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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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会三级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doc 7页)

关于建设工会三级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doc 7页)

关于建设工会三级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doc 7页)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建设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建设三级服务体系是工会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形势和职工队伍发展变化,创新工作思路、体制机制、工作方式,建设服务型工会的重大举措和有益探索。

有利于工会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履行各项社会职能,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社会关系、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有利于工会拓宽工作领域,推动工会组建、发展会员方式和维权机制创新,进一步打牢工会组织基础,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有利于工会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贴近企业、贴近职工,提高服务能力,提升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不断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影响力。

一、目标任务在工会现有组织体系基础上,建立完善由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和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构成的覆盖地方的三级服务体系;由市总产业工会(部门)、局总公司工会、基层单位工会构成的覆盖产业系统的三级服务体系。

明确工作职责、扩充服务功能、健全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服务设施、搞好各项保障,通过3-5年的努力,把工会服务体系建设成为为企业和职工群众提供服务的平台、落实工会重点工作的途径、向党和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

二、方式方法(一)建设三级服务体系1.建设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

设立接待服务大厅、12351职工服务信息平台、劳动争议调解指导中心、帮扶超市或救助物资储备室等。

2.建设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

设立接待服务窗口、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帮扶超市或救助物资储备室等。

3.建设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

设立接待服务窗口、劳动争议调解室,有条件的设立文体活动、教育培训园地等。

并整合相关资源,向商务楼宇和社区、村延伸。

4.建立完善产业系统三级服务(帮扶)平台。

在局总公司一级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

北京市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2010-02-01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志愿者行为,根据《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总工会聘请本市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作为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

与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的律师事务所自动成为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团队,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经北京市总工会确认后成为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

北京市总工会可以委托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面向本市律师事务所公开招募志愿者。

北京市总工会同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对于报名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审查,符合招募条件的,入选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备选信息库。

在入选范围内,分批确定志愿者聘用名单。

第三条北京市总工会统一印制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团队或者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聘书,向被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颁发。

第四条申请成为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团队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少于3年的从事劳动法律服务的业务经验,设有劳动法业务部门或有专门从事相关服务的业务团队;(二)从事劳动法业务的注册专职执业律师不少于5人,且其中有3名以上从事劳动法或相关业务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三)近2年来有代理劳动法领域具有重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项目、案件的业绩;(四)近3年来律师事务所或本所执业律师没有受到律师协会或执业监管机构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记录。

第五条申请担任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专职职业律师,从事劳动法或相关业务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二)品行良好,热心职工法律服务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三)具备与所参与的职工法律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六条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根据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的安排,在指定的工会服务站值班,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一)为职工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二)调解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三)接受指派,为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四)应工会服务站的安排,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会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五)法制宣传教育;(六)配合工会服务站开展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七)参加与职工法律服务有关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争议【发文字号】京劳仲发[1996]12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日期】1996.05.28【实施日期】1996.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1996年5月28日京劳仲发〔1996〕129号)各区、县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工会,各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目前,在新旧劳动体制转轨时期,我市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增长,为了保持我市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的职能是非常必要的,根据1995年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精神,要在抓好调解委员会组建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作用,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为此,特做如下通知:一、建立健全、完善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组织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了基层工会组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劳动者在25人以上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均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按《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部发(1993)301号文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在单位内成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设置两级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

可依据用人单位规模确定,原则上单位职工在500人以下的可设3至5人;500人至2000人的可设5至9人;2000人以上的可设9至13人或设置两级调解委员会。

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2]123号

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2]123号

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2〕123号2002年11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总工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并规范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会组织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和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困难职工是特殊的困难群体,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的共同任务,是贯彻落实《工会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维护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要从讲政治、抓维护、促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明确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有效措施,使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当事人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

对重大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立案援助;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提出解决意见。

各级工会组织要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工会法》为契机,加强职工法律援助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大依法维权力度。

总工会关于修改后的《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总工会关于修改后的《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总工会关于修改后的《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报告为了全面了解《工会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实现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大突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省总的安排部署,漯河市总工会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开展的《工会法》执法检查工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拉网式调研。

一是市总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排调研工作,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二是成立了由市总工会主席田爱华任组长、经审主任孔祥根、保障部长李军任副组长、抽调各部室有关人员组成的调研组,负责此次调研工作;三是下发了《漯河市总工会关于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调研工作做到思想上重视、组织上保证、工作上落实,并制定了调研方案;四是召开《工会法》调研工作动员会,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调研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总调研组。

