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政发 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余姚市国土资源局余姚市建设局余发改价(2008)63号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余政发[2008]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和有关补偿费用标准。
一、拆迁房屋补偿由依法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按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后确定。
房屋重置价格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小区内配套设施费。
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一;房屋成新率标准详见附件二;房屋重置结构价差调整项目标准详见附件三。
二、安置房屋价格(一)基本造价按结构等级划分住宅基本造价标准详见附件四。
(二)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各区片级别钢混二等乙级商品住宅平均价格详见附件五。
余姚市中心城市规控制区外及各乡镇、街道被拆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拆迁项目公告上月被拆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测定公布。
三、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房屋拆迁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按房屋装修补偿规定,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
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六。
四、附属设施补偿费拆除住宅用房的附属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七。
五、本通知中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仅适用于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其他有关规定适用于余姚市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
本通知自2008年10月 1日起执行。
附件:1.余姚市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表2.余姚市房屋成新率基准表3.余姚市房屋重置结构价差调整项目标准表4.按结构等级划分住宅基本造价标准表5.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钢混二等乙级商品住宅平均价格6.余姚市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表7.余姚市住宅用房附属物补偿标准表二○○八年九月十日抄送: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余姚市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制办,市房屋动迁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塑料城管委会。
余姚拆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某区域进行拆迁改造。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拆迁范围本次拆迁范围涉及余姚市某街道、某社区、某村,具体范围如下:1. 某街道:东至某路,南至某路,西至某河,北至某路;2. 某社区:东至某社区居委会,南至某社区居委会,西至某社区居委会,北至某社区居委会;3. 某村:东至某村村界,南至某村村界,西至某村村界,北至某村村界。
二、拆迁原因1. 为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2. 为了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形象;3. 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三、拆迁补偿安置1. 拆迁补偿方式:本次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2. 货币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按照余姚市现行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计算。
3. 实物安置:对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按其原面积进行实物安置,安置地点为某区域拆迁安置房。
4. 补偿安置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拆迁程序1. 公告发布:本公告发布后,拆迁单位将组织专业人员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现场勘查,确定补偿安置方案。
2. 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拆迁单位将在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安置方案在拆迁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3.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被拆迁居民与拆迁单位在公示期结束后,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4. 拆迁实施: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单位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实施拆迁。
五、其他事项1. 被拆迁居民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单位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被拆迁居民在拆迁过程中,不得阻碍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他人财物。
3. 被拆迁居民在拆迁过程中,如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4.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李伟杰、余姚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伟杰、余姚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19)浙行终18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葛宏伟黄寒蒋旭东【审理法官】葛宏伟黄寒蒋旭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伟杰;余姚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当事人】李伟杰余姚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当事人-个人】李伟杰【当事人-公司】余姚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鲁金艳、李彩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飞锋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周苗红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鲁金艳、李彩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飞锋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周苗红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鲁金艳、李彩艳刘飞锋周苗红【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伟杰;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被告】余姚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浙土字A〔2012〕-083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并非为单一具体建设项目而进行的征收,其性质为批次征收土地,嗣后进行的房屋拆迁是土地征收后为满足净地供地需要,按照《拆迁条例》进行的拆迁活动。
1、余姚征收办作为被诉拆迁项目的拆迁人,在无法与李伟杰就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余姚市政府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均由原审法院移送至本院。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余政发【2009】45号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根据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全过程的具体协调、指导等各项具体工作。
市建设、发改、规划、农林、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市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余姚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为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人,具体负责拆迁项目的确定、组织协调、资金筹措等实施工作。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具体拆迁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市政府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拆迁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拆迁计划和市政府确定的拆迁改造项目,会同市动迁办、发展改革局、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函告市发改、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对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停止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九条拆迁人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会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余姚市临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的批复-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余姚市临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的批
复
正文: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余姚市临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的批复
