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成立公司又抽逃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解析
空壳公司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空壳公司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最近⼏年在社会上许多公司如⾬后春笋⼀般飞速的成⽴,但是许多公司其实都是空壳公司,那么空壳公司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空壳公司”的法律语义“空壳公司”也叫现成公司。
最早是根据英国公司法确⽴的⼀种公司法律形式。
是发起⼈根据⾹港或英国的法律成⽴的有限公司,但是没有任命第⼀任董事,也没有投资者认购股份,不会发⽣经营及债权债务。
需要公司时,投资者只需制作相关⽂件。
在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中,“空壳公司”属依法有效成⽴。
我国内地属于⼤陆法系,在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空壳公司”则指,在注册时通过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致使公司成⽴后⽆任何资产或者注册资本不⾜的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旦“空壳公司”对外产⽣债务,这给债权⼈实现债权带来巨⼤的风险。
因此,我国《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空壳公司”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做了系统的规定。
⼆、“空壳公司”的法律界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账户,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式设⽴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其余部分由发起⼈⾃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垫资注册公司
垫资注册公司垫资注册公司垫资注册公司的定义:为了创业和发展,没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只有跟朋友或者代办中介借钱注册,注册好了,再把钱还给朋友或代办中介,这就是所谓的垫资。
一、公司法明确规定,虚假出资与抽逃注册资金都属于违法行为。
1、虚假出资一旦被举报、被管理机关查处,将会被处以虚报注册金额2%-10%的罚款并责令补足注册资金。
此时,不但遭受了不应有的罚款处理,而且股东信誉被录入到工商管理机关的诚信系统,影响以后的经营发展。
2、虚假出资一旦被审批机关发现,被投资机构发现,公司发展再好,也难以通过审核继续融资。
因为,虚假出资就像一个人出生时的胎记一样,它会跟随公司发展的一生。
二、财务在账面的漏洞,永远存在。
1、垫资的环节通常是由市场上的投资融资公司在操作,所以垫资的资金在转移时往往了采取了非正常的手法,通常是让原本没有业务关系的两家公司,有了账务的往来,在账目上无法做到完全没有漏洞。
甚至曾经出现虚假验资报告、在验资尚未结束期间将注册资本提早抽出资本金账户的情况。
2、客户在注册公司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并且垫资的危害在短期内不会显现,所以无法知悉垫资的风险所在。
但是不管如何弥补,在专业税务人员眼里,垫资的漏洞仍然非常明显。
三、查处即会被认定:抽逃资金1、《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垫资注册的营业执照,年检的时候若被查处,会处以注册资本5-15%的罚款.情节严重负担刑事责任。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存在、经营的基础。
所谓“两虚一逃”就是《公司法》中所指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
“两虚一逃”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引发商业欺诈等犯罪行为,破坏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及时发现、准确定性、严厉查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已成为工商部门登记监管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两虚一逃”类案件的手段多变、形式很多,但核心法则都是公司未取得或丧失了对资产的拥有或控制,背离了资本确定、不变和维持的原则。
以下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总结出的一些常见手段:(一)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虚报其注册资本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证明注册资金到位的主要依据,所以此类违法行为都围绕如何取得验资报告展开。
常见手段有:1、某些中介机构在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中,一切程序由其操办,并收取公司一定的费用,甚至可以在零出资的情况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办。
此类情况目前非常普遍。
2、出资人把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获取银行进账单后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3、出资人将银行借款等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进账单,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4、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然后再欺骗会计事务所获得验资报告;5、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6、利用关联的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二)虚假出资的常见手段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常见手段如下:1、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2、以实物方式出资时,评估时高估作价再作为出资;3、以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已经办理手续但实际未交付;4、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虚假出资。
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潘心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潘心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05【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61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玲张守现崔恒心【审理法官】李玲张守现崔恒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潘心村;马文臣;潍坊晋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赵兴英;邓兴忠;夏秀慧【当事人】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潘心村马文臣潍坊晋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赵兴英邓兴忠夏秀慧【当事人-个人】潘心村马文臣赵兴英邓兴忠夏秀慧【当事人-公司】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潍坊晋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志军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高良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张聪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志军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高良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张聪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志军高良张聪【代理律所】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被告】潘心村;马文臣;潍坊晋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赵兴英;邓兴忠;夏秀慧【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二审争议焦点系:一、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问题;二、上诉人九山镇政府对案涉借款是否应当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二审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二审争议焦点系:一、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问题;二、上诉人九山镇政府对案涉借款是否应当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二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存在、经营的基础。
