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资金行为如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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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追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搐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6种方法调查取证是指在法律和法律实践中,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用于辅助审判或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调查取证方法:1.面试和询问:面试和询问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与相关人员、目击者和知情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来获取相关信息。

这些面试和询问可以在调查报告中使用,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

2.收集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通过书面方式获得的证据,例如文件、合同、记录和报告等。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这些文档来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

这些书面证据可以通过搜查和调查来获取,也可以通过法庭的传票来索要。

3.搜查和查封:搜查和查封是调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取证方法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申请搜查令和查封令,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场所和车辆等进行搜查和查封,以获取相关物证和文件等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用于审理刑事案件和保护公共利益。

5.监视和跟踪:监视和跟踪是调查人员用来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监视、拍照和记录来跟踪犯罪嫌疑人和目标的活动。

这些监视和跟踪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6.鉴定和实验证据:鉴定和实验证据是通过科学手段对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调查人员可以将物证送往实验室进行化学、生物、物理等分析,以获取相关的专业意见和结论。

这些鉴定和实验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为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总结起来,调查取证是指通过面试、书面证据、搜查和查封、技术侦查、监视和跟踪,以及鉴定和实验证据等多种手段来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方法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并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支持。

然而,在使用这些方法时,调查人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抽逃资金整改报告怎么写

抽逃资金整改报告怎么写

篇一:补充抽逃资金报告验资报告辽泽会验字[2011]000号xx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xx年x月x日止补缴抽逃实收资本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补缴抽逃实收资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

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后以xx名义,于xx年x 月x日以转账方式抽走实收资本xx万元)。

根据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贵公司申请重新补缴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补缴实收资本由xx(以下简称甲方)、xx(以下简称乙方)于xx年x月x日之前一次缴足,补缴实收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经我们审验,截至xx年x月x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甲方、乙方补缴的(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xx万元(大写)。

各股东以货币出资xx万元,实物出资xx万元,知识产权出资xx万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补缴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已经xx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xx年x月x日出具xx[文号]验资报告。

截至xx年x月x日止,补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xx万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年检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 补缴实收资本情况明细表2.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补缴前后对照表3.验资事项说明辽宁泽园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沈阳市二0一一年x月x日(主任会计师)附件1补缴实收资本情况明细表截至xx年x月x日止被审验单位名称:xx有限公司货币单位:附件2截至xx年x月x日止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补缴前后对照表被审验单位名称:xx有限公司货币单位:万元日起至本次验资截止日止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及其占该期间新增注册资本的比例。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存在、经营的基础。

所谓“两虚一逃”就是《公司法》中所指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

“两虚一逃”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引发商业欺诈等犯罪行为,破坏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及时发现、准确定性、严厉查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已成为工商部门登记监管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两虚一逃”类案件的手段多变、形式很多,但核心法则都是公司未取得或丧失了对资产的拥有或控制,背离了资本确定、不变和维持的原则。

以下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总结出的一些常见手段:(一)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虚报其注册资本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证明注册资金到位的主要依据,所以此类违法行为都围绕如何取得验资报告展开。

常见手段有:1、某些中介机构在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中,一切程序由其操办,并收取公司一定的费用,甚至可以在零出资的情况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办。

此类情况目前非常普遍。

2、出资人把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获取银行进账单后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3、出资人将银行借款等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进账单,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4、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然后再欺骗会计事务所获得验资报告;5、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6、利用关联的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二)虚假出资的常见手段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常见手段如下:1、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2、以实物方式出资时,评估时高估作价再作为出资;3、以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已经办理手续但实际未交付;4、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虚假出资。

法院绝对查不出来的转移存款

法院绝对查不出来的转移存款

法院绝对查不出来的转移存款转移存款是指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以隐藏或逃避法院查封或追踪的行为。

在司法程序中,如果被告方有资金被冻结或被查封,他们可能会试图通过转移这些资金到其他地方来逃避法院的调查和扣押。

然而,法院并非没有办法发现这种转移存款的行为,下面将介绍一些法院查出转移存款的方法。

首先,法院会进行资金流向审查。

法院可以通过对被告方、被告方关联企业或个人的账户进行深入调查,分析资金的进出情况,发现异常转账记录或频繁大额现金提取等行为,从而揭示转移存款的行踪。

此外,法院还可以要求相关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账户交易记录和资金流向信息,进一步确认资金转移的情况。