余姚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余姚市临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和省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发〔2001〕7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2号)的规定,批复如下:同意你市临山镇因新建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涉及临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其他农用地16.6667公顷非耕地局部修改为建设用地区。
局部修改后的临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各项规划控制指标保持不变。
特此批复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结束——。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甬政办发[2007]129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规范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切实保护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裁决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各县(市)、区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进行裁决,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部门)具体办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裁决事宜。
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就补偿安置方式、拆迁标准、可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裁决,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受理。
三、工作部门在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县(市)、区政府名义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裁决申请被受理后,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审查,并以县(市)、区政府名义作出最终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
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应当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裁决认定的事实;(三)裁决的法律依据;(四)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0年修订)-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0年修订)-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ea488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b1.png)
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0年修订)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蔚文二000年五月十五日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应当遵守《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及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及相应的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机构为本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管理部门。
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二)发布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审核拆迁方案,核发征地拆迁许可证;(四)裁决拆迁争议,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五)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拆迁工作;(六)依法收回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拆迁单位为本市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拆迁单位。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五条房屋拆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规划用地红线,结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发布《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 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中心城区范围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补偿;中心城区范围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换算面积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换算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之比进行换算。
(五)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产权调换面积,其中增加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六)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l‰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增加补偿。
(七)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 ,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余姚村拆迁规划方案

余姚村拆迁规划方案背景描述余姚村,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文化的古村落。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资源的紧缺,当地政府启动了余姚村拆迁工作,计划对该村进行全面拆迁,并开展新型城镇化的建设。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拆迁规划方案,确保拆迁工作能够顺利实施,并为未来的城市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研究方法在制定规划方案的过程中,我们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包括对当地土地资源的调查和分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研究,以及对周围城市化建设现状的分析等等。
同时,我们还与当地政府、居民等相关方面进行广泛的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数据依据。
规划目标本次规划的主要目标是:在拆迁过程中充分保护余姚村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同时为未来的城市化建设奠定基础。
具体包括:1.充分保护余姚村的历史文化遗产,保留和修缮重要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群,打造区域性的文化遗产旅游景点,并为未来的城市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2.保护村庄的自然环境,通过加强绿化和植树造林等手段,提高村庄的环境质量,为未来的城市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3.合理安排拆迁后的居民安置问题,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居民都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4.加强规划与城市化建设的全面协调,确保拆迁与新城建设的衔接和协作,提高城市化建设的整体效益。
规划内容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对余姚村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全面保护和修缮。
•保留和修复重要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群,打造区域性的文化遗产旅游景点,提高村庄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组织专家和学者进行历史文化遗产调查和保护工作。
2.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绿化建设,保护村庄的自然环境,并开展植树造林等环保工作。
•设计公园和游乐场等基础设施,为大众提供生态休闲服务,增加整体文化和生态内涵。
3.居民安置问题•制定合理的居民安置方案,确保所有居民都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绍政办发〔2022〕35号•【施行日期】202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2〕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日绍兴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确保重大项目和城市建设顺利推进。
二、征收管理(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遵循“程序合法、补偿合理、安置妥善、结果公开”原则,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市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管理,承担土地征收审核、报批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其指定(交办)的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相关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法律顾问、律师、专家学者或相关法律服务团队,全程做好征收土地相关法律服务保障工作。
宁波市区县征地区片价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宁波市区县征地区片价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江北区根据《宁波市江北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宁波市江北区征收土地补偿价格为:⑴区片综合价:根据“安置办法"规定,江北区耕地划分为两个区片。
