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的相关裁判规则
继承案件中的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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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中的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涉及到合法继承人之间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本文将探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可能涉及的争议。
一、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原则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继承人之间应当在遗产继承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不论是直系亲属还是旁系亲属,他们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应当受到平等的尊重。
2. 反对歧视原则:法律明确规定,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以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进行歧视。
在遗产继承中,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以确保每个继承人都能获得公正的待遇。
3. 持续经营原则:如果被继承遗产中包含有企业、房地产等经营性质的财产,收益分配应当考虑到继承后的持续经营情况,确保继承人能够合理分享经营所得。
二、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方法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 等比例分配:按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比例分配遗产收益。
这是一种常见的方法,根据每个继承人获得的继承份额确定其在遗产收益中的比例份额。
2. 协商分配:继承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遗产收益的分配比例。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某些继承人需要更多的资金用于教育、医疗等方面,可以通过协商灵活地确定收益分配。
3. 专项分配:如果继承案件中存在持续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财产,可以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将部分收益专门分配给负责经营的继承人,以确保业务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三、可能涉及的争议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分配比例的争议: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收益的分配比例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在判决时将综合考虑继承人之间的关系、遗产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做出公正的裁决。
2. 经营财产的争议:如果继承案件中存在经营性财产,继承人之间可能会就如何分配经营权和收益产生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谈判或者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
遗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债务处理
![遗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债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9757db56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ab.png)
遗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债务处理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债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遗产继承既包括财产的传承,也包括债务的继承。
当被继承人在去世时尚有未偿清的债务时,这些债务会如何处理?本文将会就被继承人债务的不同情况进行详细讨论。
一、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在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前,首先需要了解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
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已确立的债务:这些债务通常是指已经签订合同或协议,存在明确的欠款关系并被记录下来的债务,比如贷款、信用卡债务等。
2. 疑云债务:这些债务是指存在一定争议或未得到确认的债务,可能是与他人的口头约定或未经法律认可的债务。
3. 未发现的债务:这些债务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尚未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发现的债务,可能是由于被继承人隐瞒、遗失或未经意地错过的债务。
二、债务的继承和偿还1. 已确立的债务已确立的债务通常是具有优先继承权的债务。
在遗产继承中,优先得到偿还的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葬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葬礼费用应当首先从遗产中偿还。
(2)法定继承人的生活费用: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的生活费用也享有优先偿还权。
(3)法律规定的债权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些债权人可能享有优先偿还权,比如税务机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
优先继承权的债务应当在其他债务之前得到偿还,确保最基本的利益得到保障。
2. 疑云债务和未发现的债务对于疑云债务和未发现的债务,继承人需要进行以下的处理:(1)清偿已确立的债务后,法律或法院可能规定一定的遗产分配比例来清偿可能的疑云债务或未发现的债务。
(2)如果疑云债务或未发现的债务超过了遗产的价值,继承人通常不承担超过遗产价值的债务。
(3)如果疑云债务或未发现的债务得到确认,并且超过了遗产的价值,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以免被追偿。
三、遗产的管理和债务的追偿在清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后,继承人需要对遗产进行管理,并确保不会被债权人追偿。
失信评估和处置控制程序
![失信评估和处置控制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1ad00e98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7d.png)
失信评估和处置控制程序目录一、“五纳入”(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要纳失(二)妨碍抗拒规避执行要纳失(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要纳失(四)违反限制消费令要纳失(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要纳失二、“三限制”(一)纳入失信要限消(二)终本案件要限消(三)不履行给付义务可限消三、“六禁止”(一)已控财产够清偿禁止纳失和限消(二)担保充足够偿还禁止纳失和限消(三)履行条件未成就禁止纳失和限消(四)被执行人未成年禁止纳失(五)单位"四类人"禁止纳失(六)政府机构禁止限消四、“六审慎”(一)“校园贷”“套路贷”审慎纳失和限消(二)已控财产可能清偿审慎纳失和限消(三)低保残疾生活困难审慎纳失(四)医院学校养老院审慎限消(五)抢险救灾抗疫企业审慎纳失和限消(六)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居委村委审慎限消五、“七宽限”(一)受灾受疫小企业可宽限(二)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可宽限(三)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可宽限(四)主动偿还部分债务可宽限(五)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可宽限(六)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宽限(七)被执行人有其他债权正在执行可宽限六、“十一删除”(一)纳入期限届满应删除失信(二)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删除失信(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删除失信(四)受理破产案件应删除失信(五)再审中止执行应删除失信(六)不予执行应删除失信(七)终结执行应删除失信(八)终本后两次查询无财产应删除失信(九)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删除失信(十)积极履行生效文书可删除失信(十一)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删除失信七、“七解除”(一)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解除限消(二)单位“四类人”因私以个人财产消费应暂时解除限消(三)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解除限消(四)申请执行人同意可解除限消(五)提供足额担保可解除限消(六)情况紧急乘飞机高铁可暂时解除限消(七)其他因生活或经营必需可暂时解除限消为指导全省法院执行干警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范围及条件,规范和强化失信惩戒行为,践行依法规范和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https://img.taocdn.com/s3/m/26b2b0b2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cf.png)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一、概述《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最高民事法律,为我国民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是该法典中的一条关于继承的规定,对于继承纷争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条。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遗产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该法条明确了遗产的继承时间节点,即被继承人死亡时。
