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培训共40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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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月份,完成对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核查确认。
6、10月份,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的系统录入,并完成对 “营改增”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的 纳税人培训、设备安装和初始化。
7、11月份,模拟运行试点纳税人发票领购、发票开具、 进项认证、纳税申报、开票入库等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问 题;11月15日前完成一般纳税人批量认定工作,对认定的一 般纳税人在11月15日后即可按规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确 保试点纳税人12月1日起顺利开具发票,2013年1月正常申报 的目标。
3、8月9日,省国税局印发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8月16日,省国税局在襄阳召开 全省国税系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会议。8月24日, 完成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
(二)我省营改增进展情况
4、9月17日,省国税局完成两期“营改增”师资人员培 训;9月底完成征管系统师资人员培训;10月上旬完成办税服 务厅岗位人员“营改增”业务操作培训;9月底至10月,由师 资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和国税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试点企业 的培训面达到100%。
2、8月8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 《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 税户信息移交方案》。截至8月31日,全省移交“营改增”试 点纳税人73405户,按行业分类,其中交通运输业32954户, 现代服务业40451户;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2256户。试点纳税 人2011年度入库营业税34.2亿元。
(一)纳税人
2、纳税人分类
在本次“营改增”试点中,沿用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 式,将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小 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连续不超过1 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我省是指2011年度 或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提供的应税服务营业额。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 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 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 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 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 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 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
(二)我省营改增进展情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 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 大至北京、湖北等8个省(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 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2012年7月3 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北京等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我省 于2012年12月1日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二)我省营改增进展情况
我省已从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了以下试点准 备工作:
1、8月6日,省政府成立了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8月20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同日,湖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 《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纳 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 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政策 培训
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培训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目录
一、营改增试点政策的意义及我省进展情况 二、主要税制安排 三、我省过渡性政策 四、各项准备工作
一、营改增试点政策的意义及我省进展情况 (一)营改增试点改革意义 (二)我省营改增进展情况
(一)试点改革的意义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进行比较,交 通运输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变化如下:
(1)陆路运输业中暂不包含铁路运输。 (2)考虑到交通运输辅助行业在经营活动中能够取得的进 项税额少,将其归集到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项目,适 用6%税率。原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下列项目: ①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业务;②航空运输——航空地面服务; ③水路运输——打捞;④理货服务;⑤水路运输——港务局提 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 费,货物港务费;⑥装卸搬运服务。
(二)应税服务范围 1、交通运输业 2、部分现代服务业
(二)应税服务范围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 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 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 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 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 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 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 发包人为纳税人;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 纳税人。
交通运输行业采取挂靠方式经营的车辆,如以被挂靠企业 的名义对外从事营运活动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以该挂靠企 业为纳税人。
二、主要税制安排 (一)纳税人 (二)应税服务范围 (三)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
1、基本规定 2、纳税人分类
(一)纳税人
1、基本规定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 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我省纳税人提 供的应税服务,自2012年12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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