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过渡期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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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布日期】2004.08.08•【文号】外专办发[2004]105号•【施行日期】2004.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进一步加强我国引进国外人才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决定在外国专家申办来华职业(Z)签证时,实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智力引进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需要办职业签证的上述外国专家,应凭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Z)签证。

二、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我驻外使、领馆(处)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和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对不符合聘请条件的单位和外国人员不予签发工作许可。

在签发工作许可时,要注意做好分类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不得收费,不得下放签发权限,不得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办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2000年,我部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制定发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要求凡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的人员,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按照这一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的,也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现就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由于我国政府目前尚未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职业资格证书互认协议,所以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二、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具有外国特色的职业(工种),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如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等,可以持本国政府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或上岗。

该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证明应为中文或英文。

三、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只提供中文试卷),各地应对其参加鉴定提供相应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结束——。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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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热点问答(2018年6月修订)一、基础篇(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两证整合”(或“两证合一”)指的是什么?答:经国务院同意,原“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这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即“两证整合”。

1.对于来华工作90日以上的外国人,入境前需申办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外国专家群体)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普通外国人群体),统一改为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发放,用人单位或外国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

相应的,入境后需申办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改为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2.对于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外国人,可申请(短期)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者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二)本项业务的政策文件、详细办事指引?答:主要政策:1.《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本市详细办事指引,请见市外国专家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公布的“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引”(网址:h ttp:///gzfeb/ywbl/wgrlhgzxk/),或者参阅微信公众号“外国人在广州”。

(三)本项业务的咨询电话?答:广州政府服务热线:12345、12333。

本业务属中央事权,各地统一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办。

需详细咨询、反映的问题请至服务窗口办理。

(四)本项业务服务窗口的地址、办公时间?答:请见市外国专家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引”中的《广州市外国人工作许可受理机构一览表》。

(网址:/gzfeb/yw bl/wgrlhgzxk/)(五)通过12345(12333)热线、网络等渠道反映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宜,并需要职能部门跟进,应提供哪些基础信息?答: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有关规定,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属中央事权,涉及外交、公安、工商、税务、社保等多个部门,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地方稳定。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1.07•【文号】公境[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公安部公境[2004]30号二○○四年一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就业签证、居留许可证办理流程及资料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就业签证、居留许可证办理流程及资料
外国人来华办理工作许可证、工作签证,居留证流程
一.用人单位需满足申办条件
1 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2 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3
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1 符合现行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员;
2 从事临时性、短期性(不超过90 日)工作的外国人员;
3
实施配额制管理的人员:包括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实习的外国青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
生、远洋捕捞等特殊领域工作的外国人等。
四.在用人单位和申请人都满足以上条件后,用人单位需准备相关材料,前往相应部门,为聘 用的外国人员,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具体按以下流程办理:
1 外国人与雇主签定《聘用意向书》。
雇主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前往当地劳动局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Fra bibliotek2)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外国人有效护照(签证)复印件;
2
4) 拟聘用意向书;
5) 拟聘用的外国人工作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6) 近期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就业申请登记表》一式2份;
8) 拟聘用的外国人二寸免冠近照2张;
9) 填写完整的《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申请书》1份(须加盖单位公章)。
雇主到所属区商务局及市商务局审批核准后,可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工作签证邀请函》及《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办理《工作签证邀请函》,需提供以下材料:
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籍人士就业许可

外籍人士就业许可

外籍人士就业许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来到中国寻找就业机会。

为了统筹管理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就业,保护劳动者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外籍人士就业许可政策。

本文将介绍外籍人士就业许可的相关内容及其申请流程。

一、外籍人士就业许可概述外籍人士就业许可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时需要获得的一种法律许可文件。

根据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的规定,外籍人士只有获得了就业许可才能在中国合法工作。

就业许可文件通常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标明外籍人士的个人信息、工作单位、职位等内容。

二、外籍人士就业许可的申请条件外籍人士在中国申请就业许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1. 申请者必须年满18周岁;2. 申请者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3. 申请者具备相关工作经验或技能,并可以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4. 申请者有合法有效的居留证件,例如工作签证或者居留许可;5. 申请者所申请的工作职位符合中国政府的职业指导目录要求。

三、外籍人士就业许可的申请流程1. 提供材料:申请者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申请表格:根据所在地区的要求填写相关表格;- 个人护照及签证复印件:提供个人护照和中国签证的复印件;- 就业单位提供的邀请函:外籍人士所申请的单位需要提供邀请函,并注明工作职位、薪资待遇等信息;- 个人简历:提供个人的工作经历及相关技能情况;- 学历及职业资格证书:提供学历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其他必要材料: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如体检报告等。

