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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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
第二,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
债权行为
商事债权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形态,表现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债权行为。债的关系首先表现为一种民 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事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基础,同时适用商法的特殊规定,这 些特殊的规定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民法的规定。在西方国家的商法典和商法学理论中,商事债权的特殊性主要表 现在商事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性上,具体涉及对意思表示之缄默和缄默之错误的特殊性规定等内容。
一般来说,缄默作为一种消极的行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果,如我国《合同法》第20条的 规定。但在例外情况下,如双方已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则缄默可当作对要约的承诺。
商法物权行为
物权首先是民法中的一个基本范畴,规定在民法典之中。在商事活动中,涉及到物权问题,可以适用民法中 的有关规定。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商事行为,在民法之外,商法中又有特殊的补充性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对于商 事行为具有规范性意义,由此,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商事物权与民事物权在法律上的差异。
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相比,商法上的代理具有其独自的特点:
第一,非显名主义。
在商事活动中,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实施其行为时,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是为本人(即委任人或被代理人)进 行,但其行为对本人和相对人仍然发生法律效力。非显名主义作为商事代理的一个特征在一些国家的商法中得到 了承认。但是,当本人的对方当事人不知道代理人的行为是为本人所进行时,也可以请求其代理人履行。我国 《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即反映了这一特点。
特征
商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有一般规定,商法有特殊规定, 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差异。这是由商事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的不同决定的。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四章 商事登记

(一)形式审查主义 (二)实质审查主义 (三)折衷审查主义
依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登记机关必须对申请人提 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 可见,我国系采实质审查主义。但在实践中,实际 采取的方式是形式审查与年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
法院与行 政机关均 为商事登 记机关 (法国)
专门注册中 心和商会为 登记机关 (荷兰)
(二)我国的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 条、第5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管 理的原则。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一、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前需审批。《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改为实行公司设立以直接登记为主, 审批为辅的制度。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对外商投 资企业的开业登记作了特别规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的登 记内容作了规定。 开业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商号、商事企业的住所、 营业场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开业日期、经 济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 数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是指由商主体的创办人或商主体提 出的创设、变更商主体或变更商主体已登 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
各国主要是从对申请人的要求、提出申请的方 式以及申请时应附交的文件等方面进行规制。

二、审查:
是指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提交的 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内 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
三、核准发照: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予 以审查后,作出的登记和颁发证照之批 准的行为。(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

第四章 商行为

第四章  商行为

• 《日本商法典》第501条“绝对商行为” : “下列行为为商行为:
• 1.以获利而转让的意思,有偿取得动产、不动产、有价 证券的行为或有偿转让取得物的行为。 • 2.缔结供给自他人处取得的动产或有价证券的契约,以 及为履行此契约而实施的以有偿取得为目的的行为。 • 3.于交易所进行的交易。 • 4.有关票据或其他商业证券的行为。”
第四章 商行为
第四章 商行为
• 第一节 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一、商行为的概念 • (一)法上的定义 • 1、《意大利民法典》“商业行为泛指由商主体从事的任何以
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管理和妥善保管为目的或以提供服务为目的 的经济活动。”
• 《德国商法典》第343条规定:“商行为是指属于 经营商人的营业的一切行为。” • 第344条“(1)如无其他规定,由商人所为的法 律行为,视为属于经营其营业。(2)由商人签署 的债据,以证书上无相反的规定为限,视为在其 营业中签署的。”
司”】
• • • • • • • •
(二)学理上的定义 1、合同行为 2、商人性+营利性 3、营利性+营业性 4、商人性十营利性十营业性 5、[营利性或营业性]+法律规范 6、[商人性+营业性]或[非商人+营利性营业] 商行为是指经由商法规范确定的各种营利性活动 或者营业活动。即在内涵上,商行为或为营利行 为或为营业行为;在外延上,商行为须由商事立 法作出规定。
• • • • • • • • •
第三节 商行为的特殊规制 一、债权行为特殊规制 1、意思表示的外观主义(客观主义) 2.商人行为的有偿推定 3、标的物瑕疵的通知义务 4.约定违约金的强制效力 5、默示承诺义务 6、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 • • •