第一区片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费用为每亩5.5万元,其中甬江镇河东、河西、外漕、夏家、畈里塘村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费用为每亩7万元.第二区片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费用为每亩4.6万元。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耕地标准计算。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耕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⑵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所在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的的安置补助费,均按照其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征用未利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其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年产值的4倍补偿。
鄞州区根据《鄞州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关于调整整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征地区片综合价的区片级别划分根据土地位置、土地利用现状、农业产值、经济生活水平、人均耕地和原征地补偿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全区征地区片级别行政村共划分为4个片区。
征收耕地及园地的补偿标准:一级片区每亩90000元;二级片区每亩75000元;******区每亩65000元;四级片区每亩55000元。
征收耕地、园地以外其他农业地及未利用地的,一般不超过耕地补偿标准的二分之一.征收建设用地的,参照耕地补偿标准执行。
余姚市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相关规定,余姚市征地区片共分为四级,其征地补偿费分别为:⑴一级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每亩52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300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22000元。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二○○六年十月三十日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设立或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应当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统一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或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履行《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批时,拆迁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二)规划红线图;(三)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安置用地落实证明文件。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根据项目资金预算全额落实,并按项目拆迁进度分期足额专户储存。
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可以按实折价计入。
第七条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范围;(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四)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五)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的安排;(六)过渡方式和期限;(七)搬迁期限;(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甬建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5〕75号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住建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征收符合《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全部产权的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外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归该被征收人所有。
二、征收符合《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公有房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代管房屋,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外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归承租人所有。
对符合《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有房屋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代管房屋,房产管理部门选择货币补偿的,另行按规定给予房产管理部门货币补偿补助。
征收《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不符合现行房改政策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支付给房产管理部门;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其一次性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签约搬迁奖励。
三、征收《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承租人不符合现行房改政策以及无承租人的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有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且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诸裕章、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诸裕章、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1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贺磊贾红霞孙雪【审理法官】贺磊贾红霞孙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诸裕章;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当事人】诸裕章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当事人-个人】诸裕章【当事人-公司】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史销销、洪彩珍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销销、洪彩珍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销销、洪彩珍【代理律所】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诸裕章【被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本院观点】结合诸裕章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可以明确,本案被起诉事项为余姚征补办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户籍所在地证据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诸裕章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可以明确,本案被起诉事项为余姚征补办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余姚征补办作为拆迁人,并无直接对诸裕章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系对诸裕章户拟采取的安置措施,具有协商性质。
该《补偿安置方案》并非一个法定职权主体作出的具有行政法上拘束力、执行力的行政决定,并未羁束诸裕章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诸裕章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支持。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劳长明、余姚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劳长明、余姚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5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钱建军沈妙夏祖银【审理法官】钱建军沈妙夏祖银【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劳长明;余姚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劳长明余姚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劳长明【当事人-公司】余姚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鲁金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艳玲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桑建明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鲁金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艳玲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桑建明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鲁金艳刘艳玲桑建明【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劳长明【被告】余姚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审查重点在于余姚市政府是否具有劳长明诉请的补偿安置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证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查重点在于余姚市政府是否具有劳长明诉请的补偿安置职责。
拆迁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属于地方性法规。