所谓“两虚一逃”就是《公司法》中所指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
“两虚一逃”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引发商业欺诈等犯罪行为,破坏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及时发现、准确定性、严厉查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已成为工商部门登记监管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两虚一逃”类案件的手段多变、形式很多,但核心法则都是公司未取得或丧失了对资产的拥有或控制,背离了资本确定、不变和维持的原则。
以下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总结出的一些常见手段:(一)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虚报其注册资本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证明注册资金到位的主要依据,所以此类违法行为都围绕如何取得验资报告展开。
常见手段有:1、某些中介机构在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中,一切程序由其操办,并收取公司一定的费用,甚至可以在零出资的情况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办。
此类情况目前非常普遍。
2、出资人把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获取银行进账单后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3、出资人将银行借款等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进账单,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4、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然后再欺骗会计事务所获得验资报告;5、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6、利用关联的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二)虚假出资的常见手段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常见手段如下:1、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2、以实物方式出资时,评估时高估作价再作为出资;3、以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已经办理手续但实际未交付;4、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虚假出资。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及垫资第三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及垫资第三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作者:陆一婷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2期【摘要】为了达到相当的注册资本,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向代办公司注册的中介机构或民间担保公司借款获得“过桥资金”以应对公司注册登记或工商年检需要的情形已屡见不鲜。
一般情况下,这类公司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就立即从公司账户取出代垫资金归还给出借人(代垫资金的第三人),因其不能及时补足注册资金,造成公司资本虚假不实,最终后果是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引发经济纠纷。
为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代垫注册资金后抽逃返还问题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以加强对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保护,从而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
以下就以一起发起人或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为例,简要分析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及垫资第三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公司;股东;出资一、案例A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工商登记的股东为王某和陈某,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其中王某出资4,500万元、陈某出资500万元。
2005年3月2日,王某为公司设立时验资所需筹措资金,以其和陈某作为A公司代表,向B公司提出借款要求。
为此,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
该协议约定,B公司同意A公司借5,000万元,其中王某4,500万元、陈某500万元;借款期10天,自2005年3月3日至2005年3月12日止,期满后协议自动作废;借款期满,A公司将借款总额归还B公司。
2005年3月15日,B公司将申请金额分别为4,500万元和500万元的银行本票两张解入A公司的验资专户,作为王某和陈某的投资款。
同月18日,A公司完成验资后将5,000万元转回B公司的银行账户。
后王某和陈某未补缴出资。
A公司申办、注册过程中,王某和陈某至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并签署公司章程。
2011年因A公司拖欠原告公司货款,且经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实无财产清偿,原告索款不着,又因A公司股东王某已去世,故要求王某的遗产继承人、陈某对A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中被告王某继承人在继承王某财产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被告B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抽逃资金的界定
企业抽逃资金的实质是虚假出资问题,当企业收到出资人投入的资金,一般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按照新的《公司法》规定,实物资产中的房屋、运输工具在委托注册资本审验时,第一、必须先行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第二、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其公允价值,然后由投资各方认可其投资价值后,才能确认其投资额;在这种情况下,客观难以产生资金抽逃现象。
所谓资金抽逃,一般都是以货币资金出资时,货币资金到账审验后,很快就被转出企业的情况,这实际上是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出资人虚假出资行为,与股东借款存在严格的区别。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的政策界定,股东借款不属于股东抽逃行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东借款一般应按照股东分红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东虚假出资,通常是在货币出资后,以其他的名义在公司设立期间转出企业的一种夸大企业资信能力的欺诈行为。
公司抽逃资金的界定我国《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将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以及抽逃注册资金罪,违反了刑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抽逃资金的界定争议很大,抽逃行为的认定分歧也很大。
