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件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两部分的意义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内容提要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三、风险责任的划分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五、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六、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1999年出版了《施工合同条件》范本。
新范本在维持《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第四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结构和条款内容作了较大修订。
新的版本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改动:1.合同的适用条件更为广泛FIDIC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也可以用于安装工程施工。
2.通用条件条款结构改变通用条件条款的标题分别为: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20条247款。
比《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条目数少,但条款数多,克服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某一事件往往涉及排列序号不在一起的很多条款,使得编写合同、履行管理都感到很繁琐的缺点,尽可能将相关内容归列在同一主题下。
3.对业主、承包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严格明确的规定4.对工程师的职权规定得更为明确①通用条款内明确规定,工程师应履行施工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
②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施工合同中某些规定权力之前需先获得业主的批准,则应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注明。
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承包商的各类要求均应提交工程师,由其作出“决定”;除非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将该事件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解决外,对工程师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各方均应遵守。
业主与承包商协商达成一致以前,不得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
通用条件的相关条款同时规定,每当工程师需要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应首先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并适当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后再作出公正的决定。
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众所周知,合同是合同文件的简称。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一般有如下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其中,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一般合称为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为什么合同条件要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两部分呢?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制定合同范本的普遍做法例如:(1)全国范围内行业适用的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合同(200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国内招标、2003年版)等等;(2)地方范围内适用的范本: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版),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版),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版)等等;(3)其他合同范本,专业工程如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版),家装合同范本,还有分包工程合同范本等等。
范本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的名词定义指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各类范本中的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
监理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
监理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监理合同是在建筑工程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用于规定监理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达到预期目标。
监理合同一般包括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两部分。
专用条款是针对具体监理合同而制定的,以满足特定需求和要求。
通用条款则是适用于所有监理合同的普遍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监理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监理合同的要点。
1. 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监理合同中针对特定情况和需求而制定的条款。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专用条款:1.1 合同的履行期限专用条款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即监理工作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合同履行期限的设定旨在确保监理人能够按时开始履行职责,并在预定日期完成工作。
1.2 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在专用条款中,会详细列出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监理人在工程过程中依法行使相应的职责。
这些权利与义务可能包括监督施工过程、检查工程质量、提供技术咨询和解决争端等。
1.3 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专用条款还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建设单位的权利可能包括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报告、签发工程进度支付证书等。
而义务方面,建设单位可能需要按时支付监理费用、提供相关资料和资源等。
1.4 异常情况的处理专用条款通常也会规定如何应对工程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如工程变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
这些条款旨在确保各方能够及时应对和解决问题,以减少不良影响。
2. 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适用于所有监理合同的普遍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通用条款:2.1 合同的解释和修改通用条款中通常会规定合同的解释和修改原则。
这些条款旨在明确各方对于合同规定的理解,以及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如何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2.2 争议解决机制为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用条款通常会规定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这些机制旨在帮助各方妥善解决争议,以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
2.3 合同的终止通用条款通常会明确规定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程序。
建筑工程合同的条款解释
建筑工程合同的条款解释建筑工程合同的条款解释一、词语定义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 1.14 款所指的设备。
1.12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 1.15 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如何理解和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
如何理解和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会采用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一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
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
协议书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主要涉及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通用条款是起草机构对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用条款的总结,集中体现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和建筑市场的行业习惯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三个部分中,通用条款是格式条款。
对于格式合同的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对于通用条款,也应当坚持文义解释原则,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对同一事项,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都有约定,而且约定不一致,应当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来理解和解释。