商法第四 第四章 商事登记

商法第四 第四章 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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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事登记限制的法理分析
1.主体之限制:主要包括主体职务上的限制和主体能力上 的限制。前者如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登记从事商事经 营活动;后者如公司未经主管部门的专门授权,不能登记从 事国家专控的经营业务。 2. 行为之限制:主要包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要求和 具体要求。前者如所登记之行为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经济政策 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如按专门法律要求或国家授权设 立的商主体,只能登记从事获得专门授权的商事经营,如银 行只能登记与银行业相关的经营活动。
? (一)开业登记的概念 ? 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
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 (二)开业登记的内容
1. 名称登记(这一部分详见“商号”一章) 2. 出资人登记 3. 住所登记 4. 法定代表人登记 5. 注册资金登记 6. 章程登记 7. 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登记 8. 经营范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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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登记
? (一)变更登记的概念 ? 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
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 通常,商主体因合并、分立、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住
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股东人数、非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发 生变化,都直接导致其变更登记。 ? (二)国有企业改制变更登记问题 ? 如果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国有企业自身不得成为该公司股 东或发起人,只有原国有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方可作为该公 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如果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改建为公司,这是 新的投资行为。为了保证投资企业自身合法存续,投资后剩余自 有资金不得少于法定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并符合企业相应经营 规模的要求。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行为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行为

02 商事行为的主要类型
CHAPTER
商事买卖
商事买卖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 目的,通过签订买卖合同,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商事买卖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 营利为目的;二是标的物为有体 物;三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商事买卖的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合 同、书面合同和电子数据交换合
同等。
商事租赁
商事租赁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 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行为。
随着科技的发展,国际商事行为将更加依赖于互 联网和数字化技术,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制的 研究和制定。
谢谢
THANKS
商事行为的特殊法律规范
商事行为的特殊法律规范概述
01
商事行为的特殊法律规范是指针对特定类型的商事行为所制定
的专门法律规范,具有针对性和特殊性。
商事行为的特殊法律规范举例
02
如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这些法律规范对特定类型的商
事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和限制。
特殊法律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的关系
03
特殊法律规范是对一般法律规范的补充和完善,二者共同构成
约和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和《海牙规则》等04 商事行为的法律责任
CHAPTER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商事行为主 体因违反民事法律义务、契约义务或 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商事行为中,民事责任的认定主要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时也 会参照商事合同的约定。

在商事行为中,行政责任的认 定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和 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 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第四章-03节

第四章-03节

第四章商事登记本章主要探讨以下问题:找谁登记?如何登记?不予登记的后果是什么?不登记的后果是什么?本章主要探讨:第一节商事登记制度概述第二节商事登记的程序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种类第一节商事登记制度概述本节主要探讨以下问题:一、商事登记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二、商事登记的立法体例三、商事登记的原则四、商事登记的意义一、商事登记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事登记行为的概念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二)商事登记行为的特征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2、商事登记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其行为内容、程序、形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3、商事登记行为是公法性行为——直接体现国家干预经济(1)登记机关是公权力机关(2)登记主体的地位不平等义务不对等,登记申请人不履行登记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是行政责任,如罚款(德国商法典)。

(3)登记规范的强制性必要记载事项。

二、商事登记的立法体例商法典+商事专门法商事专门法现代社会,用一部商法典或单行均不可能对各类商事主体的登记问题进行统一规定。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均有相关规定。

思考:是否需要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对商事登记制度缺乏统一认识。

在程序、内容、类别、效力等问题上,共性大于个性可以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三、商事登记的原则思考:我国采取何种商事登记原则?1、放任设立原则2、特许原则3、核准原则4、准则原则5、严格准则原则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商事行为的几个基本问题

商事行为的几个基本问题

商事行为的几个理论问题一、商事行为的概念商事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特定概念。

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商事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的独特性也是商法得以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自成体系之原因所在。

商事行为与商主体密切相关,二者共同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制度的基石。

大陆法系国家对商事行为的认定有不同标准。

以法国商法为代表的商事行为主义认为,应根据客观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来判定是否属于商事行为,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商主体主义则认为,判断商事行为应根据行为主体的身份,即主体中是否双方或一方是商人;以日本商法为代表的折中主义综合前二者的主张,认为判定商事行为既应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也应结合考虑行为人的身份。

在我国,商事行为不是立法上使用的概念,而是商法理论研究中所使用的概念,人们对商事行为的概念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资本增值依法所实施的各种经营活动”;有的学者认为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有学者认为“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事实上即属于商事主体的对外经营行为”;也有的学者认为,商事行为是商人资本经营的行为,是商人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商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台湾学者张国健先生则认为,“商事行为,系与民事行为对立,商事行为,须受商法法典及其特别法、习惯法支配,并以营利为目的,及与其有关之一切行为语言。

”这些观点或倾向于商主体中心主义,或倾向于商事行为中心主义,或采折中主义,各不统一。

本书认为,商事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性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与商主体这一特定身份相关,非商事主体不得从事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在商事经营中所为的行为,它具有商事经营这一特定的经营属性,非商事经营的行为,即使由商主体所为,也不属于商事行为。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行为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行为

