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港航管理局部分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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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交通运输厅的“三定”规定,厅研究确定了各处室主要职责,现予印发。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代章)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一、办公室(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文处理、信息、信访、建议提案办理、档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后勤行政、房改、医改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组织起草厅年度、半年度交通工作报告,厅季度重点工作安排;汇总编印处室季度工作安排;汇总编印厅领导月度重点工作和每周预定活动安排。
(三)负责省政府考核目标的汇总上报、分解下达,汇总起草年度、半年度省政府考核目标执行情况总结并报省政府;组织对市交通局(委)和厅机关工作目标的考核,包括考核办法的制(修)订,年度考核目标的汇总制订、考核验收。
(四)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会务工作;厅长办公会议和厅党组会议的组织安排、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印发;协助办理以厅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的筹备和会务。
(五)负责厅及厅党组收文的签收、登记、分办、送审、交办、催办;厅及厅党组或厅办发文的审核、送签发、登记编号、打印;负责厅机关、指导厅管厅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厅机关各类报纸刊物信件的征订、签收、分发;厅及厅党组印鉴、介绍信管理。
(六)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的接收、整理交办、联络协调、审核、总结等办理工作;负责机要、保密的有关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归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
(七)负责交通政务信息的采编、上报及发布,承担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政务信息的供稿;承担《浙江年鉴》和《中国交通年鉴》的组稿、编撰;编写浙江交通大事记。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aea61b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60.png)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浙交[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9]18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厅制定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联系人:范芳,电话:057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浙江省内各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在浙江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采集、上报、审核、发布等工作。
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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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港航(务)管理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3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港管理局2015年5月12日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300号)
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5.12
施行日期
2015.05.12
文号
主题类别
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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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184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1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72f22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93.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18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科技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省厅对《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研计划项目与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浙交〔2013〕3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8月10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科技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部省关于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意见以及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厅本级年度科技计划并依据科技项目执行合同进行管理的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计划、交通工程建设科研计划、科技成果应用研究计划、标准研究计划等四类。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请与立项、项目的实施、科研经费管理、结题管理、成果管理与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战略和重点、科技政策、项目安排与管理的研究和设计,编制年度科研计划,指导和监督项目管理及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开展科技信用考核。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f1c689f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7a.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浙交〔2017〕204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浙交〔2017〕20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最多跑一次”工作部署和省投资项目管理系统2.0对接要求,我厅结合投资项目管理实际开发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与政务服务网及省投资项目管理系统2.0实现了数据对接。
根据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于2017年12月20日正式启用该平台。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纳入平台事项范围此次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涉及投资项目共计14项(含子项),具体见附件,今后将视实际情况逐步增加纳入事项。
二、平台事项办理要求(一)省、市、县三级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均应通过平台申报办理。
(二)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均由申请人直接通过政务服务网入口提交申请,由有对应审批(备案、考核等)权限的部门直接受理,不再通过下一级主管部门转报。
如在审批过程中有需要下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的,将由受理部门通过平台分发到下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各单位应按平台应用要求组织开展岗位流程配置和人员操作培训,提高办理人员业务水平。
三、其他事项(一)平台启用后,原有申报渠道不再受理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
已受理的事项仍按原有程序办理,但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结。
(二)请各地区、各单位高度重视平台应用工作,做好平台应用组织保障工作,将之纳入本地区、本单位“最多跑一次”改革考核内容。
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按照省厅统一部署抓紧做好平台启用准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系统配置,加强窗口和业务部门人员培训,不断总结平台应用中的经验教训,确保平台应用工作顺利开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地方规范性](https://img.taocdn.com/s3/m/d5e8f6255a8102d276a22fa1.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6日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海港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经省政府授权,履行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主管全省海洋经济和海洋港口发展工作。
一、划入职责(一)省政府办公厅的口岸管理职责。
(二)省发展改革委的海洋发展职责和按权限审核备案海港重大建设项目的职责。
(三)省交通运输厅的海港规划、海港岸线使用、海港项目投资管理职责。
(四)原由省交通运输厅承担的宁波-舟山港管委会职责。
(五)省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港口岸线统筹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经济和海洋港口发展、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有关海洋经济和海洋港口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牵头编制和实施海洋港口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海洋港口发展规划、海洋港口布局规划、海洋港口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海洋港口专项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口岸开放发展规划。
(三)负责海洋经济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
牵头提出全省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省海洋产业发展和海洋资源开发,指导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推进工作,牵头建立涉海涉港重大事项审批联合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和省政府发展海洋经济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海洋港口发展工作。
统筹管控全省海洋港口资源,协调省级层面涉及海洋港口的重要规划、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管理海洋港口投资项目,监督、协调海洋港口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推进;指导地方海洋港口管理部门的海洋港口岸线使用和项目投资管理等工作。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浙交〔2020〕77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浙交〔2020〕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9d10dc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96.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浙交〔2020〕77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9月7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交通运输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告知承诺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不含网络货运)、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许可、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非外商投资普通货船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普通货船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eeb4b0b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05f855d.png)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浙财建[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4〕60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港航(务)局:为加强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支持内河水运发展,根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等文件精神,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了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6月6日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50号公告)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61号),为规范我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的管理,促进内河运力结构调整和水运节能减排,提高船型标准化率和船闸通过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浙江籍经营范围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包括:浙北内河航道网、钱塘江流域、杭甬运河)内,单壳液货危险品船拆解改造、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过闸小吨位船舶拆解、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以及建造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内河示范船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并授权省港航管理局具体负责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的组织和督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厅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厅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d8dd103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8a.png)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厅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浙交党[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厅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的通知(浙交党〔2007〕34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建立完善我厅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领导干部与基层单位的联系,经研究,制定了《交通厅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现随文印发。
厅领导的具体联系点安排,届时另行通知。
省公路局、港航局、运管局和厅质监局也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制度。
省交通厅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与基层单位联系,完善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根据《浙江省交通厅“作风建设年”活动整改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省交通厅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基层和群众,倡导良好风气,转变工作作风,推进工作落实,促进全省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省交通厅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联系两个县(市、区)交通局,并深入到乡镇。
