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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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诉讼事务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是指以本行或各支行为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采用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这些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仲裁)。

本行以第三人参加诉讼(仲裁)的,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涉及本行利益的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办法的规定,贷款诉讼参见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行及各分支构在业务活动中,发现本行的利益正在或可能受到损害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若需进一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风险管理部,同时提交书面的诉讼申请,并移交有关资料。

第五条本行诉讼事务管理的目标(一)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本行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二)竭力采取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以本行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有关纠纷或争议。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全行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发生的诉讼案件;(二)审查、选(解)聘、委托诉讼案件代理律师;(三)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调研总结;(四)负责对外聘律师的服务质量、工作情况、收费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进行监督管理;(五)与处理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六)与处理非诉讼案件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岗负责诉讼事务办理和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人员负责配合本行涉诉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主管行领导负责权限内本行诉讼事务事项的审查、审批和备案。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十条总行对风险管理部、各支行(部、室)诉讼案件处理权限实行授权管理,纳入法人授权管理体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3.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0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3月22日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银团成员通过贷款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期限或者不同种类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

同一组别的期限、利率、用途等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第三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管理制度,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积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一)坚持“事实清晰、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

本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信贷部、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安保部和各营业网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本办法合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信息采集。

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者客户经理) 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部汇总,经信贷部审核后提交稽核安保部进行尽职评价。

尽职调查。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部提交的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

依法收贷管理办法

依法收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收贷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资金损失,维护和保障****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收贷是指信贷资产出现风险后,经采取催收、协议落实等方式无法实现债权,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清收的不良信贷资产。

第三条依法收贷管理是指收贷案件从准备法律清收到案件执行结束的全过程管理。

其目的是盘活清收不良信贷贷款,控制和降低贷款风险,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第四条依法收贷案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分析透彻、跟踪摸底、全程监控、落实到人、负责到底。

第二章采取的方式第五条通过依法收贷途径实现债权的,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不良信贷资产。

第六条依法清收不良信贷资产或风险信贷资产,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法律措施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债权:(一)律师函。

当贷款出现风险后,可以视具体情况委托本行法律顾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律师函,主张权利。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无担保人的借款,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可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有担保人的主债权,向人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担保人。

(四)依法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辨权。

(五)依法申请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

(六)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担保人。

第二章流程管理第七条二级支行(以下简称“经营行”)对拟提起诉讼的企业及个人贷款,必须认真分析利弊,做出综合判断,写出书面报告,按权限进行上报审批。

经营行上报书面报告的同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合同、附属合同、保证承诺书等;(三)展期合同;(四)借款借据;(五)拟被诉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拟被诉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六)利息清单;(七)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八)涉及解除借款合同的应提供借款违约事实、经营状况等具体证明材料;(九)其他相关材料。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8月)第一条为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信用担保行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融资担保公司在本院开展的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2、注册资本1.5亿元以上;3、拥有两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4、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和重大经营风险隐患;5、获得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信用评级A级以上(含A级)。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申请书;2、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4、近两年公司财务报告;5、融资担保公司章程、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制度、高管人员简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6、监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评级或监管评价意见书;7、诉讼保全信用担保收费标准;8、本院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本院商请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符合基本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择优确定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

《贷款后管理办法》

《贷款后管理办法》

贷款后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贷后管理”是指贷款业务批准后到结清前以保证贷款安全回收的贷款管理过程:(一)贷后管理的主要内容:1、系统、有效地跟踪并评估在信贷调查与审批过程已识别的风险。

2、评估新的风险或其它可能影响贷款质量的变化,并采取应对措施。

3、识别潜在的察觉到的信贷风险,并研究应对方案。

(二)贷后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贷后检查、风险预警与管理、风险分类、收息收贷、客户移交、档案管理及不良贷款管理等。

第二条贷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调查谁经办、管理谁负责”的责任主体一致原则。

2、贷后管理与风险分类相结合原则。

3、贷后管理与客户开发/退出策略相结合的原则。

4、定期检查与动态跟踪相结合原则。

5、风险预警与保全资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职责分工第三条信贷部职责(一)信贷人员职责:1、负责贷款用途监管。

