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标题]:《城市供水水质标准》[颁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号]:CJ/T206-2005[颁布日期]:2005-02-05[实施日期]:2005-06-01[有效性]:有效前言为提高城市供水水质,加强水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对城市供水的水质要求、水质检验项目及其限值。
本标准对供水水源、水厂生产、输配水、二次供水和用户受水点水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上海监测站;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琪、梁相钦、宁瑞珠、王欢、宋仁元、沈大年、陆坤明、卢益新、樊康平、王恩福、陈国光、黄天笑、曾卓、齐宇参加起草人:张金松、陶涛、刘丽君、张秀忠、刘路、刘岳峰、农晋琦、徐荣、宗祖胜、刘茜、曲志军、惠如冰、林爱武、杜兵、张建华、王丹、罗亮、修立庆、王秀丽、吕宝和、李桂香、秦晶、孟莉莉、马越、张旭东、姚刚、张立尖、陆峰、向华、董瑞圣、祝敏捷、童俊、钱静汝、蒋增辉、王幸艳、陈均卓、章诗芳、陈宛华、孙伟、黄媚、王锦城、吴建安、胡鸿燕、陶晓武、辜强、冯健、陈珊珊、孙晓航、谢海英、商文新、叶劲、李朝晖、邬家祥、唐雪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湖南 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标准
湖南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标准湖南作为一个高度城市化的省份,城市供水的水质检测非常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湖南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的标准和相关要求,保证居民的用水安全和生活质量。
二、监测对象湖南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的对象包括自来水厂生产的供水水源、处理工艺、水质管网以及供水终端水质等。
三、水质检测项目1. 主要指标检测1.1 pH值:反映水体的酸碱性,一般应在6.5-8.5范围内。
1.2 水温:监测水体的温度,正常范围为5-25℃。
1.3 溶解氧:反映水体中溶解的氧气含量,越高越好。
1.4 浊度:评估水体中悬浮物质的含量,正常范围为1-5NTU。
1.5 高锰酸盐指数:检测水体中有机物污染的程度,低值为水质优良。
2. 常规检测项目2.1 大肠菌群:评估水体中是否存在粪便源污染。
2.2 氨氮:检测水体中氨氮含量,过高可能存在污染。
2.3 总硬度:反映水中钙、镁等金属离子的含量,影响水的饮用和加热设备的使用。
2.4 氯化物:检测水体中的氯离子含量,过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四、水质标准湖南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的标准参考国家相关法规。
1. 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GB5749-2006)。
2. 行业标准《自来水水质卫生技术规范》(CJJ44-2008)。
五、检测频率和报告1. 检测频率:根据水质管理要求,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供水水源和处理设施应每月进行一次监测,管网和终端水质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
2. 报告要求:检测结果需要经过实验室测试,生成正式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结果以及评价和建议等。
六、监测结果处理根据监测结果,如果发现水质不合格,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改进,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公众也有权利了解水质监测结果,保障自身的权益。
湖南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是确保居民用水安全和生活质量的重要环节。
通过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要求,以及定期监测和及时处理不合格水质,我们可以提供高质量的供水服务,满足人们对干净、安全水源的需求。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钴/(mg/L)
0.05
77
钛/(mg/L)
0.1
78
1,1,2-三氯乙烷/(mg/L)
0.005
79
1,2-二氯丙烷/(mg/L)
0.005
80
2,6-二硝基甲苯/(mg/L)
0.005
81
萘/(mg/L)
0.1
82
蒽/(mg/L)
1.8
83
荧蒽/(mg/L)
0.24
84
苯并(b)荧蒽/(mg/L)
49
碘化物/(mg/L)
0.1
50
硫化物/(mg/L)
0.02
51
亚硝酸盐/(mg/L)
1
52
石棉(>10μm)/(万个/L)
700
53
铀/(mg/L)
0.03
54
镭-226/(Bq/L)
1
55
氯丁二烯/(mg/L)
0.002
56
乙醛/(mg/L)
0.05
57
异丙苯/(mg/L)
0.25
58
四氯苯/(mg/L)
0.00004
41
丙烯酸/(mg/L)
0.5
42
