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抽逃资金的几种形式.doc
虚假出资4种情况
1、完全不履行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1)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2)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出资的房地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 (3)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4)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2、未完全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
3、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1)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
虚假出资行为违背市场经济资本信誉,致使公司资本出现空洞,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对虚假出资的四种基本情形试作一简要分析:一是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用虚假的出资资料骗取注册会计师的信任获取验资报告。
这种虚假行为一般是由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单方面所为,整套虚假验资资料往往由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单方面伪造,如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往往是加盖了私刻的银行印章)及货物发票等。
此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基本上都存在验资程序不到位、不规范或验资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如果验资人员不亲往银行询证,或者不对相关资产进行实地查验,就发现不了委托验资人或出资人伪造的虚假验资资料,更发现不了虚假出资的问题。
二是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与相关人员合谋而为,如与有关银行的办事人员合谋,由银行办事人员在虚假进账单、对账单或询证函等上面加盖银行印章,或与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合谋,先由评估人员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再委托验资等。
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
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是什么?有什么政策吗?今天店铺整理了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注册资本金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实收的股本总额。
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切勿理解为股票的发行价格总额。
因为股票可以按面值发行,也可以超过面值溢价发行,但超过面值发行所得的溢价款不作为资本登记,即注册资本里不包括溢价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实有资产数额可能是不一致的。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不少于5000万元。
其最氏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人与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时,必须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规定1.新《公司法》降低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行业和分经营模式确定,商业批发公司和生产型公司为50万元,商业零售公司为30万元,咨询行业的公司为10万元。
股东抽逃出资和股东借款以及防范方法
股东抽逃出资和股东借款以及防范方法一、对股东抽逃出资的界定(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所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经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之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与相关的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别,笔者试作如下的分析:1、与股东虚假出资的区别。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其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前,一般表现为虚假验资。
而抽逃出资则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后,股东把实际注册的出资又抽回的行为。
2、与股东抽回出资的区别。
抽回出资实际上是股东退股的明示行为,它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而抽逃出资是一种带有欺诈特点的隐蔽性的违法活动,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3、与公司转移资产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有部分企业为逃避债务,恶意将公司财产转移,造成企业处于“空壳”状态,如甲公司把其优质资产以投资名义转移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而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公司把股东的出资以隐蔽手段转移给股东个人的行为。
二、公司抽逃出资问题法律汇总1、《公司法》第201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抽逃注册资金
抽逃注册资金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法条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
我们一般认为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但是,这个理解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抽逃”。
对此,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目录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注册资金抽逃的财务表现形式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注册资金出逃的形式抽逃资金的法律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注册资金抽逃的财务表现形式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注册资金出逃的形式抽逃资金的法律责任展开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另外,在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时还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必须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2)股东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编辑本段注册资金抽逃的财务表现形式第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其它应收款”记录,而贷方以“银行存款”记载出资的“移转”。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存在、经营的基础。
