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强制退股制度
公司股东退出机制三篇
公司股东退出机制三篇篇一:XXXX公司股东退出机制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行,防止因股东突然退出给公司的经营带来风险,结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股东的退出规定,制定本机制。
一、退出条件持有本公司股份12个月以上。
退出股东经办的借款本、息全部归还,无拖欠情况。
二、退出情由公司股东遇到以下情况可申请退出:1、公司连续两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在该两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对于公司的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重大事件持反对意见。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公司不再续存。
4、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的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6、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可能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三、退出方式1、通过一般的股权转让退出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退出股东应提前三个月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突出书面申请并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该股东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退出股东自提交退出申请书的当月起,不再享受公司的利润分红。
2、通过行使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自己所持股份对于退出股东来说,如果没有受让方愿意另外支付对价来接受其所持股份的转让,而其他股东又同意该股东撤回投资款项,该股东可以行使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自己所持股份。
公司购买该股东股权后,按照其他股东出资比例分摊到其他股东。
回购该股东股权的资金分五次退还,每月一次,每次退还总额的20%。
自该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自己股权之日起,不再享受公司利润分红,且不再拥有在公司相应职位的权力(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无表决权,但可以旁听)。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流程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流程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流程是指公司股东因各种原因选择退出公司股权,这在公司经营中是一个常见的情况。
股东的退股可能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等多个环节,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来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流程。
首先,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流程需要遵循公司章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决定退股之前,股东需要仔细阅读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股东退股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其次,股东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的退股申请。
退股申请应包括退股原因、退股数量、退股时间等相关信息,并需由股东本人签字确认。
公司在收到退股申请后,应及时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股东的退股申请进行审议和决定。
接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的退股申请进行审议。
审议内容包括股东的退股原因是否合理、退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退股时间是否合适等。
经过审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当作出决议,决定是否同意股东的退股申请。
如果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同意股东的退股申请,公司应当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东退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协议内容包括股权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过户手续、退股后的责任义务等。
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应当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将股东名下的股权转让给新的股东。
最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完成股东的退股手续。
包括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变更股东名册、公告等程序。
同时,公司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股东退股的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备案。
总之,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流程是一个需要遵循一定程序和规定的过程。
股东在退股之前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向公司提出书面的退股申请,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最终完成股东的退股手续。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流程有所帮助。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把股东踢出去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把股东踢出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需变动,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如需要将股东“踢”出去,一般称为股东除名,所谓“股东除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解除某股东的股东资格,通过强制转让被除名股东的全部股权强迫被除名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股东退出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出台之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尚处于空白。
在“规定”中相关条款明确只有出资人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相关义务等等,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而根据公司章程涉及取消股东权利是无效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出资人未按规定出资才可以终止其股东资格。
因此要求其中出资人退出,通常是股东协商达成一致,通过股权转让完成或退股完成,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法律的依据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1。
股东协议书中的股东退出机制与补偿方式
股东协议书中的股东退出机制与补偿方式一、背景介绍股东协议是一份重要的商业合同,旨在规定股东之间的权益、义务和决策程序。
在股东协议中,股东退出机制和补偿方式是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
本文将探讨股东协议中股东退出的机制和相应的补偿方式。
二、股东退出机制1.自愿退出在股东协议中,允许股东以自愿退出的方式离开公司。
这通常涉及到一定的提前通知和程序。
自愿退出的股东可能会有以下几种选择:(1)出售股份给其他合作方或第三方,以获取退出所投资的资金。
(2)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这通常需要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3)向公司提出退出申请,公司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将其退出。
2.强制退出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协议允许公司强制某个股东退出。
这通常是当某个股东违反协议条款或其行为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时采取的措施。
强制退出可能包括:(1)以协议约定的价格回购其股份。
(2)启动仲裁程序,要求股东按照约定的程序出售其股份。
(3)其他法律手段来实现强制退出,如法院裁定等。
三、股东退出的补偿方式1.股份回购股东退出后,公司可能选择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回购价格通常由协议约定,可以是事先确定的固定价格或根据一定的计算公式来确定。
股份回购可以通过现金购买、发行新股份或以其他资产进行交换等方式进行。
2.股权转让另一种股东退出的补偿方式是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
在这种情况下,退出股东和受让股东之间需要就股权转让的价格、条件和程序等达成一致。
3.退出补偿金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选择为退出股东提供一笔退出补偿金作为补偿。
退出补偿金的数额可以根据退出股东在公司中的贡献、持股比例和协议约定进行确定。
四、协议修订和争议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股东协议可能需要进行修订。
修订协议应明确规定修订的程序和条件,以确保所有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另外,如发生争议,股东协议应设立仲裁机制,以便迅速、公正地解决纠纷。
五、结论股东协议中的股东退出机制和补偿方式对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如何强制退出股东的股权
如何强制退出股东的股权?
