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清偿后债务人内部份额的分担
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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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导读: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78条,根据该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两个人以上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是有权利请求所有的责任人,或者是部分的连带责任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随偿。
但有人认为,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只适用于合伙、联营合同引起的,债务人明显有二人以上负连带责任的案件,至于租赁、
承包合同引起和因代理行为造成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连带责任的案件,实际债务人只有一个,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因而连带责任的追偿无法律依据。首先,如前所述,共同债务人的形成,除了合伙、联营由数人约定外,还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设定,如《民法典》第167条的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对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就明确了他们的债务是共同的。对于因承包、租赁及因上级主管部门过错而负连带责任的,最高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明文规定应列为共同被告。其次,如果法律不赋予承担连带责任人的追随偿权利,就等于放纵了真正的债务人,这显然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对维护整个社会经济循序都是不利的。
判决书连带清偿责任的表述
判决书连带清偿责任的表述
一、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当法院判决某一方承担特定的义务或责任时,往往会涉及到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本文将就判决书连带清偿责任的表述进行探讨,旨在全面、详细、完整地阐述这一主题。
二、连带清偿责任的基本概念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多个当事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情况。在判决书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判断是否适用连带清偿责任,并对相关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判决。连带清偿责任的表述在判决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具有约束力。
三、判决书连带清偿责任的表述方式
判决书连带清偿责任的表述方式多种多样,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债务的性质和数额
判决书应明确债务的性质和数额,以确保当事人清楚知晓所承担的债务范围和数额。这有助于避免因债务范围和数额的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2.确定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条件
判决书应明确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共同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权人的选择权、连带清偿责任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条件等。这些条件的明确表述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明确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判决书应明确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连带清偿责任的债权份额、清偿的方式和期限等。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4.规定连带清偿责任的效力和追偿权利
判决书应明确连带清偿责任的效力和追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债权人对连带清偿责任的追偿权利等。这有助于确保债权人能够有效地行使其权利。
联合共同承包的规定
联合共同承包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结构紧凑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全面实施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在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联合协力承包的规定。
一、本条所说的“联合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建筑工程的承包形式。在联合承包形式中所,由参加联合的各分包围成共同组成的联合体作为一个单一的承包主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担承担责任义务的全部责任。在联合体内部,则由参加联合体的各方以协议约定各自在联合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体的管理方式及共同管理机构的产生办法、各方负责独自承担技术难题的工程任务的范围、利益分享与违约风险分担的办法等等。至于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投资组成一个法人实体,由该法人实体承包工程项目,与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则属于该法人实体的单独承包。不是本条所说承购的联合共同承租。
二、本条规定的型态联合共同承包形式,适用于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工程任务量大、技术要求复杂、建设周期较长,需要承包方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抗风险的能力。由多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可以开始集中各方的经济、技术力量,发挥各自的优势,大大增强投标竞争的实力;对发包方来说,也有利于提高投资项目效益,保证基本建设质量。
三、在联合共同出租中,参加联合承包的各方应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方承担。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的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权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
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连带责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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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当中,如果家里面有人犯罪的话,可能全家人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在看来,这种法律制度是比较蛮荒的。我国现如今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有着明确的要求,连带责任的相关法条是符合当今社会发展当中的需求的,多方面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下面要为大家介绍的是,连带责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当中,如果家里面有人犯罪的话,可能全家人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在看来,这种法律制度是比较蛮荒的。我国现如今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有着明确的要求,连带责任的相关法条是符合当今社会发展当中的需求的,多方面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下面要为大家介绍的是,连带责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
一、连带责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认定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连带责任与内部清偿
