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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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31•【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59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保险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59号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商品交易所2024年5月31日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5月1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促进期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期货”业务,是指经交易所同意,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联合保险机构以期货价格作为承保和理赔依据,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农业风险管理业务。

第三条交易所支持市场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保险期货”业务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安全、助力乡村振兴等国家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四条对于交易所支持开展的“保险期货”业务涉及的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以及服务对象等相关主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要求第五条开展“保险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或其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业务运行;(三)符合开立业务专用账户的条件;(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2018-03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2018-03

中金所
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电话 提示,教育引导劝阻制止。 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持仓 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 示 1.当日闭市后 通知首风,要求客户自行平 仓。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 间内未平仓,交易所强平直 至合并持仓不高于规定值。 于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 制关系账户限制开仓≥1个 月。 2.还将针对出现以下情况的 客户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第一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二次限制开仓≥10个交易 日。 第三次限制开仓≥6个月。 交易所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 施后,向市场进行公告 3.单日多合约上因合并持仓 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的,按照一次认定。
中金所
日内开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 同一品种所有合约上的买开 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开仓量超过20手构成“日内 过度交易”异常交易行为, 其中套期保值交易不受此限 。 (国债期货无此项规定) 20150707日,IC开仓量> 1200手,包括投机及套利, IF及IH不受此限。20150826 日,中金所规定三个股指开 仓量改成>600手,套保不受 限制。20150828日,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100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50907日起,中金所规定 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10 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7年2月17日起,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20手,套保不受限制
中金所
自然人 客户违 规持仓 行为:
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 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 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 份持仓的行为。
大商所
×
上期所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
×
处理办法
影响交 割结算 价行 为:
未尽到义务的,交易 所已下发两次监管警 示函,第三次向该会 员下发监管意见函, 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 减少会员分类评分。

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 5%。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 PTA)和甲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 6%。

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普通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挨次管理。

普通月份甲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 6%。

其他品种普通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 ,合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见下表:注: N 表示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万手。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合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见下表:交割月份所有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30%。

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 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交割月前一个月上旬 PTA 、早 8%6% 中旬 15%15%下旬25%25%品种强麦、硬麦、一号棉、菜籽油、白糖、 籼稻 甲醇某交易日闭市时,某期货合约持仓量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要求的,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在结算时按照新的交易 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 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D1、 D2、 D3、 D4 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 约规定涨(跌)幅的 3 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 D5 交易日)累计涨(跌)幅( N )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 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 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合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 3 倍。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11年10月版)(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08年1月7日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7 日修订,自2011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实物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商品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易所对指定商品交割厂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交割仓库的管理执行。

指定商品交割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从事交易所指定商品生产或贸易等经营业务的,有权为相关商品申请注册厂库仓单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仓储”或“储运”业务;(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要求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未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规定;(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交割商品的仓储管理经验;(七)有储存相应交割商品的条件,库容有一定规模,设备完好、计量符合规定要求;(八)有相应交割商品所需要的出入库、储存、管理、检化验等制度;(九)交通便利,具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或经交易所认可的相关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四)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五)交易所要求的担保文件;(六)租赁场房经营的企业,应提供与场房所有者之间的租赁合同(协议)等文件;(七)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八)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交易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对仓库提供材料的要求。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_(精)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_(精)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免收套保开仓、交割、仓单转让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的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免收套保开仓、交割、仓单转让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的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免收套保开仓、交割、仓单转让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1.05
•【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郑商函〔2024〕16号
•【施行日期】2024.01.0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
郑商函〔2024〕16号
关于免收套保开仓、交割、仓单转让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
手续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月8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全部期货品种套保开仓、交割、仓单转让(含期转现中仓单转让)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4年1月5日。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精)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精)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经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经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8)第47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18年9月17日起实施。

