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连带责任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该制度要求企业在生产、销售和服务过程中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是连带责任制度的标准格式文本。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连带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者,包括生产企业、销售商和服务提供者。
二、连带责任的基本原则1. 损害赔偿原则:企业应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企业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企业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3. 共同赔偿原则:如果多个企业共同造成损害,各企业应按照其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赔偿限额原则:连带责任的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失情况、企业经济实力和社会责任等因素进行合理限定。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1. 产品质量问题:产品存在设计、制造、包装、标识等方面的缺陷,导致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2. 因果关系:产品质量问题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3. 损害赔偿请求:受损害方提出合理的赔偿请求,包括损失的具体金额和证明材料。
四、连带责任的履行方式1. 赔偿金支付:企业应及时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2. 救济措施提供:企业可以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如维修、更换、退货等,以消除或减轻受损害方的损失。
3. 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合适的方式履行连带责任。
五、连带责任的免责情形1. 不可抗力:产品质量问题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可以免除连带责任。
2. 合理防范措施:企业已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但仍无法避免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减轻连带责任。
3. 损害方过错:受损害方存在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企业可以减轻连带责任。
六、连带责任的追溯期限连带责任的追溯期限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一般不超过产品使用寿命或法定保修期限。
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一、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1、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主要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3)不具备任何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二、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标题:连带责任制度引言概述: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单位或个人对于他人的行为或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应用,旨在促使各方更加谨慎行事,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一、连带责任制度的基本概念1.1 连带责任的定义:连带责任是指在法律上,当一个人或单位无法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时,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也要对此承担责任。
1.2 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连带责任制度适用于各种领域,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以确保各方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利益。
1.3 连带责任的目的:连带责任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各方更加谨慎行事,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方式2.1 法律规定:各国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实施方式,以确保各方遵守法律。
2.2 行政监管:政府部门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推动连带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
2.3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和舆论引导,推动各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三、连带责任制度的优势3.1 促进合作与共享:连带责任制度强化了各方之间的合作与共享意识,推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协同发展。
3.2 鼓励诚信守法:连带责任制度促使各方更加诚信守法,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3.3 提高社会治理效率: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社会治理效率的提升,推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
四、连带责任制度的挑战与应对4.1 法律规范不完善:部分地区和行业的法律规范存在漏洞和不足,导致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受到一定影响。
4.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影响了连带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
4.3 社会监督不到位: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舆论引导不够,制约了连带责任制度的全面推行。
五、连带责任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5.1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强化连带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连带责任保证是什么?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连带责任保证是什么?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顾名思义连带责任是一种连同他人一起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连带行为由来已久古时候的连坐、株连都算是一种连带行为。
连带责任发展到今天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关的规定。
那么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们常听到的连带责任保证指的又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律师354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一、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连带责任有以下规定:(1)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又称共同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共同承担债务。
其中,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共同订立合同、债权主张和债权保全的实施、侵权行为等。
这些法律规定使得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可能。
其次,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法规定,如果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侵权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追偿。
同时,责任人之间也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为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合同法对连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承担连带债务。
当债务人履行不当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
同时,债务人之间也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共同契约和连带保证的情形,进一步细化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
最后,公司法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并以公司全部财产为基础履行。
当公司财产无法完全履行债务时,股东应当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了公司债务的履行。
总之,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使得当事人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可能,并为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提供了依据。
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又保障了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利益。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之中对于连带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对于有连带关系的两个人,如果一个人做出违法的事情需要两个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在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
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该瑕疵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这里有三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项目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各方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处理各方的责任问题是关键所在。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及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债务,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种类、程度和方式,违约责任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可以就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进行约定,包括连带责任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明确了各方在建设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作为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有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因此在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是合理且常见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该解释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在约定违约责任时的基本原则和限制,为合同中连带责任的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的连带责任约定通常涉及多个当事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这些责任的连带性质,不仅意味着各方需共同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负责,还要求各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相互协作、配合,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并达到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连带责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连带责任管理,明确连带责任关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涉及连带责任的各类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同一债务或损害承担共同偿还或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四条连带责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在确定连带责任时,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责任。
