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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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一、单项选择题1.C2.D3.B4.C5.A二、多项选择题1.ABCD2.ABCD3.AC4.ABD5.ABCD三、论述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制度,是行政诉讼区别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

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行政案件的权限。

在行政诉讼中确立受案范围是因为并不是所有行政行为都能通过法院加以审查。

从总体上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由一国的宪政体系决定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法院与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之间的监督权力划分,而且它还涉及到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救济权的范围。

因此,它可以说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

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理解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制约受案范围的因素、受案范围的意义和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以下就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般认为,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有以下四个方面:(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机制。

如果一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优良或者自我监督机制比较完善,行政诉讼就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需求;没有普遍的社会需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不可能很大。

因为完善的制度通常是以不完善的背景为前提的,问题越严重越尖锐,暴露的越充分,相关制度才可能变得越完善。

(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通常受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宪法地位;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的威信,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有效监督的可能性;等等。

上述因素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发展的程度。

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发展的程度通常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决定因素之一。

行使权力的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总是弱于其扩展权利的意识,而接受监督的意识只有在存在外在压力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形成。

对公民权力的救济只有在公民意识到其权利应当给予救济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诉法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诉法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第二、肯定列举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规定 • 《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1款
• • • • •
第三、否定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 《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 第四、特殊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单行法律法 规的个别特殊规定相结合
• 第二节 肯定范围
• 引例: 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 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 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 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 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 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 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 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 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 运营的查处。 •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 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 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 《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 行政事实行为 • 是指虽然由行政主体实施,但并 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或虽然引起 了某种法律效果,但这种法律效果的 产生只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并 非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 如辅助性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
• •
交警部门在路口安装红绿灯就是一种辅助行为, 因为安装红绿灯本身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只有 交警使用红绿灯来指挥交通的行为才有可能发生法 律效果。因此,安装红绿灯的行为是使用红绿灯这 个行为的辅助属于一种事实行为。 • 又如警察因违法使用警械导致公民伤亡,这属 于行政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一旦发生必然产生法律 后果,产生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但这种效果的产生 源自《国家赔偿法》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公安机关 的意志。公安机关的意志可能是为了缉捕逃犯,或 是为了驱散人群等,并为此使用了警械,伤人是在 警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种事实,是一种构成违法 的后果。

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解析:依《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 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 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选A.
• 2003年第99题: • 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 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 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 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 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 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 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 理对象? A •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第三节 不予受理的案件
• 注意,(1)《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包括拘 传、传唤、讯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 查封、冻结、扣押、搜查、检查,不包括《刑法》规 定的收容教养、没收、追缴。(2)对抽象行政行为 的附带式审查
依 职 权 所有的抽象行政 对于行政立法,合法的必须适 行为 用,违法的,法院直接适用上 位法。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合法的可以适用,违法的宣布 其无效。
• 2003年第96题: • 甲乙两人互殴,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进行调解处理。双方就医疗费赔付达成调解 协议。事后,甲履行了协议而乙没有履行。甲依 法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是:A • A.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 • B.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 • C.要求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 • D.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判 决乙赔偿损失
• 答案:BCD • 解析:选项A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5 项规定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根据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5条,审计决定具 45 有强制执行力。根据该条例第46条规定,对审计决定不服 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选项B属于审计决定,属于行 政诉讼范围。根据题干要求,选项B应选。在选项C,市 经济发展局的批复,对B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 有可诉性,应选。在选项D,区工商局的通知针对的对象 是特定的,而且对50户工商户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具有可诉性,应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活动。

作为一种民主参与、维护公正、保障权益的重要方式,行政诉讼在我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实践。

但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一、行政行为的范畴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具有行政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是命令、决定、处罚等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不履行职责等形式。

行政行为的范畴是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执法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执法职责时制定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这类行政行为往往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如查封、扣押、强制执行等。

2.行政管理行为:行政机关为保障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行政行为。

这类行政行为往往与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方面有关。

3.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这类行政行为往往与企业生产经营、市场竞争、公共利益等密切相关。

4.行政裁量行为:行政机关在处理某些复杂的案件时依据自己的判断和裁量而进行的行政行为。

这类行政行为往往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有些行为也可能损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机关的属性行政机关是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诉讼主体和客体的重要角色。

因此,在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时,需要考虑行政机关的属性和性质。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法人和事业单位等。

三者的职能和权责不同,影响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通常涉及整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共利益,如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等。

因此,与中央行政机关相对应的是其行政行为的受案地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通常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县市区级别的政府机关。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时,行政诉讼就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

