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与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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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与量刑标准(二)
2009-12-28 10:07:18来源:
浙江刑事犯罪常用标准(二)(2008-10-23 10:32:59)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情节严重1、枪支、手榴弹或者爆炸装置;2、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0克,烟火药1000克,雷管2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3、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5、未达到第2项标准,但拒不交出的;6、达到第2项最低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以上的。;4、重伤1人以上并有下列情节:a、酒后、吸毒后驾驶b、无驾驶资格驾驶c、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而驾驶d、明知无牌或已报废车驾驶e、严重超载f、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死亡1人以上的;2、重伤3人以上的;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1、死亡3人以上的;2、重伤10人以上的;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依据:省二院一厅《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发[2001]9号;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定罪数额:销售金额5万元
数额较大:销售金额20万元
数额巨大:销售金额50万元
特别巨大:销售金额200万元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上述销售金额3倍以上,以未遂犯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未销售的货值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定未遂。
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生产伪劣用烟丝1000公斤以上或烟叶1500公斤以上定未遂。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足以严重危害 (1) 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2) 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3) 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贻误诊治的;(4)缺乏急救必须的有效成分;
造成严重危害假药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1)致人严重残疾;(2)3人以上重伤;(3)10人以上轻伤;(4)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产品标价计算;无标价的,按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足以严重危害: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有害细菌或污染物。
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1)致人严重残疾;(2)3人以上重伤;(3)10人以上轻伤;(4)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危害:(1)致人严重残疾;(2)3人以上重伤;(3)10人以上轻伤;(4)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造成严重危害:致人轻伤或其他严重后果;
后果特别严重:(1)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2)重伤1人;(3)轻伤3人;(4)其他严重后果。
情节特别恶劣:(1)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或感染爱滋病;(2)3人以上重伤;(3)10人以上轻伤;(4)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