不能强制股东退出,如果股东要退出公司,则可以将股权进行转让,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如果股东是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外的人,就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相关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东退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退出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股东,包括发起人股东、普通股东及特殊股东。
第三条股东退出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股东退出条件第四条股东退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股东因个人原因,自愿提出退出公司;2. 股东因公司经营不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其退出;3. 股东因公司章程规定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退出公司;4. 股东因国家政策调整,需要退出公司。
第五条股东退出前,应妥善处理与公司相关的债权债务,确保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章股东退出程序第六条股东提出退出申请,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董事会收到股东退出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股东退出事宜。
第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退出申请后,应将审议结果通知股东,并告知股东退出协议的具体条款。
第九条股东与公司协商一致后,签订股东退出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股东退出时间;2. 股东退出方式;3. 股东退出后所持股份的处理方式;4. 股东退出后应承担的义务;5.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股东退出协议签订后,公司应及时办理股东退出手续,包括但不限于:1. 变更公司章程;2. 更新股东名册;3.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退出后的权益处理第十一条股东退出后,不再享有公司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股东大会表决权;2. 分红权;3. 公司经营决策权。
第十二条股东退出后,公司应根据股东退出协议,向股东支付退出款项。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股东退出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立论依据及其必要规范
明立论依据的 同时还要注意对退股制度 的规 范以防止运行 中的异化 , 使得有 限责任公 司的股 东退股制 度在严格控
制与法律设定的模式 下, 保障制度 价值功效的 实现。
关键词 : 限责任公 司 ; 东退股 有 股 中图分类号 : F l. 1 D 4 1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1 2 8 2 0 )5— 0 5— 4 17 ~80 (0 8 0 0 8 0
解散公司形成合 意时 , 权益遭受侵害的股东就应 害 中小股 东在 公 司里 的财 产创 造 机 会 , 最终 导致
当有权通过 各种救 济方式 维护 自身权利 。 既便 是 股 东之 间的公 平 和 正义 无 法实 现 , 会 降低 社 会 亦 法律与契 约没有 现实规定 , 于诚 实信用 考虑 , 基 在 投 资 的积 极性并且 股东行 使退 股权 时仍 是在 股东 遇 到股东不 能维 持 此种 关 系 时是 应 当 允许 “ 约 缔 当事人 ” 除这种 关系 的。 解 信任 、 忠实 之 义务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与股 份 有 限公 司虽都 具有 资合 性 , 们 的一 个 重 大 不 同之 它 处就是有 限责任公 司 的人 合特 质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设 立在 一定 物 质基 础 之上 , 还要 契 合 于 股 东之
第 7卷
第 5期
广 东财经 职业 学 院学报
J u a fGu n d n olg f ia c n c n mis o r lo a g o gC l eo n n ea d E o o c n e F
Vo . No 5 17 . Oc . 0o t2 8
20 0 8年 1 0月
二 、 实中的需 要 现
自益权 的范畴之 内 。股东 将所 持股 份转 让 只是改 变 了持股 股东 , 不损 害资本 的完 整性 , 并 在退 出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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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都 肖孝波
矛 盾 无 法 调 和 之 时 人 合 基 础 将 丧 失 殆 注 意 到 这 个 问 题 , 引 入 了 下 文 将 要 讨 对 于解散 公 司案 件之 诉求 无 法可 依 的 状态。 尽 ,导 致 出 现 公 司 僵 局 ,乃 至 解 散 的 论 到 的数 种 解 决 方 案 。 二 、 股 东 退 出 的 法 理 研 究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退 出 的 二 后果 时 有 限责任 公 司股 东将 出现退 出
条 8 按 传 统 公 司 法 要 义 :有 限 责 任 公 但 近 年 来 ,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1 3 所 规 定 的通 过 申请 公 司 解 散 而 司 作 为 一 种 闭 合 性 的 公 司 ,资 合 性 与 展 , 司 法 实 践 中 小 股 东 遭 受 压 制 , 出 得 以 退 出 。 该 规 定 标 志 着 股 东 在 公 司 人 合 性 合 一 是 其 鲜 明 的 两 大 特 性 。 当 现 公 司 僵 局 及 股 东 个 人 情 况 的 变 化 等 僵 局 出现后 利 益受 损情 况 下的退 出机 有 限责 任公 司 股东 问 出现 重大 分歧 、 使 得 以 退 股 为 诉 求 而 发 生 的 诉 讼 渐 制 和 司 法 解 散 制 度 在 我 国 建 立 ,解 决 公 公 公 司 人 格 逐 步 遭 受 破 坏 , 股 东 利 益 和 增 :新 《 司法 》在 立 法过 程 中终 于 了 新 《 司 法 》 颁 布 前 法 院 处 理 股 东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采用的退出方式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采用的退出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决定其股东退出方式要受到严格的限制,纵观世界各国的公司法,皆对股东退出机制作了法律规定,但具体的退出方式以及同一退出方式的具体规定却有很大差异。
基于对公司法法理的认知及确立,对公平、效率的法律价值的共同追求,各国公司法的股东退出机制展现着共同的一面,但基于不同国度其法律制度有其本土化的要求,因而导致各国公司法的股东退出机制又呈现了其不同的一面。
但归结起来,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动退出公司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约定退出方式依照公司契约论的理论,公司是股东间基于契约的合意而缔结的法人组织,公司章程既是股东间契约的一个表现形式,而公司即是依照这个章程而运作的。
“正因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体现了股东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其对公司和公司股东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