环烷酸/(mg/L)
1
43
丁基黄原酸/(mg/L)
0.001
44
β-萘酚/(mg/L)
0.4
45
二甲基二硫醚/(mg/L)
0.00003
46
二甲基三硫醚/(mg/L)
0.00003
47
苯甲醚/(mg/L)
0.05
48
石油类/(总量)/(mg/L)
0.05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城市供水水质检验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检验标准导言: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城市供水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
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对于人们的健康和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城市供水水质检验标准,以保证供水水质满足人们的需要,并且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的要求。
1. 总体要求城市供水水质检验标准是用于评估供水系统中水质的一套科学、系统的标准。
其目的是确保供水水质在合理的范围内,达到以下要求:1.1 卫生安全:供水源水、处理水和出厂水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和微生物。
1.2 饮用水要求: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满足人们对饮用水的需求,保障公众健康。
1.3 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要求:供水水质应符合各行业相关标准,以满足工业和农业生产的需要。
1.4 环境保护:供水系统的运行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对水体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2. 水质检验项目城市供水水质检验标准中包含一系列水质检验项目,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化学参数:包括水的颜色、悬浮物、浑浊度、溶解氧、PH值、电导率、硬度、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磷酸盐等。
2.2 微生物参数:包括总大肠菌群、大肠菌群、霍乱弧菌、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埃希菌等。
2.3 有机物参数: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溶解性有机物、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有机氮农药等。
2.4 重金属和其他有害物质:包括镉、铅、汞、砷等重金属,以及农药残留、工业废水中的有害物质等。
3. 检验方法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需要依靠科学的仪器设备和标准化的检验方法,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常用的检验方法包括:3.1 光谱分析法:利用光谱仪对水中的化学物质进行定量分析,如UV-Vis光谱法、原子吸收光谱法等。
3.2 色谱分析法:利用色谱仪对水中的有机物进行分离和定量分析,如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等。
3.3 全自动分析仪器:利用全自动分析仪器对水中的微量元素和有机物进行分析,如原子荧光光度法、化学发光法等。
城市供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3??
毒
理
学
指
标
砷
0.01?mg/L
镉?
0.003?mg/L?
铬(六价)
0.05?mg/L?
氰化物
0.05?mg/L?
氟化物
1.0?mg/L?
铅
0.01?mg/L?
汞
0.001?mg/L?
硝酸盐(以N计)
10?mg/L(在特殊情况不超过20mg/L)⑧?
硒
0.01?mg/L?
表4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
水样检验项目
出厂水或管网水
综合
出厂水
管网水
表1项目
表2项目
合格率,%
95
95
95
95
95
注:1.综合合格率为:表1中42个检验项目的加权平均合格率。
2.出厂水检验项目合格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 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CODMn共9项的合格率。
每日不少于一次
GB 3838中有关水质检验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
每月不少于一次
出厂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
每日不少于一次
表1全部项目,表2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每月不少于一次
表2全部项目
以地表水为水源:每半年检测一次
以地下水为水源:每一年检测一次
四氯化碳
0.002?mg/L?
三氯甲烷
0.06?mg/L?
敌敌畏(包括敌百虫)
0.001?mg/L?
林丹
0.002?mg/L?
滴滴涕
0.001?mg/L?
