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共9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9.28【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财税实务财税〔2015〕62号:中关村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5〕62号:中关村税收试点政策有
关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以下统称示范地区)实施。
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具体范围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
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5.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9.21•【文号】财税[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通知如下:一、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主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在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五、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京政体改发〔2001〕30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京政体改发〔2001〕30号)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京政体改发〔2001〕30号,2001.12)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试点企业坚持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要着眼于未来发展,不要着眼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二)坚持股权奖励的股份来源在净资产增值中解决的原则;(三)坚持股权奖励按股权比例分摊的原则。
企业在进行股权奖励时,各股东要按在企业中的所占股权比例分别划出相应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予以奖励;(四)坚持国有股权奖励资产比例限制原则。
企业在进行股权奖励时,其中用于国有股权奖励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前三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5%;(五)坚持自愿试点、鼓励创新、规范操作、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条试点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认定的市属高新技术企业,近年来其国有净资产增值较快,技术及管理等生产要素在资产增值中作用显著;(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且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三)企业内部财务考核与评价制度健全,并能以财务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制定股权奖励方案、监督检查股权奖励实施情况的基本依据;(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五)企业制定了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完善,经济效益良好,企业成长性较强。
第三条实施股权奖励的对象是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具体奖励对象范围由企业股东会决定。
(一)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开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关键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等;(二)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的业务工作等中、高级管理人员。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5]5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15【实施日期】2015.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54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委2015年第22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9月15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完善激励制度建设,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设立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关村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的政策性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适用范围包括:(一)企业以协议方式将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包括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激励对象购买企业股权;(二)高校和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新设立企业,激励对象(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在获得股权奖励的同时以现金出资方式认购新设立企业的股权;(三)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时,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购买该股权。
个人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解析股权激励的税收规定和减免政策
个人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解析股权激励的税收规定和减免政策个人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解析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个人股权激励被广泛应用于吸引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
股权激励既可以使企业实现长期稳定发展,也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
然而,在实施个人股权激励的过程中,税务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个人股权激励的税收规定和减免政策进行详细解析。
一、个人股权激励的税收规定个人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股票、股权等方式激励员工,使其获得公司的所有权或股权,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好转而获得相应的收益。
对于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税收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税收缴纳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
具体纳税方式为:将个人股权激励所得与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纳税。
2. 税收计算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算方法相对复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在计算个人股权激励所得时,需要将个人实际获得的股权转让价值纳入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额,超出免税额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税收申报企业及员工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申报工作。
申报材料应包括个人股权激励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表等。
二、个人股权激励的税收减免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实施个人股权激励,我国税收政策也提供了一系列的减免政策。
其中,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税期限根据我国税收政策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在一定的免税期限内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税期限一般为一到三年的时间,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 税收优惠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在免税期限后,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包括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3. 社会保险缴费减免在个人股权激励过程中,企业及员工通常需要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及征管解析-中关村国家自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
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10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
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62号)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新政
股权激励政策
企业激励模式
备案时间
报送资料
股权激励人数
填写股权激励计划中被激励对象的总人数。
近6个月平均人数
填写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
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则按照该公司2016年7月、
8月、9月、10月、11月、12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的平均人数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
仅由实施“股权奖励”企业填写 ,其他不填
可出售日 填写根据股票(权)期权计划,股票(权)期权同时满足自 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条件后,实际 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可出售日 填写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限制性股票同时满足自授予日起持有 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条件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 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 得之次月15日内 1.《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 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决议
个人以技术成果 投资入股
被投资企业取得技术成 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 日内 1.《技术成果投资入 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 备案表》 2.技术成果相关证书 或证明材料 3.技术成果入股协议 4.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等资料
技术入股选择递延纳税的关键条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
财政部企业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答记者问最近,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日前,财政部企业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什么?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开展股权激励试点,是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的首项重要政策措施,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函28号文的下发,对于构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激励分配机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北京市科委牵头的13个部门,已据此在中关村展开“先行先试”工作,目前31家北京市属单位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试点方案已经获批。
同时,自主创新激励政策的辐射带动效也已经显现,武汉东湖、陕西杨凌等园区以及中组部人才基地纷纷要求比照执行。
在地方和企业的“试水”和“破冰”实践中,要求细化或改革现行政策的呼声越来越大。
因此,《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现阶段维护企业各方权益、增强方案可操作性、实现中长期激励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现行自主创新激励政策具体存在哪些需要细化或改革的问题呢?从现行支持自主创新的激励制度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实施股权激励的门槛偏高。
按照现行政策,企业要对有关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必须具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条件。
目前,能满足该条件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多。
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该条件成为制约企业利用股权激励吸引和留住技术人员的因素。
二是政策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尽管现有政策对激励形式、资金来源、实施条件等有所规定,但缺乏实施细则,尤其是在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程序上,没有具体规定,从而无法有效地指导企业和有关部门开展激励方案拟订和审批工作。
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的政策解读 共17页
1.注册登记在示范区内; 2.实行查账征收的方式; 3.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 4.上年度的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 5.上年末的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6.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
第二部分 政策解读
三、企业应该如何办理相关审核手续?