”因此,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退股的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退股情形出现时,无论是公司亦或是股东都应该尊重章程这一契约的效力。
二、法定退出方式(一)股权转让股东主动退出公司的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股权转让。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内或对外转让股权各国在立法上都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规定,这一点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明显区别。
而这种退出方式重要的原因则是由于股权转让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其适用时除需要具备股权转让本身要求满足的条件外,不再有其他适用条件的限制。
因而,在股东单方自愿的情形下就可以使股权转让程序得以启动。
而相比较而言,其他的股东退出形式要想启动则通常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是只有在公司实施了特定的几种行为时,才会触发股东对该权利的行使,公司如果没有实施这些特定行为,股权收买请求权也就不能产生、无法行使,股东也就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申请公司解散更是一种万不得以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会使一个法人组织退出市场,进而相应引起许多法律关系的变更甚至消灭,一般只有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才能以申请公司解散来退出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退出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不仅保障了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为公司的经营提供了保障。
本文将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定义、原因、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定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一定程序退出公司的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包括正常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正常退出一般指股东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协议等自愿退出,而强制退出则是指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将股东强制退出公司。
原因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股东自愿退出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股东可以自愿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出公司,应事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批准后,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有关手续。
2. 股东转让股份股东可以通过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来退出公司。
转让股份的方式一般包括公开竞价、协商转让、限售股份转让等,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3. 股东破产公司股东因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股东义务的,应及时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退出股东身份,以便维护公司稳定经营。
4. 公司收购公司被其他企业或个人收购后,原有股东可能不再具备再次继续留在公司的资格。
这时就需要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5. 股东违法违规股东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等对其采取强制退出措施。
程序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程序要求。
1. 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步就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明确申请人退股的数量、退出的原因以及退出时间等具体信息。
2. 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在收到股东申请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进行处理。
召开股东会需要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同时还要按照公司章程等程序进行,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司章程_退出机制(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
第三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本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章程为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退出机制第一节退出原则第六条公司设立退出机制,旨在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发展,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保护公司利益与股东权益相结合原则;3. 依法依规、程序合法原则;4. 维护公司稳定发展的原则。
第二节退出条件第七条股东可以提出退出公司的申请,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股东可以申请退出公司:1. 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2. 股东与公司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经协商无法解决的;3. 股东认为退出公司有利于其自身发展的;4. 股东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或者监护人要求退出公司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申请退出公司: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担任职务的;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被解除职务的;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他原因要求退出公司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退出程序第九条股东申请退出的程序:1. 股东向董事会提交退出申请,说明退出原因及退出时间;2. 董事会对退出申请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3. 董事会将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退出公司的决议;4. 股东会作出同意退出公司的决议后,董事会应尽快与退出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5. 股东转让其股权后,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强制退出起诉