抽逃注册资金与两个行为,一个是“抽”,另外一个是“逃”。
母公司抽走子公司的注册资金的目的在于逃走,而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即不再归还:1、注册资金的概念。
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
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
虚假验资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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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上海市的检察机关首次以中介组织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名提起公诉,也是上海市首例伪造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为他人注册公司、提供验资业务服务的案件。
涉案的上海禅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禅信公司)伙同中国银行职员刘斌,在为沪上557家公司申请登记的过程中,明知相关申请公司无注册资金,却通过伪造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等单据实现融资垫资。
上述关联案件是迄今为止公布的涉案公司数量最多的皮包公司注册案,在业界被称为“皮包公司注册第一案”。
一、“皮包公司”注册案概况拟成立一家公司,要先去工商局预核准企业名称,接着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相应的前置审批手续,申请营业执照。
由于相关人员在办理这些手续时来回奔波,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注册一条龙”公司便应运而生。
禅信公司成立于2004年底,业务方向就是帮拟申办公司进行融资。
代办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弄虚作假行为,让禅信公司变成了沪上557家“皮包公司”的炮制基地。
自2005年1月至同年12月间,禅信公司在代为沪西财富公司等557家公司办理工商注册一条龙服务时,明知申办公司无注册资金,仍将申办公司相关材料及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刘斌伪造的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证回函等单据,交由汇中伟宏所进行验资,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13.8亿元。
公司注册资本的抽逃于规制
论公司抽逃注册资本一、注册资本的法律概念: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资本。
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同时还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限额。
注册资本与经营资金有联系也有区别。
经营资金包含了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也要参与经营。
经营资金是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企业所有的财产。
其区别是:1、民事责任不同,企业以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2、行政责任不同,当企业资产大于注册资本时,超过部分无须行政机关登记注册(除公积金转股而增加资本外),当企业资产小于注册资本时,必然引起注册资本的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3、注册资本一经核准登记就是的相对不变量,股本可以转让,但不允许抽回。
经营资金是时刻变化着的一个变量。
二、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公司法》20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1条都做了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抽逃注册资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刑法159条规定:抽逃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抽逃资金额的2%以上10%以下罚金。
3、民事责任:抽逃资本的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债权人在认缴股金的范围内,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三、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界定(一)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是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
如果股东以外的人抽逃公司资金的,属于侵占公司财物,不是抽逃注册资本。
(二)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在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后至公司终止之前所采取的行为。
公司在成立之前的筹办阶段,主要是涉及到虚假出资行为。
公司在解散或破产后,属于转移资产问题。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1、抽逃的是现金资本,则表现为公司帐目资本项目下实收资本数额的减少;抽逃的是实物资本,则表现为固定资产的减少。
2、抽逃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故意将公司注册资本长期滞留在公司帐外,使其不能参与本公司的资金周转。
《抽逃出资》课件
PART THREE
抽逃出资的防范措施
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明确禁止抽逃出资的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确保这些文件能够得到有效执 行。
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管机构:公司可以设立内部审计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和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抽逃 出资的行为。
行政责任
除了民事责任外,抽逃出资的股东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抽逃出资的股东可能会被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 罚款。这一罚款旨在惩罚违法行为,并起到警示作用。
刑事责任
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抽逃出资的股东还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抽逃出资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 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财务管理和资金监控: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严格控制公司资金的使用流向,防止资金被非法转移或挪用。同时,加强对股东出资资金的监 管,确保资金真实、合规。
明确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通过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加强法律解释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对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和统一,为司法实践提
谢谢
抽逃出资
目录
01
抽逃出资的定义
02
抽逃出资的法律 后果
03
抽逃出资的防范 措施
PART ONE
抽逃出资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义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验资登记后,未经法定程序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这种行 为不仅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还可能侵害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抽逃出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将货币出资用于 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等。
如何认定抽逃出资?
