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抓紧抓好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意见-浙交〔2019〕166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意见浙交〔2019〕166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中处于主骨架地位。
为促进我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控制我省高速公路造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与原则(一)从规划和勘察设计入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控,防止高速公路造价不合理上涨,确保工程造价科学合理。
(二)高速公路造价控制工作应当遵循“自然协调、突出功能、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生态环保、节约集约”的原则。
二、进一步深化规划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三)对已纳入规划并列入到省公路水运重大项目储备库的高速公路项目,应立即开展线位论证。
线位论证方案应与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有效衔接。
项目线位确定后,应当由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项目线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高速公路线位控制协议,协议签订后不得擅自更改。
县市区政府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线位控制区范围内建设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线位论证方案应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工可)深度,并在1:10000比例尺地形图中予以明确。
线位论证方案应明确项目线位的起终点、总体路线走向、主要控制点以及初步的规模标准和线位控制区范围。
在线位规划时,可按复合廊道的模式,对高速公路和地方公路的线位资源进行统筹共享。
(五)加强工可阶段的地质勘察和地形地貌调查工作,加大工可研究深度,应在1:2000比例尺地形图中确定枢纽互通、大型桥梁等控制性节点坐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5.30•【字号】浙政办[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5.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97]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点项目,是指省大中型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省重点项目按阶段分为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省在各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即为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和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重点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并推行全省重点项目有关政策;(二)部署全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建设任务;(三)审定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含建设预备项目)和投产项目名单;(四)审定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考核工期,审定年度投产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五)协调平衡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建设项目的资金及有关人力、物力的配置;(六)配合组织部门确定省重点项目的领导班子,审定工程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成员;(七)指导、检查和督促全省重点建设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八)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资、工程咨询、监理、质量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各市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自2005年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变更管理办法》)以来,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控制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变更管理办法》主要立足于国家批复的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省批项目在程序上缺少相应规定,不同设计阶段设计方案变更处理无明确要求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设计变更上报审批程序(一)对初步设计的重大变更,由初步设计原审批单位负责审批,对初步设计的较大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并向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备案。
(二)跨设区市的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直接由项目法人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按其职责进行审核转报或批复。
二、明确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办理程序(一)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重大、较大变更的办理程序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已对初步设计文件有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将相应的设计变更内容(包括相应概算的增加或减少)整理汇总并纳入施工图设计送审文件,由项目法人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转报。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图设计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1、组织审查需要对施工图设计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代表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09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结果的通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09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结果的通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09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结果的通报各市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9〕171号)要求,我厅于2009年12月对全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标准化工地建设进行了考核评比。
现将有关考核评比结果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09年度,全省新建高速公路项目普遍推行了标准化工地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力度较以往有了明显提高。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狠抓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陆续出台了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的各项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意识不断加强,有力地促进了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施工单位都将标准化工地建设纳入了责任范围,通过抓标化工地建设,极大地改变了部分工地原来存在的管理松、现场乱、环境差的状况。
标准化工地建设作为工程建设重要内容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工程质量的优良率、文明施工程度等迈上新台阶,全省高速公路科学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考核情况2009年是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的第一年。
参与本次考核评比共11个在建高速公路项目,82家施工单位。
2009年底建成或春节前建成的舟山大陆连岛工程、申嘉湖杭练市至杭州段、温州绕城北段和诸永高速公路南段等项目已基本处于扫尾阶段,项目部及施工人员已逐步撤离现场,故不纳入考核。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浙交[2008]232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交〔2008〕232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2008年上半年,厅质监局对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段、黄衢南高速公路等12个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进行了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基本规范,总体质量受控,部分项目在创精品工程方面措施有力,效果比较明显,但还不同程度的存在项目与项目之间、标段与标段之间质量水平不均衡、管理不力、对质量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等现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领导关于“强化参建单位责任,强化整改,强化督查,确保高速公路工程质量过硬”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现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设单位(业主)应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履行相关职责(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我厅将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推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九月份开展宣贯工作,十月份在新开工项目中推行,明年在所有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中全面推行。