五是开展调研工作。

市总调研组于7月10日—8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对《工会法》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

共组织调研座谈会45次,涉及企业510个。

通过调研,了解掌握了我市《工会法》宣传贯彻落实的总体情况,并发现了问题,提出了建议。

现将我市《工会法》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宣传贯彻修改后的《工会法》的总体情况《工会法》修订颁布实施后,漯河市总工会把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作为“让工会走向社会,让社会了解工会”的大好时机,紧紧抓住,提出了要把新《工会法》的宣传达到“各级工会熟知,每位职工皆知,全社会广知”的目标,在全市掀起学习宣传《工会法》的高潮,为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是新《工会法》刚一颁布,市总工会及时组织全体人员和基层工会主席对新《工会法》进行了逐章逐条的对照,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讨论。

二是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工会法》的通知》,对全市的学习宣传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是利用星期日组织市直各局委走上街头进行集中宣传。

仅一个宣传日就组织80多个单位出动宣传车10余辆,宣传板报100多幅,设立咨询台10个。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48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48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48号1994年3月1日)各区县劳动局、卫生局、工会,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卫生处、工会,各计划单列企业,各有关医疗单位: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总工会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政府已原则同意,并批复同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批复通知((1993)厅秘字第67号)、《暂行办法》和劳动部关于颁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6号,以下简称《鉴定标准》)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和《鉴定标准》,现就有关加强劳动鉴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劳动鉴定是对职工因工、职业病或非因工伤害致残、致残程度以及劳动与生活能力丧失程度进行评定的制度。

它是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正确审批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决定伤病职工休假、复工调换工作的客观依据。

因此,劳动鉴定工作关系到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和就业,是涉及到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和基础。

为此,各单位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尽快建立健全劳动鉴定机构,制定劳动鉴定工作制度,将这项工作纳入正轨,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在今年6月底前开展劳动鉴定工作。

二、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市属各企业局、总公司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认真开展劳动鉴定工作。

工会法律服务方案

工会法律服务方案

工会法律服务方案背景工会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组织,但众所周知,普通劳动者对于法律方面的知识往往不足,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

而工会作为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应当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

因此,制定一份工会法律服务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目的制定一份工会法律服务方案,旨在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宣传,为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保障员工权益。

方案内容1. 法律宣传为提高员工的法律知识水平,工会将定期开展各类法律宣传活动,如讲座、宣传展等,宣传内容包括:•员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法律咨询服务工会将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窗口,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律师或有关法律专业人员负责,提供员工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3.法律援助服务对于遇到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员工,工会将会组织安排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推荐相关律师事务所解决员工的法律问题。

4.法律培训工会将举办法律培训班,邀请相关律师、法学教授为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增强员工自我维权能力。

5.法律争议调解针对劳资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法律争议,工会将为员工提供调解服务,通过多种方式,尽量妥善解决员工的纠纷问题,避免因法律问题引起的不必要纠纷和损失。

结论制定一份工会法律服务方案,对于提升工会的服务质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工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宣传和服务,为员工提供更加全面、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工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工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工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5.08•【文号】总工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工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总工发[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工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6年5月8日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提高工会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和《关于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函》(司发通[2005]223号)的要求,参照现行律师管理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建立工会公职律师制度。

为做好工会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会公职律师试点范围和职责工会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或受聘于县级以上工会,持有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

(一)试点范围工会公职律师的试点范围为县级以上工会,具体包括:1、全国总工会机关;2、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地方各产业工会;3、县级以上地方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

(二)职责范围工会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接受所在工会指派,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为所在工会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2、为工会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3、接受所在工会指派,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活动,参与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4、接受指派或委托,参与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的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参与工会的法律事务谈判、法律文件签订等工作;5、接受指派或委托,调查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代理职工、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参加有关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6、为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的职工和工会干部提供法律援助;7、为职工、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服务;8、承办所在工会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北京市工会1+6文件(全)

北京市工会1+6文件(全)

北京市总工会文件京工发〔2009〕34号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局、总公司工会,各产业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建设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加强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推进首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加强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深化送温暖工程的实施方案(试行)》等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北京市总工会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6项方案与《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简称“1+6”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1+6”文件是对过去首都工会工作的集中梳理、总结规范,也是对未来工会工作基本框架新的描绘和全面部署,是工会适应新形势需要对工作方法和工作模式新的探索,是首都工会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国工会十五大、北京市工会工作会议、北京市工会十二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重要举措。