这意味着,从被继承人死亡之刻起,其遗产的所有权就会按照法律规定开始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三、法条解读1.继承时间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继承的时间节点是被继承人的死亡时刻。
这意味着,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之前,无论是否存在预定的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不会发生。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才会按照法定或遗嘱继承规则进行分配。
2.遗产所有权的转移根据该法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其死亡时开始转移。
这意味着,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之刻起就享有遗产的所有权。
被继承人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的遗嘱,按照一定的继承顺序和比例享有该遗产。
3.继承纷争的解决由于继承涉及财产的分配,常常会引发争议和纷争。
在继承纷争的解决过程中,遵循法律的规定非常重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为继承纷争提供了明确的时间节点,即被继承人的死亡,为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法条,结合其他有关规定,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继承纷争。
四、总结《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是关于继承的重要法条,明确规定了继承时间的节点和遗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符合继承条件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获得遗产的所有权,并根据法律规定或遗嘱享有遗产。
同时,该法条为继承纷争的解决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时间节点,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继承是民法的重要领域之一,本法条的规定对于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具有积极的意义。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处理遗产问题的五个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处理遗产问题的五个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8762ecee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77.png)
案例:处理遗产问题的五个案例分析案例一:李明遗产分配纠纷事实经过:李明是一位富有的商人,在去世前并未留下遗嘱。
他有两个子女,分别是李华和李强。
李华是独生子女,而李强有一名儿子李明豪。
在李明去世后,李华和李明豪发生了遗产分配的争议。
李明的财产包括房产和投资组合。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遗产法规定,如果遗嘱不存在,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李华将成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李明豪将没有获得任何遗产的权利。
李华有权继承李明的全部财产。
然而,李明豪认为他作为李明的唯一孙子,应该有权继承一部分财产。
李明豪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李华与他平分李明的房产和投资组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李明豪没有直接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作为李明的孙子,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出合法继承财产的申请。
法院判断情况下,考虑到李华已经成年并且拥有自己的稳定收入来源,判决李明豪继承了一部分李明的房产和投资组合。
建议:在遗嘱不存在的情况下,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然而,作为律师,建议每个人应该制定遗嘱,并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遗嘱可以明确规定财产如何分配,减少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案例二:刘小红的个人财产继承纠纷事实经过:刘小红在去世前并未留下遗嘱。
她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
她的家人包括她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外甥。
她的财产主要包括一处房产和一笔银行存款。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遗产法规定,如果遗嘱不存在,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刘小红的父母将成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她的兄弟姐妹和外甥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去世或者放弃继承权利后,兄弟姐妹和外甥可以成为继承人。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刘小红的父母已经去世,法院判决刘小红的兄弟姐妹和外甥成为她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建议:虽然遗嘱可以明确规定财产如何分配,但是对于没有制定遗嘱的人来说,法定继承顺序将决定遗产的分配。
如果你希望财产能够按照你的意愿分配,建议你制定遗嘱并确保其合法性。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https://img.taocdn.com/s3/m/3957c064f242336c1eb95e93.png)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天同码本期内容,精选自《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部分典型民商事案例,并整理成天同码,与读者分享。
【规则摘要】1.第三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的,构成免责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式债务承担。
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2.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属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
3.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承诺偿债的,不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债务履行承担。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管辖法院应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案件,不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而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约束。
5.配偶的居住权,可对抗房屋产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所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一方去世而消灭。
6.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处理原则——因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应结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等规范处理。
7.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并使用,应视为权利转移——基于房屋征收所获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他人,受赠人已使用该资格,应认定赠与合同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