以下文件同时废止:1.《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郑商发〔2010〕181号);2.《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郑商发〔2011〕79号);3.《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郑商发〔2012〕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132号);4.《关于停止适用<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个别条款具体规定的通知》(郑商发〔2015〕157号);5.《关于<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郑商发〔2016〕109号);6.《关于期权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郑商函〔2017〕60号)。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2018年8月24日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有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客户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草案)》已由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现将修改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第四条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做市商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交易场所及设施第六条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撮合系统、交易席位、应急交易场所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第七条交易所在住所地同城设立应急交易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会员能够正常进行交易。

会员因通信系统故障及系统升级、变更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可以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场所。

第八条交易所建立住所地同城及异地数据备份,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

第二节交易主体第九条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交易所会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

会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接入与交易有关的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管理。

第十条交易所会员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版」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版」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版」下面是小编惊险为大家整理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版】,希望大家喜欢。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分级全员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九条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存管银行第十二条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保证金第一节保证金账户开立与管理第十五条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时,须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并须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会员使用资金管理电子化系统,须与交易所签订《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向交易所提交《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申请表》。

……第十九条……及《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申请表》确定的电子签章均为会员的有效印鉴……。

第二节保证金管理第二十五条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规定比率和规定的比例收取交易保证金。

……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或者成交合约金额及相关规定计收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交易结算第一节当日结算第三十一条……(二)如果当日该合约收盘前连续五分钟报价保持停板价格,且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只有单方报价时,则以该停板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5.19•【文号】郑商发〔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郑商发〔2017〕147号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草案)》已由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现将修改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第四条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做市商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交易场所及设施第六条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撮合系统、交易席位、应急交易场所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第七条交易所在住所地同城设立应急交易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会员能够正常进行交易。

会员因通信系统故障及系统升级、变更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可以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场所。

第八条交易所建立住所地同城及异地数据备份,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1月26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8年3月12日郑商发[2018]46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白糖期货1909合约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以及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以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称为期货期权。

第八条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品种每手合约标的物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条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其标的物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期货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以相应比例)相同。

郑商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xxxx0331).doc

郑商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xxxx0331).doc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之前)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会员或客户应当在申请获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后才能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说明】与我所现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时间表述保持一致,下同。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可以电子方式(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或纸质方式向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套期保值申请及相关材料。

以电子方式提交套期保值申请的,其相关纸质材料须由会员保存完整,以备交易所抽查核实。

【说明】为贯彻落实证监会期货部要求简化套保手续的指示精神,根据日常套保业务运行特点及会员反映,在新修改的套保管理办法中推出会员以电子方式提交套保申请,同时保留纸制申请方式。

第四条会员或客户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说明】本次修改的套保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所全部上市品种。

第二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实行审批制。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六条需进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八条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企业近两年当年和上一年的现货经营业绩;(三)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交易所标准套利合约规则

交易所标准套利合约规则

交易所标准套利合约规则
一、套利交易定义
套利交易是一种以不同市场或商品之间的价格差为盈利方式的交易行为。

具体而言,它是在同一时间以相同或类似品种的合约在两个或更多不同市场或交易场所进行买卖,以获取价格差收益的交易行为。

二、合约规模与报价单位
1.合约规模:交易所标准套利合约的规模为每个合约XX吨。

2.报价单位:以人民币计价,每个合约的报价单位为XX元/吨。

三、交易时间与交易场所
1.交易时间:交易所标准套利合约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
11:30,下午13:30-15:00.
2.交易场所:交易所标准套利合约的交易场所为交易所内的会员交易池进行。

四、保证金与佣金
1.保证金:进行交易所标准套利交易时,买卖双方均需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
额为该合约价值的xx%β
2.佣金:交易所标准套利合约的佣金为每手XX元。

五、交割方式与交割价格
1.交割方式:交易所标准套利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2.交割价格:交割价格以期货合约为基准,由买卖双方在交割时根据市场行情确
定。

六、涨跌停板与熔断机制
1.涨跌停板:交易所标准套利合约的涨跌停板为XX%o
2.熔断机制:在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时,交易所可能会采取熔断机制以稳定市场。

七、信息披露与市场监控
1.信息披露:交易所会定期公布套利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成交量、持仓量等。

