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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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浙交办〔2013〕49 号
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
文件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国家、省关
于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的要求,经研究,现对《浙江省公路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中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
本》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标形式
高速公路主体工程的施工招标开标形式调整为双信封形式。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包括:(1)投
标函(不包含投标报价)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
有);(4)投标保证金;(5) 施工组织设计(除附表九“合同用款
估算表”);(6) 项目管理机构;(7)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8) 资格审查资料;(9) 承诺函;(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包括:
(1)报价函;(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 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
量清单(如有);(4) 合同用款估算表。
其它工程一般采用单信封形式。
二、关于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标
段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最高不宜超过500 万元。
三、关于投标人须知“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第1.11 款细化为: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
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适合专业
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
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 号)
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2〕
253 号)的规定。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
中予以明确。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按上述分包要求对通用合同条款
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4.3.2、4.3.3 款进行细化。四、关于投标人须知“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一)单信封形式
投标人须知第5.1 款细化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
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出席开标活动,并携带身份证和投标人
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现场核验签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
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以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中登记的为准。
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
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
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开标结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若未
签字确认,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二)双信封形式
投标人须知第5.1 款细化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
责人应出席第一信封开标活动,并携带身份证和投标人资质证书
副本原件现场核验签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
业技术负责人姓名以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中登记的为准。投标人
未按上述要求出席第一信封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不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
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开标结果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若未签字确认,视
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五、关于投标人须知“9.5 投诉”
投标人须知第9.5 款细化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提出,招标
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逾期未答
复异议事项,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
满意,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 号)及《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 年第11 号)办
理。
六、关于投标人须知“10.3 行贿查询”
投标人须知第10.3 款细化为: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及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招标人将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进行
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
理自年月日(一般为近3 年)以来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 5 -
的(以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行为和出具的时间为准),则取消的(以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行为和出具的时间为准),则取消该
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七、关于资格审查条件中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一)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取消资格审查条件中关于项目经理备选人、项目总工备选人
的要求。同时,原“拟委任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未在其他合
同工程未到的项目上任职”调整为: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或未
曾在)其他在建项目上任项目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