8.合作经营合同解除,不影响此前所签买卖合同效力——在合作经营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情况下,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
解除之前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有效。
9.数份证据发生矛盾冲突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处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财产权属的约定存在数份不同且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各自效力。
10.外商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外资企业的股东出资——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事项,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2021)苏02民终58号
![(2021)苏02民终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d0050e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78.png)
(2021)苏02民终58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冰贾建中龚甜【审理法官】徐冰贾建中龚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炜;周洁;胡仁其;蔡娟芬【当事人】曹炜周洁胡仁其蔡娟芬【当事人-个人】曹炜周洁胡仁其蔡娟芬【代理律师/律所】唐建永江苏新普合律师事务所;吴朝阳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建永江苏新普合律师事务所吴朝阳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建永吴朝阳【代理律所】江苏新普合律师事务所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曹炜【被告】周洁;胡仁其;蔡娟芬【本院观点】以遗产的价值为限清偿死者生前所负债务是继承法确定的规则之一。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以遗产的价值为限清偿死者生前所负债务是继承法确定的规则之一。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胡斌存在遗产,故应以胡斌的遗产清偿胡斌生前所负债务。
胡斌向曹炜借款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胡斌对曹炜负有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
因胡斌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故继承人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但以胡斌的遗产清偿胡斌的债务这一法律规定仍应得到执行。
因胡斌的继承人是最方便保管遗产的人,因此胡斌的继承人负有保管遗产,并协助法院执行遗产的义务。
综上所述,曹炜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部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41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胡斌结欠曹炜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款以胡斌遗产偿还。
继承案件法律办案指引(3篇)
![继承案件法律办案指引(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9cdf9ed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df.png)
第1篇一、引言继承案件是指因遗产继承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继承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为了确保继承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提高司法公信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案指引。
二、继承案件受理范围1. 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之间因遗产分配、继承份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2. 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签订后,协议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协议产生的纠纷。
3. 遗产赠与纠纷: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财产后,受赠人与继承人之间因财产权属问题产生的纠纷。
4. 遗产代位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要求代位继承产生的纠纷。
5. 遗产指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生前指定继承人后,指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要求继承产生的纠纷。
三、继承案件办理程序1. 接受立案(1)当事人提交继承案件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2)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调查取证(1)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2)法院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
(3)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依法认定证据效力。
3. 开庭审理(1)法院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参加庭审。
(2)开庭时,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3)当事人陈述、辩论、质证。
4. 裁判(1)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2)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5. 执行(1)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期满后,上一级法院依法审理,作出终审判决。
(3)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四、继承案件办理注意事项1. 依法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继承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
2. 在办理继承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亲情等因素,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https://img.taocdn.com/s3/m/872db6fa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7e.png)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国际私法是一门涉及跨国关系的法律学科,其中包括了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
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明确了国际继承的适用法。
本文将探讨这一法律规定的内容及其适用。
一、国际遗产继承的概念和特点国际遗产继承是指当一位去世者有财产在多个国家范围内分布时,针对其财产的继承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适用。
与国内遗产继承相比,国际遗产继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涉及的法律体系多样。
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继承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常法、穆斯林法等。
因此,在国际遗产继承中,需要考虑各个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
其次,存在法律冲突。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例如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因此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旨在解决这些法律冲突,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最后,法律适用的选择性。
根据国际遗产继承的特点,继承者通常可以选择在哪个国家进行遗产继承。
这意味着继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体系。
二、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X条明确了国际继承的适用法。
根据该条款,国际遗产继承中的法律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国家的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国家的公序良俗应作为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
这可以理解为,一国的法院不应接受违反公序良俗的遗产继承申请。
2. 遗嘱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对遗产继承适用特定国家法律的意愿,那么法院应该尊重遗嘱中的选择。
