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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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编制人:
审批人:
第一节地基与基础工程
第一条地基与基础工程应尽量避开雨季施工,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降、排水措施。
第二条基槽开挖完成后应通知相关单位组织验槽,并明确地基处理方案。
第三条基槽(坑)开挖不得超挖,开挖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米用机械开挖,应在基底标咼以上留0.2~0.3m的土层,
由人工开挖。
第四条砂卵石地基中回填料(碎石或卵石)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00伽;采用卵石或圆砾石回填时,填料中大于20伽的颗粒粒径应大于填料总重的40%,具体含量应依据地基承载能力确定。填料进场后,应采用20伽圆孔筛进行现场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填料不得使用。
含泥量超过规定限值的天然级配砂石不得用于地基处理工程。
第五条砂卵石地基施工时每层虚铺厚度应控制在250〜300伽, 其最佳含水率应控制在8〜12%之间,采用机械碾压。
第六条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强夯地基处理完成后,应按每100m2布置一点的原则进行检验,且不得少于3点,并做好原始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地基处理时要做好周围原有管道、地道等易导致室外水浸入的部位进行必要的防水处理。
第二节砌砖(砌块)工程
第一条基础±).000以上砌体淘汰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二条多孔砖砌体施工应保证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低于
80%,不得采用“铺浆法”砌筑墙体;立缝砂浆亦应饱满,不得出现
“瞎缝”、“舌头灰”、“大缩口”,墙体不得污染。
第三条砖砌体施工前,除应按规定弹出墙体轴线外,还应至少弹出一道墙边线控制墙体位移。
第四条砖砌体标高、灰缝、洞口高度须用皮数杆控制,皮数杆数量要符合施工操作规程要求,皮数杆上应划出灰缝宽度线,并固定牢固。
第五条砖砌体施工,每砌完一步架应二次对墙面灰缝“欠口” 外部不饱满的部位进行修补。每工作班完工后最上一皮砖竖缝内应填满砂浆,避免缝内积存杂物、灰尘而影响上下层砌体粘结。
第六条砖砌体施工应一律采用双面挂线。
第七条在常温条件下,多孔砖应提前1至2天浇水湿润,砌筑时砖的含水率宜控制在10%- 15%
第八条米用多孔砖砌筑施工的,其最上一或两皮砖可米用实心粘土砖丁砖砌筑,具体应根据皮数确定,或在多孔砖砌筑完成后用砂浆将多孔砖的孔隙填灌密实。窗台处的多孔砖砌筑完成后亦应采用砂浆将多孔砖的孔隙填灌密实。
第九条砖砌体施工中,相邻纵横墙施工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
架,相邻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且不得大于 3.6米。流水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变形缝处。
第十条多孔砖砌体施工不宜使用半砖,且应保证上下皮砖竖缝搭接长度不小于1/4砖长。砖柱和宽度小于1m的墙体必须使用整砖。
第十一条门洞口处应按“上三、下四、中均分”的原则采用砼预
制块预埋留置方法。轻质墙(砌块)门窗洞口应预先设置砼预制块或砌砖套,并尽可能设置在轻质墙砼现浇带上。
第十二条宽度小于300mm的洞口应设置钢筋砖过梁。钢筋砖过梁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10,厚度不小于30 mm,配筋不少于3?6 末端做180o弯勾,钢筋两端入墙不小于240 mm,洞口最下一皮砖须用丁砖砌
筑;大于300mm的洞口必须设置钢筋砼过梁。
第十三条非承重的115墙或其他轻质墙时,不得采用先砌墙后浇砼楼板的做法。砌筑过程中,最上一皮砖应采用机砖斜砌,并与砼楼板间留有一定空隙,防止因人为增设支点导致楼板裂纹。
第十四条框架填充墙所米用的陶粒砼空心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得小于28天,严禁与其他块型材料混砌。填充墙砌至楼板底、梁底时应留有一定空隙,砌完后间隔不少于十四天后,再对端缝和梁(板)底缝用混合砂浆填实。
第十五条严禁在框架结构轻质墙上直接固定管卡(支架)。确需固定的,应事先在相应位置的墙体上预设砼预制块(大小同砌块)。
第十六条砖砌体施工应严格控制临时施工洞口的数量及位置、高度、宽度等。大墙面抹灰完成后应及时堵砌临时洞口,间隔一周后进行抹灰。
第十七条多孔砖砌体墙面上严禁留设水平槽或斜槽,同时不得埋设水平暗管和斜暗管。
第三节模板工程
第一条模板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施工荷载作用要求。同一构件的模板支撑严禁采用不同类型(或不同工艺)材料支撑。
第二条模板支设前应先进行修整,将表面杂物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不得使用变形、破损模板,不得采用废机油替代隔离剂。
第三条当砼梁、板的跨度较大时,应考虑模板起拱,以消除因结构自重、设备自重及施工人员、机具等施工荷载作用引起挠度变形。如设计无规定,起拱高度应为全跨长的1/1000〜1/3000。
第四条首层顶板模板支设时,其钢、木支撑下必须垫设木板。木板
长度不宜小于2.0m,宽度不应小于200mm,厚度不得小于50mm, 严禁垫砖或短木。
第五条首层模板浇水湿润或楼板养护期内,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水通过预留洞口及各种缝隙渗至填土地面,导致支撑失稳;雨季期间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措施。
第六条砼浇筑前,应认真复核模板轴线位置是否正确、支撑是否牢固,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条结构构件底模拆除前,应对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砼试块进行试验,当试块强度达到规定要求且不少于15天时方可拆模。其中板须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且不少于两周;梁底模及悬臂构件须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100%,且不得少于28天。
第八条楼板模板在支设前应先在墙体上弹线,不得一边支模一边引线,保证周边标咼一致。
第九条模板拼缝间加设海绵条。要求现浇砼梁、柱、板(梁侧模、侧模与底模间、柱立模横竖缝间)支模一律要在模板间拼缝及模板与砌体或其他构件结合处加设海绵条,防止漏浆。
第十条现浇楼板应采用竹胶模板支设,其楞木支撑刚度必须保证上部施工时不得擅动而破坏砼结构,一般楞木支撑间距不应大于300 mm。也可采用废旧钢模板上铺大模板支设。
第^一条高层建筑的现浇梁、板、柱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框胶合板、组合钢模板或不带胶合板拼制,并应整体预制安装及拆卸;剪力墙墙体模板应采用定型钢模支设施工。
第十二条现浇框架梁柱接头处模板须上下顺接,不得有局部曲
折、错位,且必须高出浇捣面100mm以上,模板应下翻50mm以上。第十三条现浇砼柱截面边长大于或等于400伽的,模板应“先组后支”即先在现场按柱截面尺寸组装成单片组合模板,然后再支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