2、负责贷后检查。

3、负责风险预警。

4、负责贯彻落实预警客户的处理措施。

5、负责五级分类。

6、负责收回贷款。

7、负责配合不良资产的清收。

8、负责每季第二个月对上季信贷客户编写贷后调查情况汇报。

9、负责其它贷后管理工作。

(二)信贷部负责人职责:1、负责组织、督导信贷人员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对公司所有贷款客户,每年到客户所在地进行贷款检查的覆盖率不低于50%,并独立出具贷后检查报告,报信贷评审委员会审查。

3、负责对公司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结果进行初步认定。

4、负责归集信贷客户的预警信号,提交信贷评审委员会,并负责落实信贷评审委员会的处理意见。

5、负责配合银监局对个案和专项贷款业务进行的检查。

第四条信贷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审核和确认信贷部贷后检查报告,监督信贷部对预警客户风险化解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五级分类的最终认定。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及稽核部职责风险管理部负责督促信贷部定期开展贷后检查工作,以及逐步完善贷后检查报告内容,贷后检查报告内容主要为分析财务状况及非财务状况。

稽核部负责对信贷管理的相关资料进行稽核检查,稽核内容主要为信贷档案、贷款五级分类资料、贷款本息偿还凭证、贷后检查报告等。

《担保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指导-中国担保协会

《担保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指导-中国担保协会

《担保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指导 - 中国担保协会附件一: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担保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诉讼保全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的管理~解决当事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困难的实际问题~规范担保机构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信用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当事人申请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不良后果~特制订本办法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范围中有司法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担保机构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机构准入标准第五条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书或者批复,中小企业局、建设厅、司法局、金融办等,,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不含,的总分机构~且代偿机制健全,三、拥有两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申请诉讼保全担保资格前一年及本年保持盈利,四、自有资金在银行存款,含存出保证金,每月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含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按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已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强~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六、能按照本院要求~及时向本院提供财务报表、开展担保业务情况统计表等相关资料,七、担保机构股东出具承诺对诉讼保全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愿意承担法院指定的无偿担保义务,九、愿意按法院要求开立保证金账户~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并承诺如因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或其他原因而被扣划保证金时~及时补足。

信用社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信用社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诉讼保全资产的管理,规范诉讼程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为保全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诉讼保全的原则:集体研究、责任到人、严格操作、逐级监控、分级协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全资产。

第二章诉讼保全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县联社成立诉讼保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诉委会),由联社主任任诉委会主任,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任诉委会副主任,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熟知法律业务的骨干、联社法律顾问为成员。

基层信用社要成立诉讼保全小组。

第五条联社诉委会、信用社诉讼保全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属本级管理的资产诉讼保全方案,全面管理、协调、监督辖内诉讼保全案件的办法,确定诉讼几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罚意见等。

第六条严格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

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信贷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联社分管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联社主任为负责人。

第七条案件负责人负责对诉讼案件的诉前准备、起诉、调解、执行、和解和资产过付等诉讼的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案件负责人可根据案情确定案件具体经办人,案件经办人负责所经办案件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案件负责人与经办人因协调不力、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损害信用社合法权益后果发生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诉讼保全的一般规定第九条资产(信贷)管理人员经过诉前分析后拟起诉的案件,应收集、整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将全部材料交联社法律顾问研究,由法律顾问制作《法律意见书》,并尽快将《法律意见书》交诉委会审查。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包括和解方案)、诉讼事实与理由、诉讼适用的法律、胜诉的可能性及执行能力的大小等内容。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财金[2005]53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贷款管理办法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与化解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XX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条逾期贷款管理包括逾期贷款催收、逾期贷款分类与逾期贷款处置等事项。

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坚持“双重催收、专人负责、定期报告”的原则。

“双重催收”是指受托机构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管理,随时监控还款情况、催收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专人负责是指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和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指定专人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工作。

定期报告是指受托银行按月将逾期贷款人员名单、逾期金额及催收情况报告给市公积金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专岗专人、按月报告的工作制度。

受托银行应在每月7号前,将上月逾期贷款情况和逾期贷款催收情况报送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积金中心职能部门定期对受托银行催收工作进行分析、评估、考核,有效推动催收工作进展。

第四条逾期贷款发生后,应根据逾期贷款情况进行逾期贷款分类。

一是定量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期)数进行分类;二是定性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违约性质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定量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第五条逾期贷款分类标准。