王 赢
渤海 大学 辽 宁 锦 州 1 2 1 0 0 0
【 摘 要 】如今 ,在各国的法律 中都存在连带责任的规定,连 带责任 的规定对保 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交 易安全有 着非常重要 的意义。所 谓连 带责任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 的约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当事人对其共 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 ,并因此 引起其 内部债务关 系的一 种 民事责任 。 当责任 人为多人时,每个人 都 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各责任人相互 间有连带 关系。连 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 这种 法律 义务体现在 两个方面。首先是合 同法上 的义务,即表现为作为的给付义务 。合同法 中的义务可是合同 当事人 之阀的约定义务,也可以是法 律 明文规定 的法定义务。其次是侵权法上 的义务 ,即表现为不作为的不得侵 害他人人身 、财产权 益的义务。连 带责任人 中任何一人对违反 法律义务
方或多方违约才产生 了连带责任。无效合 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前 提是无
效合同 ,此时或是主合 同无效 ,或是从合 同无效 。由于当事人主观上有 过错 ,客观上有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因此 ,合 同在成立时就无效 。
三 、 连 带 责 任 的 效 力
连带责任的效力 , 通俗来讲是指连带责任在 当事A2 _ 间的归责原则。 包括两种 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外部效力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 间的法 律关 系,连带责任的外 部效力主要体现为债权人 的请求权 ,内部效力是 指有连带关系的债务人之 间的关系 ,就是 连带责任人的内部求偿权的问 题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 的规定或者 当
连带之债的概念是怎样的
连带之债的概念是怎样的
一、连带之债的概念是怎样的?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二、连带之债务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1)个人合伙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
2)合伙型联营
联营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方共同出资另组联营组织,即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
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6)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连带之债发生另一个依据,是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连带之债。
三、连带之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连带清偿责任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连带清偿责任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关于连带清偿责任,可能⼤家已经很了解了,在我们⽣活中时常都会产⽣债权债务问题,这是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情况那么。所以在履⾏债权债务的时候,通常就会有担保⼈,当债务不能履⾏时,担保⼈就需要清偿。连带清偿责任清偿顺序是怎样的?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释。
连带清偿责任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按其内部约定的⽐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由此可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其中⼀个连带保证⼈先⾏向债权⼈清偿债务的,其享有向其他责任⼈追偿的权利,但应⾸先向主债务⼈追偿,如主债务⼈清偿不能的,再由其他连带保证⼈在前者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偿付。《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作为法官审判业务的重要参考⽂献,也阐明了这⼀先后顺序。
但是追偿顺序有先后并不代表诉讼需要分开进⾏。在本案中B公司将A公司和C公司作为被告同时起诉,法院出于节约诉讼资源和提⾼司法效率的考量,对此予以认可。在实际纠纷中,已经清偿债务的连带保证⼈可以同时起诉主债务⼈和其他连带保证⼈,要求两者分别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在执⾏程序中先以主债务⼈的财产受偿;也可以先起诉债务⼈,在对其财产执⾏完毕后再起诉连带保证责任⼈。
但是,后⼀种做法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即对主债务⼈起诉是否会对其他连带保证⼈发⽣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只规定了连带之债中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涉他性,⽽连带保证⼈先⾏清偿后,主债务⼈和其他连带保证⼈之间并⾮连带责任关系,⽽是补充责任关系,因此其中⼀⽅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否具有涉他性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视角: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
民法典视角: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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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
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人对其信用增信,人保和物保因其各自独特的担保价值往往被并存采用。无论是共同保证还是混合共同担保,均涉及到某一担保人在履约清偿债务后是否享有内部追偿权的问题。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这一问题亦有争议,基于不同价值观和利益保护考量,《民法典》第392条亦未直接规定履责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从立法机关相关人员的释义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于履责担保人的追偿权持了否定态度。本文未涉及混合担保追偿所涉道德风险的问题,拟从《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整体性予以考量,就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进行讨论。
一、混合共同担保及共同保证述要
关于混合共同担保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民法典》第392条来看,《民法典》中混合共同担保采纳了狭义内涵,指的是同一债权上保证和物保并存情形。混合共同担保和单一类型共同担保是一组对应概念,所谓单一类型共同担保,指的是某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担保方式相同的担保,比如有两个保证人或两个物保等。而混合共同担保的混合,在于其将物保和人保同时并存于同一债权。
按照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和各方主体利益保护的顺位来说,混合共同担保追偿在理论上有三种观点,分别是“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说”、“物的担保责任相对优先说”和“物保人保平等说”,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1 .“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说”指的是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需要先就物的担保实现优先受偿,只有在担保物价值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才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因此,其并未赋予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对清偿主体的选择权。
对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的补充协议