股东强制退出起诉股东强制退出起诉,是指股东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强制退出股权的一种情况。
股东之间因为利益分配、公司经营决策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股东关系紧张,无法达成共识,较为严重的情况下,一方股东可能选择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迫使其他股东退出。
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由于各方利益不同,难免会产生矛盾和纷争。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强制退出起诉成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以下将从股东强制退出的法律依据、起诉程序和常见纠纷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股东强制退出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在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依法要求其他股东退出,但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一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其他股东采取退出股权的强制措施,前提是该股东在该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股权退出。
二、起诉程序股东强制退出起诉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起诉申请:起诉方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申请书,详细说明纠纷的情况、请求强制退出的理由、证据等。
2.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申请后,会进行立案审查,核实起诉人的资格和材料是否完整,符合法律规定。
3. 受理通知:人民法院一旦受理起诉,将会向被告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被告应对起诉进行答辩。
4. 庭前准备:在正式开庭之前,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以尽量减少法庭审理的时间和成本。
5. 庭审:如果无法通过和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会安排时间进行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提出证据、陈述自己的观点,由法官进行审议,并最终作出判决。
6. 判决结果:根据事实和法律,法院将会作出对于股东退出的判决结果。
如果判决支持股东的退出请求,被告将需要履行退出义务。
三、常见纠纷案例1. 利润分配纠纷:股权分配和公司利润分配是股东之间常见的矛盾之一。
公司法股东退股是如何规定的?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页眉可删)公司法股东退股是如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
众所周知,公司法作为公司管理的法律准则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公司相关人员的权益,公司法对于公司各项事务也有着指导作用,其中对于股东退股就有着明确规定。
那么公司法股东退股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随一起来看看吧。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
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
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
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
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
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公司法股东退股但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问题的立法尚不完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
实践中若股东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实体条件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实体条件一、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必须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是其他财产虽经执行却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执行规定》第 55 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该规定第 8 条,“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
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股权的前提之一是被执行人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二、强制执行股权必须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从公司法的原理出发,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非常重要。
《公司法》第 73 条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对其他股东因身份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予以保障,以利于公司发展和股东构成的稳定。
三、强制执行股权不能破坏资本维持原则该原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公司应当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允许公司股东把已缴付的出资资本收回。
作为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公司法》第 36 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按照公司法的一般法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而存在,股东的个人债务不等于公司的债务。
公司章程范本详解如何规定股东退出和转让股权
公司章程范本详解如何规定股东退出和转让股权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规范文件,用于约定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
其中,关于股东退出和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公司章程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公司和股东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讲解公司章程中如何规定股东退出和转让股权的相关条款。