(二)自愿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自愿协商确定连带责任。
(三)合法原则:连带责任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开原则:连带责任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
第二章连带责任的认定第五条连带责任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存在共同的债务或损害事实;(二)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关系;(三)损害事实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六条当事人之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一)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二)当事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三)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社会习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
第七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
第八条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一)共同偿还债务;(二)共同赔偿损失;(三)其他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承担方式。
第三章连带责任的承担第九条连带责任的承担顺序如下:(一)首先由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承担责任;(二)在第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其他连带责任人不再承担责任;(三)在第一个责任人不能全部承担责任的,其他连带责任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比例分担剩余责任。
第十条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确定后,任何一方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责任。
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
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我国法律对连带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符合规定的情形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下⾯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您!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法定原则连带责任产⽣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1、《民法典》第⼀百七⼗⼋条 【连带责任】⼆⼈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责任⼤⼩确定;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2、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最⾼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3、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告虚假⽽承担连带责任等。
⼆、约定原则即根据当事⼈意思⾃治、⾃愿约定⽽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
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
三、过错原则即根据当事⼈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来确定连带的承担。
包括两种情况:⼀种依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本应负连带责任的⼀⽅当事⼈由于其主观上⽆过错,因⽽在⼀定条件下(并⾮所有⽆过错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如与主合同当事⼈双⽅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协迫⼿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的,保证⼈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如合伙中的⼀⽅当事⼈与第三⼈恶意串通形成的债务,另⼀⽅当事⼈便不承担连带责任。
另⼀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当事⼈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损害后果的造成⾮其⼀⼈过错所致,⽽是因债权⼈、债务⼈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当事⼈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连带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同一法律事实而需要对债权人承担共同责任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单独或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连带责任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连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共同侵权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债务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
(3)连带债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债务,且债务之间相互独立,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4)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合同中的连带责任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适用连带责任:(1)共同侵权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1.共同承担在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主体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责任主体履行全部责任,任何一个责任主体都有义务履行全部责任。
民法典的连带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连带责任有哪些规定
在民事⾏为关系中如果有担保⽅的,⼀般情况下担保⽅是要承担连带责任,除⾮是特别约定的除外,⽽且多位共同承担⼈的,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连带责任有哪些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连带责任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条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和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情形时,债权⼈可以请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六条共同承揽⼈对定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般承担多少法律责任
1、根据各⾃的过错来确定
2、根据原因⼒进⾏⽐较
3、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4、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法律义务⾸先是合同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
合同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其次是侵权责任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在法律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其实是有很多的⽐较常见的,就是保证合同或者是承担合同⾥⾯出现的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出现时,涉及⼈员需要按照规定⽀付⼀定的债务,债权⼈也可以也可以收集证据起诉。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合同法连带责任的条款
合同法连带责任的条款一、介绍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对于合同的履行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
连带责任的存在,有助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并促进合同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条款进行详细的解析和讨论。
二、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在合同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的,除债权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共同债务人之间,一人对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其他债务人无权对后者追偿,但是可按照约定在后者对前者所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进行追偿。
”这一条款规定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连带责任下的追偿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协商。
”这一条款突出了合同当事人对于连带责任的约定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连带责任进行约定和协商。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在合同法中,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 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情形。
例如,多个债务人在同一份合同中承担了相同的义务,当其中某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其他债务人可以按照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2. 对履行相同合同义务的情形。
例如,甲、乙、丙三人与同一债权人签订了同一份合同,并对合同中的某项义务承担了相同的责任,当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时,其他债务人也应当按照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3. 民事责任的共同承担情形。
例如,多名侵权方共同对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当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时,其他侵权方也应当按照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标题: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引言概述: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两个概念,它们在法律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别,包括法律定义、责任范围、追偿方式、法律效力和适合场景。
