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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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书

民法典实施后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书

民法典实施后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书分公司,即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其统一、系统的立法。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规定以及其司法解释对“其他组织”的界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主体。

这就使得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出现了相分离的情形。

因此,当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产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时,总公司是否应当对分公司承担责任?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这不仅关系着总公司的利益,也与债权人的利益紧密相连。

然而审判实践中存在往往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做法,这就使得本文的探讨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以案例入手对审判实务中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四种观点进行了理论分析,同时提出了总公司对分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应一概而论的建议,本文主张分类型处理的观点。

笔者认为可以划分为三大类进行:第一,在原告仅对分公司起诉时,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法院仅仅需要对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进行审查,当事人自己承担诉讼风险;第二,在原告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时,此时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第三,分支机构已经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形,这时应该以总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原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

一、分公司的概念界定及诉讼地位依照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外设机构,它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一般意义上,在公司的分类中,依管辖和被管辖的关系,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具体说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后果最终由总公司承担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各地都设立了分公司,跨国设立分公司也很常见。

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关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存在不同意见,而体现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便产生了多种不同的判决模式。

归纳起来,大概有如下几种不同观点:观点一: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1、《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订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198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如有证据证明运输社确是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运输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服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对运输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观点认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1、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注销总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说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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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状范本

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状范本

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状范本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状范本序号一: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分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在分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母公司是否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围绕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展开讨论,探究其法律依据和实际应用情况。

序号二:母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我们需要了解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母公司与分公司构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实体关系,即主从关系。

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存在着一种支配关系,母公司通常对分公司拥有相对控制权和决策权。

在商业活动中,分公司的债务问题往往涉及到母公司的法律责任。

序号三: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母公司是否应当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法院在判决中通常会考虑到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来决定母公司是否应当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法院在判断母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母公司是否参与分公司债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2. 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财务上的关联;3. 母公司是否具有干预、控制分公司债务事项的能力。

通过对以上因素的综合考量,法院会判断母公司是否应当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序号四: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案例在实际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例如某分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违约,法院判决认定母公司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因为母公司在分公司债务事项中存在着一定的干预和控制,且两者之间存在财务上的关联。

法院认定母公司应当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序号五:起诉状范本鉴于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备受关注,我在此准备了一份起诉状范本,以便相关当事人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希望这份起诉状范本能够成为您解决此类法律问题时的有力工具。

分公司欠钱总公司承担责任法条依据

分公司欠钱总公司承担责任法条依据

分公司欠钱总公司承担责任法条依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分公司欠钱总公司承担责任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了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和债务清偿责任。

在法律上,分公司和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责任和权利。

当分公司欠债时,往往会有人们质疑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本文将讨论这一问题,并从法律角度探讨分公司欠钱总公司承担责任法条依据。

需要明确的是,公司法是我国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规则的基本法律。

根据国家《公司法》,公司和其出资人之间的关系应当符合约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这就意味着,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各自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分公司欠钱是在合同范围内的,总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即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应当独立承担其债务。

但是在实践中,分公司欠债往往会影响到整个公司集团的声誉和稳定。

总公司有时候会主动承担分公司的债务,以维护整个公司集团的利益和形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保证人在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这一规定也间接地说明了分公司欠钱总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总公司作为保证人,有义务承担分公司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严重违约,使债权人不能得到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

如果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财产追索权利。

这一规定也为总公司追索分公司欠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分公司欠款总公司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和合同约定来确定责任归属。

总公司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要求分公司履行其债务,或者自行承担债务以维护整个公司集团的利益。

