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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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18-2000)
1 总则
1.0.1 为在机械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中,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原则
2.1.1机械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应有充分可靠的设计依据和必要的气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其他设计原始资料。
2.1.2机械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安全卫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流程;
2.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必要时采用机器人;
3.采取摇控隔离措施;
4.设置联锁装置;
5.配置预警和报警或监控装置;
6.当危险和有害因素难以避免时,应采取排除和治理措施。
2.2.10厂区道路的弯道、交叉路口的视距范围内,不得的妨碍驾驶
员视线的障碍物。在干道上的净高不得小于5m。
2.3.1厂房布置应按生产流程做到工序衔接紧密,物料传送路线短,操作检修方便,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3.3厂房内生产物料、半成品及成品,其存放场地应用黄色或白色标记在地面上标出。当直接存放在地面上时,堆垛高度不应超过1.4m;
超过时应设置支架、平台存放。
2.5.1凡容易发生危险事故的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无法直接感知处尚应设置声、光、色或者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装置。
3.1.3设计带有机械传动装置的非标准设备及生产线时,其传动带(链)、明齿轮、联轴器、带轮、飞轮和转轴等转动部位的突出部位必须同时设计防护罩。
3.1.4车间地面应平坦,不打滑。加工车间通道尺寸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并应在地面明显标出。
表3.1.4加工车间通道尺寸
3.1.5生产线辊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带栏杆的人行走桥。平台、走台、坑池边和升降口有跌落危险处,必须设栏杆或盖板。需登高检查和维修的设备处宜设钢斜梯;当采用钢直
梯时,钢直梯3m以上部分应设护笼。
3.2.1冶炼炉前不宜设坑、沟;当必须在炉前设坑、沟是,应设有防止水流入坑、沟的设施。浇注坑、储运铁水和堆放炉渣处,亦必须设有防止水流入的设施。
3.2.8抛丸清理室内抛头电动机的起动和停止应与大门启闭机构联锁。大门关严时,电动机起动;大门开启时,电动机停止。
3.2.12铸造车间人行道不得与浇注场地、铁水运行路线重叠交叉。
3.3.2布置机床应不使零件或切屑等甩出伤人,必要时应设置挡板;机床朝向应有利于采光,操作人员不应受日光直射。
3.3.3布置机床时,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表3.3.3的规定。
表3.3.3机床布置的安全距离(m)
3.3.4机床应设防止磨屑、切屑和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需在操作平台上操作的重型机床,其操纵台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栏杆不应低于
1.05m。
4.1.1铸造、锻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木工、磨料、磨具、电碳、电瓷、铅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件、电焊条的生产,电火花加工和发动机试车等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应设防尘防毒综合设施.工作场所的尘、毒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系统向外排放的尘、毒物质浓度和排出口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3.17喷、抛丸清理室,喷砂清理室和清理滚筒等清理设备,必须设排风除尘装置。
4.3.22焊接、切割的固定作业点,应设排风装置。在室内作业点不能固定时,在焊接区上方宜设再循环焊烟净化机或排风。焊接车间工作场所烟尘允许最高浓度不应超过4mg/m3。
8.5电磁辐射防护
8.5.1 机械工厂中,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电磁辐射防护措施:
1. 淬火、熔炼、焊接、硬质合金刀具固定加热、半导体加工区熔、外延等感应加热处;
2.木材干燥、塑料热合等介质加热处;
3.射频溅射处。
8.5.2 对0.1~30MHz的电磁辐射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卫生标准》(GB9175)的规定,其电场强度应小于25V/m。
对30~300MHz的电磁辐射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场所超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的规定,其功率密度和电场强度应按表8.5.2确定。
表8.5.2 功率密度与平均电场强度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