2. 递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给当地公安机关,并按照要求缴纳申请费用。

3. 审核和审批:公安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个人信息和工作单位信息,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审核通过后,公安机关将发放就业许可证。

4. 领取就业许可证:申请者在获得批准后,可前往公安机关领取就业许可证。

四、外籍人士就业许可的有效期和停止就业外籍人士获得就业许可后,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从事相应的工作。

外国人就业许可变化

外国人就业许可变化

外国⼈就业许可变化外国⼈就业许可变化 记者昨⽇获悉,为进⼀步推动“外国⼈来华⼯作许可”试点⼯作的平稳过渡,配合国家外专局做好原外国⼈就业管理服务系统与外国⼈来华⼯作管理服务系统的对接,确保2017年4⽉1⽇起“两证整合”⼯作全⾯实施,本市原外国⼈就业受理窗⼝的业务受理截⽌到2017年3⽉24⽇17点为⽌,⽤⼈单位可继续通过“外国⼈来华⼯作管理服务系统”申请办理“外国⼈来华⼯作许可”。

外国⼈来华就业受理⽅式将改变确保两证整合全⾯实施 ⽤⼈单位可以登陆“外国⼈来华⼯作管理服务系统”进⾏注册,为已经取得并在有效期内的原《外国⼈就业许可》的外国⼈填写信息、按照原要求提供并上传材料,申请《外国⼈⼯作许可证》。

在有效期内的原《外国⼈就业证》仍然有效。

原《外国⼈就业证》到期需办理延期的,应当由⽤⼈单位在申请⼈所持的《外国⼈就业证》有效期届满三⼗⽇前,但不得早于有效期届满前九⼗⽇,在“外国⼈来华⼯作管理服务系统”注册,向单位所选择的受理窗⼝提出申请,办理《外国⼈⼯作许可证》。

近⽇的新规定: 1. 《国家外国专家局⼈⼒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部关于全⾯实施外国⼈来华⼯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2017年03⽉28⽇发布并⽣效】 2.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来华⼯作许可服务指南(暂⾏)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2017年03⽉29⽇发布,2017年04⽉01⽇⽣效】 新规定的主要变化: 1. 分类管理⽅⾯ 仍将来华⼯作的外国⼈分为外国⾼端⼈才(A类)、外国专业⼈才(B类)、外国普通⼈员(C类)三类,但与之前的“原试点⽅案”相⽐,主要包括以下变化:T : 7 p x ; B O R D E R - L E F T : w i n d o w t e x t 1 p x s o l i d ; M A R G I N : 0 p x ; P A D D I N G - R I G H T : 7 p x ; b o r d e r - i m a g e : i n i t i a l " v a l i g n = " t o p " w i d t h = " 5 8 3 " > p s t y l e = " B O X - S I Z I N G : b o r d e r - b o x ! i m p o r t a n t ; W O R D - W R A P : b r e a k - w o r d ! i m p o r t a n t ; M A X - W I D T H : 1 0 0 % ; P A D D I N G - B O T T O M : 0 p x ; P A D D I N G - T O P : 0 p x ; P A D D I N G - L E F T : 0 p x ; C L E A R : b o t h ; M I N - H E I G H T : 1 e m ; M A R G I N : 0 p x ; P A D D I N G - R I G H T : 0 p x " > s t r o n g s t y l e = " B O X - S I Z I N G : b o r d e r - b o x ! i m p o r t a n t ; W O R D - W R A P : b r e a k - w o r d ! i m p o r t a n t ; M A X - W I D T H : 1 0 0 % ; P A D D I N G - B O T T O M : 0 p x ; P A D D I N G - T O P : 0 p x ; P A D D I N G - L E F T : 0 p x ; M A R G I N : 0 p x ; P A D D I N G - R I G H T : 0 p x " > s p a n s t y l e = " B O X - S I Z I N G : b o r d e r - b o x ! i m p o r t a n t ; W O R D - W R A P : b r e a k -w o r d ! i m p o r t a n t ; M A X - W I D T H : 1 0 0 % ; F O N T - F A M I L Y : A r i a l , s a n s - s e r i f ; P A D D I N G - B O T T O M : 0 p x ; P A D D I N G - T O P : 0 p x ; P A D D I N G - L E F T : 0 p x ; M A R G I N : 0 p x ; P A D D I N G - R I G H T : 0 p x " > B / s p a n > s t r o n g s t y l e = " B O X - S I Z I N G : b o r d e r - b o x ! i m p o r t a n t ; W O R D - W R A P : b r e a k - w o r d ! i m p o r t a n t ; M A X - W I D T H : 1 0 0 % ; P A D D I N G - B O T T O M : 0 p x ; P A D D I N G - T O P : 0 p x ; P A D D I N G - L E F T : 0 p x ; M A R G I N : 0 p x ; P A D D I N G - R I G H T : 0 p x " >。