但并不是所有与行政机关有关的纠纷都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这就涉及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那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究竟包括哪些呢?首先,我们来谈谈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诉讼。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惩戒性措施。

常见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不合理或者不适当,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也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比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等。

行政强制执行则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例如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违法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也是常见的行政行为之一。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比如颁发营业执照、颁发许可证、批准建设项目等。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比如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等,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再者,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行为也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范围是什么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相关阅读: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抽象行政行为B、外交部作出的公报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国防部作出的军队调集决定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A、行政机关B、权力机关C、军事机关D、法院3、某公务员对下列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A、交警对其作出的交通违规处罚B、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C、其申请建房的申请被城建局驳回的行政行为D、城建局对其违法建房作出的处罚4、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A、国防、外交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行政指导D、机关对其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5、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重复处理行为B、行政处罚行为C、行政强制执行D、拒绝发放执照行为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有。

()A、概括式B、肯定式的列举方式C、否定式的列举方式D、混合式2、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是。

()A、确定法院与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在监督方面的界限B、确定相对人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后受司法保护的范围C、确定法院司法审查的权限D、确定当事人资格的初步条件3、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行政机关拒绝发放社会保障金B、工商局开除某一公务员C、卫生局对一个体食品商贩罚款D、县政府作出的鼓励养鸡的决定4、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刑事侦查行为B、公民就已决定的行政裁决不服,重新提起处理量申请遭拒绝C、县机械局决定由某下属企业承担一部分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金D、外部交发表的表明我国政府立场的声明5、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的标准。

()A、符合一国政治制度的特点B、符合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C、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适应行政诉讼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D、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三、论述题论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案例题金星彩印服务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1997年2月经投票兼并了金山饭店,金山饭店为金星彩印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办理了兼并手续。

十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十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 政案件、解决行政纠纷的范围。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涉及到法院的司法权、 行政主体的行政权以及行政相对人诉权三者之 间的关系。



(1)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寻求司法保护 的范围,只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行 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获得司法救济。 (2)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意味着 行政权受司法权监督的广度,是行政行为接受 司法监督和审查的范围。 (3)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意味着法 院审判权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可以对哪些行政 行为行使审判权。

4、终局裁决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做出最终决定的行为。 《外国人入境处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处境入境管理法》 《行政复议法》




5、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等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侦查、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 捕、通缉、搜查等。 注意:凡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行为均为刑事司 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要求司法赔 偿。否则就是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行政赔偿。



张某与李某因为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 府确认为张某具有使用权,事隔2个月,李某 因为感觉到没有土地使用权处处不方便,就找 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而驳 回申诉,对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 法院不应受理,因为属于重复处理行为 C 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 法院应当受理,因为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规定




8、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通过示范、提 供意见、建议等方式实施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 政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主要是指还没有成立的行政行为以及还在行政 机关内部运作的行为等。 10、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 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利害关系人对已经确定的行 政行为提起申诉,有关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行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民事法律中的诉讼时效已为⼈们所知。

它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法律制度,⼜称为消灭时效,意为权利⼈不⾏使权利的法律事实持续满⼀定期限后该权利⼈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法律咨询:⾏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种的咨询律师回答:1、⾏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主权案件,4、⾏政许可案件,5、不履⾏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需当事⼈申请,如警察看到有⼈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他的法定职责。

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临着危险的情况下,⾏政机关应当履⾏法定职责。

6、⾏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权、财产权案件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九条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千元以下的罚款、⼗五⽇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义务协助执⾏的⼈,对⼈民法院的协助执⾏通知书,⽆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或者威胁、阻⽌证⼈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民法院⼯作⼈员执⾏职务或者扰乱⼈民法院⼯作秩序的;(六)对⼈民法院⼯作⼈员、诉讼参与⼈、协助执⾏⼈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条⼈民法院审理⾏政案件,不适⽤调解。

第五⼗⼀条⼈民法院对⾏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政⾏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标题: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探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前,我们必须理解其核心要义,即凡是侵犯了公民权益,或是侵害了法律权益的行为,都是该法的受案范围。

下面就逐一讨论几个主要的方面。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首先,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其核心任务之一。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只要是合法有效的,且在执行过程中对公民权益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都应纳入其受案范围。

然而,对于一些轻微的、对个人权益影响较小的行政行为,如轻微的警告、教育等,一般不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除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诉讼法也涉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

例如,如果政府制定的一些法规、规章、政策对公民的权益造成了影响,那么这些法规、规章、政策就应纳入其受案范围。

但同样地,对于一些对个人影响较小的政策,如一般的政策宣传、导向等,一般也不被视为受案范围。

三、行政不作为的争议行政诉讼法也涉及到对行政不作为的争议。

如果行政机关对公民的请求没有及时回应,或是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那么这种行政不作为就可能引起诉讼。

