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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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公路交通建设的科学管理,充分研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高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可行性和时效性,充分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要点。

第2条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项目涉及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路线走向、地基处理、结构方案、水利影响、土地利用、节能环保、地质灾害等内容进行全面评审。

第3条评审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结合项目的实际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咨询报告中的优化建议要提出明确的方案和量化指标,在安全、环保、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有利于方案优化完善。

第4条评审的范围是报告文本、必须的图表和必要的附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评审的有关资料。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规模标准的适应性、技术方案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实施的可能性。

第5条可行性研究分预可行性研究及工程可行性研究二个阶段。对于地形、地质等条件复杂的高速公路项目,可先作线位

方案论证。

第6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评估意见应分章节编写,其内容和格式要求详见附件二。专家评审意见的内容和格式要求详见附件三。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7条业主的委托书、部颁《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及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8条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纲要、省、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第9条国家交通规划纲要、省公路水运交通建设规划。

第10条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第11条相关现有公路的技术状况及适应程度的分析应合理可信。

第12条研究项目应与所涉及的航空、铁路、水利、航道、城镇、国防等建设规划相适应。

第13条研究项目应与风景名胜、文物、动植物、矿产及水资源等现状和发展规划协调。

第三章建设必要性

第14条充分论证建设项目对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用。

第15条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县)交通建设规划,对本项目在交通网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论证应明确合理。

第16条建设项目对改善现有交通条件、减少公路交通事

故、提高交通安全的作用是否明显。

第17条建设项目对港口码头、机场、车站、大型厂矿等客货集散地是否有集疏运功能需求。

第18条评估建设项目对沿线旅游、自然资源、城镇发展、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所起的作用和影响。

第19条从国防战略考虑,结合沿线地形,分析建设项目在国防交通上的意义。

第20条评估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应准确,并充分阐述项目建设的紧迫性。

第四章交通量预测

第21条交通量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预测的方法应合理可行,结果应客观可信。

第22条高速公路应采用四阶段法,并按趋势型、诱增型和转移交通量分别进行预测。

第23条基础资料应包括沿线地区的历史国民经济结构及发展趋势、交通网现状及发展规划、综合运输网组成及发展趋势、相关道路历史交通量和现状断面交通量、现有城镇规模及远期规划、风景旅游资源及开发能力、现有交通管理模式等。

第24条对国内生产总值、人口、公路客货运输量、汽车保有量、历史道路交通量等作为交通量预测样本的主要指标,需满足回归分析所需的样本数,一般应有10年以上的数据延续。

第25条应有专项的汽车起讫点调查(OD调查),其OD 调查布点应基本反映区域路网交通流向,调查内容包括车类、起讫点、额定吨(客)位、实载吨(客)位、货类、旅客出行目的等基

本数据。

第26条交通量预测的年限应满足项目评价的要求,一般为项目建成通车后20年。

第27条交通量预测的基年一般为项目研究初年或上一年,特征年应与国民经济规划及交通建设规划的年限相适应,原则上每隔5年为特征年,同时应包括项目建成通车年和评价末年。

第28条交通量预测的单位及各车种的折算系数应符合标准规定。

第29条所设定的路网及其参数应符合交通规划。

第30条交通量预测结果应包括本项目路段交通量、互通匝道交通量和主要相关道路路段交通量,同时应提供无本项目时主要相关道路预测交通量。

第五章建设规模及标准

第31条核查所拟定的建设标准是否合理,建设规模是否适当,并符合交通规划及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要求,应满足规划路网及预测交通量的需求。

第32条项目设计速度、路基宽度及其路幅布置、桥涵宽度及隧道宽度,桥梁设计荷载和路面设计荷载,桥涵和路基的设计洪水频率等主要指标应符合标准。

第33条通行能力分析及服务水平评价应符合标准要求。

第34条公路交叉的净空应符合标准要求,所涉及的通航河流、铁路、管线等净空尺寸应满足相关要求。

第35条推荐方案的路线主要控制点应符合交通规划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核查路线长度、桥隧等主要构造物数量、路基路

面数量、拆迁及安置数量、占用土地数量、互通式立交个数、主要分离式立交数量是否合理。

第36条连接线规模和标准应符合省有关规定要求,并满足进出交通量的需求。

第37条交通工程及沿线服务区、管理用房等设施所拟定的标准、规模及布局是否合理。

第六章建设条件及方案比选

第38条评价项目所在地的地形、气候、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以及对工程方案、施工条件及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

第39条评价项目影响区域的风景名胜、文物、动植物、矿产、土地、水资源等历史和自然资源条件对工程方案、施工条件及工程造价的制约程度。

第40条评价沿线村镇规划、水利农林布局、大型构筑物等对工程方案、施工条件及工程造价的制约程度。

第41条评价沿线筑路材料分布、储量、运输条件等对工程方案、施工条件及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

第42条评价项目与相关公路、铁路、水运及航空交通的衔接状况。

第43条评审路线走向应与地形、地质及自然环境条件的适应程度和多方案比选的深度。从建设条件、土地利用、节能环保、技术指标、工程造价、施工条件、营运里程、养护管理及服务社会等各方面综合分析,对推荐方案的合理性作出评价。

第44条对所选择的路基、路面、排水、防护、桥涵、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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