根据拆迁条例第二条规定:“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即在宁波市,系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人"对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被拆迁人负有补偿安置职责,而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案中,劳长明所有的房屋属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余姚市政府在二审中也明确余姚市政府设立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是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现已更名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并提交了中心的“三定方案",即余编办发〔2020〕63号《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余姚房屋拆除补偿协议

余姚房屋拆除补偿协议一、背景和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余姚市房屋拆除补偿的相关事宜,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协议适用于余姚市内拆迁工作,相关各方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二、协议主体2.1 拆迁单位拆迁单位:余姚市城市管理局2.2 拆迁人拆迁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内并受到影响的居民三、拆迁范围拆迁范围为余姚市内被拆迁单位所在地的周边区域,具体范围由拆迁单位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确定并予以公告。
四、拆迁补偿标准4.1 房屋补偿拆迁人的房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1.拆迁人自有住房:按照市场评估价的120%给予补偿。
2.租赁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无住房或临时住房:按照市场评估价的100%给予补偿。
4.2 物品补偿拆迁人的物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1.拆迁人的装修费用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单位全额负责。
2.房屋内的固定设施和附属设备按照其剩余使用年限计算,按比例给予补偿。
3.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按照合同约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3 生活安置补偿拆迁人的生活安置补偿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1.拆迁人按照实际居住面积计算,按照当地居民平均住房面积乘以房屋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2.拆迁人在当地购买新房的差额由拆迁单位全额负责。
五、补偿程序5.1 拆迁通知拆迁单位应提前60天向拆迁人发出拆迁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
5.2 评估和补偿协商拆迁单位应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拆迁人的房屋和物品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与拆迁人进行补偿协商。
5.3 补偿协议签订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在评估和协商结束后,应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和方式等相关事项。
5.4 补偿款支付拆迁单位应在签订补偿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按照约定支付给拆迁人。
六、其他条款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共同维护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3.对于拆迁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余政发【2009】45号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根据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全过程的具体协调、指导等各项具体工作。
市建设、发改、规划、农林、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市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余姚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为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人,具体负责拆迁项目的确定、组织协调、资金筹措等实施工作。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具体拆迁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市政府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拆迁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拆迁计划和市政府确定的拆迁改造项目,会同市动迁办、发展改革局、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函告市发改、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对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停止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九条拆迁人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会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最良村整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最良村整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余姚市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集体所有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实施办法》(余政办发[202x]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最良村实际情况,经村党总支、村委会共同研究,并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实施办法。
一、对被拆迁户合法所有房屋面积的确认及拆迁补偿政策1.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准予以确认;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权证》批准的面积予以确认。
2.未领两证的,经村民委员会证明,在xx年3月1日前建房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为准予以确认;在xx年3月1日以后建房的,以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面积为准予以确认。
3.依法买卖的房屋,如该户无其他房屋的,即没有另行安排过宅基地的,以买卖契证和税单为准予以确认;买卖房屋前后,安排过宅基地的,以安排宅基地批准面积为准予以确认;在审批宅基地建新房时按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不予确认。
4.经确认认可属合法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1280元/平方米进行拆迁补偿,确权房屋为按规定可翻建楼房而未翻建的平房,可按现有家庭人口审批标准二层面积进行补偿,已达到审批标准面积的,按实际确权房屋面积补偿(均可享受同等面积房屋安置)。
超过250平方米部分按重置价补偿,不作安置。
15.非住宅用房性质的确认:(1)用于生产、经营、仓储、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原经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依法建造,并持有以下批准依据: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非住宅性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两证;房管部门确认的属商业用房或生产用房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属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房屋所有权人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将住宅用房或附属用房改作经营生产用房或出租给他人作经营生产用房使用的,拆迁时,对房屋产权所有人仍按原住宅用房性质确认。
余姚逊埭路拆迁公告

余姚逊埭路拆迁公告一、背景介绍余姚市位于中国浙江省宁波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是宁波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逊埭路是余姚市内一条重要的交通干道,连接着市区和周边的乡镇。
然而,随着城市发展和交通压力的增加,逊埭路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
为了改善交通状况,提高市民出行的便利性,余姚市政府决定对逊埭路进行拆迁改造。
二、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包括逊埭路沿线的建筑物和土地,具体涉及到的街道和社区有:逊埭路、人民路、文化路、中山路等。
这些地区的居民和商户将受到拆迁影响。
三、拆迁目的1.缓解交通拥堵:逊埭路是余姚市内一条重要的交通干道,但由于道路狭窄、交通流量大,经常出现交通拥堵的情况。
拆迁改造后,道路将变得更宽敞,交通流畅度将明显提高。
2.优化城市布局:逊埭路沿线的建筑物和土地利用率较低,拆除后可以重新规划和开发,进一步优化城市布局。
3.提升市民生活质量:改造后的逊埭路将更加舒适、美观,有利于市民的出行和休闲活动,提升市民生活质量。
四、拆迁政策1.补偿政策: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对受拆迁影响的居民和商户将给予合理的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2.安置政策:对于无房或住房不符合居住条件的居民,将给予适当的安置。
安置房源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3.就业政策:对于受拆迁影响的商户和从业人员,将提供就业转岗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顺利转型。
4.法律保障: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将依法行政,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居民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护。