2.市场监控:交易所会密切监控市场动态,以确保市场公平、透明和稳定。


必要时,交易所会采取风控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

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正文:---------------------------------------------------------------------------------------------------------------------------------------------------- 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资格第三章会员资格变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交易所会员按业务范围分为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吸纳、设定特别会员,对其相关权利和义务作出特别规定。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三)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拥有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六)具有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七)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股东情况说明;(六)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跨期套利组合指令交易方法及策略

跨期套利组合指令交易方法及策略

期货日报/2005年/8月/31日/第004版投资教育跨期套利组合指令交易方法及策略郑州商品交易所刘少华王莹雷晓全于三禄跨期套利组合指令(以下简称组合指令)是国际期货市场上较为成熟的交易指令。

对于投资者进行跨期套利交易来说,该指令更加便捷和有效。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新的四期系统增加了组合指令,近期修订的《跨期套利管理办法》对组合指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并将于2005年9月1日开始正式启用。

作为国内首次推出的组合指令,很多投资者对该交易指令和郑商所的相关规定较为陌生。

为此,本文对组合指令的定义、成交条件、实现方式、交易方法及策略等进行详细分析,以便投资者更快掌握,以提高交易效率,增加投资回报。

1.跨期套利组合指令定义按照郑商所《跨期套利管理办法》规定,跨期套利组合指令是指买入(卖出)同一品种较近月份的期货合约,同时卖出(买入)相同数量较远月份期货合约,不标明买卖合约的具体价位,只标明买卖合约价差的指令。

除不允许作为预备指令和在集合竞价期间内下达外,限价指令的其他规定适用于跨期套利组合指令。

2.组合指令的价差定义组合指令不标明远近合约的价格,只标明价差。

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郑商所四期交易系统将组合指令的价差设定为近期合约价格减去远期合约价格,即组合指令的价差=近期合约价格-远期合约价格。

郑商所四期交易系统中,两个月份的价差如果没有特殊说明,一般也是指近期合约价格减去远期合约价格。

一般情况下,远期合约价格大于近期合约价格,所以,四期系统组合指令的价差一般为负值(下单时一定要加上负号),两个月份的价差一般也为负值。

例1.CF501和CF503合约价格分别为13800和13900,则两个月份价差为-100。

第一种情况:价差增大。

如果CF501合约价格不变,CF503合约价格下跌到13850,则两个合约的价差由-100增大到-50。

第二种情况:价差缩小。

如果CF501合约价格不变,CF503合约价格上涨到13920,则两个合约的价差由-100缩小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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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13年6月14日审议通过,自2013年9月16日施行;2017年2月10日修订,自2017年3月7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套利交易业务管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利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利交易
第三条套利交易分为期货套利、期权套利和期货与期权套利。

期货套利包括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

跨期套利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在同一期货品种不同合约月份进行数量相等、买卖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方式。

跨品种套利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在不同期货品种合约间进行数量相等、买卖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方式。

适用跨品种套利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期权套利、期货与期权套利的方式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于期货与期权套利,结算时由交易所自动确认。

对于其他套利方式,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可以通过对历史持仓确认的方式建立套利持仓,也可以通过套利指令直接建立套利持仓。

第五条套利持仓实行限仓制度。

对于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所拥有的一般月份或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投机持仓与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同期期货合约投机持仓限仓标准的2倍,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相应投机持仓限仓标准。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所拥有的交割月份投机持仓与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交割月投机持仓限仓标准。

对于期权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所拥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月份期权合约投机持仓与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期权合约投机持仓限仓标准的2倍,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相应投机持仓限仓标准。

第六条某合约的套利持仓平仓后,另一合约对应的套利持仓自动调整为投机持仓。

第七条期货套利持仓交易保证金单边收取,按照套利持仓组合内交易保证金较高的合约收取。

期权套利、期货与期权套利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套利持仓平仓时,先返还套利持仓的交易保证金,再收取未平仓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第八条交易所可以对套利指令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所拥有的投机持仓和套利持仓之和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强行平仓。

第十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在进行套利交易时,存在欺诈、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强行平仓等监管措施,并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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