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管理)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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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九条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赣食药监餐〔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市场秩序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餐〔2017〕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及登记证的样式,已于2017年4月14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和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附件: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式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9日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登记证管理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指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超过2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小食杂店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供货现场试吃管理制度

供货现场试吃管理制度

供货现场试吃管理制度一、背景与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健康饮食,食品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对供货现场的试吃行为进行管控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供货现场进行试吃活动的食品生产商、供应商和批发商。

三、试吃前管理1. 提前通知:供货现场试吃活动需提前向供方进行通知,明确试吃时间、地点和规模。

2. 食品准备:试吃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供应商需提供食品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工作人员准备:试吃现场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试吃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四、试吃过程管理1. 卫生措施:试吃现场必须保持整洁卫生,食品摆放和分发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避免交叉污染。

2. 试吃流程:试吃现场需设定流程,确保试吃者按照规定顺序进行试吃活动,避免混乱和拥挤。

3. 食品品尝:试吃者必须按照规定方式品尝食品,禁止私自拿取食品或将多余食品带离试吃现场。

4. 食品入口记录:试吃活动必须做好试吃者的入口记录,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备日后需要。

五、食品安全监管1. 抽检制度:对试吃现场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检,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 食品检测:对试吃食品进行必要的检测,确保不含有有害物质,保障试吃者的健康安全。

3. 食品保存:对未尽食品需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避免浪费。

六、管理责任1. 供应商责任: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试吃管理,确保试吃活动的安全进行。

2. 管理人员责任:试吃活动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试吃行为规范有序进行。

3. 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要定期检查试吃现场,确保试吃活动符合相关规定。

七、违规处理1. 供应商如违规操作将被暂停供货资格,并需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2. 管理人员如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停职等处理。

3. 监管部门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做出相应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食安办发〔2017〕16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食安办发〔2017〕16号)

哈尔滨市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食品摊贩登记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

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摊贩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区域或者临时指定的经营场所和规定时段内,开展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第六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固定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摊贩进行综合治理,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临时经营场所(以下称食品摊区),规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区。

第七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对食品摊区进行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和程序第八条管理食品摊区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食品摊区管理单位)对食品摊贩予以登记建档,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食品摊区管理单位应当检查督促食品摊贩遵守摊区食品经营规范。

第十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食品摊区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卡。

第十一条食品摊贩申请登记卡,应当按照经营方式和经营品种提出。

经营方式分为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存在多个经营方式的,可据实逐一填写。

经营品种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熟食)、食用农产品销售(水果、蔬菜类,鸡、鸭、鹅等禽肉类,水产品类,猪、牛、羊等畜肉类);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1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管理,提升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控制水平,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指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向消费者直接提供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非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是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对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场所与设备管理第四条经营者应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1 —售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场所应设置在室内,距离粪坑、旱厕、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二)场所的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设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三)场所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整、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铺设至墙顶;(四)场所的天花板应平整防霉、不易积垢、易于清洁;(五)应设有食品贮存、存放和从业人员更衣等场所或设施,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六)制作工序中既有在专间内操作,又有在专间外操作的,应按照要求同时设置专间和其他食品制作场所。

第五条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为主要原料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或其他应设置单间的,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专间:(一)采用封闭式独立隔间;(二)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三)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如塑钢、铝合金)制作并应能及时关闭,窗户应为封闭式;—2 —(四)专间内设有独立温度控制的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装置、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水池和冷藏设施;(五)需要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应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净水设施;(六)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 nm)应按功率≥1.5 W/m3设置,距离地面2 m以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5•【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9月5日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19〕2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19〕2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实际,省局对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将实施主体名称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修订后的《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定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定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旳监督管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浙江省实行<食品安全法>措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旳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是指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旳食品现场制作(加工)、销售旳活动。

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是指商场超市中现场制作(加工)旳食品在发售时要由该商场(超市)统一结算,且经营场地在商场超市之内。

不涉及单纯租赁商场超市场地,以自己名义经营,有独立进出口旳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现场制售从业人员(涉及新参与和临时参与工作旳人员)应当:(一)在上岗前获得健康证明;(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三)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旳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旳工作;(四)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也许影响食品安全旳病症旳人员,应立即离动工作岗位,待查明因素并将也许影响食品安全旳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应当保持良好旳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干净卫生,穿戴清洁旳工作衣、帽与口罩;销售无包装旳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旳售货工具;(六)接受商场超市组织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条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旳场合应当:(一)具有与现场制售旳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旳食品原料解决和食品制作(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合,保持该场合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合以及其她污染源保持规定旳距离;(二)制作加工区和生活区、销售区、办公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旳规定实行有效分隔。

清洁工具旳寄存场合应与食品解决辨别开。

(三)不得圈养、宰杀活旳禽畜类动物。

第五条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旳设备设施与器具应当:(一)具有基本旳经营设备、工具、容器,保持经营设备、工具、容器卫生,避免交叉污染,及时进行清洗、消毒;(二)有相应旳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排水、寄存垃圾和废弃物旳设备或者设施。