此外,与其他格式条款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格式条款既不是发包人提供的,也不是承包人提供的,而是有关机构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建筑市场习惯提前制定,供发包人和承包人选择使用的。
专用、通用条款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l、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
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
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
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
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
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
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
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
关于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最高院的解析
关于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最高院的解析
【原创版】
目录
1.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定义与区别
2.最高院对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解析
3.解析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重要性
正文
一、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定义与区别
专用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对某一特定事项进行详细规定的条款,通常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协商、制定。
专用条款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应性,能够满足当事人的特殊需求。
通用条款则是指在合同中对一般性事项进行规定的条款,通常由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预先设定。
通用条款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和通用性,可为当事人提供基本的权益保障。
二、最高院对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解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进行了
详细解析,明确了它们在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
最高院认为,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应当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合同的权利义务体系。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存在冲突,应当优先适用专用条款。
这是因为专用条款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的特殊性,具有更高的效力。
而在没有专用条款或专用条款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通用条款。
三、解析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重要性
正确理解和运用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专用条款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特殊需求和
利益,有助于提高合同的履行率;通用条款则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基本的权益保障框架,降低合同纠纷的风险。
总之,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在我国合同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纠纷解决具有重要影响。
fidic与国内合同范本
fidic与国内合同范本FIDIC 与国内合同范本的比较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范本是规范项目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件。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合同范本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应用,而国内也有自己的合同范本。
两者在一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也有一些显著的差异。
一、合同体系和结构FIDIC 合同范本具有较为完善的体系和结构,通常包括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
通用条件涵盖了工程项目中常见的条款和规定,具有通用性和普遍性;专用条件则是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对通用条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这种体系结构使得 FIDIC 合同范本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满足不同项目的需求。
国内合同范本的结构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一般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与 FIDIC 合同范本类似,通用条款规定了一般性的权利和义务,专用条款则针对具体项目进行个性化的约定。
然而,在某些方面,国内合同范本的条款设置和表述可能与FIDIC 合同范本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风险分配原则FIDIC 合同范本强调风险的合理分配,认为项目参与各方应该根据各自的能力和责任承担相应的风险。
例如,在工程变更、不可抗力等方面,FIDIC 合同范本规定了较为明确的责任划分和处理程序,以避免风险的不合理转移。
国内合同范本在风险分配方面也逐渐借鉴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注重公平合理地分配风险。
但是,由于国内工程建设市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某些情况下,风险分配可能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需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谈判。
三、质量管理和验收标准FIDIC 合同范本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和验收标准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强调质量管理的全过程控制,包括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
验收标准通常参照国际通用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国内合同范本也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且结合国内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了验收程序和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国内合同范本更加注重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衔接,以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
FIDIC施工合同与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区别
说实话,这个问题前天我就看到了,但是总觉得问题比较大,涉及的方方面面比较多,当时在忙别的,不能及时整理回答,今天有点时间,试着回答一下,希望能是您所需要的。
其实这个问题一直是业界在讨论的和实践中不断加深理解的问题。
这里,就1999年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我国1999 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从结构体系、施工期、监理工程师权限、合同款支付等几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交流学习,希望互相切磋,共同提高。
1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同点:两者的总体结构一致。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 由3 部分组成: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
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均由20 条主要条款组成,相互对应、互为补充。
构成合同内容结构完整、思想体系一致的世界通用合同条件。
合同条件后附有一些附件,如争端裁决决议书、各类担保、投标函、合同协议书等标准格式。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也分为3 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分11 个部分,共47 个条款,173 个子款。
专用条款的内容、编号与通用条款相对应。
合同条件后有3 个附件,分别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示范文本》在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FIDIC 的经验,如延用了FIDIC 中的“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
同时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尽管还不完善,已是一大进步了,充分体现了我国合同管理的思想与国际接轨。
2 两者都突出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
两者基本都是按照工程进度的过程展开:如进度控制条款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质量控制条款包括材料、设备、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质量控制等,投资控制条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付款、竣工结算、质量保修金等。
公路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公路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公路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公路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公路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公路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公路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合同范围2.1 本合同适用于发包人将公路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交付发包人的活动。
