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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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查封、扣押船舶一览表(2020年第一期)

青岛海事法院查封、扣押船舶一览表(2020年第一期)
鑫洋688 顺和618 鲁济宁拖2266 鲁济宁拖1299 鲁济宁拖2919 鲁济宁拖2127 鲁济宁拖2128 鲁济宁拖2679 鲁文渔67487/67488
“顺和008”
货轮
中国
查封
济南海事局
2019.5.22
“顺和618“
货轮
中国
查封
济南海事局
2019.5.22
16 东营法庭
(2019)鲁72民初832号
“凯迪007”
货轮
中国
查封
济南海事局
2019.5.22
17 东营法庭
(2019)鲁72民初833号
“千航”
货轮
中国
查封
济南海事局
2019.5.22
8 东营法庭
(2019)鲁72财保488号
9 东营法庭
(2019)鲁72财保487号
10 东营法庭
(2019)鲁72财保395号
11 东营法庭
(2017)鲁72民初1396号
12 东营法庭
(2019)鲁72民初1155号
13 东营法庭
(2019)鲁72财保493号
14 东营法庭
(2019)鲁72民初819号
序号 部门
案号
1 威海法庭 (2019)鲁72财保501-514号
2 威海法庭
(2020)鲁72财保42号
3 威海法庭
(2020)鲁72财保67号
4 东营法庭 (2020)鲁72民初627-632号
5 东营法庭
(2020)鲁72民初196号
6 东营法庭
(2018)鲁72执540号
7 东营法庭
(2018)鲁72执540号
鲁崂渔60089
渔船

2006司法解释

2006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颁布日期:20060111 实施日期:2006012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1日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21•【文号】国渔指[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通知(2013修订)(发布日期:2013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31日)废止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通知(国渔指[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渔民合法利益,根据《渔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如下:一、实行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是我局根据渔业生产流动性大,部分渔业违法案件涉及的地域广等特点,为提高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渔业行政执法能力,有效查处涉及异地的渔业违法案件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

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本工作制度,加强对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单位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的具体承办处(科)室、联络员和联系电话,并于7月20日前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沿海省(区、市)需同时报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黄河、长江、珠江流域各省(区、市)需同时报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和所在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税务局(稽查局)协助执行通知书

税务局(稽查局)协助执行通知书
附件:《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_______税保封[_______]_______号)
___________税务机关(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设置。
5.本通知书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6.文书字轨设为“协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协一”。
7.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协助执行机关,一份装入卷宗。
____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协助执行通知书
税协一[ ] 号
______________:
我局已依法对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实施查封、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查封、扣押期间请不再办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通知有关机关协助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时使用。
3.抬头:填写应通知的有关机关的具体名称,如: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关。
4.“我局已依法对___________的__________实施查封、扣押”中第一横线处填写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纳税人的具体名称;第二横线处填写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7月25日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的;(三)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五)船舶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出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危防管理类文书的。

船舶查封申请书范本

船舶查封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海事法院:我,XXX,代表XXX公司,向贵法院提交船舶查封申请书。

一、申请查封船舶的基本情况船舶名称:XXX号船舶类型:XXX船舶吨位:XXX船舶注册地:XXX船舶所有权人:XXX船舶经营人:XXX二、申请查封船舶的理由1. 根据我方调查,船舶所有权人XXX与债务人XXX存在债务纠纷,债务金额高达XXX万元。

债务人XXX以其名下船舶作为抵押物,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贵法院申请查封该船舶。

2. 船舶经营人XXX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如非法运输、非法排污等,已被相关部门查处。

此外,船舶经营人还存在拖欠船员工资、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为防止船舶经营人转移、隐匿资产,我方特向贵法院申请查封该船舶。

3. 船舶注册地XXX的海事管理部门向我方提供了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

经调查,该船舶存在严重老化、设备故障等问题,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为保证船舶安全,防止发生事故,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贵法院申请查封该船舶。

三、申请查封船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九条:船舶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船舶,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第四十三条:海事法院对船舶纠纷案件,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船舶保全等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债务人财产处分而影响申请人人身权益的案件,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申请查封船舶的请求1. 请贵法院依法审查我方提交的船舶查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 请贵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措施,防止船舶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

3. 在查封期间,请贵法院对船舶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船舶安全。

4. 在查封期间,请贵法院限制船舶所有人的权利,禁止其处分船舶。

5. 请贵法院在查封后及时通知我方,并告知后续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18•【文号】法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

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

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

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国法制权威,意义重大。

二、要认真组织海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海事诉讼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海事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海事诉讼的文书样本。

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集中时间,学习《样式》,及时研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熟练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样式》施行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样式》要求,并将此作为优秀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评选的要件之一。