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年月日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

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未取得登记公示卡的,不得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食品摊贩分为两类,食品销售类和餐饮服务类,餐饮服务类包括现场制售和提供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餐饮服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

- 1 - / 1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可结合本方法及本地区实际,对食品摊贩的经营的品种做出具体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临时经营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制定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设置标志牌,明确场地管理者。

场地管理者应当指导场地内的食品摊贩依法经营,制定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为食品摊贩经营场地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

第八条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二)按照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所载明的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三)配有防雨、防尘、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废弃物容器;(四)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货的亭、棚、车、台等设施;(五)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者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北京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管理规范

北京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管理规范

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同意管理规范(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照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流通同意证管理方法》以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范现场制售指在同一地址就地制作和销售食品,而且不供给食品花费场所及设备的经营方式,但只合用于商场、商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

商场、商场经营食品现场制售的地区不得超出食品销售地区总面积的10 %。

便利店可从事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加热。

承租商场、商场场所、柜台,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出租方需为场所柜台房子产权全部人,出租方书面承诺对承租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一致管理,对食品安全负责,并由出租方申请食品流通同意。

第三条现场制售品种食品流通同意证应该注明现场制售项目的品种。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仅限经营食品流通同意证上注明的产品品种,不得从事食品流通同意证上未注明的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

第四条申请程序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该向食品流通同意审批部门提交经营场所设计图纸进行审察,待设计图纸审察通事后,依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布局,结束施工后提交食品流通同意申请。

一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经营场所布局、第二章同意条件第五条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该装备专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明确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公司依据经营需要自行确立的从事食质量量查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推行连锁经营方式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每个连锁分支机构应该分别装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创办者从事现场制售项目应该装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从业人员要求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食品管理经验。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从业人员(包含从事食品采买、保存、加工、销售等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该获得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而且接受岗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广西2020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题(附正确答案)

广西2020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题(附正确答案)

1.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含()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豪防治 的规定和标准。

D单选题A 高放射性B 中放射性C 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D 低放射性【答案】D2.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 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迫責情形应 当调査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B 单选题 A 调査B 追究C 追溯D 追诉【答案】B3.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 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C单选题A5B7CIOD15【答案】C4.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的顺序组成。

B 单选题5. 《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确认、登记。

A 单选题 A 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B 其父辈的民族成份C 其祖父母的民族成份D 其监护人的民族成份【答案】AA 民族名称、B 地方名称、C 行政地位、D 民族名称、 【答案】B地方名称、 民族名称、 地方名称、 行政地位、 行政地位行政地位民族名称地方名称6.《广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无固定经营门店,摆摊设点销传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称为(K C单选题A食品小作坊B小餐饮C食品摊贩D小吃店【答案】C7.《广西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确须拆除或者闲置的己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岀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口起()口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C单选题A十B二十C三十D四十【答案】A8.公务员()上级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公务员法》)B单选题A可以拒绝B不得拒绝C应当拒绝D所时拒绝【答案】B9.()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基本规范要求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基本规范要求
(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现场制售原辅料采购要求:
(一)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索要食品原料供应商的供货发票或供货证及台账记录(原料供货者为自然人的,供货商档案中应当审核并留存供货商的身份证明信息)。
(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还应当在所在街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进行登记。
(二)加工区与销售区应有效隔离,应当具备基本的经营设备、工具、容器。设备摆放应当满足加工工艺流程的要求。
(三)加工间必须是独立密闭的,应干净、清洁、通风、有上下水设施,并能有效防止蝇、鼠、虫、厕等污染。
(四)加工间内墙面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滑、耐腐蚀、耐温、表面涂层不易脱落、不易污染垢积存且易于清洁的材料;顶部应易于清洁,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地面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
四、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五、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产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抽验以及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食品监管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保留进货票据,完整记录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基本规范要求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4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6号)中的《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已于2022年3月18日经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主体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食品摊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早餐车(亭)摊贩、农村集市中流动食品销售摊贩、农村流动厨房。

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m2、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主要从事食品制售,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

早餐车(亭)摊贩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配备早餐车(亭),按照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等规定从事早餐经营的食品经营者。

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南

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南

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南一、大型商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恪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二、大型商超应当积极实施电子化管理,切实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三、大型商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维护经营设施的正常运行,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四、大型商超应当慎重选择食品供货者,保证进货食品安全,不得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服务,不得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

五、大型商超应当正确使用食品价签,如实标明食品名称、规格、价格、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

六、大型商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制度: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

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并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予以明示。

没有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2.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有计划地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证其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档案。

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切实履行食品进货索证索票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4.定期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库存和待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不得采取更改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重新加工、更换包装等措施后重新销售,不得退回供货者或者生产者。