“1+6”文件贯彻了“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和“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符合“会员办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科学办会”的精神,必将成为开创首都工会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标志。

“1+6”文件以《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为统领。

三级服务体系是工会工作的重要载体,建会和发展会员是工会工作的基础,职工素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工作、送温暖工程是工会服务职工的重要抓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着力点。

抓好“1+6”文件的实施,对于建设服务型工会,建设具有首都特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工会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方案

工会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方案

工会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方案工会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方案背景分析:法律服务是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能之一,为广大会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劳动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社会,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特别是在劳动就业领域,许多会员面临劳动合同、工资保障、社会保险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会的法律服务作用,下面提出了一份工会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方案。

一、目标:通过工会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帮助会员维护劳动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形象。

二、具体措施:1. 建立法律服务团队:工会组织可以与专业律师事务所合作,或者通过招聘律师等方式,建立一个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

团队成员应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熟悉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2. 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工会组织可以定期组织法律咨询活动,邀请专业律师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活动可以包括个别面咨、集体座谈、法律讲座等形式,旨在解答会员的法律疑问,增强会员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3. 开展法律培训:工会组织可以邀请专业律师为会员开展法律培训。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动纠纷的处理、工资保障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知识。

通过培训,提升会员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

4. 开展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工会组织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专业律师、劳动关系专家等人员,为会员提供劳动纠纷的调解服务。

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劳动纠纷,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和会员的诉讼成本。

5. 提供法律援助:工会组织可以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为无力承担律师费用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

工会可以与专业律师事务所合作,通过法律援助基金为会员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服务。

6. 维权宣传活动:工会组织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开展维权宣传活动,提高会员的维权意识。

可以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组织维权讲座、开展维权主题活动等方式,向会员传达维权信息,鼓励会员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7. 建立维权数据平台:工会组织可以建立一个维权数据平台,统计记录会员的维权需求和工会提供的法律服务情况,为工会组织提供数据支持,优化法律服务工作。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文件--(doc文档)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文件--(doc文档)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文件京工办发[2007]33号关于举办喜迎十七大暨迎奥运倒计时300天农民工运动会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各局、总公司工会,各产业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机关各部门:为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深入开展,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体育活动在农民工中的广泛开展,展示农民工的运动风采,进一步营造全民迎奥运的氛围,根据市总工会《关于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争做首都文明职工活动的通知》(京工办发[2007]14号)的总体安排,市总工会决定于十七大召开前、奥运会倒计时300天之际,举办喜迎十七大暨迎奥运倒计时300天农民工运动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比赛时间2007年10月14日8:00——11:00二、比赛地点比赛设主会场与分会场,主会场设在中国农业大学(东区)体育场(海淀区双清路);各单位可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分会场,并将活动方案报市总宣教部。

三、项目设置在主会场设置团体项目“百年奥运齐参与”小组接力赛,并设置立定跳远、俯卧撑、仰卧起坐、沙包掷准、飞标掷准、柔力球掷准、羽毛球拍颠球、双手颠(排)球、足球射门、门球射门、踢毽子等大众趣味项目。

各分会场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行设定项目,项目要简便、安全、易于操作,注重让职工参与、让职工享受运动的快乐。

四、报名办法1、参加单位:以区、县、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基层工会为报名单位,参加主会场活动。

2、各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1人、工作人员1人、运动员15人(男女不限),每人限参加两项趣味活动项目(凭参赛卡参加),并可兼报“百年奥运齐参与”小组接力赛。

3、报名资格:参赛队员须由身体状况良好的农民工组成,领队、教练、工作人员须由工会专职干部担任。

4、报名时间:自即日起开始接受报名,请各报名单位于2007年9月28日前将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和医务章后交市总工会宣教部,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传真:65244813E-mail:*******************五、竞赛要求1、“百年奥运齐参与”小组接力赛是必报项目,要求每个参加单位必须参加。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08•【字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9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9月8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工会组织和职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的生活,为职工服务;(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四)动员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五)帮助职工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五条建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者把工会机构与其他部门合并。

第六条上级工会有权帮助、指导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职工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在筹建的同时应当支持职工筹建工会。

具备下列条件的乡(镇)办集体企业的职工可以依法组建工会:(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二)经营状况正常;(三)有一定数量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建设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工作的实施方案 ..doc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建设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工作的实施方案 ..doc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建设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建设三级服务体系是工会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形势和职工队伍发展变化,创新工作思路、体制机制、工作方式,建设服务型工会的重大举措和有益探索。