三、本《样式》仅适用于《海诉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将两个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前言海事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会遇到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船舶及船载设备、交付柴油发动机或货物、协助船舶办理过户手续等涉及行为履行的案件。

该类案件在海事法院办理的全部执行案件中虽然占比非常少,但难题并不少。

有当地众多村民阻挠、执行船舶难以寻找、执行中产生新的争议有待处理等诸多问题。

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本期白皮书通过梳理我院在200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执行案件中涉及的行为履行案件,对基本情况和特征予以通报,对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以发挥指导作用。

一、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的基本情况与特征200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我院办结执行案件中,涉及行为履行的案件共19件[1]。

通过梳理,发现该类案件主要有如下特点:(一)纠纷类型上,以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为主19件案件中,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8件(含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件,船舶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件。

(纠纷类型分布见图一)图一:执行中涉及行为履行案件纠纷类型分布图(二)行为内容上,以交付船舶为主19件案件中,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返还船舶的案11件,交付柴油发动机案件1件,交付造船钢材案件1件,交付船舶证书案件1件,交付货物案件1件,协助办理船舶过户手续案件1件,协助注销海员证案件1件,返还集装箱1件案件,向海关办理船舶申报纳税和注销手续案件1件。

(行为内容分布见图二)图二:执行行为内容分布图(三)执行依据上,以民事判决书为主由于涉及行为履行问题,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抗性比较大,在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的意愿不大,相当部分案件被告未到庭,最终缺席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鲁高法办〔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的通知鲁高法办〔2021〕1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为规范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防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1年8月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工作指引为规范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防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一般规定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或被保全人,下同)的财产,应对执行标的金额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供执行的价值(即该项财产可用于清偿本案债权的金额)进行估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供执行的价值应与执行标的金额相当,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2.保全案件中保全标的金额以保全裁定载明的金额为限。

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金额,即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评估费、执行费等。

3.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估算:(1)冻结银行存款的,以实际冻结的金额为冻结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1.19•【文号】法民四[2006]第1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法民四(2006)第1号)各海事局、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的各高级人民法院:为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和海事案件审理,加强海事局与海事法院之间的工作协调与配合,共同维护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经研究,制定以下工作指导意见。

请遵照执行。

一、海事调查与海事诉讼(一)海事局作为国家海上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对海上交通事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因海上交通事故提起的诉讼案件。

海事局、海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为查处海上交通事故,审理海事案件,应当相互配合、互相协商,提供工作方便,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司法水平。

(二)中国海事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对于突发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建立海事调查与海事诉讼协调机制,协助海事局和海事法院妥善处理事故和纠纷。

当地海事局和海事法院、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沟通信息,对重大海上交通事故和重大海事案件,相互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和案件裁决结果。

(三)海事局应协助海事法院查询案件审理中涉及的船舶国籍、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租赁的登记和变更情况。

(四)海事法院因审理海事案件需要到海事局调查收集证据时,应派两名法官并应出示工作证件及协助调查通知书,海事局应提供事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海事法院收集的证据原件不能提取的,可以复制,由海事局签章确认。

海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海事局事故调查中签字确认的调查材料,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和理由,海事法院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6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5〕6号【发布日期】2015-02-28【生效日期】2015-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28日为规范海事诉讼中扣押与拍卖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第二条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条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

但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应当相当于船舶扣押期间可能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因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请求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

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的,海事法院应责令其追加担保。

海事部门协助法院扣押船舶若干问题探析

海事部门协助法院扣押船舶若干问题探析

关键 词 : 海事部门 扣押船舶
财产 权
以采 用 扣 押 有 关 财 产权 证照 并 通 知 有 关 产权 登 记 部 门不 予 以办 理 该项 财产 的转 移 手 续 的 财产 保 全 措 施 ; 必要时 , 也 可 以查 封 或 扣 押
该项 财 产 。但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海 事 诉 讼
扣押 船舶 的 含义 和种类
依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1 0 1条 、 《 物权法》 第 6条 、 第2 4条 以 及 《 论 特 殊 动 产 物 权 变 动公 示法 律 制 度 》 等, 船 舶 属 于 特定 的动 产 。
近年来 , 由于 国 际 经 济 形 势 的 影 响 , 航 运 与 船 舶 制 造 业 持 续 低迷 , 业 内不少企业濒 临破产 , 涉 及 船 舶 的 民事 诉 讼 案 件 大 幅 上
升 。 由于 被 扣 押 船 舶 缺 少 甚 至 失 于安 全 管 理 , 安 全 隐患 大 , 监管 难
“ 活扣押” 和“ 死扣 押 ” 之类 名词 。 船舶 “ 活扣押” 是 指 法 院通 知 海 事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该 船 舶 的 买
院执行。 ) , 扣 押 船 舶 的 主 体 只能 是 海 事 法 院 及 其 上级 法 院 ( 海 事 法 院 所 在 地 高 级 人 民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但 实 际 工 作 中 , 地 方 人 民法 院 与 海 事法 院没 有 统 一做 法 ,考 虑 管辖 权 是 法 院 系 统 内部 问题 , 对 管 辖 权 把 握 的 主 体 是法 院 , 海 事 部 门 对法 院发 出 的协 助 扣 押 船 舶 请 求 一 般 给 予 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确需赴异地执行案件的,应当经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销案处理。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三条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