04 商事行为的法律责任
CHAPTER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商事行为人 因违反民事法律义务、契约义务或不 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向受害人承 担的法律责任。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通过赔偿损 失的方式进行,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等。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 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等。
指一方当事人具备商人身 份,另一方不具备商人身 份的商事行为,如销售商 品。
双方商事行为
指双方当事人均具备商人 身份的商事行为,如证券 交易。
决议行为
指以多数人为当事人的商 事行为,如股东会决议。
02 商事行为的主要类型
CHAPTER
买卖行为
总结词
买卖行为是商事行为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是商品所有权的 转移行为。
商事行为的行政责任
商事行为的行政责任是指商事行 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承担
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行政处 罚和行政处分等,具体形式因国
家而异。
商事行为的行政责任通常由行政 机关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商事行为的刑事责任
商事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指商事行为人因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事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即实施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 获取商业利润。
商事行为的特点
01
02
03
营业性
商事行为是商人为了持续 经营而进行的商业活动, 具有营业性。
营利性
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 取商业利润,具有营利性。
规范性
商事行为必须遵守商业交 易的规则和法律规范,具 有规范性。
商事行为的分类
单方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所从 事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营业性、组 织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马工程《商法学》教材配套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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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商法学》教材配套题库马工程《商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绪论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二章商事主体第三章商事行为第四章公司法第五章非公司企业法第六章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第七章保险法第八章证券法第九章期货交易法第十章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破产法•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西北政法2006年研;华师2004年研]答: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是指商事主体的类型、内容、程序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原则。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所要采用的类型,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商法对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是指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商事法律规定的程序。

2商事自治规则[南京大学2006年研]答:商事自治规则是指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

其具体形式主要有:①公司章程;②交易所业务规则;③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

3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华师2003年研]答:(1)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商事权利能力是指商法所赋予的、商事主体能够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意志独立进行商事活动,并取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能力。

(2)民事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能力,从而形成了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