按逾期贷款违约次(期)数及违约原因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逾期贷款五类。

(一)正常类。

借款人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2期(含)以下,并属于偶然情况。

(二)关注类。

借款人累计违约3期;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同一借款人出现收入下降、重大突发事件,新增其它贷款项目、还款意愿较差、其它贷款出现不良、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价值下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等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应予以高度关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6.04•【文号】财金[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53号)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推进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进程,规范改制过程中的可疑类贷款处置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努力实现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现将《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二00四年六月四日附件: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的股份制改造进程,规范改制过程中的可疑类贷款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努力实现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疑类贷款是指中行、建行风险分类为可疑类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以下简称“可疑类贷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中行、建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走市场化、商业化道路,努力实现快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四条可疑类贷款处置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二、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原则;三、降低处置成本和减少费用支出的原则;四、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考核严格的原则;五、强化约束和有效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六、处置不良资产与加强内控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银行不良贷款诉讼、审理、执行案件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不良贷款诉讼、审理、执行案件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不良贷款诉讼、审理、执行案件管理办法xx总发〔xx〕260号,xx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我行营业网点的增加,经营区域在不断扩大。

为加强全行不良贷款的管理,规范不良贷款在诉讼、审理、执行过程中的操作。

根据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明确职责,提高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各分支行(部)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发生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须通过法律途径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特殊资产管理部根据总行授权,为全行不良贷款诉讼、审理、执行统一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市区各支行发生的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统一办理,统一出具工作手续,统一对外协调工作职责;指导、督查市区外各分支行发生的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的进展,落实工作职责。

负责全行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的管理、指导和督查,帮助各分支行诉讼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

市区各支行是指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xx高新区、袍江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管委会)的支行。

市区各支行(部)需配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诉讼管理员。

市区外各分支行是指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及异地的分支行。

市区外各分支行需配一名专职的诉讼管理员。

柯桥区、上虞区的支行参照市区外各分支行执行。

第四条授信管理部是全行不良贷款主管职能部门。

负责市区各支行(部)申报的不良贷款诉讼案件进行诉前情况核查及是否提起诉讼进行审查。

市区外各分支行不良贷款诉讼案件按金额大小逐级报批,经批准后各分支行(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市区各支行(部)和经管客户经理作为不良贷款的承办管理行(部)为第一责任人,对所诉企业的情况应提供真实、完整、全面的材料,并在诉讼、审理、执行过程中全程参与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市区外各分支行不良贷款诉讼的案件,按金额大小逐级报批,经批准后,报备特殊资产管理部登记。

特殊资产管理部落实管理人员对市区外各分支行管理不良贷款诉讼的人员进行指导帮助,指导诉状撰写、资产保全申请、怎样提供查封财产明细清单、开庭时须提前准备的证据及有关法规、法律依据、如何申请执行等一系列操作规程。

三农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农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农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 (4)1.1 贷款目的与原则 (4)1.2 适用范围与对象 (4)第2章贷款申请与审查 (5)2.1 贷款申请条件 (5)2.1.1 农户、农村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贷款申请人(以下统称“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5)2.2 贷款申请材料 (6)2.2.1 借款人申请三农贷款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6)2.3 贷款审查程序 (6)2.3.1 贷款申请受理 (6)2.3.2 贷款审查 (6)2.3.3 贷款审批 (6)2.3.4 贷后管理 (6)第3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6)3.1 贷款额度 (6)3.1.1 农户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年净收入的3倍。

(6)3.1.2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生产周期、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0%。

(7)3.1.3 农村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0%。

(7)3.2 贷款期限 (7)3.2.1 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7)3.2.2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经营项目的生产周期、销售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

(7)3.2.3 农村小微企业贷款期限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资金周转速度、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7)3.3 贷款利率 (7)3.3.1 农村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并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贷款风险等因素进行适当浮动。

(7)3.3.2 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实行优惠利率,降低融资成本。

(7)3.3.3 农村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保证贷款利率水平公平、合理。

大额贷款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风险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大额贷款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风险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大额贷款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风险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贷款诉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诉讼保全资产的管理,规范诉讼程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为保全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诉讼保全的原则:集体研究、责任到人、严格操作、逐级监控、分级协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全资产。

第二章诉讼保全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县联社成立诉讼保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诉委会),由联社主任任诉委会主任,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熟知法律业务的骨干、联社法律顾问为成员。

基层信用社要成立诉讼保全小组。

第五条联社诉委会、信用社诉讼保全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属本级管理的资产诉讼保全方案,全面管理、协调、监督辖内诉讼保全案件的办法,确定诉讼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罚意见等。