这种争议也被视为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四、国家赔偿纠纷行政诉讼法也涉及到国家赔偿纠纷。

如果公民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他们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这也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一。

五、审查特殊事项除了上述的一般性审查,行政诉讼法还涉及到一些特殊事项的审查。

例如,对于一些重大的公共决策,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如果公民对这些决策的实施方式或结果产生了异议,他们有权提起诉讼。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重大事项的争议,虽然不属于日常行政管理行为,但如果这些争议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那么这些争议也可能会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广泛而复杂。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在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进行申诉,并寻求司法保护的一种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请求未能及时作出答复或决定;4. 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公开行政机关的政策和法规文件,或未显著公示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5.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申请未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或者拒绝受理、拒绝答复;6. 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之前并未进行合法程序,或者在采取行政行为时程序错误;7. 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8. 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时,违法、滥用职权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除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有一些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

只有当这些条件满足时,法院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1. 具有诉讼资格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必须具有诉讼资格。

诉讼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公民必须是被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的拥有者,即要求受到司法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

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2. 具有诉讼标的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必须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权力对个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产生的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行为。

此外,还应具有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的事实依据。

3. 具有诉讼请求和诉讼原因诉讼请求是指申请人要求法院判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采取法律措施的请求。

诉讼原因是指申请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

4. 具有诉讼时效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指申诉时限,申诉时限分两个阶段,一般情况下是60天,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或者适用加速程序,适用加速程序后,时间缩短至14天。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拘留、临时吊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以及警告等行政的处罚不服的。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冻结以及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有,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点: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

二、行政诉讼的时效规定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诉讼要遵循哪些原则要遵循的原则有:(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辖权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审查特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原则。

(四)当事人平等法律地位的原则。

(五)使用民族语言原则。

(六)当事各方有权辩论。

(七)合议,质疑,公开审判和最终审判这两项审判的原则。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含义和确立方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

涉及三个因素:基本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职能分工体制;司法政策。

确立方式:概括式,对受案范围作原则行。

概括性的规定。

优点是简单、全面、灵活,缺点是具体解释困难。

列举式,由法律逐一列举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或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或两者同时列举。

优点是具体、细致、易于掌握,缺点是机械、有时难以列举全面。

混合式,两种方式混合使用,以相互取长补短,但是存在衔接难题。

我国确立方式属于混合式,但是有自己的特点: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肯定式定与排除式规定相结合;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单行法规的个别规定相结合。

法定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一、行为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只受理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有关公务员任免、奖惩等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不受理;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受理;对国家行为、行政指导、法定最终裁决行为、刑事诉讼行为等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事实行为、公务员管理行为、法定最终裁行为,不属于一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在特定条件下,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权利标准1、人身权和财产权。

行政法上的人身权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包括宪法规定的人身权、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以外,还包括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的人身权。

如公务员的人身保障权。

财产权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自主权和物质帮助权。

2、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权利标准。

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政治全和社会权。

政治权是指公民的参政议政权具体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控告和检举权。

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权,社会权是指公民为了谋求个人发展而要求国家提供各种社会保障的权利具体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文化发展权等,就权利标准而言,行政复议法的保护范围明显闭行政诉讼法宽。

司 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

司 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对于考生理解和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行政诉讼法考点的归纳。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界限。

明确受案范围对于正确处理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权利至关重要。

1、应当受理的案件包括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行政许可相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等。

2、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仲裁行为等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1、原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一般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1、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告在特定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等。

五、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与受理起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注:《行政诉讼法》有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但都是对概括规定的补充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1.引起权利义务变化区别于行政指导1.处分性:2.依行政主体的意思引起变化行政区别于事实行为2.特定性: 针对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作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3.单方性: 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区别于合同行为等4.外部性: 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5.属于行政管理活动区别于刑事侦查行为和国家行为排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因详解调解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处分性重复处理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特定性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外部性国家行为案件仲裁行为不是行政管理活动刑事侦查行为法定行政终局裁决(只有狭义法律能够规定)公共政策选择的结果注:法定行政终局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1)国务院的裁决。

当事人不服省部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时,如向原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对该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起诉,也可以申请国务院做出裁决,而国务院做出的裁决就是终局的。

(2)省级人民政府针对自然资源权属做出的复议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自己做出的勘定、调整行政区划的决定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针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3)出入境处罚决定。

对于出入境管理公安机关做出的罚款或者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如申请裁决的,则该裁决具有终局效力。