如何认定抽逃出资?问:什么是抽逃出资?答: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中的最基本资产,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
股东向公司完成出资后,出资财产即转变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其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而构成公司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因此,不得非法抽逃出资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承担的不作为义务。
而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完成注册后,股东将所实际缴纳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性违法行为。
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并可能侵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为《公司法》所禁止。
问:如何认定抽逃出资?答:《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认定应具备以下要件:首先,公司已经成立,且股东已经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和数额将相应出资缴纳完毕。
如果股东尚未缴纳出资,也就不具备实施抽逃出资的前提条件。
其次,股东实施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即“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再次,股东实施的上述四种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司权益,主要表现为造成公司资产减少。
最后,有权提起股东抽逃出资认定诉讼的主体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
由于股东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可支配、可分配资产减少,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可期待利益,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所以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权对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追索。
抽逃资本金解析
由于抽逃资本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抽逃资本行为多数情况下比较隐蔽。
从现实情况看,企业抽逃资本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
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达到抽资。
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2004年7月1日后新规定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
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企业,而是原出资股东,通过多次投资达到抽资。
4、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
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
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
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
5、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企业产品部分或全部交给股东,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抵顶投资,使得股东先行收回投资。
股东向公司借款相关法律问题
股东向公司借款相关法律问题股东向公司借款相关法律问题近期遇到⼀个案⼦,其中涉及到了股东借款问题,对于是否合法,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是否涉及到抽逃出资问题等等,⼏经研讨。
对此问题的认识整理如下。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合法关于公司股东向其所在公司借贷⾏为的效⼒,存在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该⾏为⽆效,理由是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旦设⽴,公司及公司的股东即应遵守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因法定的理由和程序,不得减少公司资本。
如果承认公司向股东提供贷款的⾏为合法有效,可能导致股东变相抽逃出资,造成公司资本减少,降低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
另⼀种观点认为股东向公司借款虽然直接导致企业资产的“减少”,但并不改变企业对该借款享有的债权,不会根本上使企业资产减少,该⾏为合法有效。
笔者认为,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为是否合法有效,根据股东的不同类型,分为两种情况:(⼀)公司的股东为法⼈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其向公司借贷的⾏为⽆效。
因为在股东为法⼈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情形,其向公司借贷即是企业之间的借贷。
虽然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有效地利⽤起来,但是⾦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其稳定关系到⼀国经济的长期稳定,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顺利运⾏。
同时,在企业之间借贷的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将其资⾦借贷给他⼈以牟取⾼额利息的情形,也会影响⾦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最⾼⼈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以及《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融法规,属⽆效合同,对双⽅借款合同的处理的原则是借款⽅应当归还贷款⽅本⾦,但对贷款⽅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借款⽅则处以相当于银⾏利息的罚款。
(⼆)股东为⾃然⼈的,其向公司借贷的⾏为应为有效。
理由是:1、因公司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才对公司的资本增减、对外投资等作了若⼲限制。
对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法律处理及案例
对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法律处理及案例工商部门查处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违法行为,不一定非要请会计师事务所帮忙查账,可通过查看公司财务相关报表、帐册、银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投入进帐凭证、对帐单等之间是否构成印证关系,并对照出资的审计报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认定主要违法事实,按《公司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定性并实施处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
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金具有“确定、维持、不变”三个原则。
法定资本制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第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发展。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这是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采用法定资本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不断发生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下面,就股东抽逃出资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股东抽逃出资的常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二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三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四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五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等。
如:2007年、2008年我局查处的3起抽逃注册资金案中,其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均是上述第一种形式,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一部分抽走。
其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或“现金”记载出资的“移转”。
杨开廉与杨腾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开廉与杨腾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82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王一飞【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王一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开廉;杨腾霄【当事人】杨开廉杨腾霄【当事人-个人】杨开廉杨腾霄【代理律师/律所】朱谷春、李兆亮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谷春、李兆亮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谷春、李兆亮【代理律所】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开廉【被告】杨腾霄【本院观点】杨开廉通过纽盾公司增资方式以从小贷公司借得的款项注入纽盾公司,从而成为纽盾公司股东,后杨腾霄将该笔款项归还小贷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开廉通过纽盾公司增资方式以从小贷公司借得的款项注入纽盾公司,从而成为纽盾公司股东,后杨腾霄将该笔款项归还小贷公司。