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的补充协议
一、概述
债务清偿是金融活动中常见的一个环节,而债务清偿的方式和责任分担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为了明确债务清偿的责任,保障各方的权益,有时候需要签订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的补充协议。
二、补充协议的签订原因
1. 可能存在多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需要通过补充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
2. 原合同中未能详细规定清偿责任,需要通过补充协议进行规定;
3. 需要明确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以免造成误解和纠纷。
三、补充协议的内容
1. 债务清偿的主体和债务范围:
a. 确定哪些主体需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明确主体的身份和责任;
b. 规定债务的具体范围,明确清偿的对象和金额。
2. 清偿责任的分配和方式:
a. 规定从各方中承担债务的比例和方式,可能是均摊,也可能是根
据实际情况灵活变化;
b. 确定具体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以确保债务能够及时清偿。
3. 补充协议的优先适用性:
a. 规定补充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其与原合同的关系和优先适用性;
b. 明确补充协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避免双方之间出现理解和解释
上的歧义。
4. 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a. 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后的法律后果;
b. 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避免因债务清偿发生争议而无法解决。
四、补充协议的签订程序
1. 协商确定补充协议内容:
对于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的补充协议,首先需要各方进行协商,
确定补充协议的内容和范围。
2. 约定书面形式:
确定完补充协议内容后,需要将其约定为书面形式,以确保协议的
有效性和权威性。
3. 签署和公证:
比例连带责任的叠加责任属性与追偿规则设置
2024年第4期•实务研究
比例连带责任的叠加责任属性与追偿规则设置
缪因知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 要:比例连带责任在我国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实践,亟需完善相关理论。比例连带责任的特点是至少一个债务人只承担比例不到100%的连带责任,同时所有债务人的责任比例之和大于100%。比例连带责任的合理解释是分别的侵权责任之(部分)叠加。其适用存在诸多“后端”难题。应当以“叠加的底端连带型”架构来理解比例连带责任,债务清偿顺序为“自上而下”,即先清偿“自己部分”的债务。100%责任人和非100%责任人之间应设置追偿权的顺位。追偿确定最终责任比例时,存在转嫁模式和分摊模式的区别。计算责任比例时,“对外比例叠加法”似优于“叠加部分均分法”。作为追偿的反向,未足额清偿而对连带债务人进行适度的责任增乘时,直接法优于间接法。
关键词:比例连带责任;虚假陈述;追偿权顺位
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4)04-0162-15
一、问题的缘起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虚假赔偿诉讼接连出现以上亿元乃至十亿元为单位的判决赔偿数额,多主体侵权人的比例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1〕已成为一种司法实践。2021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安科案的判决中对中介机构施加了比例连带责任。〔2〕此后,五洋建设债案、〔3〕康美药业案、〔4〕美吉特灯都案、〔5〕富贵鸟-毕马威华振案、〔6〕雅博科技案、〔7〕乐视网案〔8〕判决均遵循了该进路。在此基础上,笔者于本文中研究的比例连带责任的基本特点是:其一,至少有一个责任人对损害后果或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2.07.29
•【文号】法经[1992]121号
•【施行日期】1992.07.29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审判组织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
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29日法经〔1992〕121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济审判庭吉高法经请字〔1992〕1号《关于在执行生效判决时,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依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
诉。
此复
民法典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追偿权规定有哪些
在现实⽣活中,有些⼈对侵权⾏为或者债务等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可以要求连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有追偿权的,那么民法典连带责任⼈的追偿权规定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追偿权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为债务⼈承担债务,或者超出⾃⼰份额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债权⼈或者其他责任⼈追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七⼗⼋条【连带责任】⼆⼈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责任⼤⼩确定;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第五百⼀⼗九条【连带债务⼈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份额的连带债务⼈,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未履⾏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对债权⼈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不能履⾏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例分担。
第七百条【保证⼈追偿权】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追偿,享有债权⼈对债务⼈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
⼆、连带保证的特征
(⼀)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与主债权⼈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式。作为保证⽅式的⼀种,当事⼈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式。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与保证权⼈对连带责任保证和⼀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事案例分析:“连带债务”案例
[案情介绍]
「简要案情」:
2002年初,农民李某与妻子王某为种地向张某赊购了价值2.5万元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约定待秋后卖了粮食再偿还货款。10月份,李某因病去世,留有价值2.5
万元的农产品和价值5千元的房屋一栋,没有遗嘱。(注:李某有三子李甲、李乙、李丙,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李某去世后,其三子并未分割,但三子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11月份,张某为追回货款,依据李某的欠条将李某之妻王某告到法院,要求王某偿
还货款2.5万元。
[案情分析]
「评论」: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而在证据和事实方面并无争议。但围绕李某是否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也就是本案是否应该增加被告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对此问题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债务虽为李某所欠,但李某与王某系夫妻,以种地为生,该债务乃是为种地赊购农用物资所欠,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现李某虽然去世,其妻王某对该债务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婚姻法》规定,
