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及收费标准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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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加强岗位设置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1.聘用条件(1)单位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所聘岗位任职条件。

(3)现等级岗位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取得一次优秀。

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秀次数多者优先聘用。

(4)必要时可进行考试。

2.聘用原则(1)第一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不得直接聘用到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2)第一次最高可聘用的岗位分别是: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十级职员岗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八级职员岗位,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七级职员岗位,少数特别优秀的人员和后勤服务型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

(3)聘用到管理岗位后,再竞聘高等级岗位必须符合竞聘上岗规定的相关条件。

(4)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对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前的职务或岗位,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聘用相应等级岗位。

(二)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1.聘用条件(1)单位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规定的相应等级岗位条件。

(3)现等级岗位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取得一次优秀。

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秀次数多者优先聘用。

2.聘用原则(1)首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一般聘用到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

(2)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对未取得经人事(职改)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聘用制干部,不能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上。

(三)相关问题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择优聘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管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将 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截止2014年12月31日,符合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考核工种根据《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种目录的通知》(甘人事〔2002〕6号)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总体情况,结合全省实际,对原有工种进行了整合归并,拟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种修订目录(试行)》(见附件1)。

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及收费标准(见附件2)。

整合归并工种工勤人员,按归并后新工种参加考核;取消工种工勤人员,按现从事工种或相近工种参加考核。

三、申报条件凡遵纪守法,专业技术过硬,职业道德素质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申报初级工条件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转正定级后尚未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的。

(二)申报中级工条件1、工作年限满15年,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满1年以上。

2、工作年限满13年,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满3年以上。

3、工作年限满10年,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满5年以上。

(三)申报高级工条件1、工作年限满25年,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满1年以上。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晋人工字[2002]31号)一、总则(一)为了有效开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人才资源,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适应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处理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与其他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技术工人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按照技术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需要,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

分别表述为:初级××工(员)、中级××工(员)、高级××工(员)、××技师、高级××技师。

本办法适用于三个技术等级的岗位考核。

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评聘办法另行规定。

(四)各技术等级岗位,按行业不同划分若干工种,各工种名称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种目录》。

(五)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职能部门。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纳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作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按照省、市(地)、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人事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并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高级工及省直单位(含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初级工的培训考核。

各市(地)人事局负责本市(地)中级工以及市(地)直单位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并对各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事局负责本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个别特殊工种的中、初级工,也可全省统一培训考核。

(六)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和自愿的原则。

(七)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晋升考核,按岗位等级序列从低级到高级依次逐级进行。

(八)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二、考核范围列入考核范围的人员须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作的技术工人。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7.27•【字号】省委发[1994]37号•【施行日期】199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省委发〔1994〕37号1994年7月27日)为了积极稳妥地在我省推行和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积极进取,廉政勤政,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精神,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制定了《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

现将这个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今年起,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组织实施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使这项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在我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积极进取,廉政勤政,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都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

现就我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定如下办法: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全省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它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地(厅)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受到党纪、政纪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未解除处分的人员;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未开除公职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未开除公职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竞聘专业技术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在现等级岗位上,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层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岗位,取得职业资格证。

二、业绩条件业绩条件是指竞聘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时,在现等级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必须具备的专业技术业绩要求。

包括: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

对内部等级岗位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条件要求不同,必须符合内部等级岗位各自的要求。

三、各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以考代评的有关规定,取得层级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具备竞聘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三)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

其他人员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2项,或第1条业绩1项、第2条业绩2项,或第2条业绩4项。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甘人社厅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人事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已经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4月13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4月15日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9〕31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全委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双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培养更多高质量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目的1、为适应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类改革的需要,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管理机制,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的用人机制,不断推进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2、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岗位设置管理与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员聘用制度,用人机制转换相结合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3、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是:(1)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4、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岗位和人员是: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单位中的全部岗位和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岗位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和人员以及工勤技能岗位和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是:(1)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3)已由事业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6、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岗位类别设置和岗位总量7、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竞聘专业技术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在现等级岗位上,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层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岗位,取得职业资格证。

二、业绩条件业绩条件是指竞聘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时,在现等级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必须具备的专业技术业绩要求。

包括: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

对内部等级岗位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条件要求不同,必须符合内部等级岗位各自的要求。

三、各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以考代评的有关规定,取得层级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具备竞聘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三)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

其他人员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2项,或第1条业绩1项、第2条业绩2项,或第2条业绩4项。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竞聘专业技术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在现等级岗位上,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层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岗位,取得职业资格证。

二、业绩条件业绩条件是指竞聘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时,在现等级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必须具备的专业技术业绩要求。

包括: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

对内部等级岗位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条件要求不同,必须符合内部等级岗位各自的要求。

三、各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以考代评的有关规定,取得层级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具备竞聘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三)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

其他人员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2项,或第1条业绩1项、第2条业绩2项,或第2条业绩4项。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薪级)花名册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薪级)花名册

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性质:
201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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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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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0日。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甘人发〔2007〕35号2007年10月17日)(甘人社厅发〔2011〕60号2011年11月19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遵守聘用合同等方面,采取群众评议、领导评定、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的方式方法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考核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考核除特指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外,一般指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曹斌锋辑录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竞聘专业技术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在现等级岗位上,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层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岗位,取得职业资格证。

二、业绩条件业绩条件是指竞聘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时,在现等级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必须具备的专业技术业绩要求。

包括: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

对内部等级岗位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条件要求不同,必须符合内部等级岗位各自的要求。

三、各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以考代评的有关规定,取得层级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具备竞聘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三)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