第六条严格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

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信贷客户经理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联社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分管领导为负责人。

第七条案件负责人负责对诉讼案件的诉前准备、起诉、调解、执行、和解和资产过付等诉讼的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案件负责人可根据案情确定案件具体经办人,案件经办人负责所经办案件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案件负责人与经办人因协调不力、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损害信用社合法权益后果发生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诉讼保全的一般规定第九条资产(信贷)管理人员经过诉前分析后拟起诉的案件,应收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将全部材料交联社研究,并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贷款报批表》,经联社相关部门审查后,并尽快将《报批表》交诉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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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一、诉讼的含义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诉讼俗称打官司,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的形式解决纠纷。

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类。

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主体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强谁弱的问题,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

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我国主要是检察机关,除部分刑事自诉案件以外。

行政诉讼,主要是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

以上三种形式是一种狭义的诉讼。

贷款诉讼是一种广义的诉讼,指借款人、担保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按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以及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的基本原则:
1.主体平等
2.意思自治(真实意思表示,面谈面签,本人签字摁手印)
3.诚实信用(诚信申贷,依法用贷)
4.公平(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
请求撤销)
5.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借贷双方的权利均受法律的保护)
6.等价有偿(有的)
二、贷款诉讼的程序
(一)诉讼前准备对拟提起诉讼的贷款,经办网点管户客户经理或放款责任人应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清偿能力进行祥细调查和认真分析,写出书面报告,由信用社审贷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加盖信用社业务公章后送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对是否提起诉讼进行初审。

同时送交的资料有:借款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公司客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信用贷款不提供),借款借据,还款凭证,结息凭证,催收通知书,对账确认书,展期申请、协议,还款计划等。

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岗收到经营网点送交的报告后,应立即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起诉。

(二)提起诉讼经联社批准诉讼的,由经办网点派专人将证据资料送合规部法律顾问室,由法律顾问对送交的贷款全套资料进行认真审核,需要补充证据资料的,经办网点要及时补充,法律顾问要对每一笔诉讼贷款证据的充分性、有效性负责,要防止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做到起诉一户胜诉一户。

经办网点应安排专人给予密切配合,全程参与,不能把资料交到风险管理部后,走人了之。

这里要注意的一是证据之间的相互衔接、相互印证,二是诉讼时效。

附: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136条四种特殊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超过20年。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时效制度分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2008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作出了祥细的规定。

(三)案件审理
开庭前,经办网点要积极做好准备,派人准时与法律顾问一道参加法庭审理,带全所有证据原件,以便当庭出示。

法律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法院庭审时只重证据,主张的权利如果没有证据的支持,法院会立即制止你的发言。

证据内容非常广泛,但贷款诉讼涉及的证据主要包括:
1.书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抵押登记权利证书、借款支用申请书、提款通知书、借款人用款时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催收通知、还款证明单据、还款时客户开出的支票、承诺书、还款协议、对账单和另案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2.视听资料;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的陈述;
5.鉴定结论。

起诉前或诉讼中,发现债务人有隐匿、变卖、转移资产等逃避债务迹象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

否则自动失效。

(五)执行
1.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办网点要在已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2年内向有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有关执行时效的期间,原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2007年10月28日制订的新《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对拟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经办网点需提前了解、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在基本确认被执行人有一定的执行能力后,将收集到的情况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风险管理部分初审认为可行的,要立即会同法律顾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六)诉讼费用
1.经办网点垫支任何诉讼费用,必须经联社批准,不得先斩后奏。

2.经诉讼收回的款项,应先冲减垫付的诉讼费用,再收取贷款本息。

(七)档案保管
1.经办网点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及其他法
律文件原件要专人专档登记保管,复印一套送风险管理部存档。

人员变动,要办理移交。

如因保管不善导致法律文书损毁、遗失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2.分户建立诉讼贷款台账,按时向风险管理报送相关报表。

(八)特别强调
1.经办网点是贷款诉讼的主体,本着包放、包管、包收、包损失赔偿的四包原则,放款人和管理人是主要责任人,不能错误地认为现在成立风险管理部,设立资产保全岗后,经营网点只管贷款营销,催收不良贷款是风险管理部的事。

有的机构不积极主动化解不良贷款,无措施无办法,向联社报告后认为就是联社的事了。

2.各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如对法律和制度中规定的内容疑问的,可向合规部、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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