企业应当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增股本变更登记 的次月10日前,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一)企业应于每次扣缴个人股东分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次月15日 内,持《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 期缴纳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确认,并于分期缴纳期满前扣缴 全部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
(二)分期缴纳税款的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企业应于个人股东取得转 让收入的次月15日内,扣缴该个人股东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
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最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实例操作
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 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A、B、C应 纳税额为: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转增额×投资比例×税率
➢
A应纳税额=1000万元×50%×20%=100万元
➢
B应纳税额=1000万元×30%×20%=60万元
分期缴纳税款审核申请
税务机关工作要求: 即时办理 ➢ 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在《中关村示范区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分期缴纳报告表》(企业信息表)上签署意见并 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将报告表返还企业一份, 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对于资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使用《税务事项 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企业破产不予追征尚未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工作要求: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受理 ➢ 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在《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破产个人
所得税纳税信息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材料转至办理人员审核。填制 《受理通知书》送交纳税人。 ➢ 对于资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补正。 审核 ➢ 办理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破产个人所得税 纳税信息报告表》进行复审,对于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后加盖主管税务机 关公章。对不符合规定的,中止审核将材料退回受理人员,受理人员通知纳 税人并告知原因。 送达 ➢ 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完毕的《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破产 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报告表》送达纳税人,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 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
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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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财政部、科技部下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
8月,北京市根据中关村示范区情况,下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属单位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中示区组发[2010]17号)。
9月,市工商局牵头制定并发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94号)。
12月,中关村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0]24号)。
以上政策文件的出台为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和操作办法。
截至目前,共有350家单位申请参加试点,其中中央单位146家,市属单位204家。
已批复近50家市属单位股权激励方案。
为加大推动中央单位试点工作,财政部、科技部于2011年1月12日印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11〕1号),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审批主体及程序等进行了补充规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发文字号】中示区组发[2009]1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实施日期】2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为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针对前一阶段股权激励试点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的规定,就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问题解释如下(解释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一、试点单位参与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条件试点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和《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的规定,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工作,应是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创新创业型企业。
(二)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规定,拟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或者技术折股方式的非公司制企业,可以在企业改制同时实施股权激励,但应同时符合企业改制和股权激励的政策规定。
(三)试点单位有合并、分立行为的,应在完成上述行为后实施股权激励。
(四)试点单位存在产权(股权)纠纷的,应在清晰产权(股权)关系后,方可开展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
二、关于“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要求根据《关于印发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09〕3号)文件中确定的“条件从宽、标准从优”的原则和《示范区领导小组专题会会议纪要》(中示区组会[2009]4号)的要求,国有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条件按照“近2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执行,国有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期权激励的可不受上述条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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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9—2019年)》(京发〔2019〕8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就落实此项政策提出以下办理流程:1.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在股权奖励发生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下列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3)纳入示范区内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范围,并按照示范区内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奖励单位股权激励方案和获奖技术人员名单;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
2.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在股权奖励发生次年3月31日前,填写《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变化情况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83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9〕2948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关村创新平台政策先行先试工作组孙芸88828925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兹证明企业(纳税人识别号:□□□□□□□□□□□□□□□计算机代码:□□□□□□□□)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园区内注册。
特此证明。
园管委会(公章)年月日
注:本证明中填列的企业名称应与该企业所持税务登记证中“纳税人名称”一致。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填表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第 4 页
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指奖励个人股权的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2.奖励股权时间:指奖励股权的登记时间。
3.职务:指发生股权奖励时技术人员担任的本单位职务。
4.身份证照类型:指纳税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名称。
5.科技成果项目名称:按照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奖励单位股权激励方案中的项目名称。
6.奖励股权股数、价格:指奖励时的实际股权数量和依据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的价格。
7.本表由奖励单位在发生股权奖励次月15日前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本页不足填报,可另附页。
8.本表为A4横式,一式两份,第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第二份奖励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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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变化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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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指奖励个人股权的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2.奖励股权时间:指奖励股权的登记时间。
3.职务:指发生股权奖励时技术人员担任的本单位职务。
4.身份证照类型:指纳税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名称。
5.科技成果项目名称:按照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奖励单位股权激励方案中的项目名称。
6.奖励股权股数、价格:指奖励时的实际股权数量和依据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的价格。
7.股权转让股数、价格:指实际出让股权数量和交易价格,多次转让应按人分次逐行填写。
8.剩余股权股数、价格:指发生转让股权后的剩余股权数量和价值,多次转让应按人分次逐行填写。
9.本表由奖励单位在发生股权奖励次年3月31日前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本页不足填报,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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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表为A4横式,一式两份,第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第二份奖励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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