其次,法院会利用监控技术和数据分析工具进行追踪。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法院可以利用监控摄像头、网络追踪、电话定位等技术手段来监视被告方的活动轨迹和资金流向,快速发现转移存款的行为。

同时,法院还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工具对海量数据进行挖掘和比对,找出不符合正常交易规律的资金流向,进而揭露转移存款的痕迹。

此外,法院还会加大对关键目标的监督力度。

一旦法院怀疑被告方存在转移存款的行为,会加强对其活动和关联方的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并阻止转移存款的行为。

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方提交财产清单、资金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以确保所有资金的合法来源和流向。

总的来说,法院在查出转移存款方面具有相当的技术和手段。

无论被告方采取何种措施试图转移存款,法院都有能力通过资金流向审查、监控技术和数据分析工具、加大监督力度等方法找出并追踪转移存款的行为。

因此,转移存款并非逍遥法外,被告方不应以此为借口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查账技巧

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查账技巧

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查账技巧查处抽逃出资应首先了解出资的形式。

目前法定的出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查处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抽逃很简单,只要到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查查登记记录就清楚了。

查处非专利技术的抽逃,若无人举报,一般是无从查起的,若有人举报,自然会给办案机关提供证据,此种出资形式本身就极少,抽逃就更是凤毛麟角。

实物出资形式的抽逃有两种,一是直接抽逃,二是变现后抽逃。

第一种抽逃一般不直接实施但不难查,只要查一下该实物是否还在企业帐目中,是否还在企业实际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就可以知道有没有抽逃行为了;第二种抽逃在下面抽逃货币中予以讨论。

抽逃货币是最普遍的抽逃出资的形式,查处抽逃货币主要应按以下几种方法思路进行:1.检查短期投资科目。

短期投资科目记载的一般是企业购买股票和一年内到期的债券的情况。

抽逃出资往往以短期投资的名义将资金抽逃。

检查中若发现债券的户名或证券营业部开户购买股票的户名不是企业名称而是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就可以确定抽逃出资。

2.检查长期投资科目。

长期投资科目记载的一般是企业购买一年以上到期的债券或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情况。

抽逃出资往往以长期投资的名义将资金抽逃。

检查购买一年以上到期的债券的长期投资同检查短期投资相同。

检查向其他企业投资情况,应检查被投资企业是否收到此笔货币,同时还要了解被投资企业帐目记载否为实收资本,还可以向被投资企业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我们检查的企业是否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若都是否定的,并调查出受益人为股东(投资人),就可确定为抽逃出资(具体定案时还要调查其他证据)。

3.检查其他应收款科目。

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载的是企业与客户或其他人发生的经营业务之外的资金往来情况(企业向客户或其他人借出资金的情况)。

抽逃出资往往以向他人借出资金的名义抽逃。

检查其他应收款的对象是否收到了此笔货币,同时其他应收款的对象所记载的帐目是否为其他应付款,若都是否定的,并调查出受益人为股东(出资人),就可确定为抽逃出资(具体定案时还要调查其他证据)。

如何调查收集抽逃出资的证据

如何调查收集抽逃出资的证据

如何调查收集抽逃出资的证据在公司或组织中,抽逃出资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如果您怀疑某些人从组织中抽走了资金,您需要采取行动并调查此事。

本文将指导您如何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以便查明事实和确立责任。

第一步:了解组织的财务程序在开始调查之前,您需要了解组织的财务程序。

通过了解公司的财务制度和流程,您可以确定在哪些地方可能发生抽逃出资的行为。

可以向财务部门、审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咨询,以便获得相关信息和建议。

第二步:审查账目和财务报告在了解财务程序后,您需要审查组织的账目和财务报告。

可以查看收支明细、账单、银行对账单、税务文件和报表等。

确保准备好记录,如笔记本电脑、转录器或其他必要的工具。

第三步:查找关键指标在审查账目和财务报告时,要查找与抽逃出资有关的关键指标。

例如,有可能指出不一致的账目记录,如缺失的发票、重复的支出等等。

同时也要注意相对于以前的记录,是否有异常高的开支或收入,以及是否有不正常的退货或调整。

第四步:跟踪收支活动在查找关键指标时,您也需要跟踪组织的收支活动。

您可以使用财务记录、凭证和银行对帐单跟踪这些活动。

同时,您也可以询问与财务相关的公司职员,以获得更多关于收支活动的信息。

第五步:收集证据在查找关键指标和跟踪收支活动之后,您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抽逃出资的存在。