五、拆迁流程1.公告发布:余姚市政府将发布逊埭路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范围、拆迁目的、拆迁政策等。
2.居民和商户登记:受拆迁影响的居民和商户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估和安置:相关部门将对登记的居民和商户进行评估,确定补偿和安置方案。
4.协商和签约:居民和商户与政府代表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明确补偿和安置等事项。
5.拆除和搬迁:根据拆迁计划,相关部门将组织拆除工作,并协助居民和商户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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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根据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全过程的具体协调、指导等各项具体工作。
市建设、发改、规划、农林、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市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余姚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为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人,具体负责拆迁项目的确定、组织协调、资金筹措等实施工作。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具体拆迁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市政府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拆迁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拆迁计划和市政府确定的拆迁改造项目,会同市动迁办、发展改革局、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函告市发改、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对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停止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九条拆迁人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会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或迁建用地的安排、搬迁期限等。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方案批准前已对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听证的除外。
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可补偿安置面积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核查并依法确认。
第十二条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进行公告,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并在拆迁双方当事人代表公开监督下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评估机构应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裁决。
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裁决。
第十三条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及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裁决。
裁决机关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书面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应在完成拆迁、安置后6个月内,将拆迁安置地块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实施方案及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整理后移交市国土资源局归档。
其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和发布的拆迁公告允许公众查询。
第三章房屋产权、性质及面积的确认第十八条被拆迁的房屋分为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及附属设施。
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附属设施以外的房屋。
附属设施是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合法的畜舍、门斗、宅基地以外的厕所等设施。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面积按下列依据确认:(一)《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二)所建房屋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所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三)所建房屋经依法审批,但未办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建房批准文件中载明占地面积及房屋楼层认定房屋建筑面积;(四)无法提供房屋相关审批手续,其建房时间在1982年2月13日前的且至今仍无新批住宅,由村民委员会调查并公示后出具证明文件,并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住宅用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在拆迁前新批宅基地建房,但未按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的,其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不予补偿安置,并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拆迁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内(78.85平方公里)及余姚工业园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安置或调产安置。
拆迁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采用货币安置、迁建安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用调产安置。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拆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计算货币安置补偿资金。
住宅确权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内的,按拆迁公告上月被拆住宅房屋同级区片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扣除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本造价,乘以被拆房屋确权建筑面积,再增加12%的拆迁补偿金给予自选安置资金补偿。
房屋确权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一级、二级区片再增加300%;三级、四级区片再增加200%;五级区片再增加150%;其他区片再增加100%的比例给以补偿。
拆迁人应当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30日内按约将货币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按被拆房屋确权面积或应安置人口确定可安置面积。
被拆房屋确权面积超过应安置人口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确权面积安置,但最高安置面积每户不超过250平方米;被拆房屋确权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确权面积不足应安置人口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置人口按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状况和本条第五、六、七款中规定的情形,增、减相应安置人口,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后确定。
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拆迁人提出,拆迁人应当予以查实。
已婚的子女要求与父母分户安置的,其中已婚子女户的安置面积按我市现行规定的农村个人建房宅基地使用非耕地标准的2倍计算,另一户的安置面积按应安置人口人均60平方米确定。
迁人家庭成员虽有常住户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一)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二)另有集体土地住宅用房的;(三)原有集体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后已出卖、赠与或析产的;(四)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住宅用房的;(五)已经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取得国有或集体土地安置住宅用房的。
被拆迁人家庭虽无常住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增加安置人口:(一)已达法定婚龄未婚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二)已满18周岁,但未达法定婚龄的,可增加二分之一个安置人口;(三)已登记结婚但尚未生育的,可增加二分之一个安置人口;(四)登记结婚后已怀第一胎或生育一胎后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第二十六条多层公寓调产安置房的购买,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中可安置的面积,其中人均50平方米及其以内的,按基本造价再优惠每平方米480元结算,但每户优惠价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其余安置面积和第二十五条第六、第七款规定情形中可安置的面积按基本造价结算;实际安置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在5平方米及以内的,按基本造价的2倍结算;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交付当月同级区片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结算。
层次朝向差价(按交付当月同级区片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乘附表中的房屋层次朝向差价率)另行计价。
实际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拆迁公告发布时上月被拆房屋同级区片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