工程参建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的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确认、审核、公示和报备。
建设单位(业主)应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做好相关的审核工作。
(二)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督查建设单位(业主)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质量、安全检查,并向主管质监部门提交质量、安全状况分析报告。
要加强质保体系建设,对于质量、安全问题较多、管理不力的个别施工合同段,应确定专人负责或派驻工作组,帮助督促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尽早走上正轨;切实加强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分包、劳务队伍的核查、审批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浙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表》《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服务保障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为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抓紧抓实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投资对稳增长优结构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一)投资总量保持合理增长。
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二)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确保2024年全省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2023年有所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制造业投资以及生态环保、交通、能源和水利投资增速均快于面上投资增速。
(三)重大建设项目全力提速提效。
2024年推进省重大建设项目1000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
第一批安排省重大建设项目1101个,年度计划投资10313亿元。
力争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100%,投资完成率超过100%。
(四)各设区市投资总量持续增长。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3%、10%、6%、7%、6%、8%、10%、10%、6%、6.5%、10%。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9年修订)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1.24•【字号】浙交办[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办〔2009〕45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为全面推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年度考核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负责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考核程序第三条省公路局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年度考核工作。
厅建管处负责提出信用动态管理工作的有关考评意见,厅质监局负责提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考评意见。
市交通局(委)、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指挥部)应全力做好考核配合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考评材料。
第四条省公路局按年初下达的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指挥部)的年度考核目标,结合厅建管处、质监局对于质量、安全等的年度考核意见,提出年终考评初评意见,与相关市交通局(委)沟通后报请省交通厅同意,由省交通厅通报各项目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条考评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指挥部)、市交通局(委)于每年12月中旬完成自评、初评工作,省公路局在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上旬组织考评,确保考评质量。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评分办法第六条对照省交通厅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对建设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形象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平安和谐建设、廉政建设、信用动态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和重要县道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全面“建设大路网、打造五型路”,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28号)文件规定和要求,2010年6月,我厅对全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公路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本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是在各市交通局(委)全面自查基础上进行抽查,共抽查11个地市的23个项目,其中国省道项目11个,县道12个。
检查组采取听汇报、查台帐、看现场等方法,主要检查各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招投标管理、设计变更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各市交通局(委)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非常重视,前一阶段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成果显著。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领导重视,行动迅速。
各市交通局(委)对专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担任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并明确专项治理工作联络员。
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层层动员部署,提高认识,形成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
(二)方案完备,责任明确。
各单位都结合自身实际,围绕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治理重点,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6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与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月24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五条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二章风险评估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图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总体风险评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地方铁路工程施工阶段风险评估统称为专项风险评估。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公司)、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和质量水平,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发展需求,现结合湖北高速公路建设实际,就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速公路是交通运输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工程质量是高速公路建设的永恒主题。
近年来,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秉承好中求快、又好又快的发展理念,不断扩大路网规模,完善路网结构,提升质量水平,实现了量的突破与质的提升。
截止2009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里程达3284公里,在建高速公路达1481公里,创建了沪渝高速公路湖北段等一批全国科技示范工程。
今明两年全省还将力争新开工高速公路1277公里,提前五年实现“五纵五横二环”、6040公里的高速公路网建设目标。
随着新一轮交通大建设大发展,交通建设市场的强劲需求与建设资源的相对不足、山区高速公路建设难度的加大与建设管理创新的不足、质量通病的久治不愈与工艺、工法的相对滞后,已经不同程度地制约和影响我省高速公路质量水平的提升。