01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过渡期办事指引

01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过渡期办事指引

011-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过渡期办事指引(延期、变更、补办、注销)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已经停办,《外国人就业证》已取消年检,但现行有效期内的证件继续有效。

持我市颁发的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且工作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外籍人士,按照本指引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注销原证件。

一、办理程序(一)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需办理延期、变更、补办事项,或在有效期内自愿换领新证的,按照以下程序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1、网上申请。

用人单位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提出申请(办理延期的,首页左侧目录树选择“原就业证和专家证延期”模块;办理变更和补办的,首页左侧目录树选择“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模块,右侧选择“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模块;办理换证的,首页左侧目录树选择“原专家证或就业证换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模块,右侧根据符合的情形选择)。

12、网上预审。

受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预审。

3、受理。

通过预审的,用人单位需到受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按所需材料要求,提交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与网上提交的材料一致的,受理机构当场受理并出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

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全流程在线办理。

4、审查。

决定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符合A类高端人才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5、决定。

决定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制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系统显示“证件信息已查验”即可到受理机构领取)。

提示:1)申请人凭《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及经办人身份证(如非系统登记的经办人,需出具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到受理机构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领证后可到公安出入境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8.04.14•【字号】沪劳外发[1998]25号•【施行日期】199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外发[1998]25号)各企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为加强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规范外国人就业的申办与审批工作,现将《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为加强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对贯彻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上海市劳动局负责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

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受派遣在本市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持有《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证》及《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外国人可免予办理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四、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聘雇;获准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须取得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本市就业。

五、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岗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必需的,从事技术、管理或需要特殊技能国内缺少适当人选的岗位,且该岗位聘雇外国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六、外国人在本市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二)有确定的工作单位;(三)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适应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的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四)无犯罪记录;(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与【发文字号】劳部发[1996]29号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1996.01.22 【实施日期】1996.05.01【时效性】已被修订【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部分专家聘请单位专家证件发放授权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部分专家聘请单位专家证件发放授权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部分专家聘请单位专家证件发放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国专家【失效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日期】2003.07.17【实施日期】2003.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部分专家聘请单位专家证件发放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专业总公司及有关单位引进国外智力归口管理部门:为适应当前我国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对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证件的发放管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专家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了《部分专家聘请单位专家证件发放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件:《专家证件发放授权申请表》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部分专家聘请单位专家证件发放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当前我国引进人才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向外国籍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家发放专家证件工作的管理,为专家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资格认定的规定,来华服务的外国籍或来内地服务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证件是指发放给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的《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外国专家证》和《港澳台专家证》。

第四条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全国专家证件发放工作的管理,并根据专家管理工作的需要,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家聘用单位授权,使其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向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发放专家证件的管理权(以下简称被授权单位)。

第五条被授权单位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发放专家证件:(一)对专家身份进行确认。

(二)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

(三)签发《外国专家证》。

(四)签发《港澳台专家证》。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鲁外专[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的通知(鲁外专〔2012〕87号)各市外国专家局,有关办证窗口,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2012年12月7日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包括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全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管理工作,审批全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驻济外国专家聘请资格单位的外国专家工作证件。

设区的市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负责当地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受理、证件办理和外国专家证申请受理、证件审批、证件办理。

第四条各级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办证系统”),采取网上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按规定程序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证件。

第五条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向有关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申请登记注册国家办证系统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证件。

第六条各级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经办人自收到网上申请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证件的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自收到申请登记注册和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证件的书面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经办意见,逐级上报有关负责人审查和审核。

