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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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尴尬
3月21日,一审胜诉的唐晓冬走出北京市顺义区法院,长舒了一口气。
三年前,作为日资企业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唐晓冬向卫生部门举报公司职工用水不干净。
海淀区卫生局遂对该公司水质进行检查,认为公司水质不合格,且《卫生许可证》过期,对公司进行了处罚。
当年8月,公司解除了同唐晓冬的劳动合同,原因是唐晓冬不履行总务部经理职责,没有及时办理公司生活用水《卫生许可证》复验手续,导致了行政处罚等。
而唐晓冬认为,公司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是因为他这个工会主席替员工说了话。
随后,唐晓冬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6年9月,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公司解除同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赔偿唐晓冬工资性损失。
公司不服裁决,向顺义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三环公司因生活用水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原因包括公司在监督管理上的疏漏,直接认定唐晓冬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依据不充分,因此撤销公司解除同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公司给付唐晓冬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期间工资收入性损失6.6万元。
尽管劳动部门与法院均作出对唐晓冬有利的仲裁或判决,唐晓冬的心情依旧十分沉重,并表示再也不会当工会主席了。
透过唐晓冬的被炒以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企业工会干部受辖制、拿捏、忌惧维权的现象,使我们看到了工会的软肋:工会干部自身维权难,替劳动者代言更难。
唐晓冬,风箱里的老鼠?
“我们是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
”很多企业的工会主席都深有同感。
对于唐晓冬来说,他当上这个工会主席其实并不容易。
2003年6月,三环公司日方经理决定取消全厂职工的劳保用品和过节费,理由是降低成本。
一时间,工人对此决定表示不满,而作为总务部经理的唐晓冬正是负责协调劳资关系的,他随即召开了各个部门干部会,强调公司的决定必须执行。
外方负责人的态度突然变了
除了牢骚,甚至有职工找到唐晓冬,咨询能否在公司成立一个工会,以工会的名义和日方管理层讨论此事。
唐晓冬感觉可行,于是就上报给日方管理者,表达了职工要成立工会的想法,没想到日方常务副总经理满口答应。
就在确定了召开工会成立大会的日期后,日方常务副总经理的态度突然变了,他找到唐晓冬,让他把成立工会的事情先放一放。
此时作为总务部经理的唐晓冬对此没有异议,并把日方的意思告知海淀区
总工会。
但是海淀区总工会不能同意,并找到日方协商,强调公司已经成立12年,有什么事情比成立工会更重要呢?于是,工会成立工作又继续推进。
但是就在2003年8月22日,工会成立大会的这一天,日方一个生产总管找到唐晓冬,问能不能不召开成立大会,唐晓冬表示个人无法中止。
虽然唐晓冬被日方总管拽着没能参加,但是工会成立大会还是在下午3点半召开了,并且以103票的绝对优势被职工推举为三环公司工会主席。
彭先生与唐的遭遇几乎相同
工会成立后,唐晓冬等工会干部认为当务之急是与企业管理者沟通,解决员工的劳动合同和三险问题。
同年9月9日,唐晓冬代表工会发出第一号文件,要求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又连续几次发文,都没有得到企业管理层的答复。
唐晓冬因给职工维权与公司管理层的矛盾已水火难容,于是当公司水质出现问题后,唐晓冬选择了举报。
不久公司解除了其总务部经理的职务,次年8月30日,公司又解除了与唐晓冬的劳动合同。
“我们是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
”很多企业的工会主席都深有同感,宁波正大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彭先生与唐晓冬的遭遇几乎相同。
去年4月26日,这起“工会主席维权案”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彭先生是哈尔滨人,2002年7月进入宁波正大粮油实业有限公
司工作,担任品管部经理职务。
2004年12月,经公司职代会选举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担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3年。
2005年6月底至9月间,因母亲生病,他曾两次请假回哈尔滨照料。
其间,公司总经理刘某宣布免去彭部门经理职务,降为化验员,取消了经理级员工的补贴待遇,并停发了4个月工资,彭遂向上级工会反映。
后彭某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两个月。
公司以彭先生连续旷工74天、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辞退决定,并于2005年11月30日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工会主席维权引起上下关注
彭先生认为,自己所受的遭遇,是因为在担任工会主席期间,积极为员工争取权利和福利,结果被新任公司领导“难堪”,有意排挤所致。
为此,2005年12月,彭先生和公司就此事提请了劳动仲裁。
2006年2月底,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要求公司补足彭先生工资差额和病假工资差额共5000余元,驳回彭的其他仲裁请求。
彭先生不服,遂向北仑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免职决定和辞退决定,依法补签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即工会主席一届任职期满),补发工资,并赔偿原告维权所造成的1.6万元经济损失。
这起工会主席维权案,引起了全国总工会和各地地方工会的关注。
当天的庭审,宁波市、北仑区两级总工会都派人参加了旁听。
当年7月,这起备受关注的“工会主席维权案”庭外达成调解。
根据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6月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被
告方宁波正大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彭先生经济补偿 6.5万元,并为其补交从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观察与思考】有关方面认为,这一调解结果,保护了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利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但也有专家深思:如果纯粹从诉讼的角度看,彭先生胜了,唐晓冬也胜了。
但是在超越本次诉讼的意义上,却是败了,且败的是我们的工会体制。
而由此标志着今后我国那些有着“工会主席”职务的人,他们的处境还要继续尴尬下去!
工会面临诸多挑战
如果没有完善的机制,工会主席实际上也是弱者。
在我们国家,像唐晓冬、彭先生这样的处境尴尬者颇具代表性,媒体也多有报道。
有一种说法,“唐晓冬一案折射出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面临的诸多挑战”。
其实,这种“挑战”并非非公企业独有,各类用人单位都不稀罕,就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也不鲜见。
工会不过是企业的一个部门,工会干部也要端老板的碗,也要领老板的钱,这就决定了他们的“附庸”和“御用”地位。
他们必须看老板的脸色说话,必须遵老板的意志办事,其所有的维权言行必须严格控制在老板“认可”和“容忍”的限度之内,否则,就是大逆不道,就要遭打击报复,轻则给“小鞋”穿,重则被“炒鱿鱼”,更有甚者是被社会恶势力施以人身伤害。
职工相对于企业而言是弱势
很显然,无论是国有企业或是非公企业的工会主席,他们大都面临两种困境:一是在维权过程中,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另一种,不能代表职工利益,因为行政身份而受制于资方。
而在现时社会中,有几个工会主席敢于挺身而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呢?职工相对于一些企业而言是弱势,当他们自身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时,当然得找工会。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
工会组织只有依法履行维权职责,敢为职工说话,善为职工办事,才能真正得到职工的拥护。
我国工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显而易见,工会法是将职工维权职能放到了突出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