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的相关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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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被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的相关裁判规则
导读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中的债务如何清偿?本期法信干货小哥梳理相关裁判规则及专家观点,对被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裁判规则
1.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
——李某、张某诉郝某、吴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遗产,应当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债务的限额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为限。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4年9月24日
2.放弃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可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免除偿还责任
——黄娜诉李某等人继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务人生前所欠债务,应当由其可以获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在各自所获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若继承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其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来源:广西法院网 2009年3月29日
3.被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时应注意保留必留份
——潘邓氏诉董丽男及第三人段艳萱、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李巴彦村民委员会遗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
案例要旨: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应先在遗产中留下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必留份,其他继承人在剩余财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进行偿还,偿还债务后继续完成遗赠的交付。
案号:(2004)沈民(1)合终字第23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专家观点
1.遗产债务的主要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债务是指应当以遗产负责的债务。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在遗留遗产的同时,也可能遗留下有关债务,而且在继承开始后还会基于遗产产生一些新的债务,如继承费用。对于这些遗产债务应当以遗产进行清偿,而清偿的前提就是对遗产债务的范围进行确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结合实践可知,遗产债务虽然主要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但遗产债务比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要宽一些,有一些是在继承开始后基于遗产产生的债务,也属于遗产债务,应当进行清偿。具体而言,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是遗产债务的主要部分,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因自己的行为所欠下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欠债务以及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等。本案中的遗产债务便属于此。
第二,继承费用。继承费用,是指为完成管理、清算、分割遗产及执行遗嘱而支出的费用。在继承进行中,为完成一定的事项,须要支出一定的费用,如遗嘱执行费、遗产管理费、公示催告费、诉讼费等。这些费用是必须支出的,应从遗产中开支,而且应当将遗产费用作为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值得注意的是,因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过失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继承费用,应当由负有过失的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自己负担。至于丧葬费用,是应当列入遗产债务,还是列入继承费用,我国没具体规定。
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丧葬费用不能列入继承费用之中,而应当由继承人负担。丧葬费用既不能列入遗产债务,也不能列入继承费用。因为,无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社会道德上讲,继承人都有义务殡葬已故被继承人。为此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负有殡葬义务的继承人负担。当然,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负责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则继承人无须负担丧葬费用。
第三,酌给遗产债务。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就是酌给遗产债务的规定。酌给遗产债务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扶养事实而产生,因此属于遗产债务。
第四,遗赠债务。遗赠只是赋予了受遗赠人请求执行遗赠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债权范畴。因此,遗赠也属于遗产债务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理论也认为,遗赠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因此,继承开始以后,受遗赠人有权请求有关义务人履行遗赠,交付遗赠财产。
关于保留的必要遗产份额是否属于遗产债务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进一步指出: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
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有关规定清偿债务。由此可见,在我国对特定人员保留的必要遗产份额不属于遗产债务的范畴,应当是法律予以强制规定的一种特殊应继份额。
(摘自:杨立新主编:《婚姻继承法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60~262页。)
2.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条是关于遗产债务的清偿和遗赠交付的顺序的规定。当债权人是一人时,一般不会产生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即使债权人是多人,如果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的清偿顺序也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只有当债权人是多人,而且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的清偿顺序才变得必要。那么遗产债务的清偿应该按怎样的顺序清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清偿债务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偿还工资、生活费;国家税收;其他债务。
然而,其他债务应当按照什么顺序清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债权应当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债权。享有这些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优先债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但是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的清偿权利,倘若在供担保质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到清偿。举个例子,张甲向李乙借款100万元,并以房屋一套作为抵押并登记。后张甲不幸车祸去世,李乙遂要求张甲的继承人履行债权。经评估张甲抵押给李乙的房屋因房价下跌贬值到90万元。在这里李乙对张甲所遗留房屋的抵押权就是优先债权,但是这部分优先债权只有90万元,剩下的10万元转化为普通债权,李乙只能跟其他债权人享有一样的清偿顺序。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在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之后,普通债权才能获得清偿。但是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也应在遗产债务清理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因为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当由继承人与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完优先债权后不够清偿已知普通债权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各普通债权的数额在全部普通债权中所占的比例,按比例分别予以清偿。
(3)交付遗赠为第三清偿顺序。根据《继承法》第34条的规定,只有税款和债务清偿完毕后,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我国继承法为何这样规定?这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第一,债权人的债权一般都是有偿取得的,债权人付出了相应的义务;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是无偿的;第二,债权人的债权早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就已发生,而此时根本未发生遗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