一、股东退出的规定1. 自愿退出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享有自愿退出的权利,即任何股东都有权自愿退出。
明确规定自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例如,股东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退出申请,公司董事会应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审议,并在通过决议后完成退出程序。
2. 强制退出为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公司章程还应规定强制退出的情况。
例如,当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或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有权根据章程规定采取强制退出措施。
明确规定强制退出的条件和程序,包括通知期限、董事会审议程序等。
3. 退股清算公司章程中应规定退股清算的相关流程和程序。
例如,在股东退出时,公司应按照公允价值对股份进行估值,并在退股清算程序中进行清算支付。
同时,章程还可以约定一定期限内必须完成退股清算的要求,以避免退出过程拖延。
二、股权转让的规定1. 股权转让的限制为维护公司的稳定和股东利益,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
例如,章程可规定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股权,或者仅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转让。
此外,章程还可以对转让方向、转让对象等进行限制。
2. 股权转让的程序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规定股权转让的程序。
例如,转让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同时,章程还应规定购买或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和程序,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股权转让的优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样可以保证其他股东在股权变更时享有相应的权益保护,并促进公司的内部稳定。
章程中应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期限和优先购买价等相关事宜。
4. 股权转让的登记和公告为使股权转让程序透明化和合法化,公司章程应规定股权转让后的登记和公告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及相关制度的构建
国家而言比较少 . 主要依靠市场经济 主体的 自 律 只要股东的退
股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法律不会强行干预公司和股东的自主行为。 2退股权应该是股东的一项民事权利 《 美国示范公司法》 3・2 1 0 中规定 了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可以退股。” 对 公司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点 国家出于经济调控的考虑会 对公司进 行一些必要的限制。然而公司法应更多的体现私法的性 公司的下列行动 .股东有权对公司行动持不同意见并取得对其股票 要完成公司为其 中一方的合并计划 要完成一 质 。国家鼓励投资 倡导投资 自由 .应该包括投入资金的 自由和 的公正价格 的支付 : 项公司为其 中一方的股票交换计划; 不是在业务通常的或常规的途 撤 出资金的 自由 .只有这样对股东才能更加公平 .更符合私法意 对公 思 自治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与资合性兼具的公 司 规 径 中完成对公司全部财产或实质上是全部财产的售出或交换 模相对较小 股东之间 良好的合作是公司发展 的基础 这种关系 司组织章程的修订会 重大地 不利地 影响持不同意见者在股票中
费。这样的资本制度可能会给创办企业提高了难度.抬高了投资者
设立公司的门槛 新 《 公司法》已经将法定资本限额调低 .并可 以 市场活动的干预程度不一 .在股东退股权的问题上 ,各国立法有 分期交纳 证明我国立法 已经开始对法定资本制度进行修缮 。 在公 着不同的规定 司的实际经营 中. 司随 着市场的变化调 整公司资产和 经营决策 公 是符合市 场规律的 。公司可 以增资 .当然也可以减资 .允许股东 退股是符 合国家建立相对宽松 的市场经济体 制要 求的一种 机制 。 1 对股东退股持 自由主义的国家 . 美 国的市 场经济发达 .政府对市 场活动的管制相对大陆法系
一
维护 了公司的运营效率 . 东可 以及时转移投资风险 . 股 而不必要
管理制度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
浅析有限责任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规章制度摘要: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固有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使股东缺乏有效退出责任公司的途径,我国修订后的《责任公司法》新增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规章制度,这无疑是我国责任公司法的一大立法进步。
本文浅析了有限责任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问题,并就我国有限责任责任公司股东退出规章制度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责任公司,股东,退出规章制度有限责任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是指在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的事由,收回其所持有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责任公司成员地位的一种规章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责任公司法一直坚持严格的法定资本规章制度,退股被认为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公司法》(下称《责任公司法》)所明令禁止,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固有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使股东缺乏有效退出责任公司的机制。
①一.建立有限责任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构建完善的有限责任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依法对有限责任责任公司进行管控都极为必要。
(一)”人合性”特征决定了建立股东退出机制极为必要随着责任公司的稳步发展,股东对投资回报的考虑以及在经营管控权方面的摩擦逐渐显现,而又缺乏维持”人合性”的外部规章制度,因此,当”人合性”彻底丧失时的股东退出机制十分必要,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创造新的投资机会、实现股东之间的公平正义。
(二)有限责任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征使股东退出机制成为必要有限责任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体现为:责任公司股份不可在公开市场自由转让,缺乏交易市场和平台,信息严重不对称,股份价格难以确定;责任公司股份向外转让首先要履行内部程序,内部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难度较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投资易于被长期锁定在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意志无法实现,因此我国应积极完善救济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