所谓“两虚一逃”就是《公司法》中所指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
“两虚一逃”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引发商业欺诈等犯罪行为,破坏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及时发现、准确定性、严厉查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已成为工商部门登记监管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两虚一逃”类案件的手段多变、形式很多,但核心法则都是公司未取得或丧失了对资产的拥有或控制,背离了资本确定、不变和维持的原则。
以下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总结出的一些常见手段:(一)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虚报其注册资本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证明注册资金到位的主要依据,所以此类违法行为都围绕如何取得验资报告展开。
常见手段有:1、某些中介机构在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中,一切程序由其操办,并收取公司一定的费用,甚至可以在零出资的情况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办。
此类情况目前非常普遍。
2、出资人把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获取银行进账单后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3、出资人将银行借款等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进账单,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4、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然后再欺骗会计事务所获得验资报告;5、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6、利用关联的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二)虚假出资的常见手段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常见手段如下:1、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2、以实物方式出资时,评估时高估作价再作为出资;3、以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已经办理手续但实际未交付;4、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查账技巧
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查账技巧查处抽逃出资应首先了解出资的形式。
目前法定的出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查处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抽逃很简单,只要到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查查登记记录就清楚了。
查处非专利技术的抽逃,若无人举报,一般是无从查起的,若有人举报,自然会给办案机关提供证据,此种出资形式本身就极少,抽逃就更是凤毛麟角。
实物出资形式的抽逃有两种,一是直接抽逃,二是变现后抽逃。
第一种抽逃一般不直接实施但不难查,只要查一下该实物是否还在企业帐目中,是否还在企业实际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就可以知道有没有抽逃行为了;第二种抽逃在下面抽逃货币中予以讨论。
抽逃货币是最普遍的抽逃出资的形式,查处抽逃货币主要应按以下几种方法思路进行:1.检查短期投资科目。
短期投资科目记载的一般是企业购买股票和一年内到期的债券的情况。
抽逃出资往往以短期投资的名义将资金抽逃。
检查中若发现债券的户名或证券营业部开户购买股票的户名不是企业名称而是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就可以确定抽逃出资。
2.检查长期投资科目。
长期投资科目记载的一般是企业购买一年以上到期的债券或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情况。
抽逃出资往往以长期投资的名义将资金抽逃。
检查购买一年以上到期的债券的长期投资同检查短期投资相同。
检查向其他企业投资情况,应检查被投资企业是否收到此笔货币,同时还要了解被投资企业帐目记载否为实收资本,还可以向被投资企业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我们检查的企业是否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若都是否定的,并调查出受益人为股东(投资人),就可确定为抽逃出资(具体定案时还要调查其他证据)。
3.检查其他应收款科目。
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载的是企业与客户或其他人发生的经营业务之外的资金往来情况(企业向客户或其他人借出资金的情况)。
抽逃出资往往以向他人借出资金的名义抽逃。
检查其他应收款的对象是否收到了此笔货币,同时其他应收款的对象所记载的帐目是否为其他应付款,若都是否定的,并调查出受益人为股东(出资人),就可确定为抽逃出资(具体定案时还要调查其他证据)。
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To be successful, go crazy first and move forward with a simple mi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其承担债务的基础,若设立者在出资后随意抽取资金,则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故而在制定新公司法时,制定了抽逃资金的处罚规定,具体来说,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相关规定,该如何界定抽逃资金的行为呢?一、如何界定抽逃资金行为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公司法针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及表现形式作出明确界定。
因此,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
1、注册资金的概念。
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
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
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
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
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
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
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
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和查处要点
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和查处要点这里所指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以下称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为将公司的财产权占为己有而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一、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根据执法实践,目前公司抽逃注册资本大多是通过对会计帐目的处理来实现的。
除直接、简单的公司股东直接抽资的行为,以下为目前所掌握的几类相对隐蔽的抽逃出资行为:(一)股东让公司为自己个人还借款。