商事行为练习题

商事行为练习题

第四章商事行为练习题一、名词1、商行为——指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2、商事交互计算——指一种活期账户结算方法,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计算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的余额的确定来实现债务了结;3、商事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商事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4、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二、单选题1.有关商行为这一概念的内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商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B.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C.非商人一般也可以从事商行为;D.商行为是商主体在商事经营中所从事的行为2.商行为的特征是 ;A.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B.商行为是以交易为目的的一切行为C.商人和非商人所为的商业行为D.商行为是保密性的行为3.下列有关商行为的分类中,不属于多数学者认可的是 ;A.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B.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C.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D.单独商行为与关联商行为.4.下列有关特殊商行为的概念,说法正确的是 ;A.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B.是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受商法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C.与一般商行为不同的一切行为D.是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受商法调整的行为5.在外国法中规定商行为可以是任何主体所从事的经营行为的国家是 ;A.瑞士、俄罗斯B.美国、英国C.法国.D.德国、意大利三、多选题1.关于商行为的营利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以营利为目的使商行为区别于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公益行为等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B, 公益机构、宗教机构、政治组织都可能从事经济活动,但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其行为不是商行为C.商行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没有最终实现营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行为 D,商行为属于推定法律行为,在商法实践中也往往要借助于法律推定规则2.我国商法体系下商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有 ;A.以营利为目的.B.尚未成立的企业以及最终设立失败的企业设立中行为因不具有营业性行为特征,因此不应纳入商行为范畴C.商主体的行为必然是商行为D.商行为主要是商主体实施的行为,但一般民事主体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3.现代商法中的特殊商行为,在传统种类的基础之上又有了新的发展,它已经不仅仅包括传统的内容,而且还包括 ;A.商事信托B.商事期货C.商事融资租赁D.商事证券交易4.关于商事买卖,说法正确的是 ;A, 商事买卖的规定一般是从商事交易的迅速、明确、安全角度出发所提出的B, 商事买卖的规定主要涉及商事买卖中的迟延责任、商事买卖中给付标的物瑕疵责任的特殊性问题C.我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是关于商事买卖的特殊规定D.商事买卖与民事买卖的原则是相同的5.下列属于传统的商法理论中的特殊商行为的有 ;A.商事买卖B.商事行纪C.商事运输D.海商四、简答题1.简述商行为的特征;商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自身的特征,表现在:1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2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3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活动;4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2.简述商行为的重要类型;多数学者认为,商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2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3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4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3.简述特殊商行为的概念及主要种类;特殊商行为作为一个与一般商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特殊商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1商事买卖;2商事代理;3商事行纪;4商事居间;5商事信托;6商事信用;7商事期货交易;8融资租赁;9商事仓储;10商事货运;五、论述题1.试论述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概念;它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多数学者认为,商行为是指商法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这个概念接近于以商法主体为中心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所使用的商行为概念;商行为的特征之一是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商行为作为以商事交易为内容的行为,必然具有商事交易的一些重要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商行为是和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紧密联系的行为;商事活动是一种风险与利益并存的活动,获利越高,风险越大;商行为作为一种受法律调整的行为,从行为的自发性而言,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从法律对商行为的规范性而言,行为的有序性和受法律调整性,又充分体现了其对风险的自觉防范;2商行为是保密性和公开性并存的行为;商行为作为一种具有经营性和竞争性特点的行为,它与经营手段、方法、经验等密切相关,这些要素是导致竞争失败的重要因素,构成了商主体所特有的商业秘密,因此,商行为是一种具有一定保密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商事交易行为是一种以交易相对人之存在为前提的行为,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都直接影响交易相对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对交易对方的情况、交易的内容有所了解则成为促成交易的先决条件,因此商行为又是一种具有公开性的行为;商行为的公开性,常常通过强制性法律规范予以实现;3商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商事交易的特点之一是商事效率和商事效益紧密相连,只有高效率才能实现高效益;商行为的高效率主要体现在交易形态定型化;2.试论述我国商法上商行为的特征;我国商法体系下,不必重复传统商法体系下商行为所固有的特征,而只须就其区别于传统商法体系之特征,或者更确切地说就区别于传统商法体系下商行为特征一般涵义之特殊涵义加以阐述;1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区分商行为与非商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需要注意的是,不应将营利目的理解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的终极目的,而应将其理解为某一具体行为的具体目的;但长期以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均将营利目的理解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的终极目的;因此,公益机构、宗教机构、政治组织等非商主体所从事经济活动均被排除于商行为范畴之外;由于这些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其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也被认为不具有营利目的;事实上,不管在哪个国家,即使是公益法人与非营利组织也不排除“以营利为手段”;也就是说,不管法律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均可实施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行为,只不过非商主体仅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从而使营利成为实现其公益目的的手段而非终极目的,而商主体则既以其为直接目的又以其为终极目的;2商行为主要表现为营业行为但又不限于营业行为商主体实施的商行为都具有明显的营业性特征;由于设立商主体就是要通过持续的产生经营行为获取盈利并将其最终分配于投资者,因而商主体所实施的一切商行为都具有反复性、不间断性与计划性,也就是说具备营业性要素;非商主体实施的商行为也一般具有营业性特征;以证券、期货投资行为而论,除机构投资者一般属于商主体,也有不属于商主体者,如社会保险基金外,个人投资者并不属于商主体,但其投资行为无疑具有反复性、不间断性与计划性,因而可归入营业性行为范畴;不过,并非所有的非商主体实施的商行为均属于营业性行为;譬如,尚未成立的企业以及最终设立失败的企业设立中行为即不具有营业性行为特征,而这种投资企业无疑应纳入商行为范畴;3商行为主要是商主体实施的行为,但一般民事主体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多数制定有商法典的大陆法系国家均规定,商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即可推定为商行为;但这种推定也不能绝对化,并不能将商主体与商行为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严格的一一对应的关系;正如非商主体也可以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一样,商主体也可以实施不属于商行为的行为,也就是说,商主体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则不应纳入商行为范畴;不过,对于不宜从事商行为的非商主体,应当在商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六、案例分析题1.1995年9月12日、23日和10月14日,被告转运站受原告设备制造厂之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衡水火车站签订了102件炉门框运输合同四份;之后,原告交被告铁路运杂费13 083.68元;同年9月29日、10月17日,被告转运站又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衡水火车站代理处为原告的货物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上站前被告损坏一件;同年10月12日、26日,货物分别到达黑龙江鸡东县;收货人在收货时,发现损坏24件;按投保金额及铁路承运中的费用计算,原告的损失共计91 178.86元;原告拉回了该24件损坏的货物;原告经向被告转运站交涉索赔事宜未果,遂诉至衡水市某区人民法院;原告设备制造厂诉称: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运费、上站费等多种服务费用,并给原告出具了发票,原告据此将货物交给被告,这一行为表明,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应是代理关系;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是代理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代办运输造成的经济损失91 178.86元;被告转运站辩称:在代理期间,被告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了运输合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并将原告的货物由自己的储存地安全地送至货场站台,同铁路部门进行了验收交接,并按原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送至目的地,被告全面完成了委托职责;货物的损坏是在运输中造成的,是铁路部门的责任,应由承运人和保险人按规定赔偿;被告转运站的上级主管机关实业公司答辩内容同转运站;问:1被告转运站是否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实业公司在案中承担什么责任参考答案1本案是行纪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行纪人应对第三人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被告转运站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本案中的被告转运站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其上级主管机关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