虽然杨开廉主张借款、验资、归还属杨腾霄一手操办,有明显的闭环特征,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因过桥资金的流转而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杨开廉因该笔自小贷公司借入的款项而成为纽盾公司的股东,在杨腾霄代为归还借款的情况下,杨开廉等同于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纽盾公司股权。
杨开廉主张其是《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而获得纽盾公司的股权,但解读该协议,并无法支持杨开廉的主张。
鉴于杨开廉获得纽盾公司相应股权,其对杨腾霄代为归还借款的行为未作相应补偿,杨腾霄以此主张归还相应款项,可予支持。
至于纽盾公司增资过程中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问题,则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利害关系人可另行依法解决。
黑龙江火龙神农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火龙神农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黑08民终9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艳军梁劲松路敏【审理法官】刘艳军梁劲松路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黑龙江火龙神农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刘云峰;桦川县盛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刘伟【当事人】黑龙江火龙神农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刘云峰桦川县盛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刘伟【当事人-个人】刘云峰刘伟【当事人-公司】黑龙江火龙神农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盛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利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杜文革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利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杜文革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利杜文革唐亮【代理律所】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黑龙江火龙神农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云峰;桦川县盛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刘伟【本院观点】2006年2月14日,盛丰公司取得了桦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桦工商)[2006]第2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向桦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盛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确定该公司执行董事及实际控制人原审被告刘伟为法定代表人等盛丰公司注册成立的相关文件。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委托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侵权共同诉讼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6年2月14日,盛丰公司取得了桦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桦工商)[2006]第2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向桦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盛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确定该公司执行董事及实际控制人原审被告刘伟为法定代表人等盛丰公司注册成立的相关文件。
turxkh我_国的注册资本登记监管制度解析
、|!_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你会发现,原本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这么忘记了..我国的注册资本登记监管制度解析《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第10期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的法定业务,工商部门则是验资报告的受送对象和注册资本制度的监管主体。
为了更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深刻认识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性质,解析注册资本登记中的主要违法行为,进而加强其监管体系建设。
一、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性质㈠现代注册资本制度的沿革世界上注册资本制度有三种:依历史演进依次为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所谓法定资本制,是对源于德国法的“资本三原则”的简称,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的同时,资本总额必须在章程中确定并应当缴足,以确保公司在成立的同时就有稳定的财产基础,股东不缴足股款公司就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至少应当拥有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维持公司成立时就已具备的偿债能力,来最低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增减。
法定资本制的制度设计纯粹是围绕着债权人利益不受股东有限责任的侵害这个中心来进行的,虽然债权人的利益因为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而可能受到损害,又因为“法定资本三原则”得到了最低限度的保护,但法定资本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不恰当地提高了公司的设立门槛,损害了小额资本拥有者正当设立公司的自由。
第二,将一大笔资金投资开立公司后可能并不需要全部用于经营却又不得不呆放在银行户头上而造成资金闲置。
第三,虽然会计报表上的注册资本额(以“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反映)可以保持不变,但事实上公司的净资产会因为公司盈利而不断增加,因为亏损以及利润的分配而不断减少,用一个虚拟的资本概念作为对债权人的担保,也许就是镜中花水中月。
刑法关于抽逃出资罪
刑法关于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在刑法中是有规定的,也就意味着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很可能会构成犯罪刑法中关于抽逃出资罪的认定是怎样的呢?⼀般会怎样进⾏处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关于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
1、⾃然⼈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后⼜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政处罚⼆次以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进⾏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在抽逃出资之后,如果情节⽐较严重的话很有可能就会根据刑法来进⾏处罚,如果达到数额巨⼤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况可能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垫资注册公司违法吗目前规定
垫资注册公司违法吗目前规定垫资注册公司是不是违法的行为呢?想要注册公司应该怎么做?看完店铺整理的垫资注册公司小知识后你就会明白!垫资注册公司垫资注册公司的定义:为了创业和发展,没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只有跟朋友或者代办中介借钱注册,注册好了,再把钱还给朋友或代办中介,这就是所谓的垫资。
一、公司法明确规定,虚假出资与抽逃注册资金都属于违法行为。
1、虚假出资一旦被举报、被管理机关查处,将会被处以虚报注册金额2%-10%的罚款并责令补足注册资金。
此时,不但遭受了不应有的罚款处理,而且股东信誉被录入到工商管理机关的诚信系统,影响以后的经营发展。
2、虚假出资一旦被审批机关发现,被投资机构发现,公司发展再好,也难以通过审核继续融资。
因为,虚假出资就像一个人出生时的胎记一样,它会跟随公司发展的一生。
二、财务在账面的漏洞,永远存在。
1、垫资的环节通常是由市场上的投资融资公司在操作,所以垫资的资金在转移时往往了采取了非正常的手法,通常是让原本没有业务关系的两家公司,有了账务的往来,在账目上无法做到完全没有漏洞。
甚至曾经出现虚假验资报告、在验资尚未结束期间将注册资本提早抽出资本金账户的情况。
2、客户在注册公司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并且垫资的危害在短期内不会显现,所以无法知悉垫资的风险所在。
但是不管如何弥补,在专业税务人员眼里,垫资的漏洞仍然非常明显。
三、查处即会被认定:抽逃资金1、《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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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垫资成立公司又抽逃资金的相关责任人
将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
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处“发起人”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
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