特别是随着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由“以省为主”转向“省市共建,市州为主”,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建设管理模式日益多样,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浙交[2009]100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浙交〔2009〕10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近年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四新”技术的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工程质量总体处于上升趋势。
为总结和推广工程管理经验和“四新”技术研究成果,现就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针对我省软土地基的特点,设计单位应强化软土地基路段的技术设计,对于采用排水固结法处理的路段,设计文件应明确堆载预压时间,堆载预压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8-10个月。
对于结构物与软土地基路段之间、不同的软基处理方式路段之间,设计单位必须作专门的过渡段设计,使不同的工后沉降差能平缓地过渡,提高行车舒适性。
二、设计单位应细化上路床、桥台和通道台背路基回填、隧道口路基回填等路段的填料质量要求及填筑要求,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明确上述路段采用透水性材料或进行土体改良,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将上述路段的填方细目单列。
三、在“工可”阶段设计单位应对路线走廊带进行充分调查,多方论证比较,合理确定。
选线应充分利用数字地形模型、地质遥感等先进的选线辅助技术,地质勘察深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尤其对路线走廊带是否经过不良地质路段、是否有高边坡等进行重点分析,原则上边坡高度不得超过30米。
对于超过20米的土质边坡、超过30米的岩石边坡、不良地质路段,地质勘测应加密测点,出具专项地质勘测资料,并进行专项边坡防护设计。
咨询单位应对地质勘察及边坡防护设计认真进行复核。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浙交[2008]296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发布的《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3〕519号)同时废止。
在建项目有条件的可参照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一、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一)实施范围:新、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地建设与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实施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与管理,提升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形象,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达到根治工程质量通病、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建设项目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实现一流的施工现场管理,一流的施工现场形象,一流的施工作业环境,一流的项目管理水平。
二、标准化工地设施建设与管理要求(一)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要求1.驻地选址与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合理确定安全的项目经理部地点,规范用房及场地建设。
项目经理部驻地除了要有便利的交通条件、通电、通水、通电话外,条件允许的,应积极创造信息化办公管理条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浙政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项目表(实施类)》和《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项目表(谋划类)》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6日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为更好发挥重大建设项目对有效投资可持续增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压舱石作用,特编制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总体要求(一)“十三五”重大建设项目回顾。
“十三五”时期,我省全面实施投资新政,着力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全力推进省“4+1”重大建设项目、“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等,重大建设项目成效显著,为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三五”规划》安排的599个项目,累计完成投资4.9万亿元;投资结构持续优化,产业转型投资占比达29.1%,交通设施投资占比达25.0%,公共服务投资占比达18.7%;重点领域补短板力度加大,一批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和交通设施、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重大建设项目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高铁总里程超1500公里,高速公路总里程突破5000公里。
同时,“十三五”期间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推进中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受土地、能耗、资金和征地拆迁等因素影响,部分项目前期推进困难;二是受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变化和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冲击,部分产业项目暂缓实施;三是政府刚性支出增加,投融资渠道收窄,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仍存在障碍,导致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缺口较大。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近期,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接连发生3起安全事故。
11月11日,嘉绍跨江大桥工程第五合同段因运送钢管平板挂车在主栈桥意外坠江致2名运输人员淹溺死亡;11月14日,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第一合同段仰义枢纽C匝道桥因钢筋混凝土连续箱梁悬臂挂篮施工时梁体倾覆致1人死亡、7人受轻伤;11月16日,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金塘大桥因风浪原因被韩国籍船舶“马克轮”(设计载重3200吨,实际载重3000吨)走锚擦碰E31~E32跨桥墩事故。
上述事故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我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结合当前冬季施工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迅速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上述事故表明,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审批程序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及机械设备违章操作等问题较为突出。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着手组织开展一次以桥梁、高边坡、隧道、码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为主的专项整治活动,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要迅速行动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突出以下几项整治重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桥梁、高边坡、隧道、码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情况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情况。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架桥机等机械设备进场前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现场使用的相关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对于非标机械设备、大型模板支架是否组织验收。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推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转型发展,以法制化、规范化为引领,以专业化、精细化为保障,以标准化、信息化为手段,建立职责清晰、要求明确、措施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适应现代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质量和安全总体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履约信用与市场监管更有效地联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全面推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合同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标段)和大型水运工程的施工标准化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9%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机制(一)提高建设单位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应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浙交〔2022〕11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浙交〔2022〕11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0月27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属地监管、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一、明确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协调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内容: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开展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检查。