您可能需要拍照并复制重要文件和文件夹。

您还应该记录您所发现的信息,并将其与其他信息进行比较。

您要确保收集到的证据能够证明发生了抽逃出资行为。

第六步:汇总和分析证据在收集证据之后,您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和。

您可以将证据整理成清单或表格,并记录每个证据项的证明力,以及如何将它们联系在一起。

此步骤不仅有助于您得出,而且还能证明解决这一问题的需要和合理性。

第七步:向上级报告和采取行动如果您的调查结果表明确有抽逃出资行为,您需要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这包括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开除有关员工或采取其他适当的法律行动。

如果调查结果并未表明抽逃出资,您需要了解为什么结果不同,并是否需要改进公司的财务程序和管理。

经济案件取证途径

经济案件取证途径

经济案件取证途径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当今社会,经济案件频发,给个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而成功办理经济案件的关键之一,就在于有效的取证。

那么,经济案件的取证都有哪些途径呢?首先,书证是经济案件中常见且重要的证据类型。

例如合同、发票、收据、财务报表等。

这些书证能够直接反映经济交易的内容、金额、时间等关键信息。

获取书证的途径通常包括向相关当事人索要、在企业或单位的档案库中查找,或者通过司法机关的协助调取。

在收集书证时,要注意书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

比如,一份合同是否有双方的签字盖章,是否存在涂改或添加的痕迹;财务报表是否经过了正规的审计等。

其次,物证也是不容忽视的取证途径。

物证可能包括假冒伪劣商品、作案工具、非法所得的财物等。

对于物证的收集,需要保证其原始状态不受破坏,以确保其证据价值。

比如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中,要对商品的生产、存储、销售环节进行仔细搜查,获取完整的物证链条。

证人证言在经济案件中也具有重要作用。

证人可能是案件的直接参与者、知情人或者旁观者。

通过与证人的交流和询问,可以获取到有关案件的细节和线索。

获取证人证言可以通过面对面的访谈、电话询问或者书面陈述等方式。

但要注意,证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提供虚假证言,所以需要对证人的身份、与案件的关系以及证言的可信度进行仔细审查。

电子数据在现代经济案件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比如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

获取电子数据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和工具。

对于存储在个人电脑、服务器或者云端的数据,可以通过合法的搜查令、数据恢复技术等方式获取。

同时,要注意电子数据的易修改性,需要对其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的鉴定。

另外,视听资料也是一种有力的证据形式。

比如监控录像、录音等。

这些资料可以直观地展示案件发生的过程和相关人员的行为。

获取视听资料可以通过向相关场所或个人索取,或者通过合法的监控设备获取。

在使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时,要确保其获取过程的合法性,以及内容的清晰和可辨认性。

两虚一逃分析

两虚一逃分析

对“两虚一逃”案件的查处,一直是工商部门经检执法人员的难题,主要难在定性和调查取证两方面。

对此,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阐述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两虚一逃”案件的定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简称为“两虚一逃”。

在对“两虚一逃”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会觉得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两虚一逃”的表现形式中都有体现,很难定性。

而当事人既不能同时构成“两虚一逃”行为,工商部门也不能同时处罚公司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因此,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两虚一逃案件的性质:股东是否合谋。

虚报注册资本在主观上要求全体股东有合谋故意,只要有股东真实出资且毫不知情,就不能认定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只能认定公司的部分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工商部门只能处罚公司的部分发起人、股东,而不能处罚公司,否则就侵害了真实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

损害客体的不同。

虚报注册资本在客观上损害的是社会公众和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在客观上损害的是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的权益,降低了公司正常经营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出资资金的来源。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办理公司登记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其表面上应定性为抽逃出资,但实际上应分两种情况来分析,一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所出资资金为自有资金,并真实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应定性为抽逃出资;二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所出资资金不是自有资金,在公司成立后必然要归还,其暗中撤回所缴出资的行为,在公司成立时就有预谋,也可以说存在必然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定性为虚假出资。

以下是几种特殊情况的分析。

以借款名义违法出资的问题。

当事人在被查处违法出资行为时,经常声称公司资金是借给别人了,甚至提供出书面借款协议,账面上一般记录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且长时间挂账,无法结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进一步核实借款的真实性。