要求请于外专证及居留许可有效期前一个月开始办理

要求请于外专证及居留许可有效期前一个月开始办理

国内转聘手续流程
要求:请于外专证及居留许可有效期前一个月开始办理
一、外国专家
地点: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天津市河东区9经路25号,中国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会3楼D区海外人才之家)电话:83605283
1、外省市转聘
除提交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许可》申请人准备的材料外(详见《长期外籍专家入境前手续
2、本市转聘
除提交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手续材料外还需以下材料:
二、居留许可
地点: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河北区寿安街)电话:24458362
费用:一年以内为400元;一年及以上为800元。

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流程

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流程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 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来华工作的外籍 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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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科、文、卫、新闻、 出版、艺术、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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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 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 级技术或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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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 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 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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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分布情况:80%左右文教专家在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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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专家申请来华工作许可的条件
外国专家的申请条件: 基本条件:
v 身体健康; v 无犯罪记录; v 能够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法规; v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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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 国专家证”流程
一、我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情况简介
1、什么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是引智工作 行政许可项目中的一项,其实质是行政许可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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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经过对申请的审查,而决定是 否准许或认可当事人所申请的活动或资 格的行政行为。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流程共61页

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流程共61页
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 国专家证”流程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外国专家证延期审批标准

外国专家证延期审批标准

外国专家证延期审批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外国专家证延期审批标准一、法定依据(一)外国专家证申请函。

1、签章是否齐全;2、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身份证件和办理在华居留的必备证件,分为经济技术类和文教类。

申请《外国专家证》延期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申请人是否符合我国政府各相关机构对外国人管理的各项要求。

(二)其他申报材料是否齐全1、聘用合同或任命书或委派书复印件(外国在川机构可用任命书或委任书,其它单位用合同);2、外国专家护照和有效居留许可(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3、外国专家证原件和复印件;4、非文教单位请提交聘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审批意见(一)各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做“同意“审批。

(二)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不能补齐相关材料的,做“不同意”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空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领取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空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领取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空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领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09.10.23•【文号】外专办发[2009]373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空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领取管理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3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我局《关于推广应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297号)的要求,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地各部门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以下称“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须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以下称“证件管理系统”)在网上办理。

为推动、督促这项工作的实施,我局将加强对领取空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空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由我局统一制作印刷,由各省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及受我局委托设立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和专业总公司的发证窗口(以下称“各发证机关”)统一向我局申领。

二、空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的申领以年为单位。

各发证机关应依据上年度证件实际发放量估算当年度需要量提出申请数量,进行申领。

三、各发证机关申领空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需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机关服务中心(《外国专家证》)提出申请,申请时应说明上年度证件办理情况。

我局有关部门将依据证件管理系统的数据,对申请单位上年度的证件办理情况进行核实后,发放相应空白证件。

四、我局设立在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和专业总公司的发证窗口,应使用证件管理系统办理证件。

每年新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数量少于10份的,将不再单独设立发证窗口,由我局直接办理证件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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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过渡期办事指引
(延期、变更、补办、注销)
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已经停办,《外国人就业证》已取消年检,但现行有效期内的证件继续有效。

持我市颁发的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且工作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外籍人士,按照本指引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注销原证件。

一、办理程序
(一)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需办理延期、变更、补办事项,或在有效期内自愿换领新证的,按照以下程序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1、网上申请。

用人单位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提出申请(办理延期的,首页左侧目录树选择“原就业证和专家证延期模块;办理变更和补办的,首页左侧目录树选择“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模块,右侧选择“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模块;办理换证的,首页左侧目录树选择“原专家证或就业证换领外国人工作许可
证”模块,右侧根据符合的情形选择)。

2、网上预审。

受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预
审。

3、受理。

通过预审的,用人单位需到受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按所需材料要求,提交上传的所有附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与网上提交的材料一致的,受理机构当场受理并出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

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全流程在线办理。

4、审查。

决定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符合A类高端人才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5、决定。

决定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制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系统显示“证件信息已查验”即可到受理机构领取)。

提示:1)申请人凭《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及经办人身份证(如非系统登记的经办人,需出具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到受理机构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领证后可到公安出入境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2)申办延期的,用人单位需在原岗位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原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3)申请补办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受理机构提出补办申请。

(二)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需办理注销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提出申请。

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填写《注销申请表》,并到受理
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及决定。

受理机构现场核验材料,核验无误后,出具《注销证明》,并将原工作证件剪角退回。

提示: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注销。

经申请可由决定机构出具许可注销证明(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即办)。

二、所需材料
(一)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需办理延期、变更、补办事项,或在有效期内自愿换领新证的,所需材料如下:
(二)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需办理注销的,所需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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