5.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按照《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规定执行。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江分局(监督站)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江分局(监督站)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江分局(监督站)食品流通许可办事指南《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程序一、许可内容《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二、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五)《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六)《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七)广东省食品药监局《关于做好市、县机构改革到位后食品流通许可发放工作的通知》三、许可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复印件;(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提交);(八)食品类别申报表;(九)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十)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现场制售的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现场制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现场制售,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向消费者直接提供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现场制售,不包括以下情形:(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二)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第三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本办法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经营活动,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在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外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全市食品现场制售管理工作,制定和修改现场制售食品项目品种标注参考目录(见附件二);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品现场制售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上载明的品种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地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直线距离不小于25米。

(二)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无粗加工食品现场制售经营场所不小于6㎡;有粗加工食品现场制售经营场所不小于12㎡;焙烤食品制作场所使用面积≥20㎡,);(三)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铺设到墙顶;(四)经营场所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五)经营场所应安置有效的排烟、通风设施,安装有灭蝇、灭鼠、灭蟑设置;(六)经营场所设有给排水设施,有食品粗加工的经营场所应设置清洗池3个;无食品粗加工的经营场所应设置清洗池2个;(七)现场制售冷加工易腐食品的,应设置有面积大于等于制作场所使用面积的10%且不小于4㎡的制作专间,配备紫外线灯、冷藏设置、专用操作台和3个水池,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控制室内温度不高于25℃,设有用于传递食品可开闭的窗口,入口处须设有洗手及更衣设施;(八)冷加工制作含少量易腐食品成分的即食食品,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十)具有与本单位食品现场制售活动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十一)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十二)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现场制售《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食品现场制售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以及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参数、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的文字说明;(五)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七)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程序性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现场制售项目的,除应当提交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项材料。

食品安全卫生监督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卫生监督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卫生监督名词解释(二、浙江篇)【前言】:1、2022年12月4日下午、2022年12月18日上午、2022年1月12日上午,本人在“2022年全省工商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讲授《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实务》,授课之余,认为有必要了解和清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一些术语定义和渊源,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基础知识。

为此,本人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进行了整理,供参考。

2、整理是一件很累人的工作。

3、整理无非是为了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以便更加清晰地厘清工作思路,切实作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整理者:衢州市工商局何小英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日【第二部分内容】: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2、食品摊贩;3、临近保质期、保质期;4、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5、大型商场超市;6。

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7。

酒类特别标注;8。

食品流通许可数据质量提升;9。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生产者。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四)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将下列食品列入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品种目录:(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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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的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是指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的食品现场制作(加工)、销售的活动。

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是指商场超市中现场制作(加工)的食品在出售时要由该商场(超市)统一结算,且经营场地在商场超市之内。

不包括单纯租赁商场超市场地,以自己名义经营,有独立进出口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现场制售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
(一)在上岗前取得健康证明;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
并将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与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六)接受商场超市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条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的场所应当:
(一)具有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制作(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制作加工区和生活区、销售区、办公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实行有效分隔。

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

(三)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第五条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与器具应当:
(一)具备基本的经营设备、工具、容器,保持经营设备、工具、容器卫生,避免交叉污染,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二)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排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垃圾等废弃物应及时清除;
(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
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五)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六)烹饪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有效排出蒸汽、油烟、烟雾等;
(七)现场制售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八)有满足精度要求的称量工具。

第六条商场超市用于现场制售食品的材料应当:
(一)食品制作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
(二)食品包装采用食品用包装材料;
(三)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四)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下环节应当:
(一)粗加工与切配、烹饪、备餐供餐、凉菜配制、裱花操作、生食海产品、饮料现榨及水果拼盘制作、面点制作、烧烤加工、食品再加热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
食〔2011〕395号)第二十一条至三十条之要求;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二条之要求;
(三)餐厨废弃物处置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九条之要求。

第八条现场制售食品的商场超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保管食品添加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二)不得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应当在制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公示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牌、名称、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四)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供货商档案,内容包括由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工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
(五)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

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六)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将其存放于橱柜等专用仓储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

第九条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食品禁止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及《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的食品用作原料。

第十条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食品应当附有标签,在经营现场对制售的食品进行标牌公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存条件、保质期限等。

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真实,易于识别。

第十一条现场制售食品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食品消费申(投)诉处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商场超市醒目位置公布,接受社会、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应当建立食品原料供货商档案,内容包括供货商基本情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送货授权委托书、原料购销协议等。

第十三条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应当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索要食品原料供货商的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

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应如实记录原辅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进货日期等。

原料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四条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作记录台账,分批次记录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情况,内容包括食品名称及数量、生产加工时间、原料名称及数量、原料供货商名称、食品加工操作人签名、负责人签名等。

食品加工制作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五条商场超市应当:
(一)及时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采取重新加工、更换包装等措施后重新销售,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二)对其现场制售的食品自行检验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入销毁记录台账。

(三)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六条商场超市违反本规范规定的,由所在辖区工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交易市场中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的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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