股东的借款有可能是在公司设立前,也可能是在公司设立后。
只要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全额到位,且系以股东的名义进入公司帐户,那么,公司代股东还借款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这种行为系股东的个人行为,并非公司的借款行为,这是应该注意的一点。
(二)股东利用公司进行的某些所谓的借贷行为。
公司间的借贷行为在现代企业间是经常发生的,且情形也较为复杂,应区别对待。
在实践中,资金拆借如涉及到股东的利益,就应注意加以分析。
正常的借贷关系形成的要件是:1、主体有借款人和贷款人两方;2、主观方面是借款人为获取利益或缓解自身压力,贷款人为获取利息;3、客体为货币;4、客观方面是发生了借贷关系产生了债。
公司如果通过公司间的特殊关系进行借贷,名为借贷实为偿还股东个人借款或将公司资本划拨给公司股东使用,当涉及到公司注册资本量的安全性时,则是一种典型的抽逃资本行为,只不过是以借的名义掩盖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某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系某厂的全体股东,由于某厂创立时间较长,市场信誉高,而某有限公司创立不久,一时业务不多,又值某厂业务扩大,急需资金。
因此,该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将公司的资本除留下日常管理费用外,都划转到某厂。
表面上看是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但由于两家企业间的特殊关系,即全体股东一致且基本上将所有资金转移,则可认定为抽资。
(三)某些运用实物、工业产权转移的抽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不仅易造成虚假出资行为,也易造成抽逃出资。
股东可通过重新转回产权或利用公司的经营将实物、工业产权变卖成货币资金,如重新转回产权、变换成个人资本的,则属于抽资行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抽逃于规制
论公司抽逃注册资本一、注册资本的法律概念: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资本。
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同时还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限额。
注册资本与经营资金有联系也有区别。
经营资金包含了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也要参与经营。
经营资金是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企业所有的财产。
其区别是:1、民事责任不同,企业以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2、行政责任不同,当企业资产大于注册资本时,超过部分无须行政机关登记注册(除公积金转股而增加资本外),当企业资产小于注册资本时,必然引起注册资本的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3、注册资本一经核准登记就是的相对不变量,股本可以转让,但不允许抽回。
经营资金是时刻变化着的一个变量。
二、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公司法》20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1条都做了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抽逃注册资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刑法159条规定:抽逃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抽逃资金额的2%以上10%以下罚金。
3、民事责任:抽逃资本的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债权人在认缴股金的范围内,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三、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界定(一)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是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
如果股东以外的人抽逃公司资金的,属于侵占公司财物,不是抽逃注册资本。
(二)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在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后至公司终止之前所采取的行为。
公司在成立之前的筹办阶段,主要是涉及到虚假出资行为。
公司在解散或破产后,属于转移资产问题。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1、抽逃的是现金资本,则表现为公司帐目资本项目下实收资本数额的减少;抽逃的是实物资本,则表现为固定资产的减少。
2、抽逃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故意将公司注册资本长期滞留在公司帐外,使其不能参与本公司的资金周转。
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
目录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 (2)一、抽逃出资的概念及主体 (2)二、关于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 (2)三、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主体 (3)四、实践中抽逃出资的形式 (3)五、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关键在于区分合法行为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4)(一)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的区别 (4)(二)长期对外投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6)六、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7)七、《公司法》修改后,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抽逃出资如何界定。
(10)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抽逃注册资本作为公司案件中常见的诉讼类型,其存在根植于一定的背景及目的。
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广泛参与着市场经济活动,我国《公司法》对其设立、资本缴纳等制度都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尤其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对公司实收资本制度的严格法律规定下,抽逃出资现象频繁发生。
那么,究竟何为抽逃出资,诉讼实践中如何对其进行认定,抽逃出资主体又该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又对抽逃注册资本的认定产生何种影响等,本文将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展开。
一、抽逃出资的概念及主体一般讲,抽逃出资即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将其向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抽出而其仍保留股东身份的一种行为。
但其他相关人员,如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进行抽逃出资,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以上法律规定从整体上严禁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并具体列出了几种较为常见的抽逃出资形式。
企业偷税漏税的常用手段
企业偷税漏税的常用手段现实经济生活中,各个企业利用各种方式进行偷税,现将各种偷税方法整理如下,以供大家了解。