审计抽逃出资行为的难点与对策

审计抽逃出资行为的难点与对策

审计抽逃出资行为的难点与对策作者:宋芳丽霍爱霞来源:《财会学习》2015年第01期一、引言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由是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这虽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但与出资相关的案件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仍然层出不穷。

一些企业为了不法目的,采取各种方式规避企业责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等相关人的利益,其中抽逃出资的行为比较典型。

本文将结合抽逃出资的表现探讨审计实务中查出抽逃出资的对策,以希为规范审计程序,查出抽逃出资提供借鉴。

二、抽逃出资的概述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成立后,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应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企业抽逃出资的时间与注册验资的时间间隔较短,一般发生在公司的设立或增资过程中。

金融机构刚出具验资证明,企业就将资金从账户中抽出。

而且资金金额较大,多为整数。

此时,企业为了把账做平,会计一般会在账本上虚挂一项或数项资产,有些虚挂货币资金;有些虚挂应收应付款项;有些虚挂固定资产或存货。

(2)通过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企业往往虚构借款抽逃出资,或者以购买设备、采购物资等名义为由用假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或固定资产”等事宜进行抽逃出资。

此时的账务处理无采购发票,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账存实无,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企业在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通过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的情况下,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注册资本。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企业以不合理的高价从股东或控股公司购买设备或存货、购进自己不需要的设备及报废设备;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跟股东虚拟借款合同,抽逃出资。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审计实务中查出抽逃出资的难点(一)抽逃出资行为具有隐蔽性,难以取证抽逃出资行为大都暗中进行,除了实施抽逃出资的股东本人和相关财务人员,圈外人员鲜有接触。

对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辨析与查处

对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辨析与查处

对“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辨析与查处乐亭县工商局赵威威整顿和规范公司出资行为,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违法行为,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近几年,随着县域经济的迅猛发展,有限公司特别是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在登记中占相当大的比重,个人、机构借、垫出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以借款的名义将投资挪作他用。

因此,及时发现、准确定性、妥善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已成为当前登记监管工作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为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谈谈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对“两虚一抽逃”违法行为的认定两虚一抽逃违法行为包括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其三种违法出资行为有时难以确认,首先,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其加以定义及特征进行区分。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办理登记时对注册资本中的实收资本采取以少报多、以无报有等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违法行为;抽逃出资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实缴出资已全部到位,但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部分或全部抽回的违法行为。

三者的区别:第一,行为主体不同。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主体是公司。

第二,欺诈的对象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欺诈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和社会公众;而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虚报注册资本是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实际上没有资本而谎称具有或虽有资本,但实有资本却少于所申报的资本。

虚假出资是出资人伪造出资凭证或与银行、资产评验机构串通,为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骗取公司登记。

更多的表现为发起人、股东未向公司实际交付财产或转移财产权。

二、对“两虚一抽逃”违法行为的查处在对“两虚一抽逃”案件的查处上,财务检查是一项重要手段。

对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检查被投资公司、出资人的财务帐,查被投资人账目的“实收资本”及明细帐,以明确投资主体、投资额,查“利润分配”科目及明细,以明确收益人是否与出资人一致,查出资人的“对外投资”科目及明细,明确投资的真实性。

公司清欠的处理技巧

公司清欠的处理技巧

公司清欠的处理技巧公司进入市场就存在风险,有经营不善的风险、有内部侵权的风险、也有外部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外部债权之所以存在风险,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公司、个人的信用信息相对封闭公司进入市场就存在风险,有经营不善的风险、有内部侵权的风险、也有外部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外部债权之所以存在风险,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公司、个人的信用信息相对封闭,没有一个公开的信用系统监控。

第二、公司有高度民主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就有在公司经营不善的时候无情的压缩债权人的权益,将股东的权益“合法”膨胀。

第三、对公司非法支配财产的行为目前控制不如人意,债权人处在旁观者的地位,法院处在中立的地位,当事人对债务人转移资产、关联交易、债务人股东抽逃资金等非法规避债务的行为取证手段受到限制导致举证能力不足。

第四、立法的滞后,公司法又有出资不实的责任、抽逃资金的责任。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难看到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出台在前,公司法出台在后,在股东控制公司分割债权人的利益这一问题上司法救济的具体程序上规定不具体,这就给当事人增加了实现权利的难度。

一些企业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对合作伙伴进行资信调查,要求对方担保,但仍没有交易的安全感;一些企业采取现款现货,尽量缩小信用空间以减少风险。

