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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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炜诉吉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炜诉吉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炜诉吉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吉行终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德岩王翼博吴先明【审理法官】孔德岩王翼博吴先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炜;吉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王炜吉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炜【当事人-公司】吉林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炜【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王炜对2020年7月6日省政府作出吉政复直不字〔2020〕1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原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管理处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关于吉林省万丰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吉林省蓬大科教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两公司核准经营地址及相关展销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系对两公司展销行为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经营地点、不具备展销资质且未经批准的解释说明。

2020年4月23日王炜向吉林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撤销违法确认》,认为“说明”内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

2020年5月26日吉林省新闻出版局作出《关于王炜同志提交撤销违法确认申请的函复》(以下简称“函复”),重申“说明”符合法律规定。

王炜收到“函复”后,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函复”和“说明”违法、依法审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确认吉林省新闻出版局指导下级机关错误处罚造成王炜损失应予赔偿。

2020年7月6日省政府作出吉政复直不字〔2020〕1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说明”和“函复”并未重新设定权利义务、对王炜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对王炜的申请不予受理。

驳回复审申请书

驳回复审申请书

驳回复审申请书尊敬的XXXXX先生/女士:我是XXXXX公司的法务部门代表,特与您联系,针对您提交的复审申请,经过慎重考虑和全面评估后,我们对此申请表示了强烈的反对和驳回。

以下是我们对您的申请进行驳回的详细理由:一、事实和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在您的复审申请中,您提到了某某事实/证据作为您申请复审的据点。

然而,经过我们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发现这些事实和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是有问题的。

事实上,这些事实和证据并不能证明您对于某某问题的主张是正确的或者合理的。

我们认为这些事实和证据并不足以支撑您的复审申请。

二、法律适用和解释正确性除了事实和证据的问题之外,我们还注意到在您的复审申请中存在对相关法律的不准确或不完全理解的情况。

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对于决定是否能够通过复审申请是至关重要的。

在您的申请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对相关法律条款的错误解释,这进一步增加了您的复审申请被驳回的可能性。

三、申请程序和要求的不符合最后,我们注意到在您的复审申请中,您没有完全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要求。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正确遵循申请程序和要求对于申请的成功与否都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相关规定,您在申请中未满足某些必要的条件,导致我们无法接受您的复审申请。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不得不驳回您的复审申请。

我们理解您对于此事的关注和重视,但我们相信我们的决定是合理和公正的。

希望您能够理解我们的立场,并准备好进一步处理此事的决心。

如果您对我们的决定有任何疑虑或需要进一步讨论此事,我们愿意随时与您进行沟通。

我们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谢谢您对我们公司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祝好!XXXXX公司法务部门代表签名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的范文

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的范文

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的范文背景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复议的活动。

而行政复议决定书则是行政机关对复议请求进行处理后所作出的决定。

有时,复议请求可能会被驳回,这就需要行政复议决定书撰写人起草一份驳回决定书。

决定书内容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的范文如下(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请求人:[姓名/单位名称]复议请求日期:[复议请求日期]行政复议决定日期:[行政复议决定日期]决定书编号:[决定书编号]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您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决定如下:一、决定根据对您的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审查后,我们认为您的复议请求及理由不成立。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XXX]条规定,我机关决定驳回您的行政复议请求。

二、理由1. 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里列举与复议请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它们的具体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2. 复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全面审查,您的复议请求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未能充分证明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您在行政行为中受到了损失或不公平对待。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复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律救济途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XXX]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行政法律关系的决议,您可以转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进一步救济。

在行政诉讼中,您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行为或者确认您的合法权益。

四、本复议决定履行情况本行政复议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我机关会依法履行相关政府职责,并将复议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寄送给您。

五、附则您或者您的代理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XXX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行政机关]日期:[行政复议决定日期]总结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处理并作出决定的文件,当复议请求不成立时,需要起草一份驳回决定书。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 -回复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 -回复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回复[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尊敬的行政机关,我受理了贵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深感对该处罚决定存在一些不当之处。

因此,本人决定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希望能够获得公平公正的处理和审理。

首先,我想提出对于处罚事实的反驳。

根据我所了解,贵机关对我实施的处罚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处罚决定书中所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也未被提供给我进行辩护,这违反了我作为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我申请补正处罚决定书中的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我的理解,在贵机关进行处罚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决策。