总公司作为公司集团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障公司集团的稳定和发展。

分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

分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

分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分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1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增强公司实力,扩大公司知名度,本着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在开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事宜,特签订以下协议分公司合作合同范本: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提供办理分支公司所须的一切手续;2、甲方有义务向分公司提供经营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并给予分公司一定的经济及其他优惠政策;3、甲方负责分公司经营项目的操作、经营及指导和统筹管理,以及员工培训等;4、甲方负责监督分公司各项税务事宜,并进行统一管理(税费由分公司所经营的项目承担);5、甲方有权监督分公司的各项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6、甲方对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及员工聘用有监督权、知情权和管理权;7、在乙方正常的合法经营中,甲方不得无故撤消乙方对甲方品牌的使用权和分公司经营权;8、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意一项,甲方有权撤消其乙方对甲方品牌使用权和分公司经营权,并保留法律及经济追诉权。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如乙方以分公司名义加入甲方总公司,须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在签此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加入费x万元人民币,及保证金x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作为对乙方的约束,在协议终止时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3、乙方的办公场地、设备、员工工资和福利,以及乙方所需的全部资金投入和经营项目的投入全部由乙方负责(以上各项投入必须有发票及员工工资表,交由甲方入帐及备案);4、乙方必须每月按时给甲方上报分公司的经营报表和财务报表;5、乙方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必须上报甲方批准备案方可签定;6、乙方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任何借贷,如需要借贷需报甲方认可批准方可借贷,否则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7、乙方属甲方下属分公司,由乙方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公司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负盈亏,并及时与甲方沟通,汇报各项工作情况;8、乙方的经营项目不得超出甲方规定的经营范围;9、乙方如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10、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品牌和总体形象、名誉及经济利益,如乙方对甲方总体形象及名誉造成损失,乙方必须负全部责任,公开声明道歉,挽回甲方形象及名誉损失,并赔偿给甲方带来的一切名誉及经济损失;11、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无故,停止经营,如要停止经营,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停止经营,但乙方的保证金甲方不予退回;12、在经营过程中,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大项的各项规定,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交的保证金,如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甲方有权撤消乙方对甲方品牌使用权和分支公司经营权,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承担债务的案例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承担债务的案例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承担债务案例一、案例背景1.1 概述案件基本情况某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通过合同关系进行业务合作。

合同约定由总公司承担债务,并指定分公司进行具体业务操作。

1.2 合同内容合同中明确规定,总公司对分公司因合同业务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 分公司债务产生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分公司因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拖欠供应商货款、员工工资等多项债务。

二、法律分析2.1 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总公司在合同中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2 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债务以公司财产清偿。

而在特定情况下,总公司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担有连带责任的情况属于公司法例外情形。

2.3 民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共同债务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其中之一对债权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三、案件处理过程3.1 债权人起诉受分公司债务影响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2 法院裁决法院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总公司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3.3 公司内部协商在法院裁决之后,总公司与分公司进行内部协商,决定由总公司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进行清偿,并加强对分公司业务运营的监督和管理。

四、相关法律建议4.1 在签订合对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应在合同中明确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的程度和方式。

4.2 在公司内部管理中,总公司应加强对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分公司业务运营中的问题,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4.3 分公司在遇到困难时,应充分交流并共同协商解决问题,以避免对总公司及其他相关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结语通过以上案例,我们深刻理解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案例。

公司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很明显,分公司是本公司管辖之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本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当然其在民商事活动中出现了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一、问题的提出对于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都有相关的规定。

但由于规定有所不一致,相关司法解释也不明晰,审判实务中,各基层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员都意见不一,审判实务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判决:一、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山西省高院(2012)晋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江苏无锡中院(2014)锡商初字第0265号民事判决;三、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如四川成都中院(2011)成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

本文对上述三种立场展开分析,基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平原则,兼顾审判执行效率,从审判实务的视角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二、对三种观点的分析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

第一,不符合连带责任主体要件。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但《公司法》十四条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仅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只存在一个债务人,因而不符合连带责任主体要件。

第二,分公司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所有权意义上,分公司无独立的财产,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责任人有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假使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成立连带责任的话,理论上它们之间将会出现相互追偿责任的情形,而这与实际情况相悖。

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判决站不住脚。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不应当是补充责任。

从法言法语意义上来看,补充责任是指当存在多个责任人时,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

债权人面对的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补充责任中的“多个责任人”。

因此,判决由总公司补充清偿分公司债务并非法言法语意义上的补充责任。

司法实践中,如果判决由分公司先承担责任再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在执行中不好操作,对债权人不利。

分公司和公司由于财产对外的整体性和混同性导致执行法官难以确定分公司的财产,降低执行效率。

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状范本

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状范本

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状范本一、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分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关系,往往还存在着亲缘关系。

当分公司因债务问题导致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在寻求债务清偿的过程中,有时会考虑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将探讨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状范本的相关内容,并就此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二、概述在司法实践中,母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于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母公司可能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而债权人在针对分公司债务追偿时,往往需要提供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和理由。

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状的起草是十分重要的。

三、起诉状范本(以下为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状范本)原告:XXX公司(债权人名称)被告:分公司名称母公司名称位置区域:XXXXXX现因我公司与被告分公司在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债务协议》中,被告分公司承诺向我公司支付XXXXXX元人民币的债务,但至今尚未履行。

我公司多次向被告分公司催告履行债务义务,但被告未予以任何积极的配合与回应。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母公司在对其持有股权的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方面存在有限责任。

但在本案中,根据以下事实和证据,我公司认为被告母公司对被告分公司的债务存在连带责任:1. 被告母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被告分公司的事实,分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制于母公司。