有利于工会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履行各项社会职能,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社会关系、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有利于工会拓宽工作领域,推动工会组建、发展会员方式和维权机制创新,进一步打牢工会组织基础,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有利于工会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贴近企业、贴近职工,提高服务能力,提升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不断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影响力。

一、目标任务在工会现有组织体系基础上,建立完善由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和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构成的覆盖地方的三级服务体系;由市总产业工会(部门)、局总公司工会、基层单位工会构成的覆盖产业系统的三级服务体系。

明确工作职责、扩充服务功能、健全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服务设施、搞好各项保障,通过3-5年的努力,把工会服务体系建设成为为企业和职工群众提供服务的平台、落实工会重点工作的途径、向党和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

二、方式方法(一)建设三级服务体系1.建设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

设立接待服务大厅、12351职工服务信息平台、劳动争议调解指导中心、帮扶超市或救助物资储备室等。

2.建设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

设立接待服务窗口、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帮扶超市或救助物资储备室等。

3.建设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

设立接待服务窗口、劳动争议调解室,有条件的设立文体活动、教育培训园地等。

并整合相关资源,向商务楼宇和社区、村延伸。

4.建立完善产业系统三级服务(帮扶)平台。

在局总公司一级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

(二)建立完善运行机制1.建立健全领导体制。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篇: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加强党政主导下的社会化维权机制建设,认真履行工会维护职能,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标任务以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为根本目标,整合社会资源,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全面开展创建和谐企业活动。

在各类企业健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深化厂务公开;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实现企业与劳动者普遍签订劳动合同。

至2012年,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稳定在90%以上,在已建立工会的非公企业达到80%以上;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5%以上;全市70%以上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参与创建和谐企业活动。

二、方式方法(一)以创建和谐企业活动为引领,推动企业搭建劳动关系双方对话平台,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落实民主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障职工民主政治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以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抓手,因企制宜、分类指导,扩大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的覆盖面,提高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质量。

(三)以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为依托,充分利用工商联、私个协、行业协会等社会资源,加强源头参与,完善社会化维权机制。

三、实施步骤(一)全面开展创建和谐企业活动围绕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丰富创建活动内涵,大力倡导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互利双赢、共建共享的理念,在全市开展创建和谐企业活动。

1.设立组织机构。

推动成立由社会工委、统战部、人力社保局、国资委、商委、安监局、工商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以及部分企业代表组织、行业协会组成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北京市实施工会法管理细则工会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实施工会法管理细则工会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实施工会法管理细则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工会与单位行政机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文是北京市实施工会法的实施细则,欢迎大家进行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 __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 __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在职职工职业发展助推计划实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在职职工职业发展助推计划实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在职职工职业发展助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工办发[2015]3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5.09.18【实施日期】2015.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在职职工职业发展助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工办发〔2015〕31号)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为深入贯彻北京市工会工作会议、北京市工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精神,切实满足在职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需求,结合2015年工作实际,北京市总工会制定了《2015年在职职工职业发展助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2015年9月18日2015年在职职工职业发展助推计划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京工发〔2015〕2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在职职工职业发展助推计划的实施意见》(京工发〔2013〕34号)的具体要求,规范工作程序,保证资金安全,确保2015年在职职工职业发展助推计划(以下简称“职业发展助推计划”)工作目标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助推对象凡符合助推条件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工会会员,且所在单位工会关系隶属于市总工会,并按规定缴纳2015年工会经费(或活动经费),均可获得职业发展助推计划的资助。

二、助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得职业发展助推计划的资助:1.获得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颁发的国家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以及在“2015年在职职工职业发展助推计划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1)范围内的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含)。

2.参加2015年北京市“职工技协杯”职业技能竞赛(市职工技术协会单独或参与承办的市级二类及以上级别)非取证职业(工种),获得决赛前十名的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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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工会法律服务工作是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完善党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化维权格局,是工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依法治会、依法维权的具体体现。

一、目标任务
以三级服务体系为载体,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劳动法律监督、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和工会法律援助等各项机制;以引入社会化维权力量为突破口,建立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工会法律服务工作水平,不断满足职工需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方式方法
(一)健全完善工会法律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创新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和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长效的劳动关系预防预警机制,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构建工会法律监督网络,形成与政府监察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实施工会监督与政府监察的联动和相互协作;加强工会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更好的保障职工权益;创新工会法制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工会参与地方法制建设协调机制,畅通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意愿表达和利益诉求渠道,提升工会参与立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优化工会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手段
依托三级服务体系,建立三级法律服务的工作平台。

