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清偿后债务人内部份额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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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导读: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78条,根据该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两个人以上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是有权利请求所有的责任人,或者是部分的连带责任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随偿。

但有人认为,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只适用于合伙、联营合同引起的,债务人明显有二人以上负连带责任的案件,至于租赁、承包合同引起和因代理行为造成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连带责任的案件,实际债务人只有一个,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因而连带责任的追偿无法律依据。

首先,如前所述,共同债务人的形成,除了合伙、联营由数人约定外,还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设定,如《民法典》第167条的规定。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对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就明确了他们的债务是共同的。

对于因承包、租赁及因上级主管部门过错而负连带责任的,最高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明文规定应列为共同被告。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_42947【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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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属于连带债务的问题,这里我想粗浅论述一下。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上述规定来看,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即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单方为共同生活和履行夫妻各自或共同负担的家庭义务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旅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4)虽为一方经营,但经营收入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经营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前提是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

因此,夫妻共同债务不象普通得连带债务,债务人内部的债务份额已经确定,债务人对外负连带责任同时,对内负按份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承担,其没有分额分担;也不存在对内效力。

因此,当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共同债务不具备的连带债务的性质。

当夫妻婚姻关系行将结束时,因婚姻关系的终止,将导致财产关系的结束;离婚将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分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因夫妻人身关系产生的,因此并不存在夫妻债务份额分担问题。

但,当婚姻关系结束时,夫妻共同债务就产生了债务分担问题,但分担前提是夫妻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因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共同债务为夫妻共负,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共同债务,无论是法理还是实际操作都是有效可行的。

法规题目

法规题目

▪1.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以延期以( )为限。

▪A.1次B.2次C.3次D.4次▪答案: B▪2.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内应当及时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1个月B.2个月 C. 3个月D.6个月▪答案: A▪3.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 A.1个月B.3个月 C.6个月 D.1年▪答案:C▪ 4.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大型建筑工程的,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履行( ).▪ A.共同承担责任▪B.按照承揽工程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C.承担连带责任▪D.各自承担责任▪答案:C▪ 5. 有关总分包的责任承担叙述错误的是( )。

▪A.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B.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D.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C▪ 6.根据《建筑法》的规定,(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A.国务院B.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答案: A▪7.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 )。

▪ A.勘察单位B.设计单位▪ C.建筑施工企业D.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答案: C▪8.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执行监理任务。

▪A.偏向建设单位B.偏向施工单位▪C.客观、公正地D.公正、科学地▪答案: C▪9.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

关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认定的问题

关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认定的问题
3、《担保法》第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8、解散企业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合伙企业法》第63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10、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律师法》第18条: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四)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
1、转投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代理时的连带责任
1、代理时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典视角: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

民法典视角: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

民法典视角: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目录民法典视角: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法典视角: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人对其信用增信,人保和物保因其各自独特的担保价值往往被并存采用。

无论是共同保证还是混合共同担保,均涉及到某一担保人在履约清偿债务后是否享有内部追偿权的问题。

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这一问题亦有争议,基于不同价值观和利益保护考量,《民法典》第392条亦未直接规定履责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从立法机关相关人员的释义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于履责担保人的追偿权持了否定态度。

本文未涉及混合担保追偿所涉道德风险的问题,拟从《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整体性予以考量,就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进行讨论。

一、混合共同担保及共同保证述要关于混合共同担保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民法典》第392条来看,《民法典》中混合共同担保采纳了狭义内涵,指的是同一债权上保证和物保并存情形。

混合共同担保和单一类型共同担保是一组对应概念,所谓单一类型共同担保,指的是某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担保方式相同的担保,比如有两个保证人或两个物保等。

而混合共同担保的混合,在于其将物保和人保同时并存于同一债权。

按照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和各方主体利益保护的顺位来说,混合共同担保追偿在理论上有三种观点,分别是“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说”、“物的担保责任相对优先说”和“物保人保平等说”,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1 .“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说”指的是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需要先就物的担保实现优先受偿,只有在担保物价值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才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因此,其并未赋予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对清偿主体的选择权。

《担保法》第28条便采纳该学说,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该说认为,物的担保在品质上优先于保证,物保人以特定财产作为标的提供担保,这种财产的价值是特定的,某种程度上讲物保人的责任是有限的,而保证主体系以自身全部财产作为标的,从风险上考量,人保的风险更大,因此优先执行物保。