然而,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理解,贵机关似乎在处理本案时并没有正确地适用相关法规,从而导致了处罚决定书的不合理性。

第三,我想对处罚决定中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申述。

根据我的理解,贵机关对我进行行政处罚,其目的应当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而并非追究我是否具有刑事责任。

然而,在处罚决定书中,贵机关似乎混淆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从而给我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和负担。

最后,就复议申请的程序问题,我请求贵机关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处理。

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贵机关在接到我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对我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以书面形式向我通知复议结果。

希望贵机关能够充分尊重我的权益,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总之,在提交本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时,我希望贵机关能够对我的申请给予审慎和公正的处理。

希望贵机关能够重新审视本案,并补正不当之处,以保障公信力和公正性,维护社会法制的完整性和权益的公平性。

附上我的个人信息:姓名:id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最后再次感谢贵机关对我的关注和处理,请尽快回复。

此致敬礼!。

王海燕、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海燕、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海燕、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皖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海燕;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当事人】王海燕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海燕【当事人-公司】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鑫【代理律所】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海燕【被告】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虽然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尚未修改,该法第二条、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并未包含行政协议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受理合法违法废止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尚未修改,该法第二条、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并未包含行政协议行为。

对于行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复函明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本案中,王海燕以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单方宣布拆迁补偿协议作废为由,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复议请求系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与王海燕签订行政协议产生的争议,肥东县政府认为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王海燕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海珠府复字〔2016〕3号申请人:彭某,男。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珠南街1号4楼。

申请人彭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回复》,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或者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2015年12月15日,申请人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系统,举报“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李某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假冒伪劣产品,同时提供了购物小票、发票、实物照片、录像视频等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发送了一份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称已经受理申请—1—人的投诉,并于60日内作出回复意见。

2016年3月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来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回复》,称“暂未发现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未说明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了什么样的处理或者决定,是否已经处理完毕或者不予处理。

该复函是一份行政处理决定还是一份情况告知书,还是没有作出处理决定?二、购物小票、发票、实物照片、录像视频等证据资料,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或者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事实。

最少可以证明消费者李某于2015年11月27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食品及该食品无中文标签的客观事实。

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资料全部不予采纳,未说明理由。

只是说2016年1月21日现场检查结果没有发现被举报人店铺存在无中文标签食品的情况。

申请人认为发票、实物照片均显示了被举报人收取了消费者李某的货款并销售了无中文标签的食品。

视频录像资料更是记录了整个销售过程,包括门口拍的被举报人的招牌、门牌号码,到从被举报人店铺的货架上拿出正反面均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详细情况,到消费者李某用银行卡在该店POS机刷卡,然后消费者签名,再由该店打印小票,及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的整个过程。

蒲银华等与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规资局行政回复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蒲银华等与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规资局行政回复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蒲银华等与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规资局行政回复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渝05行终2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应禧龙晓波张华荣【审理法官】应禧龙晓波张华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国平;蒲银华;钟跃六;赵国相;周邦友;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赵国平蒲银华钟跃六赵国相周邦友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赵国平蒲银华钟跃六赵国相周邦友【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张菲麟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叶兴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菲麟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叶兴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菲麟叶兴明【代理律所】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国平;蒲银华;钟跃六;赵国相;周邦友【被告】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田士和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纠纷上诉案

田士和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纠纷上诉案

田士和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9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宏玉刘天毅贾宇军【审理法官】马宏玉刘天毅贾宇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士和;范芙容;李辉;杜会复;倪秀兰;王美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田士和范芙容李辉杜会复倪秀兰王美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田士和范芙容李辉杜会复倪秀兰王美华【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莫洁云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莫洁云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邬宏威莫洁云【代理律所】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田士和;范芙容;李辉;杜会复;倪秀兰;王美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关于海淀区政府具有针对申请人田士和等六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不予赘述,确认一审法院认定意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复议机关质证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22:54田士和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行终492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田士和,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范芙容,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果学雷(范芙容之夫),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辉,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6【案件字号】(2021)渝01行终3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兴旺罗红李雪莲【审理法官】刘兴旺罗红李雪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当事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被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新证据行政复议可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0:06:12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渝01行终326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2层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87028964。