3. 常住地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一国长期居住并具有合法居住权,那么该国的法律规定通常适用于遗产继承。
4. 国籍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一国持有国籍,那么该国家的继承法律通常适用于遗产继承。
在国际继承的适用法中,一般会优先考虑遗嘱的表达意愿。
如果去世者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对特定国家法律的选择,那么法院通常会尊重这一选择。
其次,常住地和国籍也会被作为适用法的重要因素考虑。
三、国际继承中的法律冲突处理在国际继承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519692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d9.png)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为进一步规范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与审查1、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受理:(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7)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8)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9)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10)因出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11)因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35fab70b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fb.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承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相关疑难问题三级法院达成基本共识或主流意见,形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予以发布。
一、继承主体1. 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
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2. 遗产尚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何处理?遗产中有案外人权益时如何处理?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
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确有证据表明继承案件所涉遗产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应释明当事人另案先行处理该权属争议。
3. 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存在,如何处理?是否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人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
依已有证据及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均无法确证该自然人的存在及继承人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https://img.taocdn.com/s3/m/86c2060e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7e.png)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8.10.31裁判规则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
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原告:邹某蕾,女,45岁,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高某某,女,44岁,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孙某,女,15岁,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孙某母亲。
被告:陈某,男,37岁,汉族,原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居住美国。
原告邹某蕾因与被告高某某、孙某、陈某发生法定继承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邹某蕾诉称:被继承人孙某某与案外人邹某娟婚后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邹某蕾(原名孙某蕾),1981年9月孙某某与邹某娟经法院调解离婚,邹某蕾随邹某娟生活。
此后孙某某与案外人陈某某再婚,被告陈某是陈某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子。
之后孙某某再与被告高某某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即被告孙某。
系争房屋是登记在被继承人孙某某名下的个人财产,孙某某于2016年5月4日报死亡,未留有遗嘱,故要求由孙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遗产,即上海市西藏北路×室的产权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
被告高某某、孙某共同辩称:原告邹某蕾并无确凿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孙某某与邹某蕾是父女关系,孙某某生前仅育有被告孙某一女,被告陈某亦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是与被继承人孙某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高某某与孙某某于2002年结婚,长期照料孙某某生活,孙某作为未成年婚生女与孙某某长期共同生活,故在继承遗产时应多分。
且孙某某过世后,高某某、孙某申请办理了继承公证,并以(2016)沪闸证字第2171号公证书继承了孙某某名下的系争房屋,现系争房屋登记为高某某、孙某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故不同意邹某蕾的诉请。
婚姻继承权的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
![婚姻继承权的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0e7eb86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76fc171.png)
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方法论述
证据收集方法
在婚姻继承权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律师应通过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方式,积极收集与案件 相关的各类证据,如结婚证、离婚证、遗嘱、房产证等。
审查判断方法
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对证据进行逐一核实。对于存在争议的 证据,应结合其他证据及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同时,法院还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或委托专业机 构进行鉴定。
婚姻继承权特点
婚姻继承权具有身份性、法定性、财产性和时限性等特点。身份性指继承权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法定性指继承 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财产性指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时限性指继承权在一定期限内存 在,逾期则消灭。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关系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 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进行的遗产 继承。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第一顺序法定 继承人。
03
裁判规则在婚姻继承权案件中 的应用
Chapter
裁判规则概述及意义
裁判规则定义
裁判规则是指在处理婚姻继承权案件时,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审 判实践,对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裁决的具体操作规范。
裁判规则意义
裁判规则在婚姻继承权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确保了法院在审理此类 案件时能够统一标准、公正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 法效率和公信力。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 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 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 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债务清偿规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 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 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债子还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父债子还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9c2be3b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28.png)