但这是一种因噎废食的作法,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对外债权的风险无法根本避免,企业应该采取一种更为主动的作法,即采用正确的方式进行企业清欠。

本文就这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因此公司清欠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技巧之一。

目前企业的现金流动循环十分迅速,若企业无足够的现金加入资金循环,企业的获利的能力将十分有限,甚至可能因周转不灵而导致倒闭,所以企业清欠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清欠过程中要处理的两方面问题一是实现债权,即应收款的回笼,这也是清欠的最终目的。

二是调查工作。

当清欠工作不能一步到位,清欠工作只能分步进行,从协商回款的角度出发,以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权利为最终保障,完成下面的调查工作:第一、确定落实债权,固定证据;第二、调查债务人的资信及经营状况;第三、调查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如何从会计账目等资料中发现企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商业贿赂

如何从会计账目等资料中发现企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商业贿赂
如何从会计账目等资料中发现企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商业贿赂
一、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通常包括3类:货币资金虚假出资、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虚假出资、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虚假出资。
1、货币资金虚假出资
检查企业验资时的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验资准则,银行询证函不是必须文件),看验资截止日前应缴注册资本是否真实的存入了企业验资账户,必要时要到银行核对以辨别上述单据的真伪。这一点对于新验资准则实行以前的企业出资行为尤为重要,因为原验资准则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到银行询证,因此不排除企业以虚假的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银行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的可能性。新验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到银行询证,有效地避免了上述现象的可能性。
对于商业贿赂支出虚挂货币资金的,检查方法与检查抽逃资金一样,即核对银行存款帐和银行对账单、盘点企业现金,如货币资金帐实差额较大,且无合理的理由,则应予关注;
对于商业贿赂支出虚挂其它应收款的,通常表现为虚挂单位负责人或业务人员大额借款,或是直接以费用项目挂账,或在其它应收款-其它科目挂账,一般是费用已发生财务无法正常核销而长期挂账。
检查用以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相关的技术资料,检查是否签署了转让合同,有关合同条款是否与出资协议、评估报告相关条款表述一致。合同条款对非专利技术价值影响很大,比如双方共有与被投资企业独有就区别很大。
3、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虚假出资
这类资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船、专利技术等。
虽然如此,但是从账目等财务资料中发现一些商业贿赂的线索还是可以做到的。
1、审查费用支付的方式,发现异常的资金流。检查企业现金、银行存款帐以及银行对账单,看是否存在应采取转帐结算而用现金支付的问题,对单位采用大额、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费用进行重点审计。需注意的是,有些大额现金支付看似银行转账实际还是现金付款,具体操作为用现金支票支付大额现金,不通过现金帐核算,在银行帐上登记为用银行存款直接支付费用,对于这种情况可通过核对银行对账单予以发现。

抽逃出资被告如何答辩

抽逃出资被告如何答辩

抽逃出资被告如何答辩抽逃出资是股东瑕疵出资的⼀种,指的是股东完成出资时,委托律师事务所进⾏验资后,将认缴的注册资本进⾏抽逃的⾏为,抽逃出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抽逃出资被告如何答辩?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抽逃出资被告怎样答辩股东被起诉抽逃出资时,可以出具答辩状进⾏答辩,答卷状可以⾃⼰写,也可以委托律师写答辩状和辩护。

在我国民事答辩状包括⾸部、答辩理由和结尾三个部分:1.⾸部。

写明下列事项:标题写“民事答辩状”;答辩⼈的基本情况。

列答辩⼈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答辩事由。

具体⾏⽂为:“因某某⼀案,提出答辩如下:”下⾯转⼊正⽂。

也可以这样⾏⽂:“答辩⼈于某年某⽉某⽇收到某某⼈民法院交来原告因某某⼀案的起诉状,现答辩如下。

”2.答辩理由答辩状的内容没有统⼀的规定,要根据原告的诉状内容来确定。

除被告愿意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外,答辩状的理由部分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证明⾃⼰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

3.写完答辩理由后,另⾏写“此致”,再另⼀⾏写“某某⼈民法院”。

由答辩⼈签名盖章,注明年⽉⽇。

⼆、民事诉讼答辩的程序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民法院应当在⽴案之⽇起五⽇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起⼗五⽇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作单位、住所、联系⽅式;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联系⽅式。

⼈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起五⽇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民法院审理。