特殊商事行为规则
商事行为的分类
01.
单方商事行为:又称混合交易行为,指行为人一方为 商事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事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02.
双方商事行为:指当事人双方都 作为商事主体而从事的行为
1、划分标准:商事行为的双 方是否均为商人
商事行为的分类
2、划分标准:商法对商事行为进行调整的共性和特性不同
B
特殊商事行为: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并受商法中的 特别法(专门法、单行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事行为
商 事 行 为
演讲人 2020-09-19
目 录
0 1 商事行为概述 0 2 营业 0 3 连锁经营与特许经营 0 4 电子商务 0 5 商事运输
01
商事行为概述
商事行为概述
01
02
商事行为的 概念
特征
03
04
商事行为的 分类
特殊商事行 为规则
商事行为概述
01
又称商行为、商业 行为、营业行为, 是指商人营业或从 事营利事业的各种 营利行为。我国无 商事行为的法定概 念,学理上认为是 法律主体以营利为 主要目的实施的, 并且通常具有连续 性的经营行为
3、划分标准:行为的客观性 质和是否附加条件
经基 营本

的商
商事
事行
行为
为:




比其为实营到不商辅 如他,现利的直事助

代商是起为营接行商
理事依辅目利达为事
行附助的目到,行
为于作的的商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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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的事但主为又
事身商行能体本称
行份事为对欲身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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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行为的分类

商法学第四讲-商事主体、商事行为、连锁经营

商法学第四讲-商事主体、商事行为、连锁经营

商事行为
一、商事行为概念
学理上通常认为,商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以营利为主要目
的而实施的,并且通常具有连续性的经营行为;企业的经营 商行为
行为一般视为商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之行为除外。
主观主义
德国——主观主义模式:商人从事的其商业经营的全部行为。 模式
法国——客观主义模式:商法规定的各种营业活动。
商事主体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未成年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企业立法涉及了 自然人设立企业的能力。一般认为企业主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原则上 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 2.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 事业。我国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商事主体
(二)商法人
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 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 1.法律特征 (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 (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 (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 权在其目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具体表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合作社
商事行为
四、特殊商事行为规则
• (三)商事居间 • 商事居间是指商事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
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四)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是指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由 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商事行为理论在商法中的意义与规则建构

商事行为理论在商法中的意义与规则建构

2020年第3期法治研究商事行为理论在商法中的意义与规则建构刘凯湘* 摘 要:商事行为和商行为应当属于同义词,但统一使用商事行为的概念更为妥帖,也有利于在商法教义学上形成更多的相对统一的概念。

商事行为是不同于民事行为的独立类型的行为。

商事行为包括商事法律行为(表意行为)和商事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

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不是商法中的商事行为概念所承担的功能,民法中法律行为概念已经承担了这一功能。

商事行为是商法中的基础性概念,承担着将商法体系化的任务。

商事行为尽管也兼具意思自治的功能,但其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区分民法与商法各自的调整对象与规范领域,为私法即民法和商法各自的适用提供甄别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由商事主体实施、以营业为主要表现形式是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可以从法律适用、行为动机与目的、行为方式、行为主体、行为形式、意思表示的不同地位等角度展开。

商事实践中形成的、为各国立法与司法普遍接受的商事特殊规则是不能为民法所包容的,并且构成了商法独立于民法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商事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商法独立性 营利性 商事特别规则*作者简介: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144页。

一、引言在商法基础理论中,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商法教义学大量借鉴了民法学中的概念与学说,比如,民法对集中体现民法精神与终极价值的因素进行提炼与归纳而形成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商法也进行此类抽象与归纳,得出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营利性原则、营业自由原则、企业维持原则、交易便捷原则、交易安全原则等;又如,民法中有民事主体制度及相关学说,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商法中也有商法人、商自然人(商个人)、商事合伙等商事主体制度;再如,民法中有代理制度,包括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具体制度,商法中也有商事代理制度,包括代理商、经理人、行纪人、经销商、分销商、独家代理商等具体制度。

