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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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

()海法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院于年月日作出()海法字

第号民事裁定,并据此

于年月日发出

()海法字

第号扣押船舶命令,对停泊在港(锚地)的被申请人(写明其国籍和名称)所

属(写明船籍和船名)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对该船予以监督,限制其离港;

二、对该船不予办理离港手续;

三、对该船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

1.本院年月日()海字

第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2.本院年月日()海字

第号扣押船舶命令壹份。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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