第1篇一、引言“父债子还”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种观念,即子女有义务偿还父母生前所欠的债务。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这一观念在现代社会中是否仍然适用,以及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都成为了法律研究和实践中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父债子还的相关规定,并对这些规定进行解析。
二、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父债子还的规定如下:(1)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2)第三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最新颁布的一部民事基本法,其中继承编也对父债子还进行了规定:(1)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第五十六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2)第五十七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效力及是否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不影响放弃继承的效力。
三、父债子还的解析1.父债子还的法律适用范围(1)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父债子还,是指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这意味着,只有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继承人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2)继承法第三十四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父债子还,是指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代理权限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代理权限](https://img.taocdn.com/s3/m/223b9eab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93.png)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代理权限示例文章篇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的代理权限》我有个朋友叫小明,他家里发生了一件超级复杂的事儿。
他爷爷去世了,然后就冒出了好多关于爷爷债务的问题。
这时候啊,就涉及到代理权限这个很重要的东西了。
你想啊,要是有人来要债,说爷爷欠了钱,那家里人总不能随便就认了或者随便就还了吧。
就像你在路上,有人突然说你朋友欠他钱,你能直接就给钱吗?肯定不能啊!所以在这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里,代理权限就像是一把钥匙,决定着谁能代表这个家庭去处理这些债务的事儿。
小明的爸爸呢,他就觉得自己作为儿子,肯定能代表家里去处理这些债务。
可是啊,法律可不是这么简单的。
比如说,要是没有一个明确的代理权限,可能在和那些债权人谈的时候,就会出乱子。
这就好比一群人要一起盖房子,但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指挥,大家都按照自己的想法来,那房子肯定盖得乱七八糟的。
我还听说过一个故事呢。
有个家庭,他们家老人去世后,有个远方亲戚自称有代理权限来处理债务。
结果啊,他根本就没有合法的依据,乱答应那些债权人的要求。
最后啊,这个家庭的其他成员发现的时候,已经损失了不少钱。
这多冤啊!就像你把自己心爱的玩具交给一个自称能保管好的人,结果他却把玩具弄坏了一样。
那什么样的代理权限才是靠谱的呢?首先,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像小明的爸爸这种情况,得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行。
比如说,得是合法的继承人,而且在处理债务的时候,也得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不能说自己是儿子,就可以随便处置爷爷的债务了。
这就像在学校里,班长虽然有一定的管理权力,但是也得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来做事一样。
再说说委托代理人吧。
这就得有书面的委托协议才行。
就像你要把自己的事情交给别人做,你得写个条子说清楚吧。
有个阿姨,她想让自己的律师朋友帮忙处理她爸爸去世后的债务问题。
她就专门写了一份很详细的委托协议,把律师可以做的事情,比如可以和哪些债权人谈判,可以查看哪些债务资料等等,都写得清清楚楚的。
民法典192条内容
![民法典192条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734839f0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a3.png)
民法典192条内容
民法典第192条规定了财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
根据该条款,
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承担。
这意味着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同时,也要承担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债务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仅限于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
也
就是说,继承人只需用被继承人遗产中的财产来清偿债务,不必动用自己的财产。
当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了遗产的价值时,继承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遗产进行破产清算,以清偿债务。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在受到继承时有权放弃继承。
如果继承人在
接受继承后发现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了遗产,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愿意承担债务责任,可以向法院申请放弃继承。
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将不再享有被继承人的财产,同时也不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总而言之,民法典第192条规定了财产继承中的债务清偿责任。
作为继承人,
按照继承份额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法律的要求。
然而,继承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仅限于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
如果继承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或不愿意承担债务责任,可以选择放弃继承。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继承人的权益,同时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定继承案件法律分析(3篇)
![法定继承案件法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49ce361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96.png)
第1篇一、引言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按照一定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在我国,法定继承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定继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本文将对一起法定继承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60岁,乙市人。
被告乙,女,40岁,甲的女儿;丙,男,45岁,甲的儿子;丁,女,30岁,甲的女儿。
甲去世前,有一套房产位于乙市,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
甲去世后,乙、丙、丁三人要求继承该房产。
甲生前未立遗嘱,且甲的妻子已去世。
甲的兄弟姐妹均已去世,无子女。
原告甲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甲的房产。
被告乙、丙、丁答辩称:甲的房产应依法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三、法律分析1.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方式继承。
”在本案中,甲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适用法定继承。
2. 法定继承人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配偶、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已去世,甲的兄弟姐妹均已去世,故甲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