商法总论第四章:商事登记

商法总论第四章: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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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登记立法原则
(一)从各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情况看,商事登记分为特许 主义、自由主义、任意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五种体 制。
1、特许主义。它是指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国王 或君主的特别许可。早期的商主体采用此原则。例如:英 国的东印度公司的资格取得。现行已经不采用。
2、自由主义。它是指商事主体设立不受政府的限制,可 以任意设立。这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产生时期盛行。随着上 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后,国家干预经济的新政策产生 而放弃了此项原则。现在已经不采用。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章关于登记管辖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公司的登记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和效力
(1)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类所有制 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 主要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商事登记行为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法定的登 记主管机关履行申请、办理;登记事项和内容也由 商事特别法以强行性条款的形式规定并具体列明。
(3)登记内容包括商事名称、营业所、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等法定事项,属于 强行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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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行为的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4)商事登记决定的作出及审核批准的决定方 式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商事登记必须采取规 范的书面形式,登记机关不受理口头登记申请。

商法总论与公司法:第四章 营业

商法总论与公司法:第四章 营业

C.托拉斯。是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 投入产出关系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进行联合, 并形成一种近乎于经济统一体的组织。
参加者虽然仍为独立企业,但几乎丧失了法律上 的独立性和经济上的产销自主权。具有联合公司 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 是一种高级的垄断形式。
D.康采恩。是指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 厚的企业为核心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更为高 级的垄断组织。
而进行的连续的、有计划的、同种类的活动。 即具体化的商行为。 客观意义上的营业,指营业财产,即供进行营业活
动之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 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 即资源化的商主体。
二、营业概念在法律上的意义
1.内含丰富但不确定 营业=经营=商行为 营业=企业=商主体
1.对于营业活动本身的限制 行业限制(国家垄断) 营业许可限制(许可行业) 经营人员的限制(公务员;竞业禁止) 2.营业方式的限制 主要
A.卡特尔。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相互勾结,以协定方 式划分市场,规定产量和价格,获取垄断利润。这种按协 定一致行事的企业集团被称为卡特尔。
四、营业租赁、委托经营
1.营业租赁
营业租赁指商事主体把其营业的全部或者一部出租给承租 人,由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并承担营业后果,出租人 收取租金的合同。
2.委托经营
委托经营指委托人把自己的营业财产委任给受托人,由受 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营业的后果由委托人 或受托人承受的合同。
五、营业担保
商法总论
* 分为四章: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与商行为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营业
第四章 营业
本章包括三节内容: 第一节 营业概述 第二节 营业活动 第三节 营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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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商法学》教材配套题库马工程《商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 课后习题绪 论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二章 商事主体第三章 商事行为第四章 公司法第五章 非公司企业法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第七章 保险法第八章 证券法第九章 期货交易法才聪学习网——考研真题、考资格证、考试题库!第十章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 破产法•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西北政法2006年研;华师2004年研] 答: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是指商事主体的类型、内容、程序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原则。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所要采用的类型,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商法对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是指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商事法律规定的程序。

2商事自治规则[南京大学2006年研]答:商事自治规则是指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

其具体形式主要有:①公司章程;②交易所业务规则;③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

3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华师2003年研]答:(1)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商事权利能力是指商法所赋予的、商事主体能够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意志独立进行商事活动,并取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能力。

(2)民事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商法17

商法17

第四章
商事行为
第五节 商事代理
二、商事代理的分类 ① 独家代理 vs. 一般代理 vs. 总代理 〈1〉独家代理:专营权 被代理人在该地区和合同期限内,不得再委派第二个代理 商从事同类业务,被代理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区和合同期 限内,直接从事这种业务。 在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所代理商品在该地区只能通过该 “独家代理”商进行经营。 〈2〉一般代理:不具排他性代理权 被代理人可以在同一市场上,同时建立多家代理关系; 可以直接销售而不用向代理商支付佣金; 〈3〉总代理:全权代理
第四章
商事行为
第四节 商事行为的法律控制
一、对垄断行为的控制 1、垄断:某一市场主体在有效市场范围内占据特定行业的 全部生产和销售,并借助独占地位取得高额市场利润 的状态。 2、反垄断的三大措施: ① 禁止卡特尔 卡特尔:竞争者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价格卡特尔、生产数量卡特尔、分割销售市场的卡特 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其他卡特尔一般适用“合理”原则。如:规格型号卡 特尔、出口卡特尔等。
第四章
商事行为
第四节 商事行为的法律控制
一、对垄断行为的控制 3、我国的反垄断立法: 2006年6月7日:《反垄断法(草案)》通过。
第四章
商事行为
第四节 商事行为的法律控制
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 1、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争对手:
《反》14:“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
第四章
三、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1、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① 信息获取不均衡; ② 专业知识欠缺; ③ 不能形成团体性。 2、对标准合同的控制: ① 对形式的控制; ② 对解释的控制; ③ 其他控制。