2. 被告母公司利用分公司进行资金输送、逃废债务等行为,导致分公司不履行债务。

3. 被告母公司与分公司事实上构成了利益输送关系,母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公司要求法院判令:1. 被告分公司支付我公司XXXXXX元人民币的债务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2. 被告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支付我公司XXXXXX元人民币的债务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分公司子公司法律解释

分公司子公司法律解释

分公司法律解释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所以,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

以分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总公司是应承担责任

以分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总公司是应承担责任

以分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一、问题的提出实务中,我们会经常看到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并签订合同,而按国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分公司在具备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并签订合同,作为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是适格的。

但是,对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生效的合同,对公司的效力如何?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行使合同权利呢?对公司的直接干预,分公司是否可以提出异议并以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进行否定?对公司、分公司之间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相对人应如何处理?二、分公司的定义及其成立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为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公司基于财税和经营便利等原因,根据公司的意志所设立的对外从事公司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

虽然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在工商核准的营业范围内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设立分公司,公司应当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且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分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登记条例》第3条规定,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要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并可以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程序。

同时结合前述关于分公司设立必须要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规定,可知分公司具备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一定范围经营活动的工商形式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此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是什么(2)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是什么(2)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是什么(2)对设立分公司规定的好处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

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

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

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

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

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

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

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分公司债务担保协议书7篇

分公司债务担保协议书7篇

分公司债务担保协议书7篇篇1甲方(总公司):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联系方式:电话: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乙方(分公司):____________公司分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联系方式:电话: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债务,需要甲方提供担保,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分公司债务担保协议:第一条担保事项1. 甲方同意就乙方因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具体担保金额、期限、用途等由乙方与债权人签订的债务合同确定。

2. 乙方应按照与债权人签订的债务合同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债务按期偿还。

甲方作为担保人,在乙方无法履行债务时,需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第二条甲方的担保责任1. 甲方对乙方因本协议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在乙方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应在接到债权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后,按照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 甲方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要求乙方按时提供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2. 甲方有权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对乙方进行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3. 甲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按时履行担保责任。

甲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担保责任导致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与承诺1. 乙方应按时履行与债权人签订的债务合同,确保债务按期偿还。

总公司与分公司债务连带责任规定是怎样的

总公司与分公司债务连带责任规定是怎样的

总公司与分公司债务连带责任规定是怎样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活动产生债务的,可以先由分公司财产承担,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债务连带责任规定是怎样的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总公司与分公司债务连带责任规定是怎样的1、总公司和分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规定如下:(1)分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可以先由分公司的财产承担。

(2)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有哪些区别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

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5、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

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会出台一些资金管理办法,店铺把整理好的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分公司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分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防范意识,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加强会计内部制约机制,堵塞财务漏洞,防止错误与舞弊的发生,保证分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特制定本办法。

请遵照执行。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一、货币资金管理对象现金及银行存款统称为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管理对象是指货币资金收、付与控制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各环节,包括支票的签发、银行对账、现金的收付、发票的开具等业务。

二、货币资金管理的责任分工货币资金管理应实行钱账分离、钱票分离、票章分管的内部牵制制度,按其管理环节及责任人可分为出纳、银行对账、审核、资金核算主管、财务负责人。

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必须有专职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专用章与票据分离的原则。

出纳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现金、支票及支票密码、有价证券、经批准代保管的财产等业务。

银行对账负责单位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核对工作,必须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查找未达账项原因。

编制人要在银行余额调节表上签字或盖章。

审核负责保管各种票据,签发支票的印签,对各项借款、报销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资金核算主管负责每月(不定日期)对库存现金进行一次抽查,发现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负责审查银行存款调节表的编制方法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有无长期(不应超过一个月)未达账款。

审核通过的银行余额调节表资金核算主管需在调节表上签名或盖章。

财务负责人负责不定期的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核对等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到位,保证深圳分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货币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1、办理款项的收付业务必须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

经批准签发的支票,必须填写日期、用途,并限制支票的使用金额,必要时应填写收款单位等内容。

分公司欠钱总公司承担责任法条依据_范文模板及概述

分公司欠钱总公司承担责任法条依据_范文模板及概述

分公司欠钱总公司承担责任法条依据范文模板及概述1. 引言:概述: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公司间产生债务纠纷时,分公司欠款是否应由总公司承担责任的法条依据。

公司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债务问题更是牵涉到多方利益关系,因此需要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各方的权责。

分公司欠钱是否由总公司承担责任需要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案例分析。

通过深入研究法条依据,为企业在类似情况下提供指导和建议。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引言、背景信息、法律条文解析、判例分析与实践应用以及结论与展望五个部分。