通过12351职工服务信息平台,为职工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职工法律求助等服务,在各级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和工会服务站设置法律服务窗口,提供面对面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案件代理。

加强与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组建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扩大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队伍,提升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

(三)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
成立由市总工会、人力社保局、司法局组成的劳动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推动形成“工会牵头、各方联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重在调解、促进和谐”的工作格局。

在市、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分别建立市劳动争议调解指导中心、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配合司法部门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室;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在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中心,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基层工会开展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给予业务指导;承接市劳动仲裁机构转送的先行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承办基层工会组织及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移送的疑难案件。

2.在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承接同级劳动仲裁机构转送的先行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接受职工和辖区内工会服务站的委托或市劳动争议调解指导中心的指派,调解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

3.在街道乡镇具备条件的司法所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室。

工会服务站依托司法所劳动争议调解室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建立相互协调的工作联动制度,配合司法所、社保所加强劳动争议的预防、预警机制,把工作重点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

4.在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的局总公司及企业集团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指导协调本系统各企业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局总公司及企业集团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与市总法律服务中心建立工作联系,对当事人不愿意在企业内部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主动引导其到市或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

5.在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明确目标责任,形成规范的工作制度,对本企业和职工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教育疏导、预警化解劳动纠纷的作用。

企业调解委员会与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立工作联系,当事人不愿意在企业内部调解的,主动引导其到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

6.在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负责掌握企业用工情况和劳动关系状况,建立与所在地司法所和工会服务站的工作联系,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劳动纠纷要主动配合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二)畅通工作流程,实现信息沟通、政策解答和信息共享的网络化信息联通机制
1.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备案、信息报送和统计制度。

工会组织关系在市总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应当到市劳动争议调解指导中心备案;局总公司及企业集团系统内的基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到本系统上一级单位备案;无上级主管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备案。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信息、数据报送制度,根据需要定期向备案单位报送工作信息、数据。

2.建立工会与劳动监察部门信息交流制度。

市、区县总工会要加强与同级政府劳动监察部门的联系,建立并完善情况通报、联合检查、重大案件会商处理等制度,形成工会监督与政府劳动监察的工作合力,推动工会法律监督工作规范有序。

进一步加强工会各级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织建设,在市、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探索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可以兼任劳动法律监督员);建立企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与市、区县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工作联系,逐步形成网络化的监督体系。

3.开展职工法律政策网上咨询、网上服务。

利用12351职工服务信息平台,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法律求助服务,实现市、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和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三级法律服务信息与局总公司和企业集团工会的法律服务信息共享,全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及职工法律诉求信息的全覆盖。

区县、街道乡镇发生劳动争议重大案件和职工群体性事件,要通过12351职工服务信息平台快速报送市总法律服务中心,增强工会迅速反应、及时调处的能力。

四、职责分工
(一)市总法律服务中心
制定工会系统参与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推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
工作。

建立市、区县两级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通过12351职工服务信息平台,配合市、区县人力社保局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劳动监察,履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能。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制定工会法律人才的培养、配备规划,组建工会律师团、律师志愿者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各级工会开展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工作。

(二)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
建立健全区域内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机构,指导开展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工作。

负责本地区和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分配的职工法律咨询、劳动争议案件代理、代书工作,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承担劳动争议预警和信息通报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劳动关系动态,将辖区内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及时上报市总法律服务中心。

完善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立监督员队伍,实施辖区内劳动法律监督。

(三)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
负责本地区(社区)企业和职工的普法宣传工作,与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信息联通,负责为职工提供日常的法律咨询服务,收集、跟踪和反馈区域内劳动关系的动态,对出现的各类劳动关系问题及时上报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

组织所辖区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劳动争议调处的组织领导
认真落实市总与市人力社保局、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市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完善各项制度,搞好检查督导,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对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实效,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二)加强三级法律服务体系的统筹协调
市总法律服务中心加强对下级法律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定期听取汇报、检查调研等方式指导下级和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加强信息交流,注意总结经验。

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情况及职工法律诉求情况
进行整理,并向市总及相关政府部门报送信息。

(三)提升劳动争议调解队伍调解能力和专业水平
市总工会与市司法局联合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组建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为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实施对口服务,承担法律服务事项。

扩充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队伍,为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提供定点不定时的公益性法律服务。

(四)完善考核评定制度
市总法律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工会三级法律服务网络的日常管理,建立对各基层单位组织建设和开展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制度。

完善对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和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督导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律师推荐参加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

建立对基层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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