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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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赠送给客户一件货,客户要求开增值税发票,我司已开

赠送是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我做成:1·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但赠送在会计上是不确认收入的如果做成:3·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的金额是2·中库存商品的金额吗?我纠结在:如果按确认收入做分录那所得税营业外支出也要纳税调增,这样不是双重纳了所得税,如果按3·做分录营业外支出调增金额会少一些,但是,是不是也要把这笔按发票金额做收入纳所得税,我总结无论哪种做法,按发票金额做收入都要交所得税,只是营业外支出调增的金额会多少不同

请教论坛高手,万分感谢

会计处理中,分录3是正确的

这里你过份纠结了,情况是这样的:

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而以购货成本直接计营业外支出;

但在税法上,需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这个业务就变成了两个业务:

1.视同销售业务:以对外销售价作为视同销售收入,以成本作为视同销售成本,这里会有视同销售利润产生

2.捐赠业务:以销售价格作为捐赠支出,并不得税前扣除。

谢谢大陈的热心解答。

你解答我都能够理解,能详细解释一下针对该笔业务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如何填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非常感谢。

假设,该商品成本10万元,售价20万(上述均不含增值税),纳税调整前会计利润为51.60万,除该项需要调整外无其他调整事项,则该企业应纳所得税计算过程:

应纳税所得税所得额=51.60+20(视同销售收入附表一:收入第15行)-10(附表二:成本第16行)+ 13.4 (10+20*17%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调增13.4 附表三:调整第28行) = 75万元。

盼复!!!请大陈看看下面的申报表,看是否正确。

这里有个小小的问题

在捐赠时的会计处理是怎么样的?个人认为在会计处理时以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并且还需将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销项也转入营业外支出,不然会计对增值税这块就漏了一块:

借:营业外支出13.4

贷:库存商品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3.4

那么在调增

“捐赠支出”时,仅需调整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之间的差异即可,即调增10.

我认为不对,除了调增10万视同销售外,捐赠支出是不能扣除的,所以还要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13.4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才

对!

还请有经验的朋友参与讨论。

假设,该商品成本10万元,售价20万(上述均不含增值税),纳税调整前会计利润为51.60万,除该项需要调整外无其他调整事项,则该企业应纳所得税计算过程:

应纳税所得税所得额=51.60+20(视同销售收入附表一:收入第15行)-10(附表二:成本第16行)13.4 (10 20*17%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调增13.4 附表三:调整第28行) = 75万元。1、会计分录是

借:营业外支出13.4

贷:库存商品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2、纳税调整前会计利润为51.60万,即51.6万中含有营业外支出13.4,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13行为51.6。

3、附表一第15行填20,附表二第14行填10,附表三第2行填20、第21行填10、第28行填13.4(非公益捐赠全额调增)。

4、无其他事项下的主表第14行自动生成33.4,第15行自动生成10,23行和25行为51.6+33.4-10=75.

无偿接受捐赠的货物,帐务上应这样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

对外捐赠的帐务应这样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按入帐价值)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成本+利润率)*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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