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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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屡屡进入公众视线,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不仅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及构成的威胁,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会关心的重大问题,因此,研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特点,了解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以更好的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就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暴力犯罪犯罪低龄化危害性犯罪原因预防

一.暴力犯罪的概念

要研究暴力犯罪低龄化,首先要对暴力犯罪的概念进行理解。我国刑法的许多条款中都涉及到了使用暴力手段进行犯罪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对于“暴力犯罪”的概念的界定尚有不同的阐述,大致有两种,即狭义与广义的暴力犯罪。(一)狭义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人实施了暴力侵害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攻击型犯罪。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和抢劫罪等通常被认为是暴力犯罪的典型形态,一般是借体力实施的。此外,爆炸、枪杀、武装劫持、武装贩毒、武装走私、聚众械斗、组织暴乱、纵火等则是使用更凶恶的暴力手段,造成更严重后果的暴力犯罪行为。

(二)广义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手段上包含有暴力因素的一切犯罪行为。不仅指已经实施了暴力的犯罪,并且包括以暴力相威胁而达到目的的犯罪。尽管后者并未现实的使用暴力,但暴力的“待发状态”所产生的慑服效果是犯罪的要件之一。未使用暴力,是因为被害人无力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被害人的懦弱使犯罪人感到可以“不战而屈人之兵”。实际上,在有些抢劫、绑票等犯罪过程中,虽没有具体施暴的情节,但以强暴相威胁还是存在的,否则,犯罪则不可能得逞。

综上,我认为所谓的“暴力犯罪”或“暴力性犯罪”本不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上的概念,因为在各国刑法中,尚无哪一个国家在刑法典中系统集中规定暴力犯罪这一类犯罪,而是泛指以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广义的暴力犯罪还是狭义的暴力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不能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程度,其行为都可以认为是暴力行为。

二.暴力犯罪所呈现出来的特点

以某市某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为例,1999年-2002年9月份,该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53件1115人。1999年232件251人,2000年249件274人,同比增长7.3%和9.2%;2001年298件360人,同比增长19.7%和31.4%;2002年1月-9月174件230人,比2001年同期下降了8.2%和14.8%。

从三年多的未成年犯罪数据来看,男性1020人,占91.5%;女性95人,占8.5%;本市人口有601人,外地打工和上学人员514人。大专6人,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和技校)266人,初中704人,小学124人,文盲15人。在校生348人,打工、农民及其他无业人员790人。在犯罪类型上,抢劫392人,盗窃289人,寻衅滋事166人,故意伤害107人,性犯罪63人,抢夺13人,敲诈勒索11人,贩卖毒品7人,绑架5人,贩卖淫秽物品4人,故意杀人3人,其他犯罪55人。从统计数据来看,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据社会学者和未成年人问题专家研究,14-17岁是违法犯罪的高峰年龄,18-25岁成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却愈加明显。三年多以来,该区14-15岁的犯罪人数分别为39、61和87人,2002年1月-9月22人,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比例分别为4.4%、6.9%、9.8%和9.6%。他们参与的主要犯罪类型为盗窃、抢劫、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一些刚满15岁的少年甚至已经参与过多次作案。在一个5人抢劫团伙中,煮饭郭某被抓获时的实际年龄只有14岁7个月,而他竟“领导”着4个16、17岁的团伙其他成员在半年内作案20余起,还赢得了其他人的“佩服”。有关研究结果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时间比50年代提早了2-3年,但他们的心理发育却明显滞后于生理发育,而现实生活的不断复杂化、客观环境的不良影响又使这种矛盾越发突出,加速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

从2009年到2010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组织人员到18个省的未成年犯罪管教所、女子监狱,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深入调研。他们的抽样调查显示:1793名未成年犯中,未成年人犯罪暴力性日趋明显,严重暴力犯罪比例明显上升。近年来,犯抢劫、强奸、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五类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罪犯约占全部罪犯的50%左右,未成年人实施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省份都出现了未成年人残酷杀害祖父母、父母及其他亲属的案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程度加剧。比如,河北省唐山市年仅15岁的莫某因父亲长期虐待母亲和自己,为了让柔弱无助的母亲和自己能够得到解脱,莫某伙同两名男性未成年伙伴,杀死了自己的亲生父亲。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依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3岁。近年来,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下面是一些典型案例:

2004年4月20日,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金堆小学六年级女学生冯某在某游戏厅因拒绝给另一名女同学游戏币,被其猛踢腹部造成脾脏切除。

2004年11月某日,上海市陕西中学初一学生刘某,在多次对周老师公然谩骂之后,把年逾五旬的周老师从学校办公室里拖出来,在学校教学楼的走廊里,对周老师进行长达5分钟的殴打,造成老师“腹部软组织伤,肩胛骨有裂痕”。

2004年11月3日,内蒙古商都县第一中学三女生郭某、王某、李某先后持刀抢劫学生49名,共劫得现金688元,手表2块。

2005年3月18日,甘肃省武威市第七中学学生公寓楼发生一起凶案。该校一名高二学生遭到6名学生的殴打后又被捅了两刀,造成重伤。

三.暴力犯罪低龄化的危害性

(一)让孩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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