第⼀百⼆⼗七条⼈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当事⼈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抽逃资金如何举证

抽逃资金如何举证

抽逃资⾦如何举证如果在公司验资成⽴后,股东有抽逃资⾦的⾏为,是属于违法的⾏为,构成抽逃出资罪,这种⾏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损害,应根据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处罚,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具体规定由店铺⼩编来为⼤家介绍。

抽逃资⾦如何举证⼀、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及举证该类纠纷所适⽤的举证规则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

针对上述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取证的具体原则上是要证明。

⼆、公司资⾦转移是否具有书⾯证据可⽀持的合法原因。

取证⾓度⼀般先从公司⼯商登记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逐步扩展到期财务账⽬。

由于主张⼈不能持有财务账⽬资料,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该财务账⽬资料。

相关知识:⼀、抽逃资⾦刑事责任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公司发起⼈、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2%以上10%以下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发起⼈、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后⼜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政处罚⼆次以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进⾏违法活动的。

抽逃出资认定数额巨⼤的标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以上的。

市场监管常见案件的取证指南

市场监管常见案件的取证指南

市场监管常见案件的取证指南无照经营案件、超范围经营案件、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案件、不正当竞争常见案件、产品质量常见案件、商标管理常见案件、广告管理常见案件、合同管理常见案件、传销案件要取得的主要证据无照经营案件的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及相关设备情况、正在经营的情况及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情况等。

经营场地证明。

当事人自有场地的,提供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金结算票据等。

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无照现场、店铺门面、生产经营设备、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等。

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有无证照、经营起止时间、经营的总体情况(经营场地及资金来源、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经营商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情况等)、是否记帐、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与经营有关的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等。

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宣传资料、名片等。

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1、无照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收集当事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应事先取得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当事人未取得许可或者该项许可已被注销(或超出期限)的证据。

2、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应当收集法定检测或认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论或者其他认定的依据。

3、以承包、租赁等名义无照经营的,还应当收集:当事人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内部协议书;当事人与被挂靠单位无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原始投资或资金来源由当事人提供的凭证;上缴管理费情况及相关凭证;当事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证据等。

4、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件的主要证据: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证据。

当事人为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证据。

经济案件取证途径

经济案件取证途径

经济案件取证途径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的当今社会,经济案件层出不穷。

这些案件不仅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而成功办理经济案件的关键之一,就在于获取充分、有效的证据。

那么,经济案件的取证途径有哪些呢?首先,书证是经济案件中常见且重要的证据形式。

包括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等。

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重要依据;发票和收据能够证明交易的发生和金额;银行对账单能反映资金的流向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则可以展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获取书证时,要注意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

可以通过向相关单位或个人直接索取,或者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协助调取。

证人证言在经济案件中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与案件有关的知情人、当事人的合作伙伴、员工等都可能成为证人。

通过与证人进行交流、询问,获取他们所了解的案件相关情况。

但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因此需要对多个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物证在经济案件中同样不容忽视。

例如,假冒伪劣商品、作案工具等。

这些物证能够直观地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和犯罪手段。

获取物证要遵循法定程序,保证物证的完整性和原始性,避免在收集过程中对其造成破坏或污染。

电子数据在当今的经济案件中越来越重要。

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等都属于电子数据。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很多经济活动都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这些电子数据往往包含着关键的证据信息。

获取电子数据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同时要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审计报告也是一种重要的取证途径。

对于涉及财务问题的经济案件,可以委托专业的审计机构对相关企业或个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能够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专业的评价和鉴定。

另外,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也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

在一些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可以通过调查走访、技术侦查等手段获取证据。

涉案资金鉴定方法

涉案资金鉴定方法

涉案资金鉴定方法涉案资金鉴定是一种刑事侦查活动,旨在查明涉案资金的来源、去向和用途,从而为法律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涉案资金鉴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其结果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由于涉案资金鉴定涉及到一定的难度和技术要求,因此需要采取一些特定的方法和技术手段。

首先,涉案资金鉴定需要通过调查和勘验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调查是指对于涉案人员和涉案资金的背景进行细致入微的调查,从而了解其社会关系、经济来源和财产情况等。

勘验则是对于现场或涉案对象进行详细的实地勘查,以确定涉案资金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和勘验,可以获取大量的证据材料,为后续的鉴定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其次,涉案资金鉴定需要通过会计和审计等专业技术手段对资金流动进行分析和评估。