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协助厅领导联系基层。
三、省交通厅领导干部联系基层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宣传贯彻省委省政府、交通部和厅党组的交通发展战略,帮助基层交通部门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二)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交通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基层交通部门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发现典型,指导工作。
(三)围绕省厅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指导、协调协助联系点解决突出问题,实现既定目标。
四、领导干部至少每季度一次深入联系点,并将到联系点的工作情况记入“联系日记”,每年写出1篇有份量的调查报告。
五、领导干部到联系点要认真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轻车简从,不增加基层负担,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48adeb14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07.png)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 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
“港口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港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十九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水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水域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危险货物、客运码头建设项目”修改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港口需要调试运行的,调试运行期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七)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fbc431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7fc5075.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浙交〔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24〕56号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安全等级评定标准2.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绿水积分记分标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5月6日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为保障水上人身、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加强船舶安全动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遵循依法实施、公正公开、协同高效、清廉便民的原则,加快构建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的新型海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体系,提高船舶差异化监管和精细化服务水平,推动内河航运安全绿色发展,切实优化海事营商环境,护航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
二、船舶安全等级评定船舶安全等级是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与海事信用管理和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等制度相衔接,对内河运输船舶进行综合质量动态评定,依法确定的安全等级。
(一)评定对象。
在我省地方海事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内河运输船舶。
(二)评定标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70cbd32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dd.png)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交办水〔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2018〕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管理,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修订的重要意义《规定》认真贯彻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简了港口经营许可范围,完善了港口拖轮经营资质条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和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改革要求,加大宣贯力度,强化监管履职,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执行法规标准,做到依法依规经营。
二、严格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印制填写说明(附件1),做好《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可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港口主要港口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经营资质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逐一列明核准的港口经营许可事项,对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或者储存的单位还应当依法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推行网上许可,通过政务网站或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及时公布许可结果,实现办理进度和许可结果的实时查询。
加强港口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开展经营资质年度核查,确保核查对象全覆盖。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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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精神,结合我厅的工作实际,制订《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并经省档案局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
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六月十八日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管厅属单位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文件材料,是指本单位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反映本厅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交通建设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单位办理、供工作参考、参阅的文件和抄送件等;(二)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材料,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单位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不需贯彻执行和不需办理的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一般性文件材料,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五)其他无参考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6c5a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0e.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推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转型发展,以法制化、规范化为引领,以专业化、精细化为保障,以标准化、信息化为手段,建立职责清晰、要求明确、措施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适应现代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质量和安全总体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履约信用与市场监管更有效地联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全面推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合同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标段)和大型水运工程的施工标准化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9%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机制(一)提高建设单位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应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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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浙交〔2022〕11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浙交〔2022〕11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0月27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属地监管、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一、明确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协调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内容: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开展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检查。
对下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行业督查;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速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工程等。
3.受理以下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和质量评定备案(鉴定)工作。
(1)跨设区的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2)跨设区的市的三级以上航道工程;(3)沿海30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4)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5)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工程。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港航管理局部分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港航管理局部分职责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72da5ca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1d.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港航管理局部分职
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0.09.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港航管理局部分职责的通
知
浙江省港航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2号)有关规定、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职责作如下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承担全省港口物流发展的具体工作。
二、取消的职责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征稽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省管通航水域应急救援指挥的综合协调职责。
二○一○年九月二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2d02732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b0.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浙交〔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21〕10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为规范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切实提升港航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9月18日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一、总体要求为规范我省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含京杭运河杭州市区段和杭甬运河宁波市区段)上与船舶通行相关的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航运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和养护资金,应当通过财政预算、以电养航、收取过闸费等方式予以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评价考核激励机制。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由承担通航建筑物建设主体责任的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组建。
运行单位承担通航建筑物的运行、调度、养护、安全、应急等具体工作,并履行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按照《浙江省航道行政许可规定》报航道主管部门审批。
运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的运行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浙江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浙交[2008]275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浙江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浙交[2008]2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2c31870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b3.png)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浙江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的
通知
正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浙江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
(浙交〔2008〕275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因人事变动和分工调整,经研究,决定对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调整如下:
一、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郭剑彪(厅长)
副主任:王洪涛(副厅长)
郑黎明(副厅长)
李良福(副厅长、省公路局局长)
成员:郑惠明(省港航局局长)
张平平(省运管局局长)
翟三扣(厅质监局局长)
叶卫军(厅办公室主任)
胡继祥(厅法规处处长)
赵雁(厅人事处处长)
金伟强(厅运安处处长)
刘肖(厅运安处副处长)
汤飞帆(厅财务处处长)
楼晓寅(厅建管处处长)
吕新龙(厅科教处处长)
王月良(驻厅监察室主任)
李法卫(省交通工会主任)
二、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运安处)
主任:金伟强(兼)
副主任:刘肖(兼)
钱立高(省公路局副局长)
唐伟明(省港航局副局长)
周继标(省运管局副局长)
吴安宁(厅质监局副局长)
成员:宋志民、卢静、凌宏标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