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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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如下: 第一,对商行为的分类中,每一类商行为都依赖于主 体的意识表示,如单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只是主 体不同,二者都指主体间的法律行为。 第二,在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的阶段性事实行 为,侧重于法定主义调整,不大注重当事人意思自 治的倾向,不足以成为商行为中包含商业性事实行 为的依据。 第三,法律采用事实行为的法定主义调整方式,而以 事先拟定的典型状态为标准,若商行为如一些学者 所说,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结合体,则可能导 致在判断某一行为时,按照法定要件确定和探求当 事人内心真意之间的无所适从,从而造成法定方式 与法律行为方式调整的混淆与误用。
(二)商事合同的种类 1、经济合同 2、技术合同 3、涉外经济合同 (三)具体商事合同 1、货物运输合同 2、租赁合同 3、技术转让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财产保险合同 6、行纪合同 7、居间合同
补充:商事能力
1.概念

商事能力是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
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它是指商主体
二、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商事法律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 行为; 2、商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3、商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连续性的行为; 4、商事法律行为本质上是由具有商行为能力的 主体从事的营利性活动; 5、商事法律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综上:商事法律行为就其特征而言,是具有特 定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 的、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营业性行为。
二、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 ——商事合同
(一)商事合同概述 商事合同是确定商事主体之间、商事主体与非商事 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法律形式,它是 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 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商事合同的特征: 1、商事合同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商事主体; 2、订立商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权利或利益, 有营利性的要求; 3、商事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大陆法系国家对商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 (一)主观主义原则——以《意大利民法典》为代表 商法理论以商人概念为前提,推导出商事法律行为。根 据该法典的规定,商事法律行为是由商主体从事的任 何以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管理和妥善保管为目的 或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二)客观主义原则——以《法国商法典》为代表 该法基于商行为法的立场,认为“商事法律行为是任何 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三)折衷主义原则——以《日本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节 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本节主要解决四个问题: 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 商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特征
一、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商行为、商事行为、商事法律行为
此概念是大陆法系特有的商法基础概念。 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的定义是: 商事法律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目的 而从事的行为。
行为
适法行为
违法行为
台 湾 学 者 的 分 类
非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
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无效行为
可撤销行为
有效行为
大陆法系一般意义上的分类
行为
表示行为
非 表示行为
准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违法行为
有效行为
可撤销 行为
效力未定 无效行为 行为
分析: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
对于商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即商行为究竟属法律行为, 或是事实行为,抑或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和,这在 民商法理论中是有不同认识的。 ①混合行为说——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商行为应包括某个事实行为,凡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 换行为以及与商品交换行为有关的活动,甚至一些单纯 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都可以称为商行为”。因此,商行 为概念中不仅应包括商事法律行为,而且必须包括商事 性事实行为。 ②法律行为说——徐学鹿《商法概论》 商行为仅仅是指某种商事法律行为,它仅以意思表示为必 备要素,是主体“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商事法律关系 而实施的行为”。商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例,虽然在商 事法律关系中有通过法定主义方式调整的,但并不等于 可以认为商行为中应包含这些事实行为。
确性的缺点,其出现成为必然。 商事法律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 的行为,即,商事主体旨在产生、变更、消灭商事 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统称。
【引例1】美国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
原告为粮食零售商,被告是粮食批发商。 原告和被告通过电话协商决定由被告 向原告出售一万蒲式耳小麦,价格为 每蒲式耳2.80美元。根据商业习惯, 原告便将在电话里的协议写成备忘录 转给被告,以确认此买卖。但事隔不 久,小麦价格猛涨,被告以没有书面 合同否认此买卖。原告认为被告毁约, 诉诸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推荐著作】
1.范健、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版,633-678页。 2.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67-216页。 3.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0年版,73-75页。 4.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0年版,153-211页。 5.沈达明《法国商法引论》,对外经贸大学出 版社2001年版,12-23页。
国内商法学者亦主张,从动态和静态两个角度来 理解“营业”:从动态的角度理解,营业是指商 人所经营和掌握的全部要素的总称——营业组织, 既有人的要素,又有财、物的要素,还要有人、 财、物组织起来从事某种事业的目的要素。从静 态角度来理解,营业包括营业组织和营业财产。 还有学者明确采用了区分主观意义上的营业和客 观意义上的营业的观点。主观营业:也称营业行 为或营业活动。客观营业:指营业资产或财产, 有时也指企业。 可见,商法是在商人行为与营业财产两个意义上 使用“营业”这一范畴的。 研究商事法律行为时是在动态意义上即商人行为 意义上使用“营业”这一概念的.