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关于连带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实连带责任大多情况下发生在合同担保或者是公司法人身上。

我们举个小的例子,比如说公司如果有违规操作的现象的话,那么公司法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下文当中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关于连带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实连带责任大多情况下发生在合同担保或者是公司法人身上。

我们举个小的例子,比如说公司如果有违规操作的现象的话,那么公司法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下文当中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 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规则与实务探析【论文】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规则与实务探析【论文】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规则与实务探析摘要:连带责任可以分为普通连带责任与非典型(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为填补连带责任之空白而存在。

各债务发生的债因位于不同层次及内部不可相互追偿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本质特征。

在面临公共政策选择及连带责任扩张适用的态势下,以层次划分的区分规制思想主导法释,界定不真正连带的适用空间与条件,并衍化出一般适用规则。

各责任人之间是否处于同一层次,要结合责任产生的主观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立法与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对终局责任人与其他责任人的债务负担进行份额化处理为实务新动向,理应认可。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层次划分理论;区分规制;终局责任人;份额化处理。

1问题的提出。

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成之初暨展现极强实务价值,但立法中却鲜有规定,给予司法裁判留下自由空间,同时造成实务适用的盲目。

理论界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亦争论不休,至今未能构建起圆满的区分界定与适用要件机制。

就实务层面,不真正连带责任构成要件为何,适用范围如何界限;法官判定多数人之债为不真正连带债务自由裁量的空间度在哪;不真正连带债务应该采取何种诉讼模式;理论层面上,以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原因偶然与否作为界定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边界是否合理,存在终局责任及责任人之间不得相互追偿作为判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标准是否正确;如何建构起不真正连带债务可行性的运作机制。

2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形式上的理论模型2.1比较法上的理论构造。

2.1.1原因同一学说。

“不真正连带”概念于19世纪后期在讨论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的过程中产生,德国学者艾思勒(Eisele)撰写《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的论文单纯连带进行细化研究,区别于普通的单纯连带,其中包含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害,保管人过失责任与故意侵害人,保险中的理赔人与侵害人等无合同意思表示的情形,认为是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单纯)连带不具有同一原因或同一债因,而不同于单纯连带与共同连带。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

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

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再由合伙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这是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对外清偿合伙企业债务顺序的规定,即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第一债务人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在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再由合伙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具体来讲,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于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由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对合伙债务的产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这两种合伙人则不再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本法在规范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对外偿还合伙企业债务顺序的同时,还对合伙企业内部的债务分担作了规定,即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伙人承担亏损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要求,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然适用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本条的规定也是针对合伙企业内部债务分担问题,但与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同。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对超过按合伙协议约定自己应当支付的部分,其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连带责任担保债权清偿顺序

连带责任担保债权清偿顺序

一、连带责任担保债权清偿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由此可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先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其享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但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清偿不能的,再由其他连带保证人在前者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偿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作为法官审判业务的重要参考文献,也阐明了这一先后顺序。

但是追偿顺序有先后并不代表诉讼需要分开进行。

在本案中B公司将A公司和C公司作为被告同时起诉,法院出于节约诉讼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的考量,对此予以认可。

在实际纠纷中,已经清偿债务的连带保证人可以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保证人,要求两者分别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先以主债务人的财产受偿;也可以先起诉债务人,在对其财产执行完毕后再起诉连带保证责任人。

但是,后一种做法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即对主债务人起诉是否会对其他连带保证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只规定了连带之债中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涉他性,而连带保证人先行清偿后,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保证人之间并非连带责任关系,而是补充责任关系,因此其中一方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否具有涉他性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构成“不能追偿”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履行一定追偿程序从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先行清偿的连带保证人需要提起诉讼,并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追偿。

如果没有经过法院的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连带共同保证人以不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为由直接起诉其他连带保证人的,虽然法院可能会予以受理,但是原告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确实不能追偿,如主债务人已经宣告破产,没有任何财产等,否则被起诉的其他连带保证人将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能追偿为由提出抗辩。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后习题答案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后习题答案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应用习题答案》第1章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基本知识1。

名词解释招标:广义的招标是指招标人为购买物资、发包工程或进行其他活动,发出招标公告或书面通知,邀请潜在的投标人进行投标,并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书后,招标人根据公布的标准和条件,通过对各投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以往经验等进行综合比较,确定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过程。

狭义的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货物购买、工程发包以及服务采购的需要,提出条件或要求,以某种方式向不特定或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并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选定中标人的行为。