一、利用税目进行偷税1、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副产品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2、废品及下脚料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3、自制产品或半成品自用,降价处理或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4、企业下属分支机构以及参加展销会、交易会的经营收入不报税5、企业附营、兼营收入不报税6、帐外设帐隐瞒收入二、利用税率进行偷税1、混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界限2、兼营不同税率商品,按低税率纳税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偷税1、个体业户利用集体名义开办私人企业2、虚报残疾人、待业知青人数3、设立假合资企业四、多列支出偷税(一)专用基金支出挤入成本1、转移材料运杂费,加大成本2、自制设备用料,计入生产成本3、固定资产购置运费作外购材料运费挤入成本4、福利金支出列入费用(二)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提高折旧率2、改变折旧方法3、在建工程提前报决算,提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达虚增成本、减少利润的目的4、未用固定资产,但仍提折旧5、交用的规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6、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7、变卖固定资产后仍旧提折旧8、对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三)虚列预提费用,偷逃所得税(四)违规摊销1、改变低值易耗品核算办法2、不正确的摊销开办费3、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挤入待摊费用4、在建工程支出,挤入待摊费用5、缩短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五)扩大产品材料成本1、变更原材料计价方法2、人为提高成本差异率,增加材料成本的差异3、材料计划价格偏离实际成本4、材料假出库5、基本建设领用材料,计入产品生产成本6、原材料核算,以领带耗7、职工发放奖金,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六)扩大产品工资成本1、扩大工资总额,多提福利费用2、发放奖金,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直接列入费用3、虚报职工人数4、滥发加班津贴五、少报收入偷税(一)隐瞒或者少记销售收入1、向预付款单位发出产品,不作销售处理2、已实现销售,不作销售处理3、延期办理拖收承付,调减当年利润4、延期核算销售收入,拖延纳税时间5、在建工程领用产成品,不作销售处理6、来料加工节省材料,不计销售收入7、产品以旧换新,差价计作销售收入8、价外收入不作销售处理9、以产品换材料,作产品报废处理10、逾期包装物押金,不作销售处理11、以实物对外投资,不作销售处理12、捐赠商品,不计销售收入13、转卖销售退回产品,不作销售处理14、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计销售15、以货易货(二)减少营业外收入1、清理固定资产静收益,不按营业外收入记帐2、转移罚没收入,不作利润核算(三)隐瞒投资收入1、隐瞒长期投资利润2、长期债券投资,截留利息收入3、隐藏联营投资利润,直接转作联营投资4、出售股票收益,不作投资收益处理5、不计当年债券投资利息,拖延交纳所得税6、长期投资转作一般债权,隐瞒对外投资收益7、债券投资只记面值,不记债券溢价8、不提或少提长期投资应计利息(四)隐瞒其他业务收入1、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存入“小金库”2、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挂其他应付款帐户3、转让无形资产,隐瞒收入价款4、隐瞒包装物销售收入,挂于其他应付款帐户五、利用发票偷税1、开大头小尾发票2、移花接木,改变发票用途3、非法买卖发票4、代开、转让发票5、隐瞒冒领发票6、以乙代甲,凭证偷换,弄虚作假7、偷梁换柱,改变发票内容8、盗用、套用发票9、跨地使用发票六、其他手段偷税1、狡兔三窟,多立帐户隐瞒资金2、匿报个人收入所得3、虚列人数偷税4、少计应税利润5、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货物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根据现行公司法及其法理基础,和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被认为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
但是,综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仅有关于抽逃出资行为后果(罚则)的表述,而没有对行为的概念及其模式给出完整的、具体化的陈述和说明。
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或者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目前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解释或者操作规范和认定标准。
在执法实践中,一般而言,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仅仅将该同一资金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公司设立后即将其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甚至所出资资金系向第三人借款,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即将股东向他人之用于出资的借款,由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归还,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关于抽逃资金行为预警及防范建议
关于抽逃资金行为预警及防范建议姚懿在法定资本制度下,一些公司违反规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实收资本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资本或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更有为数不少的发起人在出资后又以各种形式抽逃资金、转移财产,这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且连锁引发诸多不稳定因素,如:近年来,我市连续发生“龙寰超市”、“天一超市”等因发起人非法集资后抽逃资金导致的社会群体事件。
一、预警抽逃资金行为所谓“抽逃资金”,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已出资,而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出资为假,借款为真。
许多公司的出资人并没有实际的出资能力,为骗取工商注册,通过多种途径借款作为出资,待验资领取营业执照后,连本带息归还。
2.关联投资,拆东补西。
一些公司为上规模、组集团,注册多个公司,相互投资,关联交易。
将公司的资本,通过关联交易回收到集团公司,再重新注入新的企业,形成许多空壳公司。
3.名为转让,实为抽逃。
公司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公司资本到位并验资后,一方股东表面转让股份,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先将投入的资金抽出,再由受让方将同等资本注入。
4.高进低出,抽逃资金。
许多中外合资企业采用这种方式,外方资本到位并验资,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所有材料由外方提供,产品全部销给外方。
通过高价进材料、低价出产品两个途径,使得外方在合资经营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
5.虚报利润,抽逃资金。