2.2 具体施工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三、技术标准3.1 公路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2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
四、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4.1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如有外文译本,以中文文本为准。
4.2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3 双方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现场联系等方式进行沟通和联系。
五、甲方的责任5.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包括土地、道路、桥梁、隧道等。
国开电大《工程招投标概论》形考任务1-4辅导资料
2021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工程招投标概论》形考任务一、二、三、终考答案题目如果为随机抽题请用CTRL+F来搜索试题第一次形考占15%合同法律关系主要的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参考选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选项为:承包方的设备损坏根据施工索赔的规定,可以认为索赔是指()。
参考选项为: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双向索赔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传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参考选项为:权利与义务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监理单位是()参考选项为:业主的代理人施工合同的合同工期是判定承包人提前或延误竣工的标准。
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合同工期概念应为,从()的日历天数计算。
参考选项为:合同约定的开工日起按投标文件中承诺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合同当事人应当()参考选项为:按裁决自觉执行在进度控制中,()不属工程师的任务。
参考选项为:向有关部门递交竣工申请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不属于发包人的工作范畴的是()。
参考选项为: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设备安装工程具有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的,应由()组织试车。
参考选项为:建设单位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按照工程师提出的施工进度计划修改建议进行了修改,由于修改后的计划不合理而导致的窝工损失应当由()承担。
参考选项为:工程师业主在()合同中承担的风险最小。
参考选项为:不可调总价监理招标的宗旨是指对监理单位()的选择。
参考选项为:能力经济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其法律形式是()参考选项为:从合同施工中遇到连续10天超过合同约定等级的大暴雨天气而导致施工进度的延误,承包商为此事件提出的索赔属于应()。
参考选项为:给予工期顺延但不给费用补偿由于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错误导致分包工程返工,为此分包商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承包商()参考选项为:不予支付,以自己的名义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下列财产中,()不得抵押。
《建筑工程监理 》最新备课课件:7.123-合同管理
二、工程暂停及复工 (1)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下达《工程暂停令》: ①应建设单位的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停工时。
②发现严重的质量隐患,或发生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需 要进行停工处理时。
③发现严重的安全隐患,或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需要停 工处理时。
④发现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严重不合格。
⑤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设计变更程序
(1)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 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 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 图纸和说明。
(2)合同形式的种类。 ①口头形式。当事人只以口头语言的意思表示达成协议。
②书面形式。当事人以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
③其他形式。其他形式的合同是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 形推定成立的合同。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 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 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 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双务有偿合 同,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2)承包单位由于以下原因可以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延期( 工期索赔)要求。
①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图及其他开工 所需的条件。
②建设单位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致使施 工不能正常进行。
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2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协议书介绍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人(全称):分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承包人指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作为发包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是依法取得各类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分包人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作为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必须是依法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称应完整准确,不应用简称,应该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填写。
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的工程全称以及专业分包工程的名称填写。
如:××工程电梯安装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应填写详细地点(××市××县××街××号)。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指分包人分包的工程具体范围和内容。
如电梯工程,额定速度和额定载重量的电梯几部,是载客电梯、货运电梯还是病床电梯等,安装的部位、层高等都要一一写清楚。
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的工期。
三、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这是一个核心内容。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且不得低于总包合同中的工程质量标准。
四、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分包合同价款应填写双方确定的分包工程价款的金额,对于招标工程,合同价款即是中标价;对于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双方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或预算书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什么是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条款,二者关系和适用方式如何确定
什么是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条款,二者关系和适用方式如何确定为指导工程承、发包双方正确签订施工合同,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多个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新的是(GF-2017-0201)版。
该版示范文本中,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构成。
(1) 合同协议书。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已失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可以认定为建筑行业的交易习惯。
交易习惯在合同交易领域的作用不言而喻,《合同法》规定交易习惯的法条共有9条。
第22条和第26条规定了承诺的方式和承诺的生效可以适用交易习惯进行判断;第60条和第92条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可以适用交易习惯进行判断;第61条和第125条规定了补充协议的确定和合同解释适用交易习惯进行判断;第163条、第293条和第368条分别规定了买卖合同、客运合同和保管合同中的一些附随义务适用交易习惯进行判断。
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被认定为建筑行业的交易习惯,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30号判决中已有所体现,也被各地法院所接受。
工程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各有什么区别及作用?
