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信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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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制度
为保持医院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保护集体数据财富,保障医院和谐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院内所有使用计算机、服务器和相关辅助设备、设施的科室和部门。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由专人负责管理相应的信息保密工作,要定期监督、检查保密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网络管理员对信息系统的管理和操作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章保密制度
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专人专用,严禁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带出办公场所。
第五条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不得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第六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
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第七条存储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含移动硬盘、优盘、软盘、光盘等)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复制和确因工作需要外出携带涉密存储介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第八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管理员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者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第九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和工作秘密信息。
第十条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应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和医院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各接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部门要对医院信息资料安全负责,未经信息部和主管领导许可,严禁外来人员登录医院信息系统查询、打印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连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计算机,未经信息部许可,严禁
安装、运行非日常工作需要的任何软件;严禁安装任何厂家、任何版本的操作系统以及任何有可能干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程序。
第三章保密监督
第十四条涉密计算机进行维护检修时,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单位保密人员和涉密计算机维护人员必须在维护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淘汰、报废的一律送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十五条处理涉及国家秘密文件和工作秘密文件的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一律不得接入电话线,接入电话线的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一律不得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
第十六条计算机个人工作桌面或开放文件夹不得摆放敏感文件和资料,办公桌禁止摆放敏感介质。
第十七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检查,查处各种泄密行为。一旦发现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每个工作人员都有义务立即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网上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及时予以删除。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计算信息及网络安全制度
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及其建设,是医疗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院管理和医疗治疗、诊断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促进医院的工作正常开展,规范信息化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软件管理
第一条:本院所使用的所有软件(特别是与医疗治疗、诊断有关)必须有合法的授权和许可证书,不得使用非法和盗版软件。
第二条:医院信息系统软件必须符合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功能规范要求。
第三条:医院信息系统软件所使用的各种代码必须符合浙江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有关标准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各种信息输入、处理、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必须是可靠、完整、安全,有经过授权的处理权限和审核。
第五条:系统有符合行政管理、卫生统计要求的数据接口,有连接省(市、县)卫生网的数据通道,能够和国家卫生(厂域)信息网实现安全、可靠连接。
二、系统管理
第六条:对数据级别进行完整、合理分类,对不同数据应设置符合医院的管理要求、使用权限。各种文档规范、完整。
第七条:重要数据实行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非法扩散和被非法使用。数据进行实时备份和异地存放,异地存放需加密管理,
责任到人。
第八条:各类用户都建立档案,有严格的授权和个人保密口令,个人识别码管理符合保密规范要求。
第九条:各种数据操作必须规范,严格按使用手册进行,无效数据及时清除,以保障系统的运行质量。
第十条:从事信息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高度责任心,具备计算机及网络的专业知识,具有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变能力,防止网络瘫痪、崩溃等事故发生。
三、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网络配置数据有完整记录,网络参数、系统配置凋整符合网络整体管理要求,重要的调整应有信息管理部门或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各种数据字典、系统代码有完整的记录,符合规范。对字典、代码的维护更新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属于自我维护的,应建立专人负责管理。临时数据字典、代码建立文档,并有详细的说明。
第十三条:各工作站数据录入操作准确、及时、可靠、完整。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不得将无关的软件和信息输人电脑。
第十四条:数据一致性完善。系统维护人员对数据的再处理必须有详细的处理记录,防止数据被非法篡改。应建立数据修改的电子、文档两种介质记录。
第十五条:由各类专业人员、卫生统计人员负责处理的数据。不应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必须修改的应有明确的记录,重要的修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