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凤兰,该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76804M。

法定代表人黄政,主任。

审理经过上诉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简称仁爱研究院)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简称市教委)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5行初5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书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书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书
尊敬的行政复议机关:
主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书
我谨代表××公司,就近期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提出申请。

我们对于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重大疑虑。

根据现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坚信该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的重大瑕疵。

因此,我们有权并有必要通过法定程序追求权益的保护。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我方已按规定的期限和手续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却遭到驳回,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的原意,也违背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宗旨。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理由并不能成立。

理由中提及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复议受理范围"明显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完全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畴。

我方诚挚要求复议机关能够依法受理我方的行政复议申请,切实保障我方的合法权益,并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作出审查和答复。

对于贵机关的公正审理,我方将怀着虚心和信心,并将全力配合。

谨此致谢!。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19〕45号申请人:易某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区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天华街50号法定代表人:黄美金职务:局长申请人易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区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不依法查处广州市天河区某路某号天台违法建设,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19年4月18日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30日前对广州市天河区某路某号天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恢复原状。

申请人称:就投诉广州市天河区某路某甲号某甲房、某乙号某乙房两户业主在天台违法搭建窝棚一事,申请人于2019年春节前后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路某号天台涉嫌违建问题的处理意见》两份内容基本一致的处理意见书。

2018年6月22日与11月28日,被申请人曾有两次拆除违法建设行动,但第一次仅仅拆除了一扇铁闸门,第二次则仅是将某甲号某甲房业主所搭窝棚立面的围蔽物部分拆除,内里分隔厅、房、卫生间的隔墙板仅有限拆除。

但窝棚顶盖及铁质支撑柱继续保留没有拆除,随后违法业主用现有的门板和其他物件又重新围蔽起来。

对另一业主的违法建设的窝棚却未有拆除。

拆除违法建设既然有所行动,为什么不一下子把两业主在阳台搭建的窝棚彻底拆除干净并恢复原状。

经过近三年的奔波投诉收到有关部门复函、处理意见可谓不少,但字里行间多是为当事人开脱责任,存在明显与事实不符且没有直接证据支持的错误认定。

需特别指出的是,天河区信访局曾发出《处理意见告知书》,决定将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路某号8层褛顶天台违建搭窝棚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予以撒销,但仍没引起被申请人重视,在此后发函中仍多次重复引述其对违法建设的错误认知。

申请人经梳理分类归纳为几点逐一驳斥:(一)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历史遗留问题。

工商局上诉驳回申请书模板

工商局上诉驳回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工商局领导:您好!我是(申请人姓名),我因对(工商局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不服,特此向贵局提出上诉,请求贵局依法撤销该决定。

现将有关情况陈述如下:一、事实和理由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申请人是(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号为(注册号),住所地为(住所地)。

被申请人是(工商局名称),住所地为(被申请人住所地)。

2. 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期)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事项),如(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等)。

被申请人在(决定日期)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认定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作出(处罚措施/要求申请人改正等)决定。

3. 申请行政复议及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于(复议申请日期)向(复议机关名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日期)作出(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了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4. 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向贵局提出上诉,请求贵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证据和材料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文件;3.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及相关文件;4.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相关文件;5. 其他支持申请人上诉的材料。

三、请求事项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2. 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依法确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4. 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陈述和申辩1.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法适用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3.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文书编号:XXXXX号
申请人:XXXX
复议机关:XXXX
申请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终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决定原因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本复议机关依据相关材料,经过审查,并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

经复议机关认真研究,经过综合权衡各方面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本复议机关认为:
XXX(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要求XXXXX(行政机关名称或单位名称)对XXX进行XXXX处理,因XXXX(列明申请人提出的理由)。

经查对XXXX的处理程序及结果,本复议机关认为XXXX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对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终止决定
综上所述,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决定。

复议机关:
XXXXXXX
复议处理人:
XXXXXXX
复议处理时间:
XXXX年XX月XX日
复议机关联系方式:
地址:XXXXX
电话:XXXXXX
邮编:XXXXX
附:行政复议法
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复议法。