第四章 商事行为

第四章  商事行为

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关于商人精 神有着下列表述: “切记,时间就是金钱。” “切记,信用就是金钱。” “切记,金钱具有孳生繁衍性。孳生的金 钱又可以再生,如此生生不已。” “切记,善付钱者是别人钱袋的主人。谁 若被公认是一惯准时付钱的人,他便可以在 任何时候、任何场合聚集起他的朋友们所用 不着的所有的钱。” “影响信用的事,哪怕十分琐碎也值得注 意。”
三、商事交互计算 是各国商法上普遍采用的商行为。 其实是一种活期账户结算方法,即双方 通过约定,以结算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 的余额的确定来实现债务了结。
第四节 特殊商行为 一、特殊商行为概念 是一般商行为相对应概念。指在 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特 别法调整的商行为。
二、特别商行为的种类 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商事行纪 (间接代理)、商事居间、商事信托、 商事期货交易、商事融资租赁、商事 仓储、商事货运
商人精神的本质
1、商人意味着平等协商;这是民主政治 的前提。 2、商人意味着行动;商人从来是实干家, 而不是空头演说家。 3、商人意味着财富;市场经济的目标。
第二节 商事行为的分类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一、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即依行 为的客观性和法律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票据行为、证券交易行为、融资租赁行为、 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是绝对商行为。(只要 是这种行为,肯定是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即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 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与行为人的身份和 行为的营利性有关。行为人系商人的,为商 行为;否则,不是商行为。(是否为商行为, 还取决于对其他因素的认定)
第三节 一般商行为
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商事交互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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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行为是一系列交易性活动的总称。
折衷主义原则是主观主义原则与客观主义原则的并用:
一方面,一些商事法律行为仅在营业场合,根据商 人的经营方法加以确定;另一方面,一些商事法律 行为是根据一定行为的客观性质确定的。这样可以 克服主观主义原则无法全部列举繁多的商事法律行
为的种类、客观主义对商事法律行为缺乏应有的明
第四章 商事法律行为
☆本章内容结构: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与主要内容 商法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法律控制 商事法律行为对交易安全的考虑
重点:辨析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难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
【本章提示】
☆ 本章地位:商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 研究方法:理论抽象、对比分析 ☆ 学习线索: 1. 比较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2. 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分析商事法律行 为的性质(或借助法理学中关于法律行为的 知识分析商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二、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 ——商事合同
(一)商事合同概述 商事合同是确定商事主体之间、商事主体与非商事 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法律形式,它是 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 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商事合同的特征: 1、商事合同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商事主体; 2、订立商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权利或利益, 有营利性的要求; 3、商事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第二节 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与主要内容
本节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 ——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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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绝对商事法律行为与相对商事法律行为
2.双方商事法律行为与单方商事法律行为
3.基本商事法律行为与附属商事法律行为
4.纯然商事法律行为与推定商事法律行为
二、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商事法律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 行为; 2、商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3、商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连续性的行为; 4、商事法律行为本质上是由具有商行为能力的 主体从事的营利性活动; 5、商事法律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综上:商事法律行为就其特征而言,是具有特 定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 的、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营业性行为。
分组讨论: 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
运用所学的 知识分析以 上观点,并 提出自己的 看法。
【小结】
1、学生观点阐述(每组 代表阐述本组观点、 学生自愿阐述本人观 点) 2、教师点评学生观点及 讨论情况 3、教师阐述观点
四、商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特征




商事法律行为制度具有以“以契约自由原 则”为前提的私法自治的特征; 商事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具有宽松、任意的 特征; 商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形成具有交易习惯法 律化的特征; 商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具有实体与程序 相结合的特点。
原因如下: 第一,对商行为的分类中,每一类商行为都依赖于主 体的意识表示,如单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只是主 体不同,二者都指主体间的法律行为。 第二,在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的阶段性事实行 为,侧重于法定主义调整,不大注重当事人意思自 治的倾向,不足以成为商行为中包含商业性事实行 为的依据。 第三,法律采用事实行为的法定主义调整方式,而以 事先拟定的典型状态为标准,若商行为如一些学者 所说,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结合体,则可能导 致在判断某一行为时,按照法定要件确定和探求当 事人内心真意之间的无所适从,从而造成法定方式 与法律行为方式调整的混淆与误用。
【推荐著作】
1.范健、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版,633-678页。 2.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67-216页。 3.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0年版,73-75页。 4.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0年版,153-211页。 5.沈达明《法国商法引论》,对外经贸大学出 版社2001年版,12-23页。
大陆法系国家对商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 (一)主观主义原则——以《意大利民法典》为代表 商法理论以商人概念为前提,推导出商事法律行为。根 据该法典的规定,商事法律行为是由商主体从事的任 何以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管理和妥善保管为目的 或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二)客观主义原则——以《法国商法典》为代表 该法基于商行为法的立场,认为“商事法律行为是任何 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三)折衷主义原则——以《日本民法典》为代表
确性的缺点,其出现成为必然。 商事法律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 的行为,即,商事主体旨在产生、变更、消灭商事 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统称。
【引例1】美国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
原告为粮食零售商,被告是粮食批发商。 原告和被告通过电话协商决定由被告 向原告出售一万蒲式耳小麦,价格为 每蒲式耳2.80美元。根据商业习惯, 原告便将在电话里的协议写成备忘录 转给被告,以确认此买卖。但事隔不 久,小麦价格猛涨,被告以没有书面 合同否认此买卖。原告认为被告毁约, 诉诸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二)商事合同的种类 1、经济合同 2、技术合同 3、涉外经济合同 (三)具体商事合同 1、货物运输合同 2、租赁合同 3、技术转让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财产保险合同 6、行纪合同 7、居间合同
补充:商事能力
1.概念