②(三)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需要股东退出机制股东的表决权是由股权占比多少决定的,初始投资占比越大,在责任公司的话语权、享有的利益也越大。
公司小股东怎么强制退股
公司小股东怎么强制退股在股份制企业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相对较少的股东。
他们在公司中的话语权相对较弱,可能面临被忽视的风险。
然而,作为一名小股东,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权利保护。
小股东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强制退股,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寻求和解在考虑采取强制退股的步骤之前,小股东通常应该首先尝试通过谈判或调解来解决矛盾。
这是为了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和消耗大量时间和金钱的风险。
小股东可以与其他股东或公司管理层开展对话,明确表达他们的诉求,并寻求解决方案。
这可能需要通过合法途径,例如召开股东大会或派专人进行代表谈判,以在公司内部达成一致。
股东协议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以及与公司之间达成的一项合同,用于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小股东可以审查并利用其中的条款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协议中通常会包含关于股东退股的具体规定,例如何时可以退股、退出时的估值方式等。
如果股东协议中存在明确的规定,小股东可以依靠这些规定来强制退股。
诉讼如果小股东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无法通过和解或股东协议解决矛盾,他们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强制退股。
在提起诉讼之前,小股东应该咨询专业的律师,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持诉讼。
诉讼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因地区而异,小股东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是一项费时费力且具有风险的过程。
小股东应该认真权衡利弊,谨慎决策是否通过诉讼来强制退股。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小股东也有可能面临被对方提起反诉的风险,因此在行动之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金融监管部门介入在某些情况下,小股东可以寻求金融监管部门的帮助来解决问题。
这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公司进行了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公司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小股东可以向当地的金融监管机构举报问题,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监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结论作为公司的小股东,强制退股可能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过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四种退出机制
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利(1)便捷、成本较低;(2)自由协商的股权转让价格更贴合退出股东的心理预期。
(1)有利于维系公司的人合性;(2)可有效避免国有股权转让的繁琐程序。
(1)能有效制约公司大股东滥用权利;(2)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又兼顾了公司的经营运作。
能有效打破公司僵局,实现公司股东强烈要求退股的愿望.弊公司法未对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相关的“期限"及“同等条件”作合理界定,在其他股东故意刁难时,不利于股权的合理、有效转让。
(1)减资要求2/3以上股东表决权通过,需要争取其他股东的配合;(2)减资程序周期长,且减资后对公司经营存在一定影响。
股权回购价格往往由公司操纵,不公平的定价有损退出股东的利益.(1)彻底破坏公司经营,可能会使股东之间矛盾激化;(2)退出股东利益因公司清算等问题不具确定性;(3)程序复杂、时间长,退股成本相对较高。
公司章程模板_退出机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治理,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形式和活动原则遵循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章程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股东第四条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权。
第五条股东退出的条件:1. 股东书面提出退出请求;2. 股东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与公司经营;3. 股东与其他股东发生严重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第六条股东退出的程序:1. 退出股东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2. 董事会收到退出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会审议;3.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4.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公司。
第三章股权转让第七条股权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股权转让价格:1.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2. 股东向公司转让股权,按照公司净资产值的一定比例确定;3. 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执行。
第九条股权转让手续:1. 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 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3. 转让双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退出机制第十条股东退出时,公司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股东向公司转让股权,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2.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由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3. 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由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第十一条股东退出后,公司应根据新的股权结构调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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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视角论文提要: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特征的公司,是我国主要的公司形态。