该法律法规详细说明了行政复议的程序、条件、范围、作用等相关规定,是本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之一。

温馨提示
本文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须注意,各地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建议在处理行政复议时前往当地政府规章制度资源库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6篇

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6篇

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6篇第1篇示例:复议决定书是一种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一般情况下是在当事人不满意原先的行政决定或裁定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对原先的决定或裁定进行重新审查和裁定,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情况下,经过复议处理后,原先的决定或裁定会被撤销,即复议决定书会作出撤销原决定的裁定。

在制作复议决定书时,通常需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首先是复议决定书的标题,明确标注文书类型为“复议决定书”,以便识别和分类。

其次是复议决定书的开头部分,一般包括文号、当事人名称或身份、被复议的原决定或裁定的内容和日期等基本信息,作为文件的描述和约束性依据。

然后是复议决定书的主要包括复议请求及其理由、复议处理过程、复议结论和裁定等内容,具体应根据当事人的复议事由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判定。

最后是复议决定书的落款部分,必须包括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日期、印章及办公人员签名等信息,以示权威和合法性。

撤销原决定是复议机关最终裁定的一种情况,通常需要在复议决定书中具体说明被复议的原决定存在何种错误、不当或不合法的地方,为什么要撤销原决定,并对新的处理结果进行明确表述。

在撤销原决定的情况下,复议决定书应当具备公益性、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决定书是行政复议程序中十分重要的一种文书形式,它不仅反映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复议申请的处理结果,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制作复议决定书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进行,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2篇示例:复议决定书是指在一项决定被作出后,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满意并提出申请复议后,经过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后作出的新的决定。

而撤销原决定则是指在复议的过程中,发现原决定存在错误或不合理,因而作出的新的决定将原决定予以撤销。

复议决定书的作用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决定的公平公正性。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本(精选15篇)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本(精选15篇)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本(精选15篇)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本篇1申请人吴×,住山东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吴×不服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xx年8月5日对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GANO.3753《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xx年2月15日驾驶车牌号为鲁MAB898机动车在经博兴县纯化镇S319省道与铁路道口时,发现铁路两侧栏杆为打开状态,并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员指挥告知通过,因此,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铁路口。

20xx年8月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代码16250)为由,对申请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申请人是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车牌号鲁MAB898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调取事发监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请人驾驶鲁MAB898机动车在纯化S319省道铁路道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同时,经查看事发监控照片,未显示有管理人员指挥,因此,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1.编号GANO.37160010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综合应用管理平台调取的车牌号鲁MAB898车辆现场监控照片三张。

上诉人陈良琴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陈良琴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陈良琴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苏01行终2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良琴;南京市公安局【当事人】陈良琴南京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陈良琴【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张刚江苏无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刚江苏无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刚【代理律所】江苏无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良琴【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证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上诉人陈良琴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复议机关调取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陈良琴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本案中,江宁公安分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上诉人作出2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依法向上诉人宣告并送达,上诉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手印并签署日期。

上诉人当日被送至南京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后于2018年11月25日被解除拘留。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其是文盲不识字,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在二审中又陈述其是小学三年级文化水平,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行政复议申请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许**,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事项:
请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年10月4日12时许,许**伙同许**在****步行街南头殴打刘用书,用伞把打伤刘**左臂、双腿。

许**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了殴打他人,违法行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1款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五百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并未参与打架。

20**年10月4日13时许,申请人姐姐许**打电话称其与刘用书在摊位处打了起来,让申请人赶快过去。

申请人到达现场后,许**与刘**已打架结束,申请人未在打架事发现场,更未动手打人,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用伞把打伤刘**左臂、双腿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总之,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被申请人
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行政复议受理中心
申请人:
年月日。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附填表说明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附填表说明

A12108《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分类索引】业务部门政策法规司业务类别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表单类型税务机关开具设置依据(表单来源)征管规范自制表单【政策依据】无【表单】XXX税务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税复驳字〔〕号申请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联系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电话住所(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被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第三人:(姓名/名称) 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 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经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表单说明】一、本文书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八条设定。

二、本文书适用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发现存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情形。

三、申请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

申请人为法人的,填写法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电话、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

四、本文书应与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一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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