投标:与狭义的招标相对的是投标,投标是指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响应招标人的要求,根据招标通知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将其送交给招标人,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亦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

采用这种招标方式时,招标人在国内外主要报纸、有关刊物、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广告,说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规模等要求事项,公开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来参加投标竞争。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不公开发布公告,而是根据项目要求和所掌握的承包商的资料等信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议标:这种招标方式是指招标人只邀请少数几家承包商,分别就承包范围内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直到与某一承包商达成协议,将工程任务委托其去完成.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也称两步法招标,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相结合的一种招标方式.它是在采购物品技术标准很难确定、公开招标方法无法采用的情况下,为了确定技术标准而设计的。

采用这种方法时,先用公开招标,再用邀请招标,分两段进行.联合招标:联合招标是指有共同需求的多个招标人联合起来或共同委托一个招标代理人,对合计数量的单个或多个相同标的进行一次批量招标,从而获得更多市场利益的行为。

保证有哪些主要的种类

保证有哪些主要的种类

保证有哪些主要的种类在现实⽣活与⼯作中,我们都知道保证有不同的种类,那么,究竟保证有哪些⽐较主要的种类呢?保证⽅式⼜有哪些呢?如果您对此也感到⼗分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由店铺的⼩编针对这⼀问题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吧。

保证有哪些主要的种类(⼀)⼀般保证;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般保证。

⼀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的,保证⼈不得⾏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住所变更,致使债权⼈要求其履⾏债务发⽣重⼤困难的;(2)⼈民法院受理债务⼈破产案件,中⽌执⾏程序的;(3)保证⼈以书⾯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种类(⼀)、依据保证⼈在保证关系中的地位划分为:⼀般保证和特别保证。

1、⼀般保证是指,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特别保证是指,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债务⼈和保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以上两种保证的最⼤区别是:保证⼈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般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对债务⼈的注册资⾦提供保证的,债务⼈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的,保证⼈在注册资⾦不⾜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依据保证⼈的⼈数划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1、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个保证⼈担保同⼀债权的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八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的分类有哪些

债务的分类有哪些

债务的分类有哪些债的⼀⽅当事⼈有数⼈时,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每个⼈与对⽅当事⼈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相同。

债务的分类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务的分类有哪些按份之债指数个债权⼈或债务⼈各⾃只对⾃⼰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前者称为按份债权,后者称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中的任何⼀⼈都⽆权要求债务⼈履⾏全部债务;同样,按份债务⼈中的任何⼀⼈也都⽆履⾏全部债务的义务。

按份债权⼈所享有的权利⼤⼩及按份债务⼈所负担的义务多少,都只限于他们各⾃的份额。

这是按份之债的基本特征。

连带之债数个债权⼈中的任何⼀⼈都有权请求债务⼈向其履⾏全部债务时,称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中的债权⼈称连带债权⼈;债权⼈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中的任何⼀⼈履⾏全部债务时,称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中的债务⼈称连带债务⼈,负连带责任。

⽆论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都称为连带之债。

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务要⽐连带债权更为常见、更具有实际意义。

正是由于有数个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可以要求其中任何⼀⼈全部履⾏债务,就可以使债权的实现得到更⼤的保证,从⽽也就可以使债的关系更加稳定可靠、使债在经济⽣活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作⽤。

在连带之债中所产⽣的是两种关系:⼀种是债权⼈和债务⼈之间的关系,⼀种是⼏个债权⼈或⼏个债务⼈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是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之间的内部关系。

连带责任只存在于债权⼈和债务⼈之间的关系中,⽽与多数债权⼈或多数债务⼈之间的内部关系⽆关。

不论⼏个连带债务⼈之间内部是否分担份额,或分担份额多少,但对债权⼈来说,每个连带债务⼈都对整个债务负责,任何⼀个债务⼈⽆⼒清偿他所承担的债务时,他的清偿责任就落到了其他债务⼈⾝上。