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王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有权以共同财产来偿还共同债务。因此,本案无须增加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张某起
诉前,李某已去世,该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已转变成李某的遗产,对遗产的处分应由全体
继承人来决定,王某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进行处分,但对遗产无权单独处分。故本案应增加李某的三个儿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为连带债务,因而王某对该债务负有连带偿还责任。以王某为被告是正确的。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法律规定具有连带清偿责任的,应判决行为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应根据什么作出呢?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
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对公司债务以投资额为限承担不连带的有限
责任,但这一原则存在例外。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连带清偿责任应如何执行
由于到期未还,原告向法院起诉。另查明,炉具厂系民政局开办,其注册资金由民政局和惠民服装厂共同出资,民政局投资2万元,惠民服装厂投资3万元,但两被告实际均未投入注册资金。法院判决:炉具厂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民政局、惠民服装厂在各自投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民政局向法院提出,其注册未投入的资金是2万元,但已替炉具厂履行其他债务1万元,故现在只能再履行1万元。
笔者倾向第一种意见,理由是:作为被执行人炉具厂开办单位之一的民政局,根据判决,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是2万元,用于连带清偿炉具厂所欠的债务。而炉具厂不仅仅欠中国农业银行金湖县城镇分理处的债务,而且还有其他的债务,但是被执行人民政局所承担的责任是否仅能用于偿还炉具厂所欠银行的债务,而不能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呢?笔者认为,民政局所承担的2万元责任是用于清偿炉具厂所欠的债务,只要是炉具厂所欠的债务,民政局在责任范围内都可以清偿,这个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实际偿还时应划定一个时间界限,即在判决以前如果替债务人偿还了所欠其他债权人1万元的话,那么该1万元就可以从中扣除,如果在判决以后发生向其他债权人偿还的话,就不能扣除,因为判决被告履行义务的对象具有相对性,即只能向原告清偿,如果在判决以后仍向其他债权人履行的话,那么该判决就失去了意义。三、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如何追偿
债务清偿连带责任担保协议
债务清偿连带责任担保协议
一、背景与介绍
债务清偿连带责任担保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旨在确保债务方
在还款能力不足时,能够寻求担保方的连带责任,以满足债权人的
权益保障。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债务清偿连带责任担保协议的主要内
容和要点。
二、协议的主体
1. 债务方:在本协议中,债务方是指贷款人所借款项的借款人
或借方。根据本协议,债务方有义务按时履行其还款义务。
2. 担保方:担保方是指有能力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个人或企业。担保方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债务方不能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担
保方愿意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三、担保的范围
1.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
约金、滞纳金等一切与债务直接相关的费用。债务方同意,无论债
务方与债权人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担保方均有权利从其自身
财产中清偿债务。
2. 担保的期限:根据本协议,担保方的责任开始于债务发生时,并持续直至债务完全清偿为止。即使债务方与债权人间的合同终止
或解除,担保方仍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直至债务完全清偿。
四、债权人权益保障
1. 在债务方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利向担保方进行
追偿,担保方同意无条件地、及时地履行连带责任,并承担所有追
偿的责任。
2. 债权人可与担保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对债权的清偿顺序进行
规定,确保债权人的优先权得到保护。同时,债权人也有权利保留
追究债务方责任的权益。
五、违约责任
1. 债务方:如果债务方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偿还债务,债务方
将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
2. 担保方:如果担保方未能履行连带责任,即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担保方将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债务方和债权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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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清偿后债务人内部份额的分担
【案例】
高某与朋友秦某欲开一酒店,但因资金不足向王某借款45万元人民币,王某要求高某与秦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2年内还清本息共计50万元人民币,高某与秦某同意,遂签订借贷合同。至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王某向秦某要求清偿债务,秦某即偿还了本息共计50万元人民币,但是当秦某要求高某偿还其应还份额时,高某以当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份额为由拒绝还款。此时,秦某应该怎样做来确定高某的还款份额?
连带债务清偿后连带债务人内部如何分担份额?
【知识点】
上述案例涉及的是连带债务清偿后连带债务人内部的份额分担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清偿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其债务。
那么债务人之间应当按照怎样的份额来承担自己的债务?首先,应当按照各债务人之间约定的份额来各自承担债务;其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由各债务人协商各自的份额;最后,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应由各个债务人平均按份承担债务。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的约定,高某和秦某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可以找高某或者秦某任意一个人要求进行债务的清偿。
本案中,王某要求秦某清偿所有债务,秦某在履行义务之后,有权利向高某追偿高某应当承担的部分。但是高某以事先没有约定债务人内部还款份额为由拒绝还款,这一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既然高某和秦某在事先没有约定,那么可以进行协商,若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应当平均分担债务。
因此,本案中高某不能拒绝偿还秦某的还款要求,而应当与秦某协商两人承担的债务份额,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各自承担50%的债务,高某向秦某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投融贷提醒】
在约定连带债务的时候,各个债务人不应当只局限于对外关系(即对债权人)的处理,同时也要处理好对内关系(即债务人之间)。
在成立连带债务时,各债务人最好事先约定好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以免发生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