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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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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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借款合同与借条的区别
从一起民间借贷案看借条与借款合同区别标签:借
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临沂律师欠款律师
20XX-09-30 09:35 阅读(6263)评论(0)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是同村村民,关系处的一直很好,20XX年9
月3日和10月24日王某以砖瓦窑厂扩建需要资金为由先后两次分别向李某借款30万元、20万元,王某向李某借款共计50万元,王某为李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条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双方口头约定使用期限最多为一年,待王某资金周转过来马上还款。同时王某还向其他亲友借款20XX 多万,并给其他亲戚朋友许诺了高额利息。王某借款后,并没有按约定用于扩建窑厂,王某用一部分借款购置房产
和豪车,大部分借款被用来放高利贷,后因王某的债务人携款潜逃,造成巨额借款收不回来,导致王某资金链断裂,王某无法支付债权人借款本息。王某的债权人经常到王某家中索债,20XX年4月27日数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告王某诈骗、非法集资,部分债权人还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了王某的财产。李某作为债权人也多次向王某索要借款,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李某无奈只得
于
20XX年5月6日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王某称借条并非自己书写的,是李某伪造的,向一审法
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后乂放弃鉴定。20XX年7月
27日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归
还李某借款,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出上诉,王某的上诉理由是借据确实为自己书写,但是李某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
【承办经过】
李某乂委托本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针对王某的上诉理由,因李某交付给王某的借款为现金,本律师让李某到银行打印出其银行存取款明细,证明李某现金流水虽大,王某借款时李某手头有50万元现金。庭审中,根据法庭争论的两个焦点:一、李某的资金;二、李某有没有实际交付借款。本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1、被上诉人李某借给上诉人
王某的资金合法正当。被上诉人李某虽然户口在农村,但是被上诉人李某所在的村为镇政府驻地,被上诉人李某也不同于一般的农民,被上诉人李某自己做生意,经常需要大虽的现金交易,所以为了方便被上诉人李某家中存放有大虽现金,被上诉人李某手头持有大虽现金不是专门留着借给上诉人王某用的,而是上诉人王某借款的时候,被上诉人李某手头正好有足够的现金。这通过被上诉人李某提供的存取款明细可以证实。
2、被上诉人李某已经实际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借款。
被上诉人李某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50万元借款,上诉
人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就是被上诉人交付借款的证据。上诉人王某一再强调被上诉人李某没有提供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是上诉
人王某混淆了借条和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区别。借款合同本身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借款
协议或者借据,更重要的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实践中,民间借贷操作流程是出借人先给付借款人借款,借款人再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而且借款时出借人也只是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很少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先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交付借款后,借款人再向出借人出具收到条。被上诉人李某作为普通白姓不知道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有借款合同还要有交付凭证。另一方面,如果借款事实不存在,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后应该了解其法律后果,可上诉人既没有向被上诉人要回借条,也没有报案说明情况,也证实被上诉人李某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上诉人王某应该承担被上诉人李某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明责任,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王某不仅先后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还
以窑厂做抵押向其他债权人借款20XX多万,上诉人王某借款后用于放高利贷,上诉人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被上诉人李某等债权人的借款,20XX年4月27日被上诉人李某及多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追究上诉人王某诈骗罪及非法集资罪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把报案的债权人的债权凭证一一向上诉人出示,并询问上诉人王某借款是否属实,对于该笔借款的存在上诉人在公安机关供认不讳。被上诉人李某及其他债权人因担心追究上诉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后,包括被上诉人李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彻底要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