引言部分将对研究对象进行介绍和概述,为后续内容做铺垫;背景信息将具体描述公司间欠款的情况,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法律条文解析将挖掘公司法和合同法中关于此类问题的规定,并加以解读和引用;判例分析与实践应用将通过具体案例呈现不同情况下的司法判决和实际操作建议;最后结论与展望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目的:本文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应如何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对多个层面的研究和剖析,使读者能够全面深入地理解该问题背后的法律依据和适用原则。

同时也期望能够为日后类似纠纷提供有益参考,促进企业之间更加公平、有序地合作交流。

2. 背景信息:2.1 公司关系说明:在商业活动中,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由总公司控制经营。

分公司通常独立承担债务和义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分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法律规定总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2.2 欠款情况描述:某个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产生了欠款,迟迟无法偿还。

这时候就涉及到了总公司是否需要为分公司的欠款负责的问题。

2.3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果分公司破产、清盘或者无力支付欠款,总公司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这取决于各国家对母子关系以及总/子公司责任的规定和解释。

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以证明分公司只是受到母公司实际支配和控制而成为名义上的独立法人,并且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滥用制度、跨界交易等问题导致了拖欠等行为发生时,则母公司有可能会被要求介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总公司对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总公司对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声明书一、引言在商业运营中,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即总公司不独立承担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本声明书旨在明确双方之间的权责关系,并为双方提供合适的法律保障。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2.1 总公司的权力与责任总公司作为分公司的母公司,具有一定的权力和责任。

总公司有权对分公司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以确保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同时,总公司也应承担与分公司相关的一定民事责任。

2.2 分公司的独立性与责任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享有一定的独立性。

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独立承担与其业务相关的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声明内容3.1 总公司的声明总公司郑重声明,对于分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应独立承担和解决与其业务相关的一切民事纠纷和赔偿责任。

总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承担分公司的债务或赔偿责任。

3.2 分公司的声明分公司郑重声明,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将独立承担与其业务相关的一切民事责任。

分公司将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妥善处理与其业务相关的纠纷和赔偿责任,并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四、双方的权益保障4.1 总公司的权益保障总公司有权对分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总公司有权要求分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护总公司的合法权益。

4.2 分公司的权益保障分公司享有独立经营的权利,有权自主决策并承担相应的业务风险。

总公司不得干预分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限制分公司的自主权。

五、风险提示5.1 总公司的风险提示总公司应认识到,虽然总公司不独立承担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但总公司作为分公司的母公司,仍然可能面临一定的间接风险。

总公司应加强对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以降低潜在风险。

5.2 分公司的风险提示分公司应认识到,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在我国的公司分类当中有⼀种分类是总公司与分公司。

这⾥的分公司不同于我们常说的⼦公司,分公司是没有独⽴法⼈资格的,其对外债务,总公司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下⾯,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带来详细的法律解答,详情请看下⽂。

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关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这⼀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存在不同意见,⽽体现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便产⽣了多种不同的判决模式。

归纳起来,⼤概有如下⼏种不同观点:观点⼀: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1、《公司法》(1994年7⽉1⽇起施⾏,2005年第三次修订后2006年1⽉1⽇起施⾏)第⼗四条:“公司可以设⽴分公司。

设⽴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民法院印发《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1992年7⽉14⽇发布实施)第40条规定:“法⼈依法设⽴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

此观点认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却能独⽴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然是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1、⾼⼈民法院印发《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1992年7⽉14⽇发布实施)第40条规定:“法⼈依法设⽴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

2、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1998年7⽉8⽇起施⾏)七⼗⼋条规定:“被执⾏⼈为企业法⼈的分⽀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为被执⾏⼈。

企业法⼈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该企业法⼈其他分⽀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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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观点一: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98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如有证据证明运输社确是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运输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服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对运输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观点认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4号《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指出:“批发部作为柳州烟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应由企业法人柳州烟草分公司承担。

”(此复函网上搜的,没有找到)
此观点认为,分支机构经过依法登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毕竟不具有法人资格,责任能力不完整,所以,分公司无力承担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观点三: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此观点认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相应民事责任还应由总公司进行承担。

本人赞同观点三,理由为:
1、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连带责任的承担应该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其次,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否则便缺乏依据。

2、总公司不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补充责任的承担,意味着要债权人先向分公司主张债权,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这无疑给债权人追偿设定了先后步骤,增加了不必要的障碍,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与《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冲突。

3、总公司直接承担清偿责任顺理成章。

首先,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其次,由于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话,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

所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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