商事能力是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
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它是指商主体
本书作者观点
从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调整方面分析,存在着 法定主义调整和法律行为调整两种方式。 商法中的商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通过商法认 定商事主体的事实行为确定。(权利义务内 容、主体的产生和确认、客体内容等) 在商事活动中虽存在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 移、由法律直接拟定并确认的事实行为, 并不能说明商行为中包含事实行为。
行为
适法行为
违法行为
台 湾 学 者 的 分 类
非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
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无效行为
可撤销行为
有效行为
大陆法系一般意义上的分类
行为
表示行为
非 表示行为
准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违法行为
有效行为
可撤销 行为
效力未定 无效行为 行为
分析: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
对于商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即商行为究竟属法律行为, 或是事实行为,抑或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和,这在 民商法理论中是有不同认识的。 ①混合行为说——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商行为应包括某个事实行为,凡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 换行为以及与商品交换行为有关的活动,甚至一些单纯 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都可以称为商行为”。因此,商行 为概念中不仅应包括商事法律行为,而且必须包括商事 性事实行为。 ②法律行为说——徐学鹿《商法概论》 商行为仅仅是指某种商事法律行为,它仅以意思表示为必 备要素,是主体“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商事法律关系 而实施的行为”。商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例,虽然在商 事法律关系中有通过法定主义方式调整的,但并不等于 可以认为商行为中应包含这些事实行为。
【推荐论文】
1、樊涛:《论我国商行为立法模式的建构》, 载《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2006 年10月。 2、樊涛:《商行为独立性的探究——兼论我国 商行为立法模式的构建》,载《湖南人文科技 学院学报》2006年10月。 3、于新循:《商行为特征的法理分析》,载 《河北法学》2005年2月。 4、杨峰:《商行为意思表示的瑕疵和表示方法 问题探讨》,载《长白学刊》2005年1月。 5、肖海军:《商事代理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 择》,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1期。
第一节 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本节主要解决四个问题: 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 商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特征
一、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商行为、商事行为、商事法律行为
此概念是大陆法系特有的商法基础概念。 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的定义是: 商事法律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目的 而从事的行为。
补充:如何理解“营业”
在商法理论上,“营业”一词有两种含义:一 为主观意义,指营业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 而进行的连续的、有计划的、同种类的活动 (行为);一为客观意义,指营业财产,即 供进行营业活动之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 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 系的总体。 从主观上说,是指连续地、集体地进行同种营 利行为,即进行营业活动,从客观上说,是 指以提供特定营业目的的综合性财产组织体。 即营业组织。——[日]我妻荣
【案例2】商场免费自助寄存柜纠纷案
2000年11月1日,原告李英到被告上海润发有限责任公司 杨浦店(以下简称“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 设臵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购物结束后, 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 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润发超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 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号 码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物。 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 皮包中共有人民币5310元,当晚 即向附近警署报案。事后,原告 以润发超市疏于管理致使钱物遗 失为由,起诉润发有限公司及润 发超市并要求赔偿5310元。
法 庭 判 决
本合议庭通过推理最终认定,顾客使用自助寄 存柜与超市构成了借用法律关系。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在人工寄存和 自助寄存柜两种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原告选择 了自助寄存柜寄存其物品,与润发超市之间形 成借用而非保管法律关系。(2)润发超市对自 助寄存柜已提出正确的接受服务的方法和真实 的说明及明确的警示,已尽到法定义务。原告 未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 的质量问题或润发超市借用服务中存在故意或 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3)原告证据仅能证明 使用过润发超市店内的自助寄存柜,不足以证 明其将内有人民币5310元钱款的皮包存入。故 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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