同样,不论⼏个连带债权⼈之间内部是否分担份额,或分担份额多少,但对债务⼈来说,他对任何⼀个债权⼈履⾏了债务就意味着他对全体债权⼈履⾏了债务。

对于债权⼈来说,只要连带债务⼈中⼀⼈或数⼈有过错,那么其他没有过错的连带债务⼈仍然要负责任,例如,应交付的标的物因债务⼈中⼀⼈的过错⽽灭失时,其他债务⼈仍不能免除相应的义务。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有哪些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有哪些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有哪些连带之债其实从字⾯意思上就可以看出是被牵连⽽需要承担的债务,但是到底什么是连带之债?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有哪些?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有哪些不真正连带债务基本含义是当多个债务⼈就基于不同发⽣原因⽽偶然产⽣的同⼀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之义务,并因债务⼈之⼀的履⾏⽽使全体债务⼈的债务均归于消灭,各债务⼈之间的债即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与真正连带债务相对应的,因债务的实际履⾏导致所有债务⼈的债务得以消灭,这⼀点与连带债务相同,但因各个债务发⽣的基础事实即原因事实各不相同,因⽽它⼜是不真正的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是什么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如下本质特征:1、债务原因各不相同,债务可因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当得利等引起,即债务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关系⽽产⽣,⽽连带债务⼀般基于共同的原因产⽣。

2、各债务系偶然间发⽣联系,债务⼈主观上并⽆关联,若债务相互间必然联系,则债务⼈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形成共同侵权、共同违约等,各债务⼈之间承担的是连带债务⽽不存在不真正连带债务⼀说。

3、给付内容相同,但各债务⼈给付的数额往往不同,⽽连带债务给付的内容和数额都是相同的,如共同侵权⼈所负的侵权责任。

4、债务⼈各⾃负独⽴的清偿义务,这种独⽴清偿的结果是所有债务⼈的债务得以消灭,债务⼈内部之间因⽆连带关系,不存在份额的分担,⽽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内部仍是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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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农《建设法规(本科)》18年6月在线作业

川农《建设法规(本科)》18年6月在线作业

(单选题) 1: 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无相应交易习惯时,()。

A: 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可随时履行B: 债权人不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可随时履行C: 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可随时履行D: 债权人不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可随时履行正确答案:(单选题)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设计或施工时()。

A: 重要的参考指标B: 必须绝对遵守的技术法规C: 必须绝对遵守的管理标准D: 必须绝对遵守的工作标准正确答案:(单选题) 3: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取决于()。

A: 违约方是否已经承担违约金B: 违约方是否已经赔偿损失C: 对方是否要求继续履行D: 违约方是否愿意继续履行正确答案:(单选题) 4: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支付。

A: 施工单位B: 建设单位C: 总承包单位D: 用工单位正确答案:(单选题) 5: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这两种违约责任()。

A: 只能选择其一B: 可合并使用C: 使用数值较大者D: 使用数值较小者正确答案:(单选题) 6: 关于消防设计图纸的审核,应由()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A: 建设单位B: 设计单位C: 施工单位D: 监理单位正确答案:(单选题) 7: 法人必须要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其前提是()。

A: 依法成立B: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C: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D: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正确答案:(单选题) 8: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中如果价款或报酬不明确,应按照()履行。

A: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政府定价B: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C: 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政府定价D: 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正确答案:(单选题) 9: 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的是()。

A: 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经济性B: 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C: 保证工程环境质量和经济性D: 保证工程使用功能和安全性正确答案:(单选题) 10: 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

《民法典》第700条之保证人代位权的解读

《民法典》第700条之保证人代位权的解读

《民法典》第700条之保证人代位权的解读作者:茹露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75期【摘要】《民法典》的颁布,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而《民法典》第700条的关于保证人代位权的规定对于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但是对于法条的具体适用仍有一些爭议,需要明确,而本文则正对第700条的具体适用会进行进一步的解读。

【关键词】民法典;保证人;代位权《民法典》第700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而《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其中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保证人代偿以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对担保法原规定新增的内容。

在之前,《担保法》第31条规定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是并没有明确保证人是否享有代位权,而对于保证人是否享有代位权仍存在争议,而此时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很难再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而《民法典》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保证人的代位权,为保证人实现追偿增加了法律上的权利保障,体现对于保护保证人的倾向性,对于保证人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民法典》第700条适用的具体要件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行使原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以确保保证人的固有求偿为目的,是确保求偿权的方式。

2保证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几项要件:1.《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指的是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此处所谓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包括保证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主债关系中的给付义务的清偿,或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证人向债权人为代物清偿或以物抵债,或抵销,或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第⼆⼗七条⼤型建筑⼯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对承包合同的履⾏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在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揽⼯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联合共同承包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联合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组成⾮法⼈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建筑⼯程的承包形式。