三、商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复习民事法律行为有关理论。 复习事实行为的有关理论。 分析商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复习:民法理论中的法律行为
Ⅰ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 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强调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及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至于其能否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在所不问, 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包括 可撤销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Ⅱ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 的,必然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 行为;这一概括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及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 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 行为。
本书作者观点
从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调整方面分析,存在着 法定主义调整和法律行为调整两种方式。 商法中的商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通过商法认 定商事主体的事实行为确定。(权利义务内 容、主体的产生和确认、客体内容等) 在商事活动中虽存在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 移、由法律直接拟定并确认的事实行为, 并不能说明商行为中包含事实行为。
【推荐论文】
1、樊涛:《论我国商行为立法模式的建构》, 载《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2006 年10月。 2、樊涛:《商行为独立性的探究——兼论我国 商行为立法模式的构建》,载《湖南人文科技 学院学报》2006年10月。 3、于新循:《商行为特征的法理分析》,载 《河北法学》2005年2月。 4、杨峰:《商行为意思表示的瑕疵和表示方法 问题探讨》,载《长白学刊》2005年1月。 5、肖海军:《商事代理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 择》,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1期。
分组讨论: 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
运用所学的 知识分析以 上观点,并 提出自己的 看法。
【小结】
1、学生观点阐述(每组 代表阐述本组观点、 学生自愿阐述本人观 点) 2、教师点评学生观点及 讨论情况 3、教师阐述观点
四、商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特征




商事法律行为制度具有以“以契约自由原 则”为前提的私法自治的特征; 商事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具有宽松、任意的 特征; 商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形成具有交易习惯法 律化的特征; 商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具有实体与程序 相结合的特点。
复习:民法理论中的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 灭民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 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1、是否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法律效力是否以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 3、事实行为是一种事实构成行为,在法律上 必有构成要件问题。而法律行为的本质在 于意思表示。
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
Leabharlann Baidu行为的资格限制。
2.商事能力取得的法律限制
①对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②对于已婚妇女商事能力的限制
③对于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④对国家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第三节 商法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 主要法律控制
法 庭 判 决
本合议庭通过推理最终认定,顾客使用自助寄 存柜与超市构成了借用法律关系。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在人工寄存和 自助寄存柜两种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原告选择 了自助寄存柜寄存其物品,与润发超市之间形 成借用而非保管法律关系。(2)润发超市对自 助寄存柜已提出正确的接受服务的方法和真实 的说明及明确的警示,已尽到法定义务。原告 未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 的质量问题或润发超市借用服务中存在故意或 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3)原告证据仅能证明 使用过润发超市店内的自助寄存柜,不足以证 明其将内有人民币5310元钱款的皮包存入。故 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第四章 商事法律行为
☆本章内容结构: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与主要内容 商法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法律控制 商事法律行为对交易安全的考虑
重点:辨析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难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
【本章提示】
☆ 本章地位:商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 研究方法:理论抽象、对比分析 ☆ 学习线索: 1. 比较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2. 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分析商事法律行 为的性质(或借助法理学中关于法律行为的 知识分析商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商事法律行为是一系列交易性活动的总称。
折衷主义原则是主观主义原则与客观主义原则的并用:
一方面,一些商事法律行为仅在营业场合,根据商 人的经营方法加以确定;另一方面,一些商事法律 行为是根据一定行为的客观性质确定的。这样可以 克服主观主义原则无法全部列举繁多的商事法律行
为的种类、客观主义对商事法律行为缺乏应有的明
【案例2】商场免费自助寄存柜纠纷案
2000年11月1日,原告李英到被告上海润发有限责任公司 杨浦店(以下简称“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 设臵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购物结束后, 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 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润发超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 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号 码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物。 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 皮包中共有人民币5310元,当晚 即向附近警署报案。事后,原告 以润发超市疏于管理致使钱物遗 失为由,起诉润发有限公司及润 发超市并要求赔偿5310元。
第二节 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与主要内容
本节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 ——商事合同
一、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绝对商事法律行为与相对商事法律行为
2.双方商事法律行为与单方商事法律行为
3.基本商事法律行为与附属商事法律行为
4.纯然商事法律行为与推定商事法律行为
补充:如何理解“营业”
在商法理论上,“营业”一词有两种含义:一 为主观意义,指营业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 而进行的连续的、有计划的、同种类的活动 (行为);一为客观意义,指营业财产,即 供进行营业活动之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 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 系的总体。 从主观上说,是指连续地、集体地进行同种营 利行为,即进行营业活动,从客观上说,是 指以提供特定营业目的的综合性财产组织体。 即营业组织。——[日]我妻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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