3. 法定继承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在本案中,甲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故乙、丙、丁三人的继承份额应均等。
4. 法定继承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在本案中,乙、丙、丁三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故视为接受继承。
5. 法院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判决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甲的房产,且继承份额均等。
四、结论本案中,甲的房产应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民事起诉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民事起诉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https://img.taocdn.com/s3/m/833be5aa804d2b160a4ec00c.png)
民事起诉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原告: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x区xx街道xxx号xx小区xx园xx栋xx楼,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律师,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xxx区xx街道xxx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x区xx街道xxx号xx区xx园xx栋xx楼,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告: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x区xx街道xxx号xx区xx园xx栋xx楼,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告: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x区xx街道xxx号xx区xx园xx栋xx楼,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在继承宋xx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3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自借看次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2、本案诉讼费以及保全费用全部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宋xx经人介绍相识,宋xx生前与他人合伙开办了xx市扬鹏鞭炮厂,因政策原因不能继续生产经营,宋xx决定将厂房改造出租,因缺少资金,宋xx于20xx年xx月xx日向原告提出借款3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于当日向宋xx出借100000元,20xx年xx月1日,再次通过银行转账向宋xx出借197000元,另外向宋xx出借现金3000元。
同日,宋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借到朱某、徐某网上汇入我农商银行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用作修建厂房建设资金,我承诺按利息月息壹分计利息,陆个月后一次性还本还息,口说无凭,特立此据,借款人:宋xx,20xx年xx 月xx日”。
20xx年年底,原告向宋xx催问借款,宋xx以租金未收到为由,要求延期还款。
2021年xx月xx日,宋xx去世,一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宋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女儿宋xx、宋某1,母亲宋某3。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判决书范文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判决书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8e929c9e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31.png)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判决书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
原告称,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姓名]生前向其借款[借款金额]元,用于[借款用途]。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了借条一张,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借款用途,并且有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姓名]的签名及手印。
借款日期为[具体日期],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还款日期]。
还款日期届满后,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姓名]并未按时还款,后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姓名]于[死亡日期]去世。
被告系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姓名]的[被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如儿子/女儿等]。
被告辩称,对于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且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可能存在伪造的嫌疑,但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其这一说法。
二、法院认定。
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条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规范要求。
被告虽对借条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被告的这一辩称不予采信。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姓名]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姓名]去世后,其债务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
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虽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知情,但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三、判决如下。
1. 被告[被告姓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姓名]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对原告[原告姓名]的债务[借款金额]元。
2. 如果被告[被告姓名]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姓名]的遗产,则对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姓名]的上述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3. 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元,由被告[被告姓名]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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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被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的相关裁判规则
导读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中的债务如何清偿?本期法信干货小哥梳理相关裁判规则及专家观点,对被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裁判规则
1.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
——李某、张某诉郝某、吴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遗产,应当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债务的限额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为限。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4年9月24日
2.放弃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可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免除偿还责任
——黄娜诉李某等人继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务人生前所欠债务,应当由其可以获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在各自所获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若继承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其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来源:广西法院网 2009年3月29日