会计和审计是一种精细入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方式,可以对资金的流入和流出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核实。

通过对账目和财务报表的分析,可以判断涉案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途径是否可疑和用途是否违法。

同时,还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大量的财务数据进行筛选和分析,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涉案资金的性质和去向。

此外,涉案资金鉴定还需要借助法医学、计算机技术和金融学等相关学科的支持。

法医学是通过对尸体和物证等进行解剖和检验,对犯罪案件的事实情况和死因等进行科学鉴定的学科。

在涉案资金鉴定中,法医学可以通过对涉案人员和涉案资金的相关检查,来判断其涉案行为的真实性和可疑性。

计算机技术是一种高效快捷的数据处理工具,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支持,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涉案资金的涉及范围和数额。

金融学是一门研究货币和金融体系的学科,可以通过对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等的分析和研究,来判断涉案资金的合法性和可疑性。

最后,涉案资金鉴定还需要通过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和规范来进行。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对行为和权益的规定和制定,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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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处公司抽逃资金案中如何取证,如何查帐。

一、注册资本的法律概念;
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资本。

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同时还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限额。

注册资本与经营资金有联系也有区别。

经营资金包含了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也要参与经营。

经营资金是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企业所有的财产。

他们的区别是:1、民事责任不同,企业以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2、行政责任不同,当企业资产大于注册资本时,超过部治扌胄姓 氐羌亲⒉幔ǔ 鹱 啥 黾幼时就猓 逼笠底什 ∮谧⒉嶙时臼保 厝灰 鹱⒉嶙时镜谋涓 Φ卑炖肀涓 羌牵?、注册资本一经核准登记就是的相对不变量,股本可以转让,但不允许抽回。

经营资金是时刻变化
着的一个变量;
二、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公司法》20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1条都做了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抽
逃注册资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刑法159条规定:抽逃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抽逃资金额的2%以上10%以下罚金。

3、民事责任:抽逃资本的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债权人在认缴股金的范围内,以个
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三、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界定
(一)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是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

如果股东以外的人抽逃公司资金的,属于侵占公司财物,不是抽逃注册资本。

(二)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在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后至公司终止之前所采取的行为。

公司在成立之前的筹办阶段,主要是涉及到虚假出资行为。

公司在解散或破产后,属于转移资产问题。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
1、抽逃的是现金资本,则表现为公司帐目资本项目下实收资本数额的减少;抽逃的是实物资本,则表现为
固定资产的减少。

2、抽逃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故意将公司注册资本长期滞留在公司帐外,使其不能参与本公司的资金周转。

二是采取隐匿方法把公司财产转移到自己或亲友等自己人能够控制的领域,使公司失去对该笔资金或该项财产的控制,从而最终减少了公司的资产总额。

三是通过向银行贷款或向其它企业拆借资金当作自己的出
资,待公司成立后又抽回归还他人。

四是退股。

(四)、抽逃注册资本的数额,应当等于或低于所出资的数额。

如行为人所抽逃的资金大于实际出资额,
则大于部分属于侵占公司财产。

四、抽逃注册资本的证据收集
(一)、证明违法主体情况的证据:
(1)、股东个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姓名、住址、年龄、职业等;
(2)、发起人是法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等;
(二)、违法事实的证据的收集:
(1)、领取营业执照前的出资情况。

包括:实物过户情况、现金入帐情况等。

应当证实出资属实,如出资
不实则属于虚假、虚报出资问题
(2)、领取营业执照后抽逃出资的情况:现金转帐情况、实物再过户情况等;这部分是核心证据,要注意
区分对外投资、借款、应收款等与抽逃的界线;
(3)、情节轻重的证据:这个证据一是用于衡量处罚轻重的依据,二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宜重处,并移交司法部门: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主观方面的证据:当事人抽逃注册资本的目的、动机;
(5)、证明危害后果的证据:如果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
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则已涉嫌犯罪;
五、收集的证据种类:
(一)、书证:
1、出资承诺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产权证
2、财务帐册、与帐册记载股本金变动相对应的资金来往凭证(进帐单、转帐单)、财务报表等;
3、与抽逃资本有关的股东会议纪要、记录;
4、电脑数据资料。

应写明复制、制作过程;
(二)、询问笔录:董事长、经理和抽逃当事人;
(三)、证人证言:会计和知道情况的人;(注意要附身份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陈述: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对案件的书面辩解、说明、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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