工程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各有什么区别及作用?众所周知,合同是合同文件的简称。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一般有如下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其中,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一般合称为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
为什么合同条件要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两部分呢?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制定合同范本的普遍做法例如:(1)全国范围内行业适用的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合同(200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国内招标、2003年版)等等;(2)地方范围内适用的范本: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版),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版),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版)等等;(3)其他合同范本,专业工程如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版),家装合同范本,还有分包工程合同范本等等。
范本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的名词定义指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各类范本中的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
关于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最高院的解析
关于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最高院的解析摘要:一、引言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定义及区别三、最高院对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解析1.法律适用原则2.合同解释方法3.案例解析四、结论正文:一、引言在我国合同法中,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是构成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人对这两者的概念和应用存在混淆。
本文旨在通过最高院的解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
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定义及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针对特定合同事项约定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和针对性;而通用条款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一些普遍适用的条款,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简单来说,专用条款是针对特定事项的约定,通用条款是适用于多种事项的约定。
三、最高院对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解析1.法律适用原则最高院认为,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首先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应适用专用条款还是通用条款。
对于专用条款,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优先适用专用条款;对于通用条款,则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适用。
2.合同解释方法在解释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时,应采用客观解释原则,即根据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结合合同的目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解释。
此外,还要注意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的综合运用。
3.案例解析以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为例,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属于专用条款,应优先适用;而关于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约定属于通用条款,应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四、结论通过最高院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出,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在合同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充分理解两者的概念和区别,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恰当地运用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
一、合同通用条件
一、合同通用条件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意义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当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及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3 “委托人”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 “监理人”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具备相应资质的,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当相关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等相关服务时,承包人包括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6 “监理”是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及合同约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7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保修期提供的服务等。
1.1.8 “正常工作”是指合同订立时约定的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和范围内的工作。
1.1.9 “附加工作”是指合同约定正常工作以外的监理人工作。
1.1.10 “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1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合同、主持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2 “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任命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定义和解释1.1 定义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
1.1.3合同专用条款是指业主与承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1.1.4合同通用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1.1.5合同图纸是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是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包括业主依据第4.2款发出的任何补充图纸。
1.1.6投标书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缺陷,向业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
1.1.7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1.1.8中标通知书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9业主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0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接受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1业主代表是指由业主指定负责履行本合同第9.1款所提及工作的人。
1.1.12项目经理是指承包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13监理单位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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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件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两部分的意义
众所周知,合同是合同文件的简称。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一般有如下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其中,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一般合称为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
为什么合同条件要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两部分呢?
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制定合同范本的普遍做法
例如:(1)全国范围内行业适用的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合同(200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国内招标、2003年版)等等;(2)地方范围内适用的范本: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版),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版),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版)等等;(3)其他合同范本,专业工程如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版),家装合同范本,还有分包工程合同范本等等。
范本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的名词定义指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
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各类范本中的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
因此,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合同的通用条款,实际工程可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
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证公平。
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
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部合同内容。
2、企业或建设项目的实际做法
一些长期有建设工程发包业务的单位(如房地产公司)或大型建
设项目,需要签订较多工程或标段的合同,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和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统一要求,制定统一的通用合同条款,然后针对不同标段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专用合同条款。
3、具体项目合同的可谈判性差别
有些工程不准备采用范本,特别拟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时,可以不区别通用与专用,只需要一份齐全完整的“合同条款”。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通用合同条款,对于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专用合同条款。
给出一个不很有佐证力的例子是:建设部发布的GF-91-0201合同范本将现在的通用条款的内容称为“合同条件”,而对于现在的专用条款的内容称为“协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