/22题127350%=16分不要过分行政法23分/14题58170%=14分重点把握总结150分/100题50题35题15题86分好好学习考前掌握程度建议一级背诵学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取得满分没有任何难度,特别是在客观题阶段,命题范围就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法治的论述》《XX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论述摘编》《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其中《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为2019年新增参考文献,需要特别注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复习重点在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也没有任何理解的难度,就是要求熟悉,有政治常识即可,在客观题阶段无需背诵。
复习的时间可以安排在8月初,用零碎的时间去复习,无需听课,翻看即可。
【中特皇冠考点】依法治国战略的价值意义、指导思想和总目标、基本原则、新时代依法治国实践的主要任务、完善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党的领导法理学法理学主要考查法本体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中国法传统及法治现代化、法与道德。
法理学背诵前一定要先听课,把基础知识理解了,再去背诵,直接背诵效果很差!因为法理学内容极其抽象、晦涩难懂,但是法理学考查的难度并不大,只要你理解并记住了,那么就可以直接得分!法理学的背诵不在于晦涩难懂的法理学名词,而是重在背诵相近知识点的区别,在考场上你能区别开来,把题做对!比如法的作用你无须准确无误的背出什么是确定的指引规范作用,什么是有选择的指引,你只需要知道二者属于指引作用,以及两者的区别就可以。
考试国际私法复习笔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复习笔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法院地法、属人法);尽管各国法律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由于它们对“出生”和“死亡”的理解和规定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也会发生法律冲突。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就应认为其有行为能力。
3.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通常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内国法我国规定:见下表类别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1)《民法通则》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
(2)《民通意见》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民通意见》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民通意见》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法人外国法人《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笔记:时效法律适用和物权的法律适用时效的法律适用《民通意见》195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司法考试公司法讲义课件
三、公司法人机关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一)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 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 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 不完整。
(三)从理论上说,这是一种补充连带 责任。即首先由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清偿 债务,不足部分由有滥用行为的股东负 责清偿。
(三)营利性 公司的营利不仅指自身简单营利,而包 括向其成员分配盈余 。
三、公司的作用
四、公司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 (一)企业的法律形态 它是指企业法或者商法所确定的企业组织的形 式, (二)企业法律形态的特点 1.法定性:企业法律形态由法律直接规定; 2.普遍性:企业法律形态适用于一切企业; 3.稳定性:企业法律形态一经确定,即具有 永久或者相对永久的稳定性。
(三)公司权利能力受到法律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法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 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问题:哪些人可能受公司转投资行为影 响?为何禁止公司成为其他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的出资人?
(2)我国其他法律规定 2.公司提供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 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 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 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例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后,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C.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章程和目的范围的限制。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A.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权利能力产生。
B.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C.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不得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民事活动。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A.性质上的限制。
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
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B.法律上的限制。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
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C.目的事业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司考版)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中形成的\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特殊的社会关系。
前提 法律 调整的社会关系
核心
形成法律主体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
保证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 会关系
1、是 根据法律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 (2)人身、人格
• 人身的组成部分:在与身体相分离的条 件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血液、 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
• 注意: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限制
➢ 人身整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 贩卖人口
➢ 权利人对自己的身体不得进行违法或有 伤风化的活动,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 卖淫(南京大学教授聚众淫乱案)、自杀 (安乐死)
两者关系
可能与现实 前提与实际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能 够通过自己的行 为,实际取得权 利和履行义务的 能力。
2、权利能力的分类
一般权 利能力
公民均具有,是取得法律主体资 格,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 条件,不能任意剥夺或废除。
特殊权 利能力
公民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的法律
资格,并非每个公民都享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权利。
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刑法
年满16周岁,精神健全的公民 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
民法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刑法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 视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1)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 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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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教材解读:公司的权利能力
2015年司法考试教材解读:公司的权利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的含义。
私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一种主体性资格,是法律赋予私法主体从事私法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般法律前提。
公司权利能力
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这种资格
是由法律赋予的,它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体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的前提。
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与自然人有所不同。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
司终止时消灭。
那么,公司何时成立、何时终止,就是确定公司权
利能力产生和消灭的关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自其依
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并注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
具体而言,依照我
国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权利能力取得之时。
同样,
依照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
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较大不同。
公司权利能力多属于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往往受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
自身性质的限制。
主要有:
(1)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毕竟为拟制人格,其本身并非为具有新
陈代谢功能的生命体,故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
司均不可能享有。
如前所述,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
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公司都不享有。
(2)目的范围的限制。
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所持续经营的事
业或业务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称为经营范围,
亦即公司设立的宗旨和目的,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公
司不得经营。
其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效力。
其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限制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批准,否则,公司不得经营。
如经营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须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批准。
其四,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其五,公司需
要变更其经营范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
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才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
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由此可知,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有差异性的,即不同的公司具有不同的主体性资格,亦即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这是由公司的目
的事业或者说经营范围所决定的,所以一个服装公司与一个房地产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不同的,一个证券公司与一个保险公司的权利能
力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