现行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较为宽松,只要股东之间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具备一定的资金条件即可设立,即股东基于人合性基础享有创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由。
同理,基于人合性基础丧失,股东也应享有退股的自由。
但事实上,由于当前法律对股东退股制度规定过于谨慎,强制退股制度缺失,导致股东强制退股无门和公司除名无据之纠结。
本文从我国当前《公司法》对股东之间矛盾解决的相关法律规定着手,分析了当前审判实践中现有股东退股救济制度之缺陷与不足,从现实层面论证了设立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司法需求。
同时对现有公司资本三原则之传统理论进行反思,进一步探寻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法理依据,并在完善我国现有的股东退股制度和借鉴国外关于股东除名权制度的基础上,基于股东有强制退股之权利和义务,公司也有要求股东强制退股之权利和接受股东强制退股之义务,根据股东退股与公司除名在条件、范围、程序等等方面的诸多相似性,将股东退股与公司除名予以结合,设立我国本土化的股东强制退股制度,包括股权强制转让和股权强制回购等制度。
全文共9998字。
与其争得鱼死网破,不如退一步海阔天空。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以其设立简便、组织灵活、成本较低等特点而广受中小型企业的青睐,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是个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主要载体。
但其内部的利益冲突无处不在。
因而在公司法中必须建立多种利益冲突解决机制,及时消除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使公司能够持续稳定地处于良性运转状态。
⑴但由于当前股东强制退股制度缺乏,导致股东退股无门,公司除名无据而备受诟病。
此种困境之下,需要一条成本较小又相对通畅之路可以使股东主动或被动退出公司。
因此,在我国设立股东强制退股制度成为公司法制度建构中的必然要求和实然选择。
现笔者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研究对象,谈谈构建和完善我国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具体设想。
一、立法现状与实践困惑:退股无门和除名无据之纠结世间熙熙,皆为名来;世间攘攘,皆为利往。
股东虽是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主要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
公司经营中基于经营管理、经济利益等各种原因,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利益矛盾和摩擦。
因此,如何解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内部冲突是各国法律感觉颇为棘手的问题。
(一)立法现状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规定了自愿退股和强制退股二种方式。
其中自愿退股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股份回购等方式,即《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强制退股方式又分股东要求强制退股和公司要求股东强制退股二种情形,其中股东要求强制退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及司法解散制度,即(1)刘德学:《股东除名权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页。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三条及《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公司要求股东强制退股规定了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制度,即刚出台的《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
纵观我国当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赋予了股东对公司章程更大的自治权,但没有赋予广泛的股东退股权利,也没有规定一定条件下股东退股之义务,导致司法实践中股东退股无门和公司除名无据之纠结。
(二)实践困惑1.自愿退股极不顺畅在当前有限责任公司中,某些小股东因公司经营一直亏损,且与其他股东不和,欲转让其股权退出公司,但因受人合性基础的限制,无人受让其股权,而内部股东故意把股价压得很低,小股东又不甘于以如此低的股价出让,小股东欲通过转让股权方式自愿退股并不顺畅,但又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因此深陷资本囚牢。
2.强制退股范围过窄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股东强制退股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但同时又限制了请求权的范围及行使条件,即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救济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苛刻,标准不明确,操作性差,容易出现规避现象。
在审判实践中,满足《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条件的很少,而为数不多的案件中,争议较大的是对于股价的确定,现行的司法评估机制不健全,往往无法获得真实合理的股权价格。
3.司法解散成本过大当前审判实践中,许多股东在退股无门的情形下,往往选择最极端的退出方式,提起司法解散诉讼。
解散公司虽然可以使股东从公司僵局中解放出来,但同时将导致公司法人“生命”的终止和运营价值的损失,不仅使股东要承受失去公司、事业被毁的重大变故,也给众多的利益相关人带来损害。
这种“解脱”的途径,代价太大,成本过于昂贵,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所以解散公司并不是最可取的上上策。
⑵4.公司除名理由单一虽然我国对于股东除名制度姗姗来迟,但终于在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了对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权制度。
但该条所规定的除名理由单一,且必须形成股东会决议。
同时,对于股东会参加人数及决议形成的多数如何确定均未予明确规定。
5.强制除名制度缺失当公司内部出现“离心股东”,处处刁难、吵闹,甚至做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的事端,虽然《公司法》规定可追究该名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救济,但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免受侵害或弥补已经受到的侵害。
此时,公司和其他股东都希望该股东能够退出股份,使得公司继续正常经营存续。