市政供水系统检测项目
市政供水系统检测项目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市政供水系统检测项目的重要性和常见检测项。
市政供水系统是指供应给城市或城镇居民的饮用水系统。
为了确保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和质量,对市政供水系统进行定期检测是非常必要的。
目标通过对市政供水系统的检测,我们的目标是:- 确保居民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提供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防止潜在的水质污染。
常见检测项目以下列举了常见的市政供水系统检测项目:1. pH值测试:检测供水系统中水的酸碱度。
pH值对于水的安全和味道都有影响。
适当的pH值范围可以确保水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氯含量测试:氯是一种常用的消毒剂,用于杀灭水中的细菌和病毒。
检测氯的含量可以确保供水系统中的消毒过程正常进行,以保障居民的健康。
3. 总溶解固体检测:总溶解固体是指水中溶解的无机和有机物质的总量。
这些物质可能是水的污染源,不适当的总溶解固体含量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4. 水中重金属检测:水中可能存在一些重金属元素,如铅、铜等。
高含量的重金属对人体健康有害,因此及时检测重金属的含量至关重要。
5. 大肠杆菌检测:大肠杆菌是一种常见的细菌,它可以通过污染的水源传播疾病。
检测大肠杆菌的存在可以判断水的卫生状况。
6. 水质异味和异色检测:水中的异味和异色可能是供水系统出现问题的标志。
及早检测和解决这些问题可以确保居民饮用水的质量。
结论市政供水系统的定期检测是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措施。
通过对常见的检测项目进行监测,我们可以及早发现潜在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提供清洁、健康的饮用水供应。
自来水常规检测指标及频率
3部分地区30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无
PH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每月不少于一次(水源水和出厂水检测频率一样)
6.5-8.5
铝(mg/L)
0.2
0.2
铁(mg/L)
0.3
0.3
锰(mg/L)
0.1
0.1
铜(mg/L)
1.0
1.0
锌(mg/L)
1.0
1.0
氯/氟化物(mg/L)
0.3
0.3
细菌指标
限值
检测频率
备注(水源水限值)
总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每日不少于一次(水源水和出厂水检测频率一样)
总大肠菌落数不得超过1000(个/L)
耐热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
100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每日不少于一次(水源水和出厂水检测频率一样)
15,无异色
浑浊度(散射Leabharlann 浊度单位)/NTU250250
硫酸盐(mg/L)
250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每月不少于一次(水源水和出厂水检测频率一样)
450
耗氧量(mg/L)
CODMn
3(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mg/L)
0.002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3术语和定义3.1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城市供水水质行业标准》完整版式
1.9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 — 2005前言为提高城市供水水质,加强水质安全管理,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对城市供水的水质要求、水质检验项目及其限值。
本标准对供水水源、水厂生产、输配水、二次供水和用户受水点水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上海监洲站;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琪梁相钦宁瑞珠王欢宋仁元沈大年陆坤明卢益新樊康平王恩福陈国光黄天笑曾卓齐宇参加起草人:张金松陶涛刘丽君张秀忠刘路刘岳峰农晋琦徐荣宗祖胜刘茜曲志军惠如冰林爱武杜兵张建华王丹罗亮修立庆王秀丽吕宝和李桂香秦晶孟莉莉马越张旭东姚刚张立尖陆峰向华董瑞圣祝敏捷童俊钱静汝蒋增辉王幸艳陈均卓章诗芳陈宛华孙伟黄娟王锦城吴建安胡鸿燕陶晓武辜强冯健陈珊珊孙晓航谢海英商文新叶劲李朝晖邬家祥唐雪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3 术语和定义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颁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号]:CJ/T206-2005[颁布日期]:2005-02-05[实施日期]:2005-06-01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141~150城市供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3 定义3.1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城市供水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4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3.6用户受水点是指供水范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水咀(水龙头)。
4 供水水质要求4.1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4.1.1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项目4.2.1常规检验项目见表1。
4.2.2非常规检验项目见表2。
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3术语和定义3.1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3术语和定义3.1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3.2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3.3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3.5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3.6用户受水点供水范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水嘴水龙头.4供水水质要求4.1城市供水水质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4.1.1 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4.2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项目4.2.1 常规检验项目见表1.表1续表1续4.2.2非常规检验项目见表2.表2城市供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表2续表2续5水源水质要求5.1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 8 3 8的要求.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出源时,应符合GB/T 1 4 84 8的要求.5.2 水源水质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5.3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6 水质检验和监测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 5 7 5 0、CJ/T 1 4 1~CJ/T 1 5 0等标准执行.