3.被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时应注意保留必留份
——潘邓氏诉董丽男及第三人段艳萱、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李巴彦村民委员会遗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
案例要旨: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应先在遗产中留下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必留份,其他继承人在剩余财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进行偿还,偿还债务后继续完成遗赠的交付。
案号:(2004)沈民(1)合终字第23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专家观点
1.遗产债务的主要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债务是指应当以遗产负责的债务。
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在遗留遗产的同时,也可能遗留下有关债务,而且在继承开始后还会基于遗产产生一些新的债务,如继承费用。
对于这些遗产债务应当以遗产进行清偿,而清偿的前提就是对遗产债务的范围进行确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结合实践可知,遗产债务虽然主要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但遗产债务比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要宽一些,有一些是在继承开始后基于遗产产生的债务,也属于遗产债务,应当进行清偿。
具体而言,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是遗产债务的主要部分,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因自己的行为所欠下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欠债务以及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等。
本案中的遗产债务便属于此。
第二,继承费用。
继承费用,是指为完成管理、清算、分割遗产及执行遗嘱而支出的费用。
在继承进行中,为完成一定的事项,须要支出一定的费用,如遗嘱执行费、遗产管理费、公示催告费、诉讼费等。
这些费用是必须支出的,应从遗产中开支,而且应当将遗产费用作为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因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过失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继承费用,应当由负有过失的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自己负担。
至于丧葬费用,是应当列入遗产债务,还是列入继承费用,我国没具体规定。
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丧葬费用不能列入继承费用之中,而应当由继承人负担。
丧葬费用既不能列入遗产债务,也不能列入继承费用。
因为,无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社会道德上讲,继承人都有义务殡葬已故被继承人。
为此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负有殡葬义务的继承人负担。
当然,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负责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则继承人无须负担丧葬费用。
第三,酌给遗产债务。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这就是酌给遗产债务的规定。
酌给遗产债务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扶养事实而产生,因此属于遗产债务。
第四,遗赠债务。
遗赠只是赋予了受遗赠人请求执行遗赠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债权范畴。
因此,遗赠也属于遗产债务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理论也认为,遗赠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因此,继承开始以后,受遗赠人有权请求有关义务人履行遗赠,交付遗赠财产。
关于保留的必要遗产份额是否属于遗产债务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进一步指出: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
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由此可见,在我国对特定人员保留的必要遗产份额不属于遗产债务的范畴,应当是法律予以强制规定的一种特殊应继份额。
(摘自:杨立新主编:《婚姻继承法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60~262页。
)
2.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条是关于遗产债务的清偿和遗赠交付的顺序的规定。
当债权人是一人时,一般不会产生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即使债权人是多人,如果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的清偿顺序也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只有当债权人是多人,而且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的清偿顺序才变得必要。
那么遗产债务的清偿应该按怎样的顺序清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清偿债务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偿还工资、生活费;国家税收;其他债务。
然而,其他债务应当按照什么顺序清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债权应当为第一清偿顺序。
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债权。
享有这些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
优先权人的优先债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
但是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的清偿权利,倘若在供担保质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到清偿。
举个例子,张甲向李乙借款100万元,并以房屋一套作为抵押并登记。
后张甲不幸车祸去世,李乙遂要求张甲的继承人履行债权。
经评估张甲抵押给李乙的房屋因房价下跌贬值到90万元。
在这里李乙对张甲所遗留房屋的抵押权就是优先债权,但是这部分优先债权只有90万元,剩下的10万元转化为普通债权,李乙只能跟其他债权人享有一样的清偿顺序。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
在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之后,普通债权才能获得清偿。
但是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
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
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也应在遗产债务清理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
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因为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当由继承人与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完优先债权后不够清偿已知普通债权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各普通债权的数额在全部普通债权中所占的比例,按比例分别予以清偿。
(3)交付遗赠为第三清偿顺序。
根据《继承法》第34条的规定,只有税款和债务清偿完毕后,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我国继承法为何这样规定?这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
第一,债权人的债权一般都是有偿取得的,债权人付出了相应的义务;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是无偿的;第二,债权人的债权早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就已发生,而此时根本未发生遗赠的问题。
(摘自:安凤德主编:《继承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32~234页。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第六十二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9)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应从遗产中偿还。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责任。
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抚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有两个以上的,应根据各自的经济情况,合理分担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