其他人员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2项,或第1条业绩1项、第2条业绩2项,或第2条业绩4项。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6.10.03•【字号】甘价费[1996]194号•【施行日期】1996.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6]194号)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申请核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的报告》(甘劳办发(1996)10号)悉。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项目的批复》(甘财综发[1996]第032号)同意立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培训、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要严格按照劳动部和有关部门颁布的《工种分类目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及省劳动厅制定的有关规定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

培训时要按照国家对每个工种规定的要求,分别选用相应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结合我省实际,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根据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和要求,经测算培训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培鉴定费分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鉴定考核两项,根据工种(专业)鉴定的复杂程度按以下标准收取:三、关于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的说明l、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根据不同工种和专业所耗费能源和原材料的多少,分为A、B,C三个类别制定收费标准(具体类别划分见附表)2、职业技能鉴定费已包括实际鉴定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为最终收费标准。

除此以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3、中专及其以上和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在参加中级工及以下等级考核鉴定时,所学专业对口的,同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考核鉴定部门认定后,理论考试原则上可以免试;4、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工本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及[1993]价费字64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5、对困难企业的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时收费可按上述标准适当下浮。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表




理论知识考试
专业操作技能考核
成绩
成绩
(公章)
年月日
(公章)
年月日








(公章)
年月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表
姓名
身份
证号


文化
程度
工作
年限
本工种
工作年限
工种
性别
出生
年月
原技术
等级
取得原
等级时间
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报
等级
工作单位






起止年月
培训单位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




单位
人事
部门
考核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地方
工考
管理
部门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9-22 9:39:35】【点击次数:10180】【打印本页】鲁人社办发[2011]13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在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仍按原有考核方式进行。

为做好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及考核时间本次考核范围是现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岗位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转正定级、符合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条件的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下同)。

本次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于2012年1月底以前完成。

各市工人考核的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机构自行确定。

省直单位工人考核的具体时间安排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于11月中旬前完成,由各考核点组织;技术业务理论考试于12月17日统一进行,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办公室,下同)统一命题、阅卷。

二、考核报名各市参考人员到当地人社局所属的考核机构报名,报名时间及方式由各市自行确定。

省直部门(包括省属及中央驻济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经单位审查同意后,于9月26-30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集中办理报名审核手续。

报名审核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附件2);申请放宽年限的还需提供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放宽年限条件审批表(附件3)。

考核报名表须从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报名表的项目要求采集报名信息。

报名审核地点: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济南市燕子山路2号),电话:88597997,联系人:干雄飞。

考核收费标准按鲁价涉发〔1995〕3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初、中级工120元,高级工140元。

三、考核内容和方法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

附件2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为了确保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在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时,客观准确地确定三类岗位的岗位等级,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岗位变动后岗位等级的认定(一)岗位变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变动主要包括,同类岗位内部的高聘或低聘、三类岗位之间的岗位转换。

岗位变动后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发生实质性变化,岗位等级、岗位工资和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相应变更。

在相同或相近岗位之间进行交流调整,岗位职责、岗位任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不视为岗位变动。

(二)岗位变动的途径1.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完成后,工作人员要再取得比现岗位更高等级的岗位,或在三类岗位之间转换岗位,必须在相应岗位出现空缺的情况下,符合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的办法取得。

竞聘上岗办法暂由各单位制定,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可以采取不同的竞聘办法。

2.聘用期满的岗位续聘现岗位必须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通过竞聘不符合现岗位要求的,可兑聘较低等级的岗位。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岗位等级逐级竞聘。

对少数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破格竞聘:(1)符合《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层级岗位的人员。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跨内部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

(3)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破格竞聘,须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现行政策规定。

(三)岗位等级认定的主要内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在审核和认定岗位等级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是否经过核准,有无空缺岗位,与《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册》记载是否一致等。

甘政办发[2006]148号

甘政办发[2006]14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48号2006年12月3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研究提出的《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一)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二)全日制大专以上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合并计算套改年限的具体办法。

1、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大专以上毕业的工作人员,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非全日制学习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套改年限。

2、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三)折算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 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时应成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等考核工作组织,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工作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人发〔2007〕35号2007年10月17日)
(甘人社厅发〔2011〕60号2011年11月19日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当年获得下列奖项的人员,在评定年度优秀等次时,可综合考核、优先考虑: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农业丰收、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国新闻、中国图书、以及文化部文华奖等同类奖项的人员。
2、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称号,或省直部门授予全省系统先进称号的人员。
3、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工勤人员。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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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 521 276 240 5
工种类
金 额(元)




高级工 423 228 190
(31)家禽繁殖饲养工、畜牧兽医检疫员、农艺工、药工、护理员、医疗卫生检验工、计算机操作员 5
图书报刊制作工、图书报刊发行员、测绘工、淡水鱼饲养工、保育员、造林绿化工、渠道灌溉维护工
C 中级工 304 149 150
附件2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及收费标准
金 额(元) 工种类
合计 培训费 考核费 报名费




高级工 521 276 240 A 中级工 397 192 200
5 (4)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烹调师、船舶驾驶与修理 5
类 初级工 260 115 140 5 技师 521 276 240 5
水文勘测工、水土保持工、泵站操作维修工、水利工程施工工、收银审核员、商品购销员、物探工 5 宾馆餐厅服务员、保管工、地质钻坑探工、地质实验测试工、采样淘洗工、(初、中、高)
类 初级工 185 90 90
分析检验工、园林绿化工、体育场地工、医用设备维修工、公路施工与养护工 5
技师 521 276 240 5
工种类金 额(元)源自工种名称
高级工 468 258 205
B 中级工 368 178 185
(15)农机驾驶员、机械加工工、锅炉水暖工、水处理化验工、广播电视传输维护工、计量检定工 5
材料力学检验工、电器产品检验工、装饰美工、摄影师、尸体处理工、理发师、环境监测工、电工 5 土石方机械操作工
类 初级工 228 108 11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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