但是,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仅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其除名,对于离心股东的其他严重损害公司经营的行为或者股东无法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均未纳入强制除名范围。
二、理论依据与现实需求:强制退股制度之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信赖基础缺失,公司形成僵局但尚不致于走向死亡时,股东强制退股是有效的救济途径。
与其争得鱼死网破,两(2)齐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页。
败俱伤,不如退一步海阔天空。
而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设立正是基于现实需要,更有其理论依据支撑,是切实可行的。
(一)传统理论反思与宏观法理溯源1.资本三原则之思辩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素来被我国公司法学者视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三项经典原则。
我国将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功能定位过高,许多学者根据资本三原则反对法律赋予股东退股及除名之权利。
认为股东退股,抽走投资,会使公司的财产减少;而开除股东势必造成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造成变相的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资本的减少。
意味着对债权人债务担保的信用基础受到破坏,有损公司的偿债能力,加大债权人的风险,于债权人的利益不利。
⑶但事实上,公司成立以后,随着公司的经营,公司的资产始终处于变动之中,公司的原始资本并非一成不变。
我国盲目坚持资本三原则,并不能有效防止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过分相信和依赖资本的担保功能,使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仍然停留在形式上。
因此,资本三原则事实上并没有使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公司法原定的设计目标与现实之间出现了极大的反差。
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对有限责任股东退股权及除名权的规定虽然是有限的,但已经对传统的资本维持原则进行了突破,为我国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退股制度进行了有效尝试。
2.契约自由理论公司契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公司是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以及公司与政府之间所达成的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体。
⑷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签订投资协议,到共同拟定公司章程,到成立公司,都体现了股东之间(3)齐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4页。
(4)段威:《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理期待落空原则——评英国上议院Ebrahimi v Westbourne Galleries Ltd.案》,载中国民商法律网,于2011年3月1日访问。
的契约性质。
契约自由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体现主要表现为基于人合性基础组建公司的自由和基于人合性基础丧失退出公司之自由。
(1)基于信赖基础组建公司之自由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我国除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等有明确限制外,股东可以基于信赖基础自由设立。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所规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是最高的,其他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更为宽松,正是契约自由理论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具体运用。
(2)基于人合性基础丧失退出公司之自由对基于私法自治而构建的团体,应适用“合则来,不合则去”的原则。
也就是说,成员可以进入团体,也可以因某种事由而脱离团体,这是私法团体应有的属性。
公司作为私法团体之一亦是如此,不应该将限制成员加入或退出作为意图。
也有人称之为“团体可分解理论”。
⑸既然法律允许契约当事人具有创设、开始这种法律关系的权利,自然也应当赋予解除这种关系存续的自由。
如果股东的信赖关系遭到破坏且无法修复的,不和谐之股东退出公司可能是其中的最好选择。
即便是法律与契约没有现实规定,基于诚实信用考虑,在遇到股东不能维持此种关系时是应当允许“缔约当事人”解除这种关系的。
⑹3.企业维持理论企业维持作为商事法的基本原则而存在,是贯穿整个商事法的基本精神。
因为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元素,是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
所以,商事法一直……致力于防止因企业破产、解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⑺当公司存续的利益大于股东个体利益时,在兼顾平衡股(5)蒋大兴:《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问题研究》,载《商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
(6)陈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立论依据及其必要规范》,载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于2011年3月25日访问。
(7)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东个体利益的时候必须优先考虑公司存续利益。
如果公司内部矛盾不可调和出现僵局,无法通过其他方法有效化解,但公司解散直接导致公司走向死亡成本太大,则通过股东强制退股应是最佳选择,而企业维持理论为此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4.利益平衡理论公司股东退股势必关系到公司利益,公司股东利益,也可能影响到公司债权人利益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需要考量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各种利益平衡。
(1)股东之间的平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很可能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操纵公司的权力机构,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得中小股东应享有的投资权益被侵害和剥夺。
因此,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需要,需要赋予中小股东相应的救济途径,即以合理价格强制退股。
(2)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平衡公司和股东作为公司契约的缔约者,他们在契约中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当事人。
作为契约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