若干应注意的细节问题(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1.可以复议、可以诉讼,可以复以后再诉讼2.复议期间,不得诉讼1.原则:复议与诉讼自由选择3.已经受理诉讼,不得复议4.既复议,又起诉:受理在先,同时受理的;当事人选择1.纳税争议,仅指是否纳税、由谁纳税、纳多少税、法律规定的如何纳税2.复议前置但不终局2.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法规规定的:价格管理处罚、外汇管理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处、宗教行政案件等出入境处罚:中国公民对拘留不服的,或者外国人对罚款或拘留处罚不3.复议选择但终局服的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二次复议终局)1.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案件4.只能诉讼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强制实施许可使用费裁决4.注意,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本身不是行政复议。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doc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doc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事业单位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中之重的考点,考察频率非常高。

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和法院不可以受理的案件,学员主要掌握的是哪些案件法院是不能受理的,对于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只需了解即可,只要是具体的外部的行政行为一般都是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如下:1.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不服的;对行政许可不服的;对确认自认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服的;对行政征收、征用不服的;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对侵犯经营权不服的;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不服的;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服的;对行政给付不服的;对行政合同不服的;对其他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的。

2.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1)国家行为,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国防、外交的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行为,既然不是行政行为,那么即使这些行为给公民、组织等造成损害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法院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2)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由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或者事件做出的行为,这种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会产生直接的利益影响,所以即使是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3)内部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人事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等,工作人员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在《公务员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提出复核或者申诉,也就是说公务员已经有了特殊的救济途径,所以就不能进行诉讼了。

(4)行政调解行为与仲裁行为。

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劝导或者仲裁等行为不能提出行政诉讼,因为这些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性,既然没有强制性,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可以不去服从,也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影响,所以这类行为法院不受理。

如何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如何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如何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诉讼范围或者行政诉讼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亦即受到行政权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其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

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力的问题。

它规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规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分工和权限,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涉及的对象包括行政相对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三方。

具体而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受到行政侵害的合法权益事项的范围;是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审判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受司法监督的范围。

所谓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指的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一国行政诉讼法体系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所要解决的是以何种方式可以恰当地、完整地并且准确地将受案范围表达出来的问题。

就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而言,目前主流观点主要有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几种。

概括式即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归纳、总括,指出哪一类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内容比较抽象。

例如,德国是采取概括式列举方式的典型国家,德国的《行政法院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即体现了概括式规定的特点。

通常认为,概括式规定能够比较全面地囊括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但是,由于概括式规定原则性较强,对有些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争议性较大,容易出现立案不明问题。

列举式即对可以或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逐项列出,内容较为具体,又分为肯定的列举和否定的列举。

例如,匈牙利、波兰即采用列举式。

列举式规定具体、明确,能够清晰辨别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我们不能对所有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详尽列举和穷尽列举,难免发生遗漏,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进行修正,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难以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不能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司法机关,特别是行政法院承担行政诉讼的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其受案范围均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以下类别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1、关于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职责规定行使公权的行政行为的案件;2、关于行政行为的民事承诺案件;3、关于依照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该采取的行政行为没有采取或者采取不恰当行政行为的案件;4、关于政府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的撤销或者更改和其他行政行为的确认、承认、撤销或者更改的案件;5、关于政府行政处罚不公正或者不合理的案件;6、关于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7、关于公共利益损害赔偿的案件;8、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纠纷的案件。

二、认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国家组织法规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有关法规规定。

其中,《司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上述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向承办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机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此外,行政机关也有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例如,《行政诉讼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法院受理以下行政诉讼案件:(1)涉及国家权力范围内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事项未及时履行行政义务的案件;(2)与国家有关行政许可有关的案件;(3)涉及行政处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4)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案件。

三、受理标准受案要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要有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案要遵循有关的法规和程序,同时也要遵守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原则,不能对一方当事人有优待或者歧视行为。

另外,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也应遵守一定的受理标准,并依据受理条件在受案时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行政诉讼受理标准要求,受案前,应当确保受理的行政案件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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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司法考试二卷】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A、抽象行政行为
B、外交部作出的公报行为
C、具体行政行为
D、国防部作出的军队调集决定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
A、行政机关
B、权力机关
C、军事机关
D、法院
3、某公务员对下列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
A、交警对其作出的交通违规处罚
B、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C、其申请建房的申请被城建局驳回的行政行为
D、城建局对其违法建房作出的处罚
4、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
A、国防、外交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行政指导
D、机关对其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5、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A、重复处理行为
B、行政处罚行为
C、行政强制执行
D、拒绝发放执照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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