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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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

细则

第一部分申报条件

一、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补助

(一)开展对标提升及龙头企业评选

1.评选原则

(1)对带锯床、缝纫机、电力电子、家用厨具、照明电器、汽摩配、金属材料、现代装备制造、智能家电、运动休闲文化和新材料等十一个行业进行龙头企业培育,各确定不超过2家龙头企业。

(2)确定带锯床、缝纫机、电力电子、家用厨具、照明电器、汽摩配、金属材料等七个行业各不超过1家企业实施对标提升示范试点。

(3)行业龙头企业、对标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

2.评选条件

(1)参评行业龙头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且近一年度增长15%以上;

②企业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近一年度增长15%以上;

③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B类;

④建有市级以上技术创新(研发)中心,企业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1.5%以上;

⑤建立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并制定两年以上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分阶段目标;

⑥近三年有经备案的投资项目,且项目投资总额在800万元以上。

⑧计分办法

对符合条件企业按其销售收入及增幅、纳税总额及增幅、企业技改设备投资额、R&D投入高低依次排名,按照排名位次计分(销售收入及增幅、纳税总额及增幅以税务局提供数据为准,企业技改设备投资额以往年工业政策兑现审核数为准,R&D投入及相关指标以统计局数据为准)。

a.企业销售收入排名最高的得20分,排名每递减一个位次减2分(基本分减完为止,下同);

b.企业销售收入排名最高的得10分,排名每递减一个位次减1分;

c.企业纳税总额排名最高的得25分,排名每递减一个位次减2分;

d.企业销售收入排名最高的得20分,排名每递减一个位次减2分;

e.企业技改设备投资额排名最高的得15分,排名每递减一个位次减1分;

f.企业R&D投入排名最高的得5分,排名每递减一个位次减1分;

g.企业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排名最高的得5分,排名每递减一个位次减1分;

h.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二)参评对标提升示范试点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对标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为经评选确定的行业龙头企业;

②示范试点企业的提升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额不少于800万元,并列入市级以上“机器换人”等示范项目计划;

③项目投资额包括:设备投资、信息化投入(包含配套软件、硬件设备)。

3.评选程序

(1)由企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报送县经商局;

(2)县经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由县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组织综合评审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二)组织举办全国性行业协会会议的,以会议正式文件、会议现场照片为依据申报补助。

(三)推进企业发展上台阶

企业制造业销售收入以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为准。在缙注册的母子公司、申报企业控股股东及其配偶或子女控股的企业合并计算。

(四)培育优质企业

1.打造“隐形冠军”。省“隐形冠军”企业以省经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为准,由县经商局审核确认。

2.鼓励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当年新上规企业由县统计局提供名单,同一企业主体累计只享受一次奖励,由县经商局审核确认。

3.支持企业提质增效。由县税务局提供规上企业(不包括当年新上规企业)前两年度企业的实际入库数分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由县经商局审核确认。

二、推进创新驱动战略补助

(一)推进技术创新战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以国家、省工(经)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为准,被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的奖励10万元,由县经商局审核确认。

(二)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1.企业参与制修订同一项标准的,只享受一次奖励。

2.在2016年1月1日前参与制修订的所有标准,不再重复享受奖励。

3.标准认定的时间以实施日期为准,在当年享受奖励,由县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

4.企业参与制修订由多部分组成的标准,按参与部分进行奖励。奖励金额计算方法为:相应奖励金额。

5.参与“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企业,仅限于列入省“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计划前两位的申报单位,由县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

(三)加强品牌培育。

1.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浙江制造”认证、“浙江名牌产品”以认定文件或认证证书为准,由县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

2.“国家、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浙江制造精品”以国家、省工(经)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为准,由县经商局审核确认。

3.省“新产品”是指通过省经信部门备案且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由县经商局审核确认。

(四)开展名企、名家评选活动。

1.“十大绿色发展领军人物”

(1)参评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且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包含利用本县再生资源产生的税额,同时扣除利废补助额;在缙注册的母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企业、申报企业控股股东及其配偶或子女控股的企业合并计算)工业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且任期3年以上,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②企业当年度未发生人员死亡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较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事)件并顺利完成节能减排年度任务;

③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B类。

(2)计分标准

②计分办法

a.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得25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加分不超过基本分,下同);

b.企业当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得40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

c.企业设备投资200万元得10分,每增加20万元加1分;

d.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e.企业新产品产值率达到全县当年度平均水平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f.企业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全县当年度平均水平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g.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h.企业就业人数达200人得5分,每±20人加减1分;

h.对荣获驰名商标、名牌产品、技术创新(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荣誉的,分别按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2分,以就高原则予以加分。

(3)评选程序

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以总分排名先后提交县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邀请部分县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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