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执行。

第四条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办理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委托执行函;(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七)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的通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的通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威中法办〔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的通知威中法办(2021)23号各区市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已于2021年7月15日经中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二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1年7月16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在财产保全及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维护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一般原则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一般由执行部门负责实施。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裁定应当由承办法官或审判长、庭(局)长签发。

裁定一般应当载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具体名称(种类)、金额(数量)、坐落(位置)、所有权人等信息,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和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利、义务和期限等。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种类及数量较多,或者财产名称、数量等信息不明确且情况紧急的,可以作出概括性裁定并载明所有权人及应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金额或价值,由执行人员现场制作笔录及清单进行明确。

3.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限于诉讼争议的财产或被执行人的财产。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彦君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黄西武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4年12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3 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应海事审判新的形势,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与目的,借鉴国际公约,对海事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规定》对统一海事扣船与拍卖司法标准,规范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程序,完善海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目的,相关条文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供理解与适用参考。

一、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及目的扣押与拍卖船舶是海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财产保全制度,对船舶实施扣押和拍卖,能使海事请求人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自1984年我国设立海事法院至2013年的30年中,全国海事法院共依法扣押船舶7744艘次,其中外轮1160艘;拍卖船舶623艘,其中外轮123艘。

涉及40多个国家或地区。

船舶一般价值巨大,扣押与拍卖船舶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船舶扣押与拍卖一直是海事司法实务中的重要问题。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海诉法司法解释》),对扣押与拍卖船舶的相关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海事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解决。

如:对船舶是否只有扣押一种保全措施;能否拍卖因光船承租人债务而被扣押的船舶;拍卖船舶能否按照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委托拍卖公司实施等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异议复议案件办理指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异议复议案件办理指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异议复议案件办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执行程序正文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异议复议案件办理指南一、办理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异议复议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推进执行程序,依法查控、处置财产,依法规制失信背约行为,依法保护产权,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

执行权的行使应正当合理,在依法兑现胜诉权益的同时,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防止因执行行为给债务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三)比例原则。

执行过程中,执行手段与执行目的、债权人实现的利益与债务人付出的代价大致相称,合乎比例。

二、超标的保全与执行异议的类型(一)诉前与诉中财产保全,仲裁前与仲裁程序中保全,被保全人认为人民法院超过保全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财产的。

(二)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超过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债务数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人民法院采取保全与执行措施后,以超标的为由解除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认为解除行为错误的。

但对经异议复议审查而解除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提出异议,属重复异议,不予受理。

三、不属于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异议审查范围的情形(一)被保全人、被执行人主张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但理由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归他人所有的,应由案外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

(二)被保全人对民事保全裁定所载明保全的具体财产有异议的,应当在民事保全裁定所指定期限向作出民事保全裁定的立案、审判部门申请复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四、构成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形(一)保全过程中判断是否超标的额时,原则上应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为准。

扣押船舶看管合同协议书

扣押船舶看管合同协议书

扣押船舶看管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标题:扣押船舶看管合同协议书甲方(扣押方):__________乙方(看管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法律事由扣押了船舶,为确保船舶安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负责看管甲方扣押的船舶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船舶信息1. 船舶名称:__________2. 船舶国籍:__________3. 船舶类型:__________4. 船舶吨位:__________5. 船舶扣押地点:__________二、看管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个月,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三、看管义务1. 乙方负责对船舶进行24小时看管,确保船舶安全,防止船舶遭受盗窃、损坏等意外事件。

2. 乙方应定期检查船舶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

3.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船舶扣押期间不发生违法行为。

四、费用及支付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乙方看管费,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月。

2. 甲方应在每月底前支付当月看管费,逾期未支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船舶提前解除扣押,乙方已收取的看管费不予退还。

五、违约责任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看管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3. 乙方未履行看管义务,导致船舶发生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扣押方):__________乙方(看管方):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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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
()海法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院于年月日作出()海法字
第号民事裁定,并据此
于年月日发出
()海法字
第号扣押船舶命令,对停泊在港(锚地)的被申请人(写明其国籍和名称)所
属(写明船籍和船名)予以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对该船予以监督,限制其离港;
二、对该船不予办理离港手续;
三、对该船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
1.本院年月日()海字
第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2.本院年月日()海字
第号扣押船舶命令壹份。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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