一、连带责任1.1 法律定义:连带责任是指多人共同承担同一义务或者责任,并对债务或者侵权行为负有连带追偿责任。
1.2 责任范围:连带责任下,每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全额承担债务或者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伤害赔偿责任。
1.3 追偿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方追偿,也可以选择向多方追偿,责任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
二、按份责任2.1 法律定义:按份责任是指多人共同承担同一义务或者责任,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2.2 责任范围:按份责任下,每一个责任人只承担其所占份额的债务或者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伤害赔偿责任。
2.3 追偿方式:债权人只能根据责任人的份额追偿,责任人之间不能互相追偿。
三、法律效力3.1 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连带责任是法律上的一种共同债务或者共同侵权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方追偿,并且可以追偿全额损失。
3.2 按份责任的法律效力:按份责任是法律上的一种分摊债务或者侵权责任,债权人只能根据责任人的份额追偿,责任人之间不能互相追偿。
四、适合场景4.1 连带责任的适合场景:连带责任常见于合同法领域,如合伙协议、担保合同等,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共同承担义务的情况。
4.2 按份责任的适合场景:按份责任常见于公司法领域,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4.3 共同适合的场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可以共同适合,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五、总结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法律责任分配和承担的两种常见方式。
连带责任要求每一个责任人都承担全额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方追偿;按份责任则根据责任人的份额来分摊责任和赔偿金额,债权人只能根据责任人的份额追偿。
连带责任有何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有何法律规定在合同法的规定中,存在很多的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连带责任是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且连带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相关⼈的权益不受到侵害,维持协议的继续实施。
那么关于连带责任有何法律规定?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关于连带责任有何法律规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向债权⼈承担民事责任的⼀种形式。
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主观上须有过错;⾏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由于民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因设置,即当事⼈⾃⾏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有例外。
⽐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其主观上虽⽆过错,也未实施违法⾏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的条件和特点。
连带责任⼈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给付为标的,各债权⼈或各债务⼈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之债,其中数个债务⼈连带承担以同⼀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显⽽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须为两⼈或两⼈以上,连带责任⼈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种是⼀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共同侵权的各侵权⼈等,另⼀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和从债务⼈,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和保证⼈。
除了当事⼈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讲,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种:(⼀)因保证⽽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为。
保证的⽅式有⼀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引言概述:连带责任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强调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者组织应对其行为或者决策所产生的后果负有连带责任。
该制度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个人或者组织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会伤害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连带责任制度的内容。
一、连带责任制度的基本原理1.1 连带责任的定义和范围: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个人或者组织因其行为或者决策而对特定事件或者后果承担共同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涵盖经济、法律和道义等方面。
1.2 连带责任的目的:连带责任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个人或者组织在行为或者决策中考虑到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并对其产生的后果负有责任。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个人或者组织的不良行为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1.3 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连带责任制度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法律对连带责任的适合范围、责任限制和赔偿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其有效实施。
二、连带责任制度的应用领域2.1 公司管理领域:连带责任制度在公司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其决策和行为所导致的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2.2 环境保护领域:连带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也有广泛应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后果负有连带责任,以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2.3 金融领域:连带责任制度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主要体现在风险控制和违规行为的惩罚上。
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对其风险决策和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三、连带责任制度的优势和挑战3.1 优势:连带责任制度能够促使个人或者组织更加谨慎和负责任地行事,避免不良行为和决策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伤害。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平和正义。
3.2 挑战:连带责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界定连带责任的范围和界限,确保责任的合理分配。
连带责任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共同债务人以一人的支付为准则,承担相同的债务责任的法律制度。
在法律上,连带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债务人之间可以为共同债务人,也可以为连带债务人。
首先,共同债务人指的是在同一债权下具有同样义务的多个债务人。
共同债务人的义务可以是实质性的共同承担债务,也可以是按份额承担债务。
其次,连带债务人指的是在同一债权下,债权人对任何一个人主张其全部债权,而不是由债务人之间按份额分担债务的一种债权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共同债务人和连带债务人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债务人对债权人有连带责任,必须共同承担债务。
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主张其全部债权,并要求其他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共同债务人来说,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不主张其全部债权,对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债权要以对其他共同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连带债务人之间,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其他债务人应当按其份额向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承担相应的份额。
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按其份额承担该债务。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使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它使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明确,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同时,连带责任的规定也对债务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鼓励债务人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其债务义务。
总之,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同时,也使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更加明确,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连带责任,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民法总则关于连带责任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关于连带责任规定有哪些?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在我国大量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为了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可以是以实物的方式抵押,也可以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为债务人清偿债务。
那民法总则关于连带责任规定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总则关于连带责任规定有哪些?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连带责任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和约束相关主体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
该制度通常适合于多个主体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以确保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伤害的追究。
下面将详细介绍连带责任制度的定义、适合范围、实施方式以及相关案例分析。