对下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行业督查;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速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工程等。
3.受理以下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和质量评定备案(鉴定)工作。
(1)跨设区的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2)跨设区的市的三级以上航道工程;(3)沿海30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4)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5)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工程。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2.07•【字号】•【施行日期】201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现将《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2月7日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全面提高路况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建设美丽公路,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全省高速公路运营行业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委)是辖区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具体监管工作由市公路局负责。
市公路局要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为基础,统一行使高速公路养护、路政、收费、服务区、联网设施、监控管理等行业监管职能。
第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履行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责任,确保全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路况优良、环境优美、服务优质。
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养护工作,不断加大养护投入,确保路面技术状况按照每公里评价,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等二项指标均应当保持在90以上,不得出现小于80的中次差路段。
第五条按规范开展高速公路桥隧日常养护巡查检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治,特大(长)、特殊结构、特别重要桥隧及技术状况为3类的桥隧定期检查周期每年至少一次。
高速公路桥隧技术状况应保持在1、2类,发现3类应及时进行维修加固,一旦出现4、5类应立即组织维修加固,在工程措施采取前应进行交通管制。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2010年3月23日上午10时许,杭州湾跨海大桥海中平台施工作业过程中,因风力较大,装修焊接火花溅入一楼堆放的挤塑板,引起火灾,经现场施工人员自救、消防部门专业救助,并疏散转移现场多名施工人员,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因应急准备得当,大桥通行未受直接影响。
本次事故发生在交通世博安保准备期间,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比较大,省政府和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现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敏感性和重要性。
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世博安保暨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对当前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事件敏感性的认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措施,结合本地本单位本行业世博安保工作和安全管理特点,进一步梳理工作重点,细化工作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健全完善各类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漏补缺,及时整改,确保交通运输生产、作业的正常、有序。
二、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监管,要按照省、部和厅有关工程安全监管的要求,督促加强重点工程施工现场的巡查,采取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多种手段,实现动态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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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抓紧抓好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报备等各项推进落实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浙交[2009]20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9.09.30
【实施日期】2009.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抓紧抓好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报
备等各项推进落实工作的通知
(浙交〔2009〕208号)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各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单位,各有关中标审计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高速公路重大项目跟踪审计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近日会同省审计厅,对部分高速公路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合同签订、报备等审计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
从调研的总体情况来看,我省大部分高速公路和其他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单位、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能按照两厅的统一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行动,积极配合,全力推进和积极落实跟踪审计各项工作措施,跟踪审计总体开展
情况良好。
但调研也发现,一些项目单位和地方主管部门认识尚不到位,审计配合和组织协调工作不够积极,跟踪审计进展缓慢;部分项目单位和审计机构对收费标准理解有失偏颇,跟踪审计收费报价畸高或审计付费出价畸低,审计合同签订、报备工作明显滞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亟待进一步加以规范、解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管的意见》(浙交[2009]23号),充分发挥跟踪审计作用,切实促进高速公路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经研究并洽省审计厅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加强交通重大项目跟踪审计监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当前,全省交通系统正在加大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全力推进现代交通三大建设,我省交通系统正在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切实推进和全面落实跟踪审计各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事关大局。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理解当前加强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重要意义。
切实加强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交通行业审计围绕拉动内需和现代交通“三大建设”中心工作,突出监管重点、服务发展大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一系列决策部署执行到位的重大举措;是纠正传统的事后审计工作弊端,实行建设期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组织有机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有机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审计方式,节约投资,“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的创新之举,有利于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批,完善基建程序;是我省交通系统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交监察发
〔2009〕45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要求,积极开展我省交通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抓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