在联合承包形式中,由参加联合的各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合体作为⼀个单⼀的承包主体,与发包⽅签订承包合同,承担履⾏合同义务的全部责任。

在联合体内部,则由参加联合体的各⽅以协议约定各⾃在联合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体的管理⽅式及共同管理机构的产⽣办法、各⽅负责承担的⼯程任务的范围、利益分享与风险分担的办法等等。

⾄于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投资组成⼀个法⼈实体,由该法⼈实体承包⼯程项⽬,与发包⽅订⽴承包合同,则属于该法⼈实体的单独承包。

不是本条所说的联合共同承包。

⼆、本条规定的联合共同承包形式,适⽤于⼤中型建筑⼯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程。

⼤中型建筑⼯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程,⼯程任务量⼤、技术要求复杂、建设周期较长,需要承包⽅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和抗风险的能⼒。

由多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可以集中各⽅的经济、技术⼒量,发挥各⾃的优势,⼤⼤增强投标竞争的实⼒;对发包⽅来说,也有利于提⾼投资效益,保证⼯程建设质量。

三、在联合共同承包中,参加联合承包的各⽅应就承包合同的履⾏向发包⽅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两个以上的债务⼈中,任何⼀个债务⼈都负有向债权⼈履⾏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可以向其中任何⼀个或多个债务⼈请求履⾏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不得以债务⼈之间对债务分担⽐例有约定⽽拒绝履⾏部分或全部债务。

连带债务⼈中⼀⼈或多⼈履⾏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对债权⼈的履⾏义务即⾏解除。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基础练习(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基础练习(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基础练习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及其类型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形式有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两种合伙企业法及其适用范围单项选择题2017年,甲有限合伙企业实现利润300万元。

2018年初,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乙、丙及有限合伙人丁各分配利润100万元。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就上述可分配利润应缴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点评】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是法人的,该合伙人分得的合伙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是个人的,该合伙人分得的合伙企业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设立条件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据此可知,各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选项A错误;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选项B正确。

我国法律未禁止或限制将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合伙企业的商号或字号。

选项C错误;所有普通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错误。

【点评】针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需要关注的是,无论是在有限合伙企业还是在普通合伙企业中,能使用劳务出资的都是普通合伙人。

在进一步拓展,无论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还是公司中的股东,除了普通合伙人外,都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上述四个选项均是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其中选项D指的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017司考民法笔记:连带责任

2017司考民法笔记:连带责任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2017司考民法笔记:连带责任
2017司考民法笔记:连带责任。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不得推脱。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手债权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

a、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多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是内部关系。

任何连带责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

同按份责任一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叫代位求偿权。

b、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
(a)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
(b)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c)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d)代理关系中发生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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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清偿后债务人内部份额的分担
【案例】
高某与朋友秦某欲开一酒店,但因资金不足向王某借款45万元人民币,王某要求高某与秦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2年内还清本息共计50万元人民币,高某与秦某同意,遂签订借贷合同。

至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王某向秦某要求清偿债务,秦某即偿还了本息共计50万元人民币,但是当秦某要求高某偿还其应还份额时,高某以当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份额为由拒绝还款。

此时,秦某应该怎样做来确定高某的还款份额?
连带债务清偿后连带债务人内部如何分担份额?
【知识点】
上述案例涉及的是连带债务清偿后连带债务人内部的份额分担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因此,清偿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其债务。

那么债务人之间应当按照怎样的份额来承担自己的债务?首先,应当按照各债务人之间约定的份额来各自承担债务;其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由各债务人协商各自的份额;最后,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应由各个债务人平均按份承担债务。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的约定,高某和秦某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可以找高某或者秦某任意一个人要求进行债务的清偿。

本案中,王某要求秦某清偿所有债务,秦某在履行义务之后,有权利向高某追偿高某应当承担的部分。

但是高某以事先没有约定债务人内部还款份额为由拒绝还款,这一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既然高某和秦某在事先没有约定,那么可以进行协商,若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应当平均分担债务。

因此,本案中高某不能拒绝偿还秦某的还款要求,而应当与秦某协商两人承担的债务份额,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各自承担50%的债务,高某向秦某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投融贷提醒】
在约定连带债务的时候,各个债务人不应当只局限于对外关系(即对债权人)的处理,同时也要处理好对内关系(即债务人之间)。

在成立连带债务时,各债务人最好事先约定好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以免发生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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