1. 定义: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主体共同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该制度,当相关主体在特定行为中产生伤害或者违法行为时,除了直接责任人外,其他相关主体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2. 适合范围:连带责任制度适合于多个主体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如合同关系、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方面。
在这些情况下,一方的行为或者疏忽可能对其他主体产生伤害或者造成风险,因此需要通过连带责任制度来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3. 实施方式: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确定责任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参预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这需要考虑各方的行为、关系以及可能产生的伤害程度等因素。
3.2 确定责任份额:根据各方的行为、过失程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这通常是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即责任相对照例。
3.3 追究责任:当伤害发生时,受害方可以根据连带责任制度,向相关主体追究责任。
追究责任的方式可以是民事诉讼、仲裁等,具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而定。
4. 相关案例分析:4.1 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乙方未按照约定交付产品,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完成工程。
根据连带责任制度,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他合同参预方承担相应责任。
4.2 环境污染案例:某企业未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污水处理,导致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受到严重影响。
根据连带责任制度,受影响的居民可以要求企业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并要求政府等相关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4.3 产品质量案例:某厂商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使用后浮现安全隐患。
根据连带责任制度,消费者可以要求厂商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要求销售商、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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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收藏学习)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总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主要是第178条、第518条至第521条;二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不同适用情形,共计25个条款。
1、法人分立后的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指引:1、在法人分立过程中,法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的,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申言之,该债务承担协议可以排除适用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在原债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但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2、法人设立人的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适用指引:1、法人设立人之间系合伙关系,法人未能合法成立的,全体设立人作为合伙应对因设立行为产生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何为设立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非法人组织设立人之间的责任,可类推适用上述规定。
3、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指引:1、本规定是对所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一般原则要求,涉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当符合法定条件,认定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否认法人人格,将出资人和法人视为一体,追究二者共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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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法律规定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可见,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1、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
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2、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
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其原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来承担。
分立后的数个法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另据《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对原有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否则不得分立。
若该协议对原有债务的承担明确到每个分立后的公司,则每个公司依协议各自承担责任;若协议仅确定了原有债务的分担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有债务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复(1987)33号批复的规定,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如果该分支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知识延伸:处理连带责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正确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凡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一定是共同被告,这是由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特点所决定。
对于有些判决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若不是诉讼主体确定有误,便是实体处理不当。
(二)处理连带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判决对于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应先查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能判决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保证范围也应予以明确。
对于合伙(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由于当事人各方一般是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那么,判决中应按连带责任人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明确他们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对于因共同行为,如代理、共同侵权等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各自责任的大小,应承担的份额有待确定。
审理此类案件,可先要求各连带责任人就责任的承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大小,迳行判决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应当指出,以上判决均应同时判令各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注意区分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是债务人不分主次,直接对整个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补充责任则是责任人以其他人(主要是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
如果原告起诉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人民法院应判令各被告共同对原告连带地承担责任,不能在判决中确定履行义务的先后。
对于补充责任,则应确定为第二顺序,其履行应以前一顺序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为条件。
(四)追偿权的实现应非诉化连带责任人中代为清偿或清偿超出其应负债务时,在其向其他未尽清偿责任的连带义务人追偿时,对方不偿还的,该责任人可依原判决,以债权人身份,以及代为清偿的有关凭证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据此作出裁定并对其他未尽清偿责任者强制执行,以实现该责任人的追偿权。
试论关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任何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均来源于实践,连带责任亦不例外。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但究竟哪些情形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尚未有统一的认识,导致对连带责任的误解及滥用现象时有发生。
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散见于各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工作实践,笔者现粗略地对关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作以归纳。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有牵连关系的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形态之一,它不是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而是在责任人数上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民事复合责任。
我国民商事法律中涉及连带责任最早而最多的法律,无疑是1986年颁布、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伙型联营的合伙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代理人的连带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连带债务人的义务及追偿权;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并造成损害的,应与发包的组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侵权情形下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生产者、服务者和销售者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就是规定了生产者、服务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就是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资本充实责任;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发起人对出资不足部分的连带责任;第九十五条规定了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费用和募集的股款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多个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新合伙人应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