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二、认定抽逃资金行为由于公司抽逃资金行为多数情况下比较隐蔽,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这就给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那么,该如何认定公司股东存在抽逃资金行为?(一)确认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公司资金减少是公司股东抽逃资金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对公司造成的直接后果,因此确认公司资金减少是认定公司股东抽逃资金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认定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查阅公司资产负债表。
抽逃注册资金符合的条件及表现形式
抽逃注册资金符合的条件及表现形式抽逃资金必须符合的条件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
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达到抽资。
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2021年7月1日后新规定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
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企业,而是原出资股东,通过多次投资达到抽资。
4.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
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
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
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
如何认定抽逃出资?
如何认定抽逃出资?问:什么是抽逃出资?答: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中的最基本资产,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
股东向公司完成出资后,出资财产即转变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其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而构成公司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因此,不得非法抽逃出资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承担的不作为义务。
而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完成注册后,股东将所实际缴纳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性违法行为。
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并可能侵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为《公司法》所禁止。
问:如何认定抽逃出资?答:《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认定应具备以下要件:首先,公司已经成立,且股东已经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和数额将相应出资缴纳完毕。
如果股东尚未缴纳出资,也就不具备实施抽逃出资的前提条件。
其次,股东实施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即“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再次,股东实施的上述四种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司权益,主要表现为造成公司资产减少。
最后,有权提起股东抽逃出资认定诉讼的主体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
由于股东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可支配、可分配资产减少,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可期待利益,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所以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权对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追索。
如何从会计账目等资料中发现企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商业贿赂
一、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通常包括3类:货币资金虚假出资、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虚假出资、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虚假出资。
1、货币资金虚假出资
检查企业验资时的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验资准则,银行询证函不是必须文件),看验资截止日前应缴注册资本是否真实的存入了企业验资账户,必要时要到银行核对以辨别上述单据的真伪。这一点对于新验资准则实行以前的企业出资行为尤为重要,因为原验资准则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到银行询证,因此不排除企业以虚假的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银行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的可能性。新验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到银行询证,有效地避免了上述现象的可能性。
对于商业贿赂支出虚挂货币资金的,检查方法与检查抽逃资金一样,即核对银行存款帐和银行对账单、盘点企业现金,如货币资金帐实差额较大,且无合理的理由,则应予关注;
对于商业贿赂支出虚挂其它应收款的,通常表现为虚挂单位负责人或业务人员大额借款,或是直接以费用项目挂账,或在其它应收款-其它科目挂账,一般是费用已发生财务无法正常核销而长期挂账。
检查用以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相关的技术资料,检查是否签署了转让合同,有关合同条款是否与出资协议、评估报告相关条款表述一致。合同条款对非专利技术价值影响很大,比如双方共有与被投资企业独有就区别很大。
3、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虚假出资
这类资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船、专利技术等。
虽然如此,但是从账目等财务资料中发现一些商业贿赂的线索还是可以做到的。
1、审查费用支付的方式,发现异常的资金流。检查企业现金、银行存款帐以及银行对账单,看是否存在应采取转帐结算而用现金支付的问题,对单位采用大额、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费用进行重点审计。需注意的是,有些大额现金支付看似银行转账实际还是现金付款,具体操作为用现金支票支付大额现金,不通过现金帐核算,在银行帐上登记为用银行存款直接支付费用,对于这种情况可通过核对银行对账单予以发现。
最高人民法院对抽逃出资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抽逃出资的认定第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对抽逃出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3号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解读】本条是对抽逃出资的规定。