未列入上述检验方法标准的项目检验,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应进行适用性检验.6.2 地表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 3 83 8有关规定执行.6.3 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T 1 4 84 8有关规定执行.6.4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必要时应抽样检验用户受水6.5 自建设施供水和兰次供水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做水质检验.若限于条件,也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检验.6.6采样点的选择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管网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13在2 0以下,1 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6.7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见表3.表3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6.8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要求见表4.表4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7.水质安全规范7.1 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7.2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对饮用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建立水源水质资料库.7.3 当供水水质出现异常和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时,要加强水质监测频率.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7.4水厂、输配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对供水水质的要求和水质检验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生产、水质检验和管理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7.5当城市供水水源水质或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供水企业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7.6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依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到达用户的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3术语和定义3.1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自来水水质检测项目
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 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供水水质检测标准方案
页码:第1 页共20页供水水质检测标准方案修订记录日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编制:审核:批准:生效日期:页码:第2 页共20页目录一、编制目的 (3)二、适用范围 (3)三、水样的采集与保存 (3)3.1应用标准 (3)3.2采样计划 (3)3.3采样容器 (3)3.4采样容器的洗涤 (4)3.5测定微生物学指标采样容器的洗涤和灭菌 (4)3.6采样器 (4)3.7水样采集 (5)3.8.采样体积 (6)3.9水样保存 (6)3.9样品管理和运输 (8)四、水样的检测 (9)4.1检测项目及限值 (9)4.2水样分类及检测项目频率 (13)4.3检测能力及检测方法 (13)五、相关文件 (19)六、支持表格 (20)页码:第3 页共20页一、编制目的使供水厂水质检验方法标准化,提高化验人员水质检验水平,提高供水厂检验质量,杜绝供水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用固安分公司所属各供水厂供水水质指的检验,主要包括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官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
三、水样的采集与保存3.1应用标准水样的采集、样品保存和采样质量控制参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之规定。
其他参考标准及规范性引用文件入下所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T12998)《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3.2采样计划采样前根据水质检验目的和任务制定采样计划,内容包括:采样目的、检验指标、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频率、采样数量、采样容器与清洗、采样体积、样品保存方法、样品标签、现场测定项目、采样质量控制、运输工具和条件等。
3.3采样容器1.应根据待测组分的特性选择合适的采样容器。
2.容器的材质应化学稳定性强,且不应水样中组分发生反应,容器壁不应吸收或吸附待测组分。
3.采样容器应可适应环境温度的变化,抗震性能强。
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3术语和定义3.1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城镇供水水质检测标准
城镇供水水质检测标准
城镇供水水质检测标准包括以下几项:
物理指标:包括色度、浑浊度、嗅觉和气味等。
色度不得超过15度,浑浊度不得超过3度,自来水不得闻到异味和气味,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的物体。
化学指标:包括电导率、硬度和pH值、无机酸度和碱度。
硬度是指自来水中铁、锌、锰、铜等元素的含量。
饮用水中的铁含量不得超过0.3mg/升,锰含量不得超过0.1mg/升,铜含量不得超过1.0mg/升,锌含量不得超过1.0mg/升。
检验方法: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 5750、CJ/T 141~CJ/T 150等标准执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还有疑问,建议咨询水务部门工作人员。
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讲解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3术语和定义3.1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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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城市供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表2 城市供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表3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
表4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
水样检验项目
综合出厂水管网水表1项目表2项目出厂水或管网水
合格率,%9595959595
注:1.综合合格率为:表1中42个检验项目的加权平均合格率。
2.出厂水检验项目合格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CODMn共9项的合格率。
3.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CODMn(管网末梢点)共7项的合格率。
4.综合合格率按加权平均进行统计
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