抽逃出资是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公司法明文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但是公司法没有明确界定抽逃出资的形态,也没有明确规定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主要采取直接将出资抽回、虚构合同等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抽回、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方式,这些行为常常是故意、直接针对公司资本进行的侵害,但又限于举证的困难使得其在个案中很难被认定。
《解释(三)》中对抽逃出资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些资本侵蚀行为明确界定为抽逃出资,在此基础上又规定了抽逃出资情形下的民事责任。
由于抽逃出资导致的法律后果与未尽出资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所以对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作了与未尽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基本相同的规定。
本条推定上述从公司获得财产的行为必然都是故意、直接地针对“资本”进行侵害,在实质上扩大了对抽逃出资行为的界定。
需要注意的是,抽逃出资同时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股东抽逃出资的税收风险
股东抽逃出资的税收风险股东投资办了个公司,公司成立后,股东的投资就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抽逃出资,对此《公司法》也有明确规定,并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所需担当的行政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然而虽然有法律的规定,但现实中总有一些股东采取各种方式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对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安排;(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是否抽逃出资,应当如何惩罚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事,但股东抽逃出资不仅只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
按《公司法》所列举的不同抽逃出资方式,所涉及的税收风险有:一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安排。
为了给股东分红派息,企业制做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股东在分红派息时要缴个人所得税。
多缴税还是小事,因虚增利润,企业的计税依据是虚假的,对于企业计税依据虚假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企业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惩罚。
除了虚增利润分红派息以抽逃出资而外,股东还可以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出资转出。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即股东可以以各种理由向公司借款,借款后长期不还。
对于股东向企业借款,按税法规定超过一年,而又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那税务机关应当向股东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于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的。
按税法规定,关联企业应当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削减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当然股东也可以通过企业的捐赠形式抽逃出资金。
但按税法规定企业无偿赠与应视同销售交税。
当然,股东抽逃出资的方式不仅仅是我们以上所列举的几种,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涉及交易,涉及所得都与税相关,都要担当相应的税收风险。
新公司法规定的抽逃注册资本金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新公司法规定的抽逃注册资本金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抽逃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已足额出资股东既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我国,公司在进行注册的时候有的时候会需要注册资本金,从而用来进行公司的建设和发展。
但是总会有一些无良商人,只顾自己的私利,谋取公司的利益,进行抽逃注册资本金,那么,新公司法规定的抽逃注册资本金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自年3月1日起实行。
公司法修改集中围绕资本制度的改革,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这一改革对传统的公司法原理和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构成资本制度的几项基本法律规则都被动摇:公司设立不再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注册资本不必是实缴资本而可以只认不缴;股东出资不需要有最低的现金比例;资本不再需要验资。
这些制度变革无不指向与司法裁判密切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并由此对股东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所产生的刑事或民事案件司法适用与裁判处理提出了尖锐的挑战。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但实际上,在公司法修改前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却又非常普遍,甚至成为了某种程度上的潜规则,在执法过程中也产生的一些争议。
而公司法的修改,为这一情况的改变提供了契机,也为广大普通企业家提供了一个松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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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抽逃资金的几种形式-
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
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达到抽资。
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2004年7月1日后新规定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
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企业,而是原出资股东,通过多次投
资达到抽资。
4、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
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
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
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
5、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企业产品部分或全部交给股东,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抵顶投资,使得股东先行收回投资。
这实质是借用了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式抽逃资本。
上述为抽逃注册